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分包监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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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包监协管理发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工程分 包监控管理的规定,结合XX公司XX线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 “指挥部”)的管理实际,为明确指挥部对工程分包的监控 职责,督促指挥部所辖的各施工标段经理部(以下简称“标 段经理部”)规范其工程分包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 全,根据公司下发的工程分包监控管理办法,结合昆明 轨道交通4号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 包。专业分包是指标段经理部上级法人依法、依规将部分专 业工程或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承包企 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人”),并支付分包工程款的行为; 劳务

2、分包是指标段经理部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 作业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以下称“劳务分包人”),并支 付劳务费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线PPP项目土建工程,禁止转包 和违法、违规分包行为。(一)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 承包的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二)工程分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承包;第二十一条指挥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或不定 期对标段经理部的分包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除纳入 指挥部施工生产综合大检查考评外,对于影响重大、性质恶 劣、后果严重的行为将按以下约定予以处理或处罚:(一)标段经理部工程分包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规范, 指挥部将责

3、令标段经理部限期整改,若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 到位的,则处以0.2万2万元人民币的罚金;(二)标段经理部工程分包违反本办法第三、四条规定 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并处以2万10万元人民币的罚金;(三)标段经理部工程分包未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规定选择分包人和履行报批(备案)程序的,除责令限期整 改外,若分包人符合基本条件且分包价格执行公司上限价规 定,则处以1万5万元人民币的罚金;若分包人不符合基本 条件或分包价格未执行公司上限价规定,则处以2万10万 元人民币的罚金;(四)标段经理部未签订分包合同便允许分包人进场施 工的,则处以每支分包队伍5万10万元人民币的罚金;(五)标段经理部对分包人虚假

4、计量、超额计量的,则 处以2万10万元人民币的罚金;(六)标段经理部拖欠分包合同价款的,指挥部将责令 标段经理部限期整改或代为支付,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则处以2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罚金;(七)上述处罚在限定的期限内仍未整改完成的,将在上述处罚标准上加倍予以处罚,以此类推,直至整改完成为 止;(八)标段经理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的情形,视具体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第一十一条对标段经理部的处罚并不能免除标段经理 部的任何法律、经济责任。标段经理部经处罚后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或整改的,指挥部将进一步加重处罚额度。第二十三条标段经理部交缴的罚金将全部纳入指挥部 的考核奖励基金,并全部用于奖励先

5、进,不得挪作他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指挥部工经部。(三)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四)不得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 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五)未经建设单位审批同意,标段经理部不得进行专 业分包;(六)主体工程(钢结构除外)不得进行专业分包;(七)严禁层层分包,即专业分包人不得再次实施专业 分包,劳务分包人不得再次进行劳务分包;(A)专业分包禁止“以包代管”,禁止“以劳务分包 之名,行专业分包之实”;(九)劳务分包人只能计取劳务作业费用,

6、不得计取主 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十)除非建设单位另有要求,构成工程实体的主要材 料、周转材料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应由标段经理部提供;(十一)分包合同文本以股份公司下发的工程施工专 业分包合同、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范本为基础,执行标段 经理部上级公司合同范本规定;(十二)标段经理部和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 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十三)合同签订后要及时组织合同交底,并形成书面 交底记录;(十四)合同履行完毕后,要及时与分包人签订合同终 止协议(合同封账协议);(十五)区间盾构施工及高度风险及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自建型架子队”模式组织施工,不得分包。第四条 标

7、段经理部不得将整段区间、整座车站土建工程分包给同一分包人,以降低工程受分包人牵制的程度。高度风险及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自建型架子队”模式 组织施工,不得分包。第五条 标段经理部在项目实施前期,应根据项目实际 制定工程分包策划方案,报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实施,以便指 挥部对工程分包的总体了解和统筹管理。标段经理部进行工 程分包时须公开竞标选择分包人,做到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且分包人须在标段经理部上级公司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 司的合格分包商名单中。第六条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均应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及 第四章的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做到“无合同不进场,无合同 不施工”。第七条 分包合同签订后,标段经理部必须按照

8、各自上 级公司的要求及时将分包信息登记在中国中铁项目成本管 理信息化系统,过程中的验工计价、结算支付、各类报表 等分包管理均在中国中铁项目成本管理信息化系统进行, 实现后台卡控。所有标段经理部一律统一使用中国中铁项 目成本管理信息化系统。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和要求第八条指挥部成立工程分包监控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 称“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组长:指挥长副组长:书记、副指挥长、总工程师成员:指挥部各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经部,办公室主任 由工经部部长兼任。第九条各标段经理部应成立工程分包管理机构。第十条 指挥部监控管理职责(一)根据公司工程分包监控管理办法制定指挥部的工

9、程分包监控管理办法,并行文下发;(二)审批标段经理部的专业分包;(三)负责标段经理部劳务分包的备案管理;(四)对标段经理部的工程分包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检查,重点是标段经理部是否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及程序开展 分包准入、分包价格执行、其上级公司的分包审批、向指挥 部的分包审批(备案)及分包合同签订等;(五)检查标段经理部是否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在 信息系统登记分包信息并办理验工计价、结算支付等手续;(六)抽查标段经理部对分包人的验工计价,一旦发现 虚假计量、超额计量的现象,将对其进行处罚并向其上级公 司通报;(七)将工程分包的监控管理纳入指挥部对标段经理部 的施工生产综合大检查;(A)对分包人

10、及分包工程实施情况进行随访,认为分 包人不能胜任分包工程的,有权要求标段经理部对其进行整 改、清退或任务调整处理;(九)对分包合同费用支付进行监督管理,对标段经理 部无故拖延、拒付分包工程款的行为进行干预;(十)对标段经理部以及分包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 纠正和处罚。第十一条 标段经理部分包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本办法,制订并完善工程分包内部管理 制度,落实管理职责;(二)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及程序做 好分包准入、分包价格执行、上级公司的分包审批及向指挥 部的分包审批(备案)、分包合同签订等工作;(三)分包合同文本以股份公司下发的工程施工专业 分包合同、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范本为基础

11、,执行其上级 公司合同范本规定;合同签订后要及时组织合同交底,并形 成书面交底记录。合同履行完毕后,要及时与分包人签订合 同终止协议(合同封账协议),将合同关系转化为债权债务 关系;(四)根据股份公司的要求,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在信息系统登记分包信息及办理验工计价、结算支付等手 续。按合同约定支付、结算分包工程款或劳务费,不得虚假计量、超额计量;(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台账和分包管理台账,并于每 季度首月的24日前更新后将分包管理台账报指挥部工经部; (格式见附件)(六)负责分包合同履行,并投入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加强对分包人的技术管理、施工组织、质量控制、安全管理、 进度控制等管理工作;(

12、七)加强对分包人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对分包人的 履约检查,并形成书面检查资料。建立分包人信誉评价机制, 对于合同履约、管理行为、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发 生事故的分包人,上报标段经理部上级单位列入黑名单禁止 使用,情节严重的要立即予以清退;(八)依法督促、检查分包人与工人(劳务人员)签订 劳动合同,明确各种保险的购买责任。依法检查分包人特殊 上岗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健康体检情况并建立台帐。监督分 包单位按期支付劳务工人工资;(九)对专业分包人的劳务分包进行审查和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分包人职责(一)专业分包人应建立现场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管 理和技术人员,履行专业分包职责和义务,接受标段经理部

13、管理,向标段经理部负责,并就分包工程向业主承担连带责 任;(二)劳务分包人应配置现场驻地劳务管理机构,配备 相关管理人员,在标段经理部的统一组织和管理下,负责具 体的劳务作业,并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技术配合、 后勤保障等工作;(三)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服从业主、监理、指挥 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支付作业人员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 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第三章专业分包条件、方式及程序第十三条标段经理部应尽可能减少专业分包。允许专 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工程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 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且分包工程须

14、包含在建筑 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的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所列的专业工程范围内。第十四条专业分包人应满足的基本条件(一)专业分包人应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二)专业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 可证、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合法有效,其中 资质等级、施工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三)专业分包人在标段经理部的上级公司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格分包商名单中,且在近3年内未出现过 一般施工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其他不良表现,未处于拟分 包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期内。第十五条专业分包价格严格执行标段经理部上级公司 下发的项目分包限价(指导价),不得擅自突破或

15、调整其涵 盖的内容或范围,不得随意拆分、合并限价项目。如需对分 包限价项目进行拆分、合并,拆分后子目单价之和不得超出 被拆分项目的限价,合并形成的定额项目单价不得超过被合 并项目限价之和。第十六条专业分包实行审批制。标段经理部需先按照 其上级公司的分包管理规定完成专业分包初审,然后把拟分 包的工程内容、数量、单价,拟定专业分包人的资质、施工 业绩、现场管理规划,主要材料供应方式,起草的专业分包 合同,及其上级公司的审批表等资料向指挥部报批,经指挥 部批准后,按照昆明轨道交通四号线土建项目建设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的相关规定报批同意后方可 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及实施。第四章劳务分包条

16、件、方式及程序第十七条对于主体工程、关键性工程和危险性较大的 工程,标段经理部原则上应自行施工或采用架子队施工,若 因特殊原因无法自行施工或由架子队施工的,经其上级公司 批准后方可就某工序进行劳务分包。第十八条劳务分包人应满足的基本条件(一)劳务分包人应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二)劳务分包人须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市(2014) 159号)中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所列 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要求;(三)劳务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 可证、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合法有效,其中 资质等级、施工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四)劳务分包人在标段经理部的上级公司及中

17、国中铁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格分包商名单中,且在近3年内未出现过 重大施工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其他不良表现,未处于拟分 包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期内。第十九条劳务分包价格严禁突破标段经理部的上级公 司下达的劳务分包参考上限价(指导价),不得擅自突破或 调整其涵盖的内容或范围,不得随意拆分、合并限价项目。 如需对分包限价项目进行拆分、合并,拆分后子目单价之和 不得超出被拆分项目的限价,合并形成的定额项目单价不得 超过被合并项目限价之和。第二十条劳务分包实行备案制。标段经理部须按照其 上级公司的劳务分包管理规定完成劳务分包审批后方可签 订劳务分包合同及实施;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标段 经理部把劳务分包的工作内容、数量、单价,劳务分包人的 资质、施工能力,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及其上级公司的审 批表等资料报指挥部备案,指挥部有权进行抽查。第五章检查及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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