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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出口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出口退税政策汇编第一部分支持出口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新政策 一、拓展出口企业“非接触式”办税相关税收政策 1、丰富多元化非接触办理方式。各地税务机关在拓展 网上线上办税缴费服务的同时,要积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 供其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不断拓宽“网上申领、邮寄 配送”发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通过传真、 邮寄、电子方式送达资料等业务范围,扩大非接触办税缴费 覆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 14 号)2、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
2、(以下简称“网上”) 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 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后, 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 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 人。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 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 的60% o (2)取消三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中“上一年度累计 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从事对外援助、对外承 包、境外投资业务的,以及出口季节性商品或出口生产周期 较长的大型设备的出口企业除外)”的评定条件。(二)取 消管理类别年度评定次数限制。出
3、口企业相关情形发生变更 并申请调整管理类别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 开展评定工作。(三)评定标准调整后,符合一类出口企业 评定标准的生产企业,可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变更其 管理类别。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企业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完成评定调整工作。评定标准调整后,对符合二类出口企 业评定标准的企业,税务机关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 调整工作。5、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一)实现无纸化退税 申报地域全覆盖。各地税务机关应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申报、 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网上办理 切实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提高退税效率。2018年12月 31日前,在全国推广实施无
4、纸化退税申报。(二)实现无纸 化退税申报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全覆盖。按照企业自愿的原 则,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实现出口退(免)税管理类 别为一类、二类的出口企业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6、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 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 国人和港澳台同胞。离境口岸,是指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 区正式对外开放并设有退税代理机构的口岸,包括航空口 岸、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 在退税商店购买且
5、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 物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2)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 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同 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 到500元人民币;(2)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3)离 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4)所购退税物品由 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7、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 易新业
6、态新模式,现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 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 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 税政策:(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 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 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2)出口货物通过综 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3)出口货 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 退(免)税的货物。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 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7、(财税 (2018) 103 号)达。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 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 税务机关办理。3、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 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 (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 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 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20年第4号)4、关于“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业务申请。疫情 防控期间,纳税人可通过“非接触式”方
8、式申报办理出口退 (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事项。纳税人办 理上述涉税事项时应提交的纸质资料,已实现纸质资料影像 化申报的地区,可按现行方式提交;未实现纸质资料影像化 申报的地区,暂不要求纳税人提交,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行补 报。对于纳税人申报中遇到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灵活应 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非接触式”渠道进 行辅导解答。5、关于开展“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审核。疫情 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后,仅审核电子数据, 经审核电子数据无误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 相关退(免)税事项。经审核发现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 可要求纳税人通过微信、邮件等“
9、非接触式”途径提供相关 影像资料,待疑点排除后再行办理。纳税人无法通过“非接 触式”途径提供影像资料,或者税务机关通过影像资料无法 排除疑点的,暂不办理相关退(免)税事项,待疫情结束后 按照现行规定核实处理。6、关于开展“非接触式”调查评估。(一)对于纳税 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按照现行规定需开展调查评估的, 应采用案头分析、电话约谈、函调等“非接触式”方式进行 调查评估,避免采用当面约谈、实地核查等“接触式”方式。 调查评估中发现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疑点,经“非 接触式”方式调查评估可以排除疑点的,按规定办理退(免) 税;经“非接触式”方式调查评估无法排除疑点的,暂不办 理退(免)税
10、。(二)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的,在疫情防控期 间,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区分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 对于纳税人首次申报的退(免)税业务,累计申报的应退(免) 税额未超过限额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先行审核 办理退(免)税;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的, 超过限额的部分暂不办理退(免)税。税务机关审核办理退 (免)税时,对于系统提示的实地核查疑点,应在进行出 退(免)税实地核查报告相关疑点处理时,在核查结论 中选择“核查通过”,核查结论说明中标识“疫情”字样。 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实地核查比照处理。首次申报出口 退(免)税的具体
11、范围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 生产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 退(免)税;委托代办退税但未进行首次申报实地核查的生 产企业;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退(免)税。 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 综合服务企业申报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200 万元;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100万元。纳税人变更退(免) 税办法的,根据变更后的企业类型,按上述标准确定。如遇 特殊情况,省级税务机关可酌情提高限额标准,并报税务总 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2)其他按照现行规定需实 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除管理类别为四类 的出口企
12、业以及经审核无法排除涉嫌骗税疑点的情形外,经 省级税务机关同意,可以比照第1点规定执行。(3)管理 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以及经审核无法排除涉嫌骗税疑点 的出口退(免)税申报,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以 暂不开展实地核查,相应退(免)税暂不办理。7、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复函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对于 疫情防控前已完成核查工作的调查函,应按规定及时复函。 对于疫情防控前尚未完成核查工作的调查函,经本级税务机 关负责人确认,可暂停因复函开展的下户核查工作。如受疫 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时复函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延期复 函说明。自2020年2月3日起至疫情防控结束前,各地 税务机关因疫情影响,超期办结退(免
13、)税或逾期复函的, 不作为超期办理业务。8、关于开展“非接触式”结果反馈。疫情防控期间, 税务机关应通过网上反馈的方式及时将出口退(免)税涉税 事项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确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 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纳税人。9、关于疫情防控结束后补办核查评估手续。对因疫情 影响未能进行实地核查的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在疫情 防控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展实地核查或当面约谈等 调查评估工作,并根据核查和评估情况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处 理。纳税人按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后办理的退(免)税业务, 已经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办理退(免)税,但经实地核查 后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
14、(免) 税款。对受疫情影响尚未完成核查工作的调查函,在疫情防 控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抓紧有序开展实地核查工作,并根 据核查结果及时复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 28 号)二、支持出口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时限要求10、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 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 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 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 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 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15、。11、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 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 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20年第4号)12.大力支持外贸出口。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工具,允许 已放弃退税权的企业选择恢复退税权。积极推动扩大出口退 税无纸化申报范围,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将全国 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在2019年10个工作日的基础 上再提速20%o在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积极推行离 境退税便捷支付、“即买即退”等便利化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16、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 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13、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 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 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 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 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 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 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 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 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 日起恢复
17、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 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 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 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 号)第二部分 支持出口企业复工复产其他税收政策1、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 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 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 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
18、租等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2、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 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纳税人应当按照发票用途确认结果申报抵扣增值税进 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纳税人已经申报抵扣的 发票,如改用于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并调整用途。纳税人已 经确认用途为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发票,如改用于申 报抵扣,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 实该发票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并
19、将发票电子信息回退后,由 纳税人调整用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 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3、为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深入开展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升管 理水平,税务总局决定在天津、江苏、浙江等11个省(市) 的部分地区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基础 上,积极稳妥地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扩大试点工作。具体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的确定。各省税务局应按照“严控风险、 企业自愿”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出口 税收信息化建设等情况,可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地区、税法 遵从度好的企业,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
20、化管理试点工作。 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确定为试点企业:(1)自愿 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且向主管税 务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案;(2)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3) 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 证书;(4)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 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开展试点工作的省税务局 应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申报、证明办理、审核审批、退库等 出口退(免)税业务“网上办理”,切实方便出口企业办 理退税,提高税务机关退税审核审批的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 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 36号)4、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一)调整出口 企业管理类别评定标准:(1)将一类生产企业评定标准中的 “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 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调整为“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