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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刷脸支付等人脸识别技术在推进数字化社会进程的同时,也增加了数据泄 露、隐私侵犯等诸多风险。人脸识别信息作为该技术的直接产物,其内在的人格 权益属性显而易见,但民法典“民事权利” 一节与“人格权编”中的相应规 定在适用过程中仍存诸多疑问:自然人对人脸识别信息相关事项的“知情”范围 如何认定?信息控制者如何在公共场所获得自然人对面部数据采集和处理的“同 意”? “优化用户产品体验”“保障其他用户安全”等理由能否构成信息处理者 处理人脸识别信息的免责事由?对此,在民法典视野下人脸识别信息的权 益归属与保护路径一文中,作出了解答和回应。一、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场景与风险定位(一)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场景学
2、界普遍认同“人脸识别技术”属身份核验的生物识别技术。有学者将该技术 应用模式总结为力对N”的人脸识别,即指通过对比被识别对象的脸部信息与集 中数据库中存储的多个模板信息来辨识身份。此类技术具有无接触、交互性强、 高效迅速、符合人类识别习惯等优势,且场景化应用特征明显。在金融领域,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主要包括安全防控和业务优化两类。而随着 市场精细化程度的深入,该技术应用领域呈现纵深化趋势,如表1所示。表1国外人险识别技术的应用场景加应用行业应用行业识别并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访问,进入特 定区域应用模式移民审查边境管理部分与国际刑警组织、国家安全 部门数据库同步自动化识别和阻止不法 人员入境汽车公司部
3、署面部识别解锁功能,预防车辆盗富风 险;识别驾驶人员面部特征,存在疲劳驾 驶、酒驾等情况,及时限制驾验权限,确保 行车安全拼车服务制驶员与乘客iE确接送;为乘客提供驾驶 员的身份信息与驾驶安全凭证信息物联网强化智能设备的非法入侵行为的识别和 预防能力执法精准识别犯罪嫌疑人即便嫌疑人遮.面 部,现有技术也可以通过露出的双眼算法 重构全脸判断罪幺是否成立零行业线下商品购买行为与线上购买行为直接 对接,更全面地分析顾客对商品的需求 里,便于定向销出安保(二)人脸识别技术的风险定位:隐私、主体平等与技术独裁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于“1对N”模式。从国内外技术实践来看, 人脸识别技术所存在的社会
4、风险主要表现为三类:(1)隐私侵犯风险,即潜在的网络安全威胁直接影响到数据库中所存的用表3司法实践对民事公益诉讼新领域的探索五、探寻:我国人脸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之程序构建截至目前,我国尚无生效的人脸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例。要真正实现人脸信 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运作,必须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程序。本文借鉴现行 民事公益诉讼规定及人民法院审理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相关实践,结合人脸信 息特性,从受案范围(是否受理)、管辖法院(由谁受理)、起诉主体(由谁起诉)、 办案流程(如何诉讼)等方面进行研究,探索我国人脸信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 程序构建,为审判实践提供参考(见图2)。确定受案范围1、信息主体是否汇
5、集不特定多数性2、识别方式是否呈现全程电子化3、公益冲突是否有明显价值优势确定起诉主体1、人民检察院;2、法律概定的帙3、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图2人脸信息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构建“是否受理”:受案范围审查的要素标准确定人脸信息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最先需要解决的程序问题。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的行为,可适用民事公益诉讼。人脸识别相关规定第14条将信息处理 者处理人脸信息的侵权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围,其中“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或者其他法律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应理解 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前提是人脸信息
6、的侵权行为侵害了众多自然人的合法权 益,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界分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根本标准,也是判定是否 属于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核心条件。公共利益的确切表述或构成要素在各个国家 的法律体系中均未有清晰界定,”要想给出一个能在理论界或者实际工作者中公 认的社会公共利益定义是不可能的。”虽然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十分困难,但这是 公益诉讼无法回避的逻辑起点。本文以公共利益理论为研究基础,结合人脸信息 的技术属性和法律属性,总结“人脸信息公益”的识别标准如下:1 .信息主体是否汇集不特定多数性受侵害的人脸信息主体应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或全体,“不特定多数”表明信息 主体的广泛性和侵
7、权后果的扩散性。与“不特定多数人”相区别,实践中存在另两 种情况:一是“特定多数人。二是“不特定少数人”。对于“特定多数人”,由于受 损的人数和损害的范围是确定的,受损利益属于众多个人私益的集合,可通过私 益诉讼中的共同诉讼等多数人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处理,不应纳入公益诉讼的范 围。对于“不特定少数人”,由于法律未对“多数人”进行明确界定,如果该“少数人仅属个别人而明显不属于多数人范畴,则一般不宜认定为侵害公共利益和纳 入公益诉讼范围。但公共利益具有价值选择性,当不特定少数人的利益符合社会 发展的要求时,少数人私益升级为公益,此时应纳入公益诉讼范围。2 识别方式是否呈现全程电子化人脸信息与人脸识别
8、技术、人脸识别设备紧密相关,计算机通过采集设备取 得、识别自然人的脸部图像,再利用核心算法对脸部的五官位置、脸型的角度等 特征信息进行计算分析,进而和数据库自身已有的范本进行比对,最后判断出用 户真实身份。以电子方式记录,以电子方式识别,是人脸信息的特点,也是人脸 信息公益的识别要素之一。3 .公益冲突是否有明显价值优势按照功利主义的原则,一种法律制度只有使社会功利(总额或人均)达到最 大化,它才能够是正义的。使功利最大化,是功利主义政治哲学的最高原则。就 人脸信息而言,如果保护人脸信息的公共利益可能影响其他公共利益,容易引发 或加剧社会矛盾,或者严重阻碍技术进步的,不应界定为“人脸信息公益”
9、(见图 3)o信息主体是否汇集不特定多数性人脸信息与人脸识别技术、人脸识别方式是否呈现全程电子化受侵害的人脸信息主体是不特定 的多数人或全体公益冲突是否有明显价值优势保护人脸信息的公共利益可能识别设各紧密相关,以电子方式识别设各紧密相关,以电子方式影响其他公共利益.容易引发记录,以电子方式识别或加剧社会矛盾的,不应界定 为“人脸信息公益”图3 “人脸信息公益”识别标准分析图“由谁受理Z管辖法院确定的利益衡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5 条的规定,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案件由基层法院受理。在中国裁判
10、文书网以“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进行检索,选择“民事案由”“民事一审、 不限定地域,截至2021年6月12日,检索到一审裁判文书372件,扣除重复及 非公益案件60件,有效案件共312件(以下简称生效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中, 中级法院受理259件,基层法院受理113件(均以上级法院指定审理的方式), 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占43.63%o对此,有观点提出,民事公益诉讼的级别管辖 应进行重构,建立“以基层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以中级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级别 管辖体系。人脸信息民事公益诉讼的级别管辖应如何确定?本文认为,仍应当由 中级法院管辖,理由如下:1 .法律规定依据现行法律的
11、规定,民事公益诉讼以中级法院管辖为原则,以法律、司法 解释另有规定为例外。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明确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则互 联网公益诉讼案件由基层法院(互联网法院)管辖。但对于人脸信息民事公益诉 讼案件,现行法律并未作出例外规定,仍应由中级法院管辖。2 .价值需求近年来,法经济学正在逐步获得话语权,法学界忙于借用经济学理论和概念 来分析法律制度。级别管辖体系重构观点的重要论据是,审判实践中高达43.64% 的民事公益诉讼实际上由上级法院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交由基层法院受理,说明 由基层法院管辖民事公益诉讼既具有现实的需求又具有
12、可行性,大量的案件由上 级法院裁定指定管辖,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司法效率。本文对此不予认同。卢曼 曾特别提醒人们,必须谨慎法经济学所提倡的效率性直接杀入”法律系统内部, 如果轻易地导入类似法经济学那样的“目的程式”,则存在着放弃法律自律性的可 能。除了经济性价值,法律更重要的使命是维护公平、正义等非经济性价值。况 且,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总量很小,全国范围内裁定指定管辖的案件才一百余件, 如此数量的裁定对司法效率的影响几可忽略不计。3 .案件性质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公益属性,案件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在事实查明方面 难度较大,在法律裁判方面较为复杂,由中级法院管辖符合司法规律与司法需求。 并且,传统领
13、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如消费公益诉讼)是否能由基层法院管辖尚 可商榷,而人脸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为新类型,仍在探索阶段,由中级法院管辖更 利于保证审判质量。“由谁起诉起诉主体授权的考量因素谁有资格提起人脸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第47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 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有权提起人脸信息民事 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机关;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包 括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1 .人民检察院检察公益诉讼自2016年7月开展试点,到2017年6月修改民事诉讼法,再 到2019年党的十九
14、届四中全会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人民检察院始终是 最主要的公益诉讼起诉人,以诉的形式履行法律监督本职,在公益司法保护方面 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 调查取证等方面具有其他机关或组织不可比拟的优势,其提起人脸信息民事公益 诉讼不存在争议。2 .法律规定的机关该类起诉主体具体包括哪些机关?现行的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从法律B的 的角度进行分析,任何法律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设立的,从霍姆斯的法理 学到现实主义法学对兰德尔经典教义的否定,再到当下专注于政策和社会利益的 观点,法学界对法律目的的关注一直以一种不间断的形式延续着。民事诉讼法第 55条的目
15、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惩治、警示、预防和指引功能,对侵 权人给予惩戒,对潜在违法者给予警示,培育社会公众的公益保护意识。为了最 大程度地发挥“法律规定的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及查明事实等 方面的优势,激励“法律规定的机关”保护人脸信息公益的积极性,应当对“法律 规定的机关”作广义解释,将各级网络安全部门、信息化部门及个人信息或人脸 信息保护部门均纳入其中。3 .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该类公益诉讼起诉人包括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组织。其中,“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指中国消费者协 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但是,“由国家网信
16、部门确定的 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组织”的具体认定则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传统民事公益诉讼领域对“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已有相关法律解释和司法 实践,人脸信息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新领域,借鉴传统民事公益诉讼对此类主体 的界定,具有重大的参考意义。在法律解释方面,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有权提 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的规定是“(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登记;(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在司法 实践方面,前述312件已生效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人民检察院起诉279件, 占89.42%; “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起诉31件,占9.94%,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
17、 保护领域21件(基金会5件、研究所6件、联合会6件、社会服务机构4件),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10件(均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机关”起诉 2件,均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诉讼主体分别为生态环境局、公路管理局 与镇政府(见表4)。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机关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个人(不符合主体资格,被驳回)共计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1732215201食品药品安全领域84010195英烈权益领域1200012新领域40004共计2732316312表4已生效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起诉人借鉴上述法律解释及司法实践,本文总结“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的认定标准 为:(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
18、政部门登记;(2)专门从事个人信息 或人脸信息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见图4)o网络安全部信息化部门个人信息或网络安全部信息化部门个人信息或图4人脸信息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如何诉讼J办案流程设计的具体程序民事公益诉讼在诉前程序、立案审查程序、调解与撤诉程序等都具有与民事 私益诉讼不同的程序设置,本文梳理了人脸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具体办案流 程(见图5)。人民检察院拟提起人脸信息民书公靛诉讼案件送达裁判结果送达裁判结果依法确认并出 具调解书图5人脸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流程结语人脸识别是一项新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造福人民、造福社会, 另一方面也可能被别有用心之人用来损
19、害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既要保 护人工智能产业的创新活力,引导新技术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又要规范 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为技术创新明晰规则,保护人脸信息安全。通过人脸信息 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构建,为人脸识别技术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维护自 然人人格权益,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安全与发展的价值平衡。户个人私密信息。(2)主体平等风险,即因该技术常与各类社会公共服务系统链接,经由分 析可能直接对特定人群标识“警惕”的标签。(3)技术滥用风险,主要是与“公权力滥用”挂钩。中国现行立法对该技术的行政监管与私法规范尚存空白。该技术的法律风险 存在于从人脸数据采集到人脸数据关联比对的信息处
20、理全生命周期。在数据收集 阶段,主要表现为信息处理者以何种方式采集才能满足中国现有立法规范。现行 法要求收集个人信息需经权利人同意并告知其处理个人信息的方式、范围和目 的,而当下公共场所的数据采集以及网络平台公开照片的数据采集似难以在实践 层面寻求每一个人的“同意”。且在“1对N”的模式下,中国现行法亦未承认在网 络公开照片等于默示同意商业化使用照片,信息处理者可能因此侵犯个人信息权 益。在数据分析、存储、更新等阶段,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 息安全。一旦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除非致损原因表现为现有技术水平无法应对、 第三方网络攻击等形式、未履行数据安全法(征求意见稿)第27条规定的
21、数 据安全保护义务外,信息处理者极可能面临以人格权益受损为由的集体索赔。在 人脸识别信息维护、更新阶段,信息处理者若未能及时更新存在内容偏差的人脸 识别信息,且关联的信息服务对特定自然人产生重大影响时,构成对民法典 第1037条规定的“更正权益”的损害。二、技术治理的法理基础:人脸识别信息的法律属性(一)人脸识别信息保护的必要性与特殊性:从“杭州人脸识别第一案”谈起 一方面,人脸识别信息保护具有必要性。依据网络安全法第76条可推 知,人脸信息的基本性质为“可识别的个人信息该技术之所以亟需立法回应, 在于此类信息一旦与身份信息关联,特定自然人就难以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 “识别可能性”。在“杭州人
22、脸识别第一案中,原告郭兵还认为,人脸识别所收集 到的面部特征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滥 用,将极易危害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人脸信息的不可更改性与无接触性使得 其被滥用的安全隐患呈高危性,因而具有保护之必要。另一方面,人脸信息保护又具有特殊性。在前述案例中,若从侵权纠纷的角 度来看,动物园“胁迫式叫攵集人脸识别信息显然构成对“不得非法使用、加工、 传输个人信息的违反。可问题在于动物园主张人脸识别之目的是为了提升消费 者入园效率且确实有效,能否构成免责事由?止匕外,动物园的刷脸进入行为实难 构成侵权法中的“过错行为、因为在刷脸支付的同时,动物园还允许年卡持有人 每
23、次入园时进行身份核验。从合同纠纷的角度来看,郭兵与动物园之间构成年卡 服务合同(无名合同),动物园讲“以个人身份证、指纹为入园条件”变更为“刷脸进 入”,实属单方变更合同之行为,理应对购买年卡服务的郭兵不产生法律效力, 其也有权要求动物园按照最初约定的方式入园。可见,不同视角下,人脸信息保 护的策略和结果均不同。(二)人脸识别信息的法律属性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征求意见稿)等法律对人脸识别信 息的性质均有所涉猎。在立法层面,意欲梳理人脸识别信息的法律属性与规制方 式,仍应以人脸识别信息的独特性为规范起点,溯源该类信息的人格利益与财产 利益在商业实践中的表现形式。从刷脸支付、刷脸进出等具体
24、的商业实践来看,人脸识别信息并不能简单地 等同于人脸生物特征的数据测量。二者最大的差别在于“识别”之表述。人脸识别信息更强调通过人脸生物识别特征的不可更改性与对应自然人身份信息的关联 比对,通过设备端的图像采集与数字化处理,验证自然人的特定身份。这一技术 则将传统个人信息保护理念中的“可识别”转换为精准识别和持续识别。精准识 别,是指人脸识别信息能够精准地定位特定自然人;持续识别,则是指面部特征 的不可更改性决定了人脸识别信息的识别能力不会因为行为人的日常行为模式 剧变而失去。如图1所示。照片人脸大数据特征模型特征提取算法深度学习算法人脸识别结果输出图1 人脸识别系统结构这种精准且持续的识别能
25、力在立法层面表现为人格利益在信息空间的异化 与延伸。民法典人格权编具体条款中“等权利”人格利益”之表述在实质上确 定了中国民法体系中人格权利保护的开放性。在此背景下,人脸识别信息的可识 别利益显而易见是民法典所确认的信息空间人格权益。因为该类信息能够直 接影响到自然人对识别自身身份可能性的控制能力,无法实现信息空间中的“个 人自由”。但自然人对人脸识别信息享有人格权益并不是承认存在所谓的“人脸识 别信息权”。同时,也并不排除信息处理者对人脸识别信息享有财产权益。因为 人脸识别信息的形成需信息处理者支付各种信息处理环节的成本,这种“劳动支 出”决定了要在两个层面强化对人脸识别信息的事前保护,避免
26、因信息复制成本 低廉和指数式传播等基本特性导致的损害结果不可弥补:一是明确规范信息处理 者在各个处理环节的具体义务,明确人脸数据与特定自然人身份信息比对的必要 性与合比例性;二是要细化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合法标准和例外情形,包括用户 表示同意和撤回同意等实际方式。三、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修缮式解释与填补式标准设计(一)民法典第1035条的修缮式解释人脸识别信息作为“个人信息”的子概念,也要遵循民法典第1035条确 立的“知情同意”一般规则,但其在适用中仍需进一步完善。从个人信息保护实践 来看,通过“同意”来实现充分的信息自决或意思自治仅是理想法益状态,该项制 度在商业实践中已经演变为信赖的重新建构
27、。一方面,自然人通过知情同意原则 建构起对信息处理活动的初步信赖;另一方面,信息处理者在遵守前述“信赖” 内容的基础上完成信息的自由流动。因此,以“知情同意规制该技术应用是通过 信息处理活动的规范化确保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立法所需明确的是如何判断信 息处理者是否采取必要措施规避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安全风险和法律风险。此 外,法律法规所要规定的“同意”应当为一般理性人的概括式同意。(二)人脸识别技术安全标准的“填补式”风险治理对于人脸识别技术相关的破解技术与安全问题,立法者所要明确的是如何解 释围绕人脸识别信息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行政监管可能造成的技术创新枷锁。 这意味着要以技术标准的方式规范人脸
28、识别信息的处理活动,且该标准是否被遵 守也将成为审判中判断责任归属之依据。技术标准与法律责任的关联意味着技术 标准自身需以个人信息保护的“安全、合法、正当且必要”基本原则为核心理念。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中,安全风险的产生根源还在于技术本身的不确定性。 因此,在技术标准中,或可借鉴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经由设计的数据 保护”思路,强化人脸识别技术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影响评估,包括人脸大数据建 构的合规性评估、人脸识别技术更新的安全评估、人脸识别信息及其数据库的更 新维护评估等。这种评估可嵌入至数据安全法(征求意见稿)第四章“数据安 全保护义务”中。四、结论人脸识别技术作为诸多商业活动的主流技术架构,
29、天然地具备民商法调整的 必要性和优先性,如若将行政管制主义置于优先顺位,只会促成行政监管对技术 应用的制度束缚。自然人对人脸识别信息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可从民法典第 126条“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寻求正当性基础,这是对民法典第1034条的 合理解读和延伸。在“后民法典”时代,对于特殊个人信息保护,还有赖于法院扩 大解释相应的具体规则。同时,借助技术安全标准等可操作性规范性文件补足“是 否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判断标准,达成“经设计的信息保护”之法律效果。人脸信息民事司法保护的路径选择要目引言一、综观:人脸识别技术发展与民事私益诉讼保护之反差二、初探:人脸信息民事私益诉讼之局限三、比较:人脸信息民
30、事公益诉讼之优势四、深思:人脸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之可行性五、探寻:我国人脸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之程序构建结语人脸识别技术的创新和实践在为使用者提供效率优化和数据可视化预测的 同时,也增加了公共安全的不稳定因素,挑战技术发展的伦理与法律边界。但由 于实践中受害者分散、个人维权成本高、举证能力有限等因素,个人通过私益诉 讼保护人脸信息存在局限,而公益诉讼制度能够有效弥补这一不足。以人脸识别 技术发展与民事私益诉讼保护之反差为起点,分析人脸信息民事私益诉讼的局 限;从诉讼目的、诉讼能力、诉讼程序、诉讼成本等方面阐述人脸信息民事公益 诉讼的优势;借鉴现行民事公益诉讼规定及相关实践,结合人脸信息特性,从受 案
31、范围(是否受理)、管辖法院(由谁受理)、起诉主体(由谁起诉)和办案流程 (如何诉讼)等方面进行研究,探索我国人脸信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程序构建, 为人脸识别技术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实现安全与发展的价值平衡。引言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要培育壮大人工智能等新兴数 字产业,统筹数据利用、隐私保护和公共安全。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 简称人脸识别相关规定)出台。8月,个人信息保护法发布。如何为技术发 展与公共安全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服务已成为
32、人民法院当前面临的重要课 题。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人证核验、案件侦查、人口管理 等公共管理领域及智能家居、电子商务、门禁通行等商业领域。2010年到2020 年,我国人脸识别市场规模逐年扩大,年均复合增长率达30.7%, 2020年已超 45亿元。人脸识别技术在带来便利和商机的同时,也伴随着技术滥用,违规获 取、利用人脸信息的行为大量出现,不仅对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益造成巨大的潜 在威胁,还可能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损害公共利益。由于实践中受害者分 散、个人维权成本高、举证能力有限等因素,个人通过私益诉讼保护人脸信息存 在局限,而公益诉讼制度能够有效弥补这一不足。一、综观:人
33、脸识别技术发展与民事私益诉讼保护之反差人脸识别是基于人的面部特征信息进行身份识别的生物识别技术,具有非接 触性、非侵扰性、高隐蔽性、高拓展性等特点。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 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事件频发,但公民个人提起诉讼进行维权的情况很 少。信息“现象级”使用vs“潜在侵权行为我国人脸识别技术虽起步略晚,但发展迅猛,从传统的金融支付、公共安防 拓展到门禁考勤、金融支付、民生政务、教育考试、智能家居、智慧交通等。研 究机构预计,未来五年我国人脸识别市场规模将保持23%的平均复合增长速度, 到2024年市场规模将突破100亿元,有望成为全球最大人脸识别市场。与此同时,媒体频频曝光违规使用
34、人脸信息的行为。2021年央视“315晚会” 报道科勒卫浴、宝马等商家在全国门店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实时抓取、记录人 脸信息,从后台系统获取客户的性别、年龄、人种、是否新顾客、进店次数、消 费记录、购物偏好等信息;房产企业安装人脸识别系统获取客户人脸信息,将看 房者分为不同类型,给予不同优惠力度等等。公众“安全感”较低vs“佛系”维权意识人脸识别应用公众调研报告(2020)显示,受访者中94.07%使用过人脸 识别技术,30.86%已经因为自己的人脸信息泄露、滥用等遭受损失或隐私被侵犯, 64.39%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有被滥用的趋势,受访者最担心的安全隐患依次是“人 脸信息泄露(63.63%)
35、“个人行踪被持续记录”(54.4%)和“账户被盗刷、导致 财产损失” (53.72%)o与之相反,公众对于人脸识别技术的不安全感并没有充分体现在诉讼领域。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人脸识别”“人脸信息”“人脸”等关键词,选择“民事案由、 检索到的裁判文书多为与人脸识别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或人脸识别与定案 事实无关,真正与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的案件极少,最具代表性 的是2021年4月9日二审判决的“人脸识别第一案”郭某诉杭州野生动物世 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规模性”隐忧vs“全新”保护框架过去十年,全球人脸识别市场规模从4亿美元增长至38亿美元,侵权诉讼 大量产生。2015年
36、,美国社交网络公司Facebook被伊利诺伊州用户提起集体诉 讼,称Facebook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人脸识别收集和存储用户面部数字 扫描信息用于“标签建议”功能,违反了伊利诺伊州生物特征信息隐私法,历经六 年,最终以Facebook向用户赔偿6.5亿美元达成和解。2018年,英国公民埃德 起诉南威尔士警察局,原告对被告在辖区广泛使用人脸识别系统的合法性,特别 是在两个原告出席的场合未明确履行告知和警示持续监控采集原告人脸信息的 合法性提出质疑并要求赔偿,法院认定该人脸识别系统运用公开透明,仅在有限 的时间和空间使用,目的仅为寻求特定的嫌疑犯,具有足够的法律基础,驳回原 告的全部诉请。我
37、国人脸识别技术进入高速发展期,人脸信息诉讼爆发的可能性非常大。然 而目前刚刚建立起全新的保护框架,包括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8 月1日起施行的人脸识别相关规定、9月1日起施行的数据安全法、11月1 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司法实践对人脸信息的司法保护尚处在摸索阶 段。二、初探:人脸信息民事私益诉讼之局限由于实践中公民个人对人脸识别技术的专业认知存在障碍,对侵权事实的举 证能力有限,且受害者分散,维权成本高,个人通过私益诉讼保护人脸信息具有 局限性。技术认知存在障碍人脸识别技术的流程主要包含五个部分:一是人脸采集:提取应用场景下人 物的脸部特征(五官、表情、性别、有无眼镜等);二
38、是人脸对比:与数据库中 的人脸数据对比,判断人脸相似度;三是人脸验证:通过人脸比对判断相似度, 从而确定与数据库中的人是否同一人;四是人脸识别:根据验证结果产生人脸识 别结果;五是活体鉴别:通过摇摇头、眨眨眼等方法防止使用照片、视频等假冒 人脸完成识别(见图1)。人脸识别涉及算法、推理、分析等一系列专业技术, 普通公众由于对其了解有限,提起诉讼存在困难。00000,人脸采集数据比对人脸验证识别结果活体鉴别图1人脸识别技术的流程事实证明存在难度要证明人脸信息侵权行为,需对人脸识别关联的信息范围、信息的收集、存 储、使用、加工、传输之路径、各个环节的信息处理者等事实进行举证。由于人 脸识别技术的跨
39、区域、匿名化、涉众型、全链条等特点,事实证明的难度非常大。 以人脸识别关联的信息范围这一节事实为例,央视3.15晚会上提及的四款人脸 识别系统关联的信息范围就各不相同,若非专业调查,普通公民很难查清(见表 Do表1各人脸识别系统的信息范围 受害群体存在分散系统名称人脸识别系统采集或关联的信息万店掌实时抓取人脸,识别性别、年龄、是否戴眼镜、心情;自动识别新客、熟客或会员;关联客户消费记 录、购物偏好等;分析多次到店客户的购买频率、消费能力等信息比对数据变化趋势;分析人脸 特征,对竞争对手等做黑名单标签等悠络客客群分析(年龄、性别)、客流统计(总计进店人次、重复进店人次)、消费分析(成交率、发购率
40、)、 各数据指标的动态对比、刷脸会员关联历史数据、手动添加标签等雅量识别客户性别、年龄、客户到店次数、购买记录、分析客流量、顾客特性、广告关注度,手动标签同 行、职业打假人、记者等瑞为会员体系、客户分群、客流统计、动线轨迹、交易信息、个性商品推荐等在人脸识别技术的常见应用场景中,侵权行为往往涉及较大规模的自然人群 体,但这些人互不相识,很难聚集在一起维权。例如,线下门店在经营场所滥用 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辨识、人脸分析等行为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但这些进入门店的自然人都是分散的个人客户,相互之间较难沟通联络,起诉维 权。三、比较:人脸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之优势与民事私益诉讼相比,民事公益
41、诉讼在诉讼目的、诉讼能力、诉讼程序、诉 讼成本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能更好地保护自然人的人脸信息权益。站位优势:诉讼目的“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 实际的动机。”就诉讼制度而言,诉讼目的是通过司法解决纠纷的最终追求。私 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私人利益,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为了实现维护 公共利益之目的,公益诉讼在诉讼请求、和解与撤诉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在诉讼 请求方面,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 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等诉讼请求。在和解与撤诉方面,对于公益诉讼 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及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经人民法院
42、审查不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的,方可出具调解书或准予撤诉。人脸信息因其“唯一性”和“不可变更性,”一旦泄露或滥用,不仅对公民个人 的人身及财产权益造成潜在威胁,还可能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损害公共利 益。比如,海关、机场、公安等部门的人脸信息泄露就可能引发巨大的公共利益 风险。因此,从诉讼目的来看,公益诉讼更有利于保护人脸信息。技术优势:诉讼能力在私益诉讼中,原告是公民个人,由于人脸识别技术的高隐蔽性、强技术性 特点,个人发现侵权行为的能力较弱,证明侵权行为的能力也较弱。“全国人脸 识别第一案”的原告郭某是个人信息与数据安全领域的法学教授,是“旅游产业大 数据技术应用的隐私保护对策研究”课题的主
43、持人,深厚的专业背景使其具备相 对较强的诉讼能力,但绝大多数公民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公益诉讼中,原告是人 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等,这些主体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侵 权线索的能力较强,专业水平与法律水平较高,总体诉讼能力较强。对于人脸信 息侵权而言,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较强诉讼能力更利于克服技术障碍与法律障 碍,更好地实现对人脸信息的保护。价值优势:诉讼程序在具体程序上,公益诉讼较私益诉讼具有特殊设置。以证据收集为例,为了 破解关键证据常常掌握在被告一方手中的举证困境,公益诉讼设立了文书提出命 令制度和证明妨碍排除规则:前者从正向出发,强制要求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 在特定情形下负担提出
44、证据的义务,辅助法院进行案件事实认定;后者从反向出 发,通过对诉讼中主观上阻碍证明活动的行为预设一定不利后果,避免因人为因 素导致的证明困难。同时,为了平衡双方举证能力不均的状况,公益诉讼规定了 法院依职权取证制度和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制度,给予原告特别支持。人脸信息 侵权的事实证明较难,公益诉讼的上述程序设置更易于证明侵权构成要件,更利 于保护人脸信息。效益优势:诉讼成本在私益诉讼中,诉讼费、律师费、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费用、鉴定费 用等诉讼成本均先由个人垫付,因权利主张具有不确定性,在未造成严重损害后 果的情况下,个人提起人脸信息侵权诉讼能获得的损害赔偿亦非常有限,私益诉 讼的经济效率较
45、低。而公益诉讼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提起诉讼,为不特定多数 人主张权利,在得到法院支持后,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权利人提起诉讼, 对相关事实均无需证明,既减轻了法院的司法负担,又减少了个人的诉讼成本, 诉讼的经济效率较高。四、深思:人脸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之可行性从法律属性上来说,人脸信息属于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的“生物识别信息”, 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敏感个人信息 人脸信息适用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可行 性。法律基础:明确人脸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规定了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个人信息处理者违 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 费者组织和由国家
46、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脸 识别相关规定第14条明确人脸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的 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或者其他法律关于民事 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 院应予受理。”最新的法律法规积极倡导人脸信息民事公益诉讼,维护自然人人 格权益。政策基础:个人信息纳入公益诉讼新领域范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加强对法律实施 的监督”中明确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2020年9月18日,最高
47、检发布关 于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将个人信息保护列入新领域案 件的重点范围,人脸信息适用民事公益诉讼保护具备政策可行性。法律法规具体条文民事诉讼法第55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 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 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 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 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Q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
48、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 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脸识别相关规定第14条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的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第四十七条或者其他法律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 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 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 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