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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租赁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 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美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 公开、公允的原即,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得 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第三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并 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交易双方的 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第四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
2、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踣偿责任。第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视同公司行为。 如需公司黄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应在公司萤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东会 (或股东)审议。第二章关联关系、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第六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芋玫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第七条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 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第八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3、:(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款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本制度第十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向接 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孑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5%以上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
4、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三)款所述人士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 女配偶的父母(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定义下同);(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自然人。第十一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薯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 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或 第十条规定情
5、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或第十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口寸告知公 司。第十三条公司应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及时予以更 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 及时向深交所备案。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 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 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第十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
6、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二)销售产品、商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四)委托或受托经营;(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六)购买或出售资产;(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A)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等):(九)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十)租入或租出资产;(十一)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十二)赠与或受赠资产;(十三)债权或者债务重组;(十四)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五)签订许可协议;(十六)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十七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第十五条公司关联交易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三)除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关 联股东、关联萤事回避表决;(四)关联交易价格或收费应公允,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 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对于谁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 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五)公司应依法向股东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第十六条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务应当 累计计算,并按累计计算的金额履行内部批准程序:(-)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提 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以发生额作为计算 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二)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 易应当累计计算。(三)上述交易已履行相应的内部批准程序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十七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 侍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 利益。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 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