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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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及财产安 全,特 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动火管理的范围。在生产储存区具有火灾爆炸惊险的场所内进行可能产生火 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应纳入动火作业管理范围:1、各种焊接(电气焊、锡焊、塑料焊等)、切割(含电钻、无齿锯、磨光机等)作业;2、烧、烤、煨管及其他产生火花的作业;3、生产装置区和罐区连接暂时电源以及使用非防爆的电动工具、电器。第三条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票制度,凡在动火作业管理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 办理用火作业票。e人I 14A廿一HE第二章安全动火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安全动火的基本原则:1、动

2、火应严格执行安全动火管理制度,做好“三不动火,即没有批准的火票不动火 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2、在正常生产装置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律拆下来, 移到安 全区域动火;节假日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动火,一律禁止。严格控制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3、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 来源, 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4、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火票。一张火票只限一处有效。5、动火人和防火监护人在接到火票后,应逐项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防火措施不落实

3、或者防火监护人不在场,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6、生产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于易燃、易爆及有毒物料都应彻底撤出, 送至装置外存放,并加盲板与其他装置彻底隔绝。7、 公司实行规定时间动火,每周的周一、周二和周四、周五为集中动火时间,其他时间 不患上进行动火作业。第三章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第五条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及风险分析。1、动火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及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并将制定的安全措施填入动火安全作业证。2、作业过程中可能的危害包括:物体打击、高处坠落、灼烫伤、机械伤害、触电等。第六条动火划分级别。根据动火部位的惊险程度,动火分为特、一、二级动火三类。

4、(一)特级动火: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如酒精储罐等)等 部位上及其它特殊惊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作为特级动火处理,必须采取可靠措施;2、在蒸馅生产装置(从设备开始测量)及乙醇储罐区(从防火堤开始测量)25米 范围内 进行的动火作业;3、在蒸馆储罐区防火堤内进行的动火作业;4、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暂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暂时用电的管理,杜绝或者减少用电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设备科负责协调暂时用电过程中施工单位与公司内部有关单位的关系,处理各种问题;生 产车间的电工负责厂区内暂时用电的负荷平衡、

5、拆接线、现场管理、现场监督指导等工作。第三条本制度合用于各部门(含外来施工队伍)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暂时 电源。易燃易 爆装置区和储罐区严禁浮现暂时性电源。第二章暂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第四条凡在生产装置和具有火灾爆炸惊险场所内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均纳入 用电管理,均应办理暂时用电安全作业证。暂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接线。 如果是动火用电,电工在办理暂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前应 审查有无合格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如 无合格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电工有权拒绝办 理动火用电的暂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第五条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及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将制

6、定 的安全措施填入暂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第六条在生产装置、仓库及具有火灾爆炸惊险场所内普通不允许接暂时电源。使用非防爆配电箱 的,在办理暂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同时,必须先办理暂时用电接线 箱处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第七条 生产车间的电工负责进行本车间维修及有关部门暂时用电的作业。作业时由两名电工进 行,一人作业、一人监护。监护人监护时应按要求佩戴红袖标(红底黄字),监护人未佩戴红袖标监护 暂时用电作业的,应即将住手作业。暂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由电工留档备 查,第二联由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配送电执行人持有。暂时用电安全作业证是准许接入负荷的 依据,应妥善保存,严禁涂改、转 借和代签,

7、无需填写的栏目,一律用“/”划填,如有错填,该证 按作废处理,并在明显位置填写“作废”二字。第八条在蒸馅工序、提取工序进行的暂时用电作业,由电工填写暂时用电安全作业证,报电 工负责人、暂时用电作业所在部位工段长、车间主任审查合格后,由车间主任签发。在其他部位进行 的暂时用电作业,由电工填写暂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报电工负责人、暂时用电作业所在部位工段 长审查合格后,由暂时用电作业所在部位工段长签发。第九条作业结束后,应经施工单位、作业所在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 方可进行交接。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条暂时用电单位负责配置符合安全要求的暂时用电设施,并按照电工的要求 摆放暂时配电箱、 用电设

8、备和敷设暂时电缆。第“一条安全保卫部和车间安全员负责暂时用电的安全监督;电工负责确认公司内维修部门及有 关部门的用电设施及外部施工单位总的配电箱的安全情况,并对所有设施的安全状况及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指导,有对违反暂时用电规定的部门进行处罚及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拒绝接电或者住手供 电的权利;施工单位对其二级配电设备及用电设备的安全情况状况及相应防爆等级进行确认,并负 责所接暂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第十二条暂时供电的具体操作必须由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工作人员进行,外部施工单位必须 配备专职的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电工,并随身携带电工操作证,以备检查,其它人员一律不许进

9、行电气作业。配送电单位应进行巡检,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第十三条 在动火管理范围内的暂时用电,用电单位必须先办理施工地点及电源箱 处的动火安 全作业证,然后再办理暂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且二者有效时限应一致。第十四条施工单位用电设备必须接入施工单位总配电箱,不患上直接接入厂区检修 电源箱。严禁 随意变更地点和内容,严禁随意增加用电负荷或者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第十五条暂时用电设备和路线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 范标准要求,暂时用电电源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第十六条暂时供电路线全部采用电缆,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并要求架空敷设(装置区内最 大孤

10、垂与基准面距离,不低于2. 5米,跨越路面时不低于5.0米),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 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在地面敷设时应穿管保护,用电路线采用橡皮护套电缆或者塑料护套软线。 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路线应有标记,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米。第十七条在防爆场所使用的暂时电源,电气元件和路线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 的防爆安全措施。第十八条电线电缆接头坚固可靠,绝缘包扎要求防水,保持绝缘强度,并且不经受外力。雨天及 暂时用电设备停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第十九条严格按照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接线,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 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合理配合,具有分段

11、保护的功能,对搁置已久重新使用和连续使用一个月 的漏电保护器应认真检查其性能,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或者更换。第二十条搬迁或者挪移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第二十一条配电箱应统一编号,应有防雨设施,并加锁保护,停用的设备必须断电,锁好开关箱。第二十二条电气及生产设备、管线、储罐及法兰片间应设置可靠接地,管架上的物料管线,每 隔200米须与管架接通并接地,管线间距小于lOOmm时,应在每隔20米及管线交叉处设置接地。接 地线的接点要用焊接,确实无法焊接的可用螺丝连接,对接地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因施工拆下的接地 线,应及时恢复。第二十三条严禁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两台或者两台以上的设备

12、(含插座)。第二十四条在生产装置及罐区等防爆区内,用电设备严禁使用刀闸开关控制。第二十五条使用单相回路的照明开关,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使用的电焊机应放置在防雨通风处,不患上挨近易燃易爆物。施工中的照明必须控制相线,电气设备外壳必须有可靠接地。第二十七条电焊机一次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米。电焊机焊把线长度不应大于30米。第二十八条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采用一机一闸一保护,漏电保护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 小于0. ISo第二十九条凡工作地点狭窄、周围有大面积接地及特殊潮湿等环境(如金属容器内)的手提式照 明必须使用12V安全电压供电,照明变压器应使用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

13、器,变压器一、二次 电源线均应采用橡皮护套软电缆或者塑料护套软线,中间不应有接头,长度不应大于3米,其它防爆 场所用行灯的安全电压不患上超过36伏。第三十条在停电设备上工作,应确认电源开关处于关闭状态,落实安全措施,不患上触及其它带 电部份。第三C 一条必须带电操作时,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要求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汇报,并做好 I己录。第三十二条发生触电事故时,应先断开电源,采取积极的救护,即将进行人工呼吸,并及时报告 领导。第三十三条电工工作前应先切断电源并经确认不带电后,方可工作,同时应悬挂“正在 检修,严 禁合闸“警示牌。停电操作期间需要两人以上,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第三十四条易燃易爆区

14、内不允许接用暂时电源和非防爆型电气设备,工作必须时,可安设安全电 压的防爆灯具,电线应是橡胶软线,且无接头。第三十五条严禁用机电盘车,大容量机电连续启动不患上超过两次。第三十六条 暂时用电结束后,应由电工及时拆除用电设备及路线,拆除后不应留有可能带电的 导线,必须保留时,应把线头坚固绝缘。第四章职责及权利第三十七条暂时用电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公司各级领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暂时用电作业情况,如发现有违反暂时用电管理 制度或者暂时用电作业有惊险时,有权收回暂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住手动火,并根据违反暂时 用 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第三十八条暂时用电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1、

15、暂时用电作业人员(包括外来施工单位的暂时用电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电工特种作业操 作资格证。2、暂时用电作业人员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3、暂时用电作业人员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当达不到规定的暂时用电条件时, 必须即将住手作业。4、暂时用电作业人员接到暂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暂时用电安全作 业证上各项 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并向公司安保部报告。5、暂时用电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佩戴好红袖标、随身携带暂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严禁无明显 标志暂时用电作业、无证暂时用电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暂时用电作业。第三十九条暂时用电监护人的资格和职

16、责。1、暂时用电监护人的资格。暂时用电监护人必须持有效的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应由责任 心强、有经验、掌握急救知识、具备正确处理问题的能力、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能力的人员担任。车 间安全员不应指定为暂时用电作业监护人。2、暂时用电监护人的职责。暂时用电监护人负责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暂时用电监护人在接到暂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后,应在车间安全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检查 作业现场的情况并逐项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即将通知作业人员住手作 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暂时用电监 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许脱岗。作业过程中不患上离开 现场,不许兼做其它工作,确实需

17、要暂时离开时,必须暂停正在进行的接电作业。当发现作业人员 违章作业时应即将制止。 在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现 场。临时用电监护人监护时应按要求佩戴红袖标(红底黄字),监护人未佩戴红袖标监护的,应即 将住手接电作业。3、暂时用电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接电部位与暂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者安全措施 不落实时,监护人有权制止作业;当做业过程中浮现异常情况时有权住手作业。第四十条车间安全员的职责。暂时用电作业施工单位和暂时用电作业所在单位的车间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制度 执行情况,参 与制定、落实安全措施,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第四十一条暂时用电作业的审查批准人的职责。

18、1、各级暂时用电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暂时用电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用 电部位及周围 情况。2、各级暂时用电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应审查并明确用电等级,检查、完善、落实安全措施。3、各级暂时用电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应审查暂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本制度的规 定。4、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在确认暂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各项内容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 批准用电作业。第四十二条暂时用电作业现场任何人员发现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情况或者异常情况,应即将通知相 关人员住手用电作业。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暂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实行以旧换新,由公司安保部负责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 年。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安保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

19、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暂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工程名称填写人施工单位监护人施工地点电源接入点用电设备及功率工作电压作业内容动火作业证号电工姓名电工操作证号电工操作证号暂时用电时间年 月 日时分至年 月 日时分相关作业证编号主要安全措施确认人1、安装暂时路线人员持有“特种作业(电工)操作证”。2、在防爆场所使用的暂时电源、电器和路线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3、暂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路线采用五线制。4、暂时用电路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低于2. 5米,道路不低于5米。5、暂时用电路线架空进线不患上采用裸线,不患上在树上或者脚手架上架设。6、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路线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深大于07米。

20、7、暂时用电配电盘、箱有防雨措施。8、暂时用电设施安有漏电保护器,挪移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9、用电设备、路线容量、负荷符合要求。10、其他补充安全措施:危害识别:电工负责人意见:签名:用电作业所在部位工段长意见:签名:用电作业所在车间意见:签名:完工验收年月日时分验收人签名:第一联 由电工留档备查/第二联 由监护人持有/第三联 由配送电执行人持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 进行的作业。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

21、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坠落高度(作 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 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者低温情 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 算温度的气温2 C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Co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 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 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者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者接 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路线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电压等级(kV)10以下20354460-110154220距离(m)1. 722. 22

22、. 534第三条高处作业分为四级: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15mWhV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第四条本制度合用于本公司及外来施工单位在本公司从事属于高处作业的管理。第五条纳入高处作业管理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第二章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第六条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进行惊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防范措施, 并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及制定的安全措施填入作业证。第七条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

23、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第八条高处安全作业证由作业所在部门负责填写,指派1名作业负责人和1名监护人,作业 负责人负责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并与监护人和作业所在单位安全员共同制定并落实高处作业安 全措施,并进行风险分析,将安全措施填入作业证内,经工程所在单位负责人与作业单位负责人对施 工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办理高处作业证签批手续后, 方准许作业。作业时,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应按要求佩戴红袖标(红底黄字),作业负责人、监护人 未佩戴红袖标 进行作业的,应即将住手作业。严禁由吊车使用吊笼载人或者用叉车挑人进行高处作业。第九条审批权限。一级高处作业、

24、在坡度大于45O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和二级高处作业,由作业所在车偶尔部 门负责人进行审批。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作业所在车间(部门)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作业方案,审 核后,报公司安全保卫部经理审批。(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者附近进行高处作业;(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者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4)在塔、釜、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5)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者烟囱及设备处作业。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作业所在车间(部门)和施工单位

25、共同制定作业方案, 报公司安保部审核后,报安全副总审批后,方可准许作业。(1)在阵风风力为6级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2)在高温或者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5)在室外彻底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6)在接近或者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7)在无立足点或者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遇有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审查批准人不在时,应由其上一级领导审查批准。第十条因事故或者灾害需进行特殊高处作业时,包括强台风、异温、雨天、雾天、 夜间、带电、 悬空和抢救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制定作业方案,经公

26、司安全副总审批后,方可作业。第十一条高处安全作业证是高处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患上涂改和代签,无需填写的栏目, 一律用“/”划填,如有错填,该票作废处理,并在明显位置填写“作废”二字。第十二条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安全管理部门;第二联由作业单位留存;第 三联由现场作业人员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十三条高处安全作业证最长有效期3天,1个施工点1张高处作业票。对于作业期较长 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时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 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作业时间超过3天,应重新办理高处 安全作业证。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四条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1、高处作业前

27、,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 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2、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在下列紧急状态下应执行公司的应急预案:(1) 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者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3、高处作业人员作业前要对劳动保护用品进行检查,并按照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高处作业使 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

28、有关安全标准要求。4、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5、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6、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符合要求。作 业前要检查。7、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8、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 完好后投入使用。9、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 求的吊笼、梯子、防护

29、围栏、挡脚板、安全带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 两端应捆绑坚固。作业前, 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10、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11、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踏板不患上有缺档,不患上垫高使用。梯子横挡间距以30厘米为宜,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下端应采取防滑及固定措施,不能固定 的梯子必须有专人扶牢、监护。立梯工作夹角以70s80度为宜,禁止2人同时在梯子上作业。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

30、施,且接头不患上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 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 45为宜, 钗链应坚固,并应有可靠的 拉撑措施。12、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 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 (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 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患上进行高处作业。第十五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2、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220伏6

31、000伏输电路线1.5米以内严禁 作业。3、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特别是 在惊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者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 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者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者作业现场负责人取 患上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4、在采取地(零)电位或者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 缘工具或者 穿均压伏。5、作业中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 和带钉易滑的鞋,必须戴好安全帽并系好安全帽

32、带。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 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坚固构件上或者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者钢丝绳上,不患上系挂在挪 移或者不坚固的物件上;不患上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间。安 全带应高挂 (系)低用,安全带不患上低挂高用。 不患上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 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6、高处作业区域必要时要设安全警戒线或者围栏,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 除或者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患上持物。 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患上投

33、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 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 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 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患上任意乱置或者向下丢弃。在同一坠落面上,普通不患上进行上下交 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患上上下垂直作业,中间应有可靠的隔离措施。7、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 霜、雪均应 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造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 候,不患上进行特级高处作

34、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 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者脱落等现象,应即将修理完善。8、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等场合,严禁进行高 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6级风以上和浓雾、雷电、暴雨等恶劣 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 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者脱落等现象,应即将修理完善。9、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安全用电导则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暂时用电时应根据临 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暂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并制

35、定、落实安全措施。10、 高处作业人员不患上站在不坚固的结构物(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 等)上进行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 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坚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 有防滑措施。11、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 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非载人电梯、 罐笼严禁乘人。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不患上沿着绳索、立杆或者栏杆等攀登。楼板 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者围栏。在没有

36、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支撑、橡条、挑 梁、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者作业。12、 作业人员不患上在高处作业处歇息,严禁作业人员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者安全网内歇息。13、 高温季节进行高处作业,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当气象台发布橙色高温预警时,应尽量避免在午后高温时段进行高处作业,当气象台发布红色高温预警时,不患上进行室外高处作业。 14、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住手作业。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15、因作业必需,暂时拆除或者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允许,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

37、即将恢复。16、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17、作业结束后,应经施工单位、工程作业所在单位(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交接。第十六条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患上上部和 下部同时施工。3、高处作业完工后,暂时用电的路线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高处安全作业证上签字。第四章职责及权利第十七条高处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公司各级领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

38、时检查高处作业情况,如发现有违反高处作业管理制 度或者高处作业有惊险时,有权收回高处安全作业证,住手作业,并根据违反高处作业安全管 理制度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第十八条高处作业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1、高处作业负责人应由高处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指定作业点所在部位的工段长以上级别的人员 担任。2、高处作业负责人对高处作业负全面责任;作业时按要求佩戴红袖标(红底黄字),高处作业 负责人未佩戴红袖标进行作业的,应即将住手作业。5、正在运行的提取工序的成型机、离心机以及离心机的附属管道上进行的动火作业;5、在节假日期间进行的一级动火作业;6、生产运行的设施设备普通不安排晚上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当日18时到

39、次日7时 之间的动火要作为特级用火处理。7、其他有必要视为特级动火的作业。(二)一级动火:1、烘干机、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机房、环保车间进行的动火作业;2、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盛装、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线;3、在节假日期间进行的二级动火作业;4、其他有必要视为一级动火的作业。(三)二级动火:1、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其他动火作业。2、停工检修或者系统全部停车,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的 工艺生产装置(区);3、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者系统拆除的容器、管线,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 理分析合格;4、普通生产设施、可燃物品仓库等防火场所及

40、其15米范围以内的区域。第七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1、特级动火作业的审批。特级用火作业由申请动火单位提前两天提出申请,并编制安全 动火作业方案报安保部。安全副总、生产副总、申请动火单位负责人、安保部经理、设备科长 共同研究动火作业方案的可靠性。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由申请动火单位填写动火安全作业 证,报动火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相关单位负责人(包括动火作业施工单位、承包商和其他 相关单位)、分管生产的副总、设备科长、安保部经理审查合格后,经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批 准后,方可动火。2、一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部位负责人会同车间安 全员研究制定方案,申请动火单位填写动火安

41、全作业证并与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进 行认真检查,落实安全措施,由申请动火单位负责人审查签批后,报安保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包括动火作业施 工单位、承包商和其他相关单位)、分管生产的副总、设备科长分别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由安保部经理签发动火安全作业证后,方准许动火。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动火,应由申请动火单位制定出安全技术措施, 由安保部召集设备科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动火。3、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会同车间安全员,研 究制定方案,申请动火单位会同施工单

42、位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逐 项落实后,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相关单位负责人(包括动火作业施工单位、 承包商和其 他相关单位)、分管生产的副总、设备科长分别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由申请动火单位负 责人签发动火安全作业证后,方准许动火。3、高处作业负责人必须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作业部位及周边情况,参预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4、高处作业负责人负责与高处作业有关事项的协调、调度,不患上擅自离开作业现场。5、高处作业负责人负责确认作业人员身体情况适合高处作业,负责检查作业时使用的安全防护 用品处于完好状态。6、作业完成后,高处作业负责人

43、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待完工验收后,方可离开现 场。第十九条高处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1、高处作业人员(包括外来施工单位的动火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登高禁忌症。2、高处作业人员应使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作业前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3、高处作业人员对不能满足安全作业条件的,有权拒绝作业,当达不到规定的高处作业条件 时,必须即将住手作业。4、高处作业人员接到高处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高处安全作业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 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并向公司安保部报告。5、高处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佩戴好红袖标、随身携带高处安全作业证,严禁无明显标志作 业、无证

44、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高处作业。第二十条高处作业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1、高处作业监护人的资格。高处作业监护人应由高处作业负责人指定责任心强、 有经验、掌握 急救知识、具备正确处理问题的能力、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能力的人员担任。车间安全员不应指定为 高处作业监护人。2、高处作业监护人的职责。高处作业监护人负责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高处作业监护人在接 到高处安全作业证后,应在车间安全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检查作业 现场的情况并逐项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即将通知作业人员住手作业, 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高处作业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许脱岗。作业过程中不

45、患上离开现场, 不许兼做其它工作,确实需要暂时离开时,必须暂停正在进行的高处作业。当发现高处作业人员违章 作业时应即将制止。在高处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高处作业监护人监护时应按要求佩戴红袖标(红底黄字),高处作业监护人未佩戴红袖标监护的,应 即将住手高处作业。3、高处作业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作业部位与高处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者作业安全措 施不落实时,高处作业监护人有权制止高处作业;当高处作业浮现异常情况时有权住手作业。第二十一条车间安全员的职责。高处作业施工单位和作业所在单位的车间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参预制定、落实安 全措施,随时纠正

46、违章作业。第二十二条高处作业的审查批准人的职责。1、各级高处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高处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2、各级高处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应审查并明确高处作业等级,检查、完善、落实安全措施。3、各级高处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应审查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本制度的规定。4、各级高处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在确认高处安全作业证各项内容准确无误后, 方可签字批准 高处作业。第二十三条高处作业现场任何人员发现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情况或者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住手高处作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高处安全作业证实行以旧换新,由公司安保部负责存档,高处安 全作业证 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安保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高处安全作业证编号:工程名称填写人施工单位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类别作业高度施工单位监护人作业人员姓名业主单位监护人作业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 月日时分相关作业证编号主要安全措施选项确认人1、作业人员身体条件符合要求。2、作业人员着装符合要求。3、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带。4、作业人员携带工具袋,所有工具系有安全绳。5、作业人员佩戴过滤式呼吸器或者空气式呼吸器。6、现场搭设的脚手架、防护围栏符合安全规程。7、垂直分层作业时中间有隔离措施。8、梯子或者绳梯符合安全规程。9、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上作业时应搭设并站在固定承重板上。10、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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