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卫生执法案例选编详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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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行医案3以虚假文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8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案10皮肤泌尿专科医院管理混案12医疗机构出租科室案14使用非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17非法进行医疗执业活动案18以医院名义开展诊疗活动案19眼科医院违规义诊案21非法进行医疗执业活动及外包科室案21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等多项违规行为案 23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案、案情简介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案案情简介2005年8月29日一31日,南充市打击非法 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了对三区的联合执法检查,8月 31日在对嘉陵区的执法检查中发现,嘉陵区庞氏门诊超出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从事诊疗活动,使用

2、无医师执业证人 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针对该门诊的违法行为,市卫生监督执 法支队的医疗卫生执法人员对此展开了调查取证工作。主要违法事实嘉陵区庞氏门诊自2005年4月1日开 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是西医内科、外科(体 表清创缝合术),而现场检查发现该门诊在从事B超、心电图、检 验、中医理疗、外科手术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超范围执业,使用无医 师执业证的王荣贤从事诊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使用非卫生技术人 员执业。相关证所据现场监督笔录,对庞泽树、黄平的询问笔录, 庞氏门诊理疗病人登记本,庞氏门诊辅检登记本,4份病历,王荣贤 执业医师资格证,注册证书(复印件),王荣贤注册证查询结果。相关

3、法律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事实的认定根据收集的证据表明,嘉陵区庞氏门诊超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从事B超、心电图、检验、 中医理疗、外科手术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违法事实成立。处理依据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 十八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 定,经支队合议后报市卫生局审批同意,决定:1、吊销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2、罚款人民币8000元(捌仟元该案于2005年9月29日经听证、质证,最后决定:1罚款人 民币6000元;并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2对王荣贤 无医师执业证 执业另案处理。目前

4、该案以当事人完全自动履行而结案。皮肤泌尿专科医院管理混案案情简介2005年9月7日,南充市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对该院现场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存在瞒报性病病例数;在无任 何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情况下,将所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 入市政生活排污管道;见习生张小涌冒用指导老师的名字开具处方 笺、检验单据;医院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未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该院于2004年6月9日瞒 报 梅毒病例3例,2005年3月14日,监督机关检查发现,该院的 医疗废物在收集、运输、储存、管理制度、机构等方面存在严重隐患; 卫生监督部门先后于2004年6月9日、2005年3月14

5、日做出 了立即改正的指令性监督意见。2005年9月7日在对该院的检查中 发现,2005年1月至9月瞒医疗机构卫生执法案例选编报性病病例数215例;在无任何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器械的情况 下,将未经处理的医院污水直接排入市政生活排污管道;在调取该 院的处方笺时发现,见习生张小涌有采用冒用指导老师的名字开具 处方、检验单据的行为;在检查该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 发现,该院的主要负责人谢军于2003年5月换作了贾登银,至今 未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3份,卫生监督意见书2份,由 顺庆区疾控中心提供的该院2005年19月报的传染病 及性病报 告名单,张小涌冒用指导老师的名字开具的

6、处方笺、检验单据7份, 对该院院长贾登银的询问笔录,张小涌的毕业证复印件,该院出具 的医用水处理情况的说明,该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 件(正、副本),该院手写的整改情况报告,传染病登记簿(一本), 门诊病人登记本(二本)等。相关的法律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第19条第2、3款,医疗废物 管理条例第20条、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63条的规定。事实的认定证据表明,由于该院管理混乱,造成瞒报性病病例达215例;在无任何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情况下,将 未经处理的医疗污水直接排入市政生活排污管道;见习生张小涌冒 用指导老师的名字开具处方笺、检验单据,以及该

7、院主要负责人于 2003年5月发生改变,未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事实 成立。处理依据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 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38条第3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47 条,以及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63条,经合议决定,责 令改正(限期补报瞒报的215例性病病例);罚款人民币8000元, 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目前该院已人去楼空;我局已 于2005年10月1日以公告送 达的方式,送达了南市卫医罚字 2005 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医疗机构出租科室案案情简介案情简介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打击商业欺诈、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决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 生厅等部

8、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 2005 93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 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发200561号)精神,在南充市卫生局的统一安排下,由市卫生监督执法支队支队长李盛茂带领的督查组 于2005年月16日一18日,对该市的蓬安、营山、仪陇 三县打击非法行动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2005年8月17日 在对营山县的督查过程中,发现营山县计划生 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将该站的房屋出租给湖北人张志霖开设肝病门诊 的违法事实,随行的南充市卫生监督执法支队医疗卫生科的执法人 员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主要违法事实营山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于200

9、3年12月12日与湖北武汉龙人医药研究所的张志霖签 定长达5年 的协议,将该站房屋出租给武汉龙人医药研究所的张志霖在该站设 立肝病专科门诊,并由该站负责办理肝病专科门诊所需的有关手续, 提供发票、处方笺等,并以该站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该专科独立 开展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每年向该站交纳管理费(第 一年至第三年每年 贰万叁仟圆,第四年至第五年贰万伍仟圆),目 前已向该站交纳管理费壹万伍仟圆。相关证据现场监督笔录,对该站站长伍慧英、肝病门诊 执业医师李华芝的询问笔录,现场从肝病门诊查获的四川省行政事 业收费专用收据(门诊医疗费)汇总表一本(自2004年1月25 日至2005年6月18日的

10、收费记录,共计 金额为39748.00 tlN0:0089401-N0:0089425 ),协议书,说明,肝病门诊采购 相关试剂、药品的发票11张。相关的法律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的单采血浆、 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发 2004 224号第二条的规定)o认定的事实根据所收集的证据表明,营山县计划生育宣 传技术指导站出租房屋给湖北武汉龙人医药研究所的张志霖开设肝 病门诊,并向该门诊提供发票、处方笺,并以该站的名义从事诊疗 活动的事实成立。处理依据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理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9

11、748.00元。2、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案已进入处罚实施阶段O医疗机构卫生执法案例选编使用非技术人员 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案情2005年6月15日,四川省卫生厅在全省组织开 展了以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为重点的突击检查活动。广 安市卫生 局积极响应,快速行动,组织卫生执法人员突击检 查了广安皮肤泌 尿专科医院。在医院相关人员陪同下,卫生执法人员当场调取了输 液计划单、病员治疗通知单、门诊化验报告单、处方笺等相关证据。 根据现场检查获取的证据,表明广安皮肤泌尿专科医院使用唐安、 刘祥兰两名非卫生技术人员单独执业,而唐安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和医师执业证书,刘祥兰虽取得助理医师资格

12、证书但未取得助理医 师执业证书。处罚依据广安皮肤泌尿专科医院使用两名非卫生技术人 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2005年6月17日,广安市卫 生局依据医疗 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 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广安皮肤泌尿专科医院处以5000元罚款, 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行政处罚。6月20日,广安皮 肤泌尿专科医院委托代理人到广安市卫生局陈述和申辩,并提出书 面申请要求听证。处罚情况7月29日卫生行政处罚听证会如期举行,因 广安皮肤泌尿专科医院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会,广安市卫生局 决定视其放弃听证要求而宣布终止听证。因广

13、安皮肤泌尿专科医 院已停业关门,8月30日,广安市卫生局以公告的形式送达行 政处罚决定书。非法进行医疗执业活动案案件名称XX部队医院开设的家属门诊”未获医 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对外开展医疗执业活动和使用非卫 生技术人 员独立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案。主要事实1、该“门诊”未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擅自对外开展医疗执业活动。2、现场正在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向XX不能出示任何资质证 明。处理结果以上事实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 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拟作出如下处理建议: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 行为;2、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分析1、部队医院按照

14、部队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可以开设家 属门诊,只能“对内”开展医疗执业活动,对外开展医疗执业活动 必须要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执法人 员在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门诊未获卫生 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但有“对外”的诊疗记录和现场正在为非部队人 员(以及部队人员家属)进行诊疗活动。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 十四条规定,予 以罚款人民币8000元。2、现场正在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向XX不能出示任何资 质证 明。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 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予以罚款人民币4000元。以医院名

15、义开展诊疗活动案2005年5月16日,邻水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接到群众举报, 反映鼎屏镇卫生院二楼有人在开展非法行医活动。邻水县卫生执法 监督大队庚即组织执法人员赶到鼎屏镇卫生院,现场调取了租房协 议、中医特约门诊采购药品清单、处方笺、中医特约门诊收据等相关证据。邻水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通过审查相关证据,表明鼎屏镇卫生院于2005年5月6日与2006年11月09日合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在合江县尧坝镇 的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合江县飞龙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连锁二十 六店现场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乡村医生李守兵在该店 开具的处方7张。经调查,合江县飞龙药房连锁有 限责任公司连锁二 十六店未取得医疗

16、机构执业许可证,该店负责人李守兵(合江县 尧坝镇白村村卫生所的乡村医生)在该店 开具的处方7张。二、收集的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2、询问笔录;3、调取证据清单;4、相片资料。三、违法事实的认定合江县飞龙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连锁二十六店未取得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其行为违返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四、处罚依据及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返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 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条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百元整。当事人接到 处罚决定书后,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邱建、郭华林签订了 1年的租房协议,将卫生院的二楼

17、四间房屋出 租给邱建和郭华林设立中医特约门诊,由卫生 院负责提供中医特约 门诊的相关手续、发票及处方笺等,并以卫生院的名义从事诊疗活 动。中医特约门诊于2005年5月12日开始从事诊疗活动,设立 单独的中成药房,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每月向卫生院交纳房 屋租金费2000元,案件查处时已向卫生院交纳房租2000元。鼎屏镇卫生院出租房屋给邱建和郭华林开设中医特约门诊,并 以该卫生院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005年5月30日,邻 水县卫生局根据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 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18、(卫 政法发2004R24号)相关规定,对鼎屏镇卫生院作出没收违法所 得的房屋租金2000元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鼎屏镇卫生院于2005年6月30日自觉完全履行了行 政处训O眼科医院违规义诊案2005年4月28日,市卫生执法监督所在日常巡回监督时,发现四川科健唯美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在市中心城区“三苏雕像”广 场开展义诊活动。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不能出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准予开展义诊活动的备案凭 证;开展义诊活动的人员现 场不能提供有效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卫 生监督员在现场进行了相关卫生法规、规章宣传:义诊是提供医疗、 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组

19、织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 开展义诊活动,必须到当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提 供咨询服务的人员必须是医务人员,并取得相应的资职,在开展义 诊活动过程中不得推销器械、药品。鉴于该单位违规行为属实,卫 生监督员书面责令立即停止义诊活动,对该公司用于开展义诊活动 的主要设备电脑验光仪和宣传资料等 进行了证据先行保存,对 其违规行为予以警告。非法进行医疗执业活动及外包科室案案件名称XX医院使用不具资质人员独立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及外包科室案。主要事实1、该院门诊微创科有一名正在现场进行医 疗执业活动的“医生”雍XX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和医 师执业证书;2、将“体外碎石科”承包给非本院人员经营。处理结果以上

20、事实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案情分析1、该院雍XX不具独立执业资质而在现场独立 从事医疗执业活动,证据确凿,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予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2、通过对该院院长的询问、检查该院人事档案、工资发放表和单位财务收支发现:其一、承包人虽系该院聘用的,在该院的人事档案上没有此人名单;其二、在工资发放表上,事档案上没有此人名单;其二、在工资发放表上,该承包人只有定工资,没有活工资部份;其三、“体外碎石科”每月向医院

21、财务 科交费一次,经查上交部份不是“体外 碎石科”的全部收入,只相 当于管理费;其四、该院不能出 示购买碎石机的任何凭据。因此认 为,该院将科室交由非本医疗机构人员并以该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 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卫生部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 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 224号)相关规定,XX医 院存在外包科室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 罚款人民币5000元。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等多项违规行为案案情简介2006年5月17日,德阳市卫生执法监督所 执法人员在德阳同济医院现场检查,发现该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 许可擅自开

22、展终止妊娠手术、超出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核准登 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及使用非卫生技 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 术工作。针对上述情况,我所对该院 进行了立案调查。主要违法事实1、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从2006年1月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截止2006年5月17日共 计为陈华、曾仪等17名怀孕妇女施行了终止妊娠手术(人流术), 收取的手术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214.9元;2、超出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诊疗科目开展针刀理 疗科诊疗活动;开展淋 病、非淋菌性尿道炎及生殖器疱疹等性病诊疗活动;3、该院执业人 员黄瑛医师执业证书注册的执业范围为妇科专业,从事性病诊 疗活动;田文傲医师执业证书注册的

23、执业范围为皮肤病与性病 专业,从事外 科诊疗活动。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2、陈国林询问 笔录2份4页;3、黄瑛询问笔录1份1页;4、田文傲询 问笔录 1份1页;5、德阳同济医院接受终止妊娠手术人员 汇总清单1份1页(打印件);6、德阳同济医院妇科医生黄瑛开具的处置单15 张(复印件);7、德阳同济医院门诊手术同意书6份6页(原件); 8、德阳同济医院门诊发票6页25张(复印件);9、德阳同济医 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份1页(复印件);10、德阳同济医 院法人陈国林身份证1份1页(复印件);11、德阳同济医院黄瑛 门诊登记本1本(原件);12、现场取证拍摄照片2页6张;13、德阳同济

24、医院田文傲门诊登记本1本(原件);14、田文 傲医师执业证书1份1页(复印件);15、黄瑛医师执业证 书1份1页(复印件);16、黄瑛医师资格证书1份1页(复 印件)。相关法律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 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及医疗机构管理条医疗机构卫生执法案例选编例第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事实认定根据收集的证据表明,德阳同济医院超出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性病诊疗活动 及终止妊娠手术、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违法事实成立。处理依据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 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5、没收违法所得6214.9元,并处以24859.6元罚款;违反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500元罚款;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其15天内改正违法 行为,并处以2500元罚款。目前该案以当事人完全自动履行而结案o 淳安县同济门诊部违反“任用非卫技人员”管理等案违反“任用非卫技人员”管理等案案情简介2004年3月30日,县卫生监督部门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防制信息” (2004年第3期)反 映淳安县同济门诊部2004年1月1日至3月16日期间共计75例法定传染病

26、未上报。次日,3名卫生监督员对该门诊 部法 定传染病报告情况进行核实,经核查,该门诊部门诊日 志上登记 2004年3月20日、3月23日郑某某、王某某经细胞内外找G- 双球菌培养出淋球菌,未上报。同时在检查中发现(1)开设了检验 科、失眠科、前列腺科,而该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 科目标明内科、外科、皮肤科。(2)内科医生杨某某、前列腺科李 某某、妇产科刘某某、护士彭某某未办理外聘人员聘用手续从事诊疗护理工作,护士吴某 某、高某某、黄某某及检验科陈某某均于2003年7月学校毕业。 对此,卫生监督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门诊部主任和业主 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医生开具的处方签数份及使用

27、的门诊日 志和传染病登记本、检验科化验登记本,上述医生、护土的身份证、 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经细致调查,失眠科、前 列腺科医生更换频繁(调查3个月有4位医生坐诊),检验科免费 为病人提供化验。根据现场调查及获取的证据,经合议认为:淳安县同济门诊部 使用非卫技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超登记诊疗科目执业 以及不报传染 病疫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传 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 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

28、一)项和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 出罚款6500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04年5月1日自觉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而结案。案例讨论本案涉及的三种违法事实是当前民办医疗机构 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卫生监督员通过努力,将所有收 集到的证据1、不报疫情事实。我们收集到门诊日志、传染病登记 本、检 验登记本以及县疾病控制中心疫情报告情况书面资料。2、“任用非卫技人员”和超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我们收 集所 有医务人员上班考勤表、相关医生开具的处方、门诊日志以及县卫 生局当时审批的有关资料和出具有关备案材料。本案涉及一部法律、一个条例,执法主体明确,对违法事实 认定取证证据确凿,

29、程序合法,适用的法律正确,是 我县第一起医 疗机构违法案件。案例评析1、该门诊部开展检验科属超诊疗科目应 无疑问,但门诊部内开展失眠科和前列腺科相关活动是否也属于超诊疗科目活动。1994年9月5日卫生部发布了医疗机构 诊疗科目名录,内有52个一级科目,诊疗科目名 录使用说 明中指出“医疗机构实际设置的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本名录 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另外该说明中指出“核 准登记事项” 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而失眠科和前列腺科属于内 科和外科范畴,因此,不属于超 诊疗科目执业。2、本案医务人员是适用执业医师法还是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如何界定“非卫技人员”。本案中发现的医务人员涉及

30、三类人员,一是未经当地卫生行政 部门注册的执业医师,二是未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护士,三 是未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护士和检验 人员。医疗机构管 理条例中所述的“卫生技术人员”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 或职称的人员。医生有医师资格 证书,护士有护士资格证书,检验人员应有职称证书。同时浙江 省实施v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 机构聘用本单位 以外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必须 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并共同签订协议,或者按使用 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上述三类人员全部包括,适用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第二条明确了

31、适用范围“依法取得执 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上述执业医师未经注册,我们觉得不 能适用执业医师法,同时对检验卫生人 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 规和规章规定。相关问题1、类似同济门诊部“走穴”医生如何监督管 理? 2、执业医师法适用问题?未经注册的执业医师能否适用? 3、浙江省实施v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2004年9 月份作废后,离退人员是否可以在社会上执业甚至举办医疗机构?康兰药店无证行医案【探讨】如何对药店坐堂行医加强监管。药店无证行医是否应 该吊销其药店的营业执照。【案情】一、接到投诉2005年11月15日,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局接到

32、一退休老干部钱某 的投诉信。该信反映,在南海区黄岐广佛路段有一家康兰药店,店铺 的面积不大,但经营范围却不小,除了卖药以外,还给上门求医的客 人诊病、打针,而且收费相当 贵。南海区卫生局要求南海区卫生监督 所前往查处。二、暗访调查五、讨论与分析这起行政处罚案件的特殊性在于行政相对人的双重身份:一方面 药店负责人既是药店负责人,另一方面又是尧坝镇白村乡村医生,类似 的情况在我县也远不只一家,或许在其它县区也同样存在,严重影响医 疗市场秩序。对于此类问题规范不仅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许可方面 严格把关,同时也需要加强乡村医生的或个体医生的法律法规培训I,增 强其自律意识。非法行医案案情摘要2006

33、年6月19日上午9时,接群众电话 举报,市城区一街道宿舍内有人正在从事非法行医。支队立即组织 6名的执法人员赶到举报地点,经多方查找,在一非常僻静的单位 宿舍内发现这一非法行医窝点。经现场检查发现,该行医点内正有4名患者正在接受 输液治 疗,1名女患者正在妇科检查台接受一女性医生的检查。该处现场 发现有妇科检查台1张、妇科检查器械1套、输液观察床2张,药 品若干。医生黄XX、袁xx (女)均无执业资格,该行医点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了解投诉内容的真伪,办案人员决定先到现场暗访调查一番。2005年11月21日上午,办案人员找到康兰药店。从表面 上看,该药店面积约40平方米,有一男一女在药店里

34、卖药,与其 他药店无异。于是,一名卫生监督员装扮成顾客,把已经接通在外 部署的办案人员的手提电话放在衣兜里,进入药店查探究竟。药店 的售货员看到有客人,就开始接待,说不了两句,就问“顾客”有 什么不适,又说可以给“顾客把把脉。便衣人员看到此情形,便将 计就计,说自己有点腹痛,问售货员该怎么办,该吃什么药,要不 要打针。那名男售货员便上前开始给“顾客”看病了,随后就开出 了一张中药处方三、采取行动证实了投诉信的内容后,在外部署的3名办案人员果断地作出 查处康兰药店的决定。于是,办案人员马上进入到康兰药店,出示了证件后, 开始在现场收集证据,找到了该店用作开药的数张处方,并在该药 店后面的楼梯发现

35、其二楼有一个隐蔽的治疗室,内有一张简陋的妇 产床。随后,办案人员又对两名药店售货员分别进行询问。原来,女 售货员名叫梁薛惠,是药店的经营者;男售货员名叫吴成凡,是该药店的坐堂医生,负责给顾客诊病开方,现场找到的药方均由吴某 签名。两人均无法出示医师资格证。经过详细了解,该药店已经营业多年,已经领取了药品经营 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换句话说,该店虽然有无证行医的行为,但卖药是属于合 法行为,执法人员无法取缔其卖药的场所,只能通过发出卫生监 督意见书责令其停止开展诊疗活动。四、处罚根据所收集的各种证据,包括对康兰药店的现场检查笔录 和对梁薛惠、吴成凡的询问笔录等

36、,南海区卫生局认定了康兰 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事实,按照广 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 七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9000 元。【分析】从康兰药店无证行医案看药店坐堂行医问题,有以下看法:(一)药店坐堂行医监管难。首先,药店坐堂行医与行业性质有关。虽然说,目前实行医药分家,但药店的经营人员都会或多或少地了解一定的医药知识,掌握了一点基本的诊疗技能,甚至更多。 因此,不少的药店都有着行医的“本钱”。本案中的梁某、吴某就 是由于有着这种“本钱”,才能够在康兰药店里诊病开方,而康兰 药店就如沧海一粟。第二,药店坐堂行医取证困难。由于医药行业本身的性质,在药店里坐堂行医有着天

37、然的隐蔽 性,如:多数药店的工作人员既不穿白大褂,也不写处方等,如果 不是现场发现其有输液、打针,或取得处方等有力证据的话,执法 人员难以证实其有行医行为。在实际的监督工作中,一些药店的工 作人员不配合调查,即使你当场发现他在为人看病,他也说是别人 来咨询买药意见,或者自己乘机溜走,留一个旁人看药店,又或者 狡辩自己就是这一两天来的,其他什么都不知道。在康兰药店无证 行医案中,如果不是当场取得了处方,而梁某和吴某又承认无证行 医的话,执法人员也是无可奈何的。第三,卫生法律法规限制了执法力度:一是罚款数额轻, 二是没收违法财物难。目前,医药费贵已不是新鲜话题,就是由于利益的诱惑,驱使 药店的经营

38、者铤而走险,顶风作恶。据康兰药店的投诉 信反映,该 药店随便替感冒的病人看病就要收取一百多元的医药费。此外,取环、非法终止妊娠等的费用就可想而知。相对小小一万元的罚款来 说,经营者只当是违法成本的一部份。还有,在取缔药店坐堂行医的时候,一些药店是合法的 企业, 证照齐全。执法人员难以界定哪些属于违法财物,因此很难对其进 行没收。一不小心,随之而来的就是行政诉讼。就如康兰药店这一 案例,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就不能没收其药品,很难达到打击效 果。在这起案件之后,南海区卫生监督所和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曾多次对康兰药店进行监管,但收效甚微。因此,综合以上三方面的原因,药店坐堂行医十分难监管,甚

39、至比一般的无证行医更难监管,寻求新的监管措施是一个十分迫切 的任务。(二)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提高处罚金额,可能是打击 药店坐堂行医的一大出路。目前,社会上一般的无证行医经受过一轮高压的严打后,已 经有所收敛,取得较好的效果。如果像打击一般的无证行医 那般打击药店坐堂行医,药店行医也可能会受到一定控制。通过提高处罚的金额和吊销其药品经营资格,就足以使药店有所畏惧。拿吊销药店的经营资格来说,一旦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一方面,药店就等于让其失去合法地位,变成一般的无证行医,卫 生执法人员可以对其药品进行没收;另一方面,能够取得经营资格 的药店都必须先投入一番,规模比一般的无证行医也大,如果给没 收

40、了所有的药品,加上要承担一大 笔处罚金额,它的损失将比一般 的无证行医更多。另外,一旦药店变成无证企业,就丧失了该行业的天然隐蔽性, 只要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合力监管,它就很难 明目张胆坐堂行医,也就很难维持了。依此推论,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提高处罚金额双锤并举, 或许会使药店坐堂行医得到有力的监管。一起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的移送引发的思考摘要2006年6月14日,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局卫生监 督所受理了一起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件。由于本案中产妇死亡,案件性质改变,后将此案移送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在移 送此案过程中,反映出了几个问题,希望就此展开讨论,便于对今 后的工作进行指导。前

41、言2005年4月,卫生部等7部委联合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活动。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大了执法力度,查处了多起违法 违规行为。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由于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中仍 存在一些不明确的地方,同时由于各单位的职责权限不同,在配合 上仍存在一些无法统一的情况。关键词 卫生;非法行医;案件1案情简介通州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于2006年6月14日接到举 报: 2006年6月13日,河南籍马晓芬非法接生导致产妇死亡。经调查了解,马晓芬,女,1954年11月20日出生,河南 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人,为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古槐镇卫生院的正 式职工。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为中医执业 医师,执业注册地点

42、为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古槐镇卫生院。马晓 芬于2005年1月左右在北京市通州区杨庄废品站附近的出租房内 开展诊疗活动,一直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她本人的执业注册地点始终未变更。2006年6月13日,同为河南籍的产妇候秀丽到其家中要求马晓 芬为自 己接生。于当晚8时左右,产妇大出血,送往通州区 潞河医院后, 抢救无效死亡。因马晓芬行为已触犯刑律,已将此案移送北京市公 安局通州分局处理。目前马晓芬已被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2案件移送2. 1移送过程 通州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到举报后,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初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超出民事 责任,认 为此案应移送公安部门,便立即与北京市公安局

43、通州分局联系, 将各类证据和调查文书一并转交给公安部门,并由卫生行政部门 出示证明,证明当事人不具备在通州区行 医的资格。2. 2确定移送依据2. 2. 1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法规 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马晓 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 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医疗机构卫生执法案例选编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上述条款。鉴于被接生的产妇死

44、 亡,故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超出民事责任范围,已构成 犯罪。2. 2. 2移送公安部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2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政 机关必须将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条,卫生 行政部门认为应将此案移送给公安部门。2. 2. 3移送的材料移送公安部门时,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 材料包括:程序类文书、调查类文书、说明类文书、各类书证。程 序类文书包括案件移送书;调查类文书包括对当事人马晓芬进行的 调查笔录、对通州区潞河医院抢救产妇的大夫进行的调查笔录;说 明类文书:通州区卫生局开具的证明;证据类:马晓芬的医师执 业证书,马晓芬的母婴保健

45、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产妇在通州 区潞河医院进行救治的门诊病历、化验单、心电图,当事人马晓芬 非法诊所内查抄的药品、器械等物品清单。3讨论1对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的认定“非法行医”对于卫生行政部门与公安部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卫生行政部门所说的“非法行医”没有明确的概念,普遍理解为违反了医疗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医行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等法律法规。而刑法4中有关“非法行医罪”的概念为:未取得医生执 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该概念中限定了构成“非 法行医罪”的两个条件,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进行非法行医”, 同时,该行为“情节严重”。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46、。由于非法行医在两个部门概念不统一,在本案移送初期出现了 一个问题。公安部门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出示证明,明确当事人为“非 法行医”。而由于卫生部门的所有法律法规及文件中对于非法行医 并没有明确的概念解释,故无法出示含有“非法行医”字样的正式 证明。最后两部门协商,由卫生 行政部门出示证明,证明当事人未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1第三十九条,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 构”;并且当事人的医师执业证书中的执业注册地点为河南省 驻马店市平舆县古槐镇卫生院,未在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局申请执业 注册。3. 2对医师执业资格概念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1第二章第

47、八条和第十三条中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 格考试制度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即通过医师资格考 试只是取得了医 师资格,之后必须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经执业注册后,才可以开展行医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 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 动。”从本条是否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取得医师资格的人经注册 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即具备了医师执业资格。具备了执业资格 就可以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 业范围执业。但如果医师 没有按照注册的地点、类别、范围 进行执业,是否说明该医师没有执 业资格?本案的当事人即属于这种情况。当事人具备医师执业证书,但执业地点在河南省某地。卫生行政部门无法认定她 是否为“未取得 医生执业资格”。但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 活动是既定事实,且有法可依。3. 3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问题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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