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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融信达业务实施细则 融信达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融信达业务的操作,根据中国银行总行融信达业务暂行办法的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项下的融信达业务,是指我行对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简称中信保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贸易,凭出口商提供的单据、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有关凭证、赔款转让协议等,向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业务。 其它保险公司或国内信用保险项下的融信达业务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根据中信保公司的经营范围,融信达业务分为短期融信达业务.和中长期融信达业务两种。 短期融信达业务特指综合保险、统保保险、信用证保险、特定买方保险、买方违约保险、特定合
2、同保险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信达业务。 中长期融信达业务特指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等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信达业务。 根据是否对出口商保留追索权,融信达业务又可分为有追索权融信达业务和无追索权融信达业务。 有追索权融信达业务项下,不管何种原因,只要出口应收账款逾期未能收回,我行有权向出口商追索融资本息。 无追索权融信达业务项下,一旦买入出口应收账款,我行对出口商的付款为终局性付款,放弃对其行使追索权。但是,在下列情况下我行保留对出口商的追索权: 1、出口商违反销售合同的规定,合同项下存在争议或纠纷,导致进口商到期未能付款; 2、因出口商违反保单条款、赔款转让协议等原因导致我行未能从中信保公司
3、获得赔付; 3、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它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我行未能获得偿付; 4、出口商欺诈,出售给我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出口应收帐款; 5、出口商出售给我行的不是合格应收帐款; 6、出口商未履行与我行签署的无追索权融信达业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 7、中信保公司在定损核赔时的有关扣除款项; 8、由于保单除外责任导致我行未能从中信保公司获得赔付。 第四条 国际结算部是我行融信达业务的管理部门,国际结算部业务产品管理团队负责制订和完善融信达业务的规章制度,协调各相关部门间的关系,指导本部和各市分行融信达业务的开展、业务管理、业务检查和相关报表汇总及报送工作
4、。国际结算部保理保函业务团队、汇入汇款业务团队和各市分行国际结算部门负责具体办理融信达业务;国际结算部结算风险管理团队负责本部及全辖中信保公司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和工商客户授信额度的统一管理和相关额度的审批、领用与核销。 第五条 我行办理融信达业务必须事先获得总行的授权。各市分行办理融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融信达业务必须获得省分行国际结算部的书面转授权。各市分行办理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融信达业务必须由省分行上报总行获得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二章 业务受理基本条件 第六条我行办理有追索权融信达业务的对象,应满足下列条件: 1、原则上在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时间在1年以上; 2、企业经营和财
5、务状况良好; 3、与我行往来关系正常,无不良授信记录。 我行办理无追索权融信达业务的对象,应满足下列条件: 1、原则上应是我行重点支持的国际结算客户; 2、在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时间原则上在3年以上; 3、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4、在我行信用评级连续两年在BBB级(含)以上; 5、企业进出口规模在当地排名靠前; 6、历史履约记录良好,与我行往来关系正常,无不良授信记录。 第七条 根据中信保公司经营的出口信用保险范围,我行办理的融信达业务包括: 1、中信保公司已承保的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 )或赊销(O/A)项下的有追索权融信达业务,具体包括: (1)中信保
6、公司已承保的跟单托收(D/P、D/A)项下出口押汇; (2)中信保公司已承保的赊销(O/A)项下出口商业发票贴现; (3)中信保公司已承保的信用证(L/C)项下的单证相符或虽单证不符、后由对方银行承兑/承付的出口押汇或贴现; 2、中信保公司已承保的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 )或赊销(O/A)项下的无追索权融信达业务。 第八条 办理融信达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1、出口商已就拟申请融资的出口业务向中信保公司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中信保公司向出口商出具了保险单; 2、出口商按照保单条款或双方缴纳保费协议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申报并缴纳保费; 3、短期融信达业务项下
7、,出口商与我行和中信保公司三方签订了赔款转让协议;中长期融信达业务项下,出口商与我行签订了赔款转让协议,同时向中信保公司出具了赔款转让授权书,中信保公司就赔款转让事宜向出口商及我行进行了书面确认。 第九条 办理融信达业务,各行对出口商的融资金额应不超过对应出口业务的申报金额乘以保险单规定的最高赔付比例和中信保公司批复的信用限额(余额)乘以保险单规定的最高赔付比例两者中的低者。 第十条 禁止对涉及国家机密/安全的物品的相关出口业务办理融信达业务。 第三章 额度管理 第十一条 办理本办法项下融信达业务,对中信保公司的风险需纳入我行对金融机构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对经审核符合叙做条件、且在我行授信评级
8、连续两年在BBB级(含)以上的出口商办理融信达业务,可不占用对出口商的授信。对经审核符合叙做条件、但在我行授信评级未能保持连续两年在BBB级(含)以上的出口商办理融信达业务,各行须按规定占用对出口商的授信,其中:短期融信达业务项下额度占用按照总行现行有关规定办理;中长期融信达业务项下各行须取得并占用对出口商的中长期授信。 第十二条 对于拟办理融信达的出口业务,各行应根据总行金融机构部和国际结算部的有关规定,按照融资金额全额领取对中信保公司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 从国外收到足额款项或从中信保公司获得足额赔付后,各行应按规定及时核销已占用的相关授信额度。 第四章 业务程序 第十四条 受理出
9、口商融信达业务申请时,各行应参照第二章第六条有关要求对出口商的资格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出口商每次申请办理融信达业务时,应提交融资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出口商初次申请办理无追索权融信达业务时,应首先与我行签署无追索权融信达业务合同(格式见附件二)。 第十六条 受理融信达业务申请时,各行应要求出口商向我行提交构成完整出口信用保险单的单据(包括但不限于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明细表(含费率表)/批单、保费通知书、出口保险申报单),同时应确认出口商能够按照保单条款或双方缴纳保费协议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缴纳保费,如要求出口商提交缴纳保费凭证或双方签署的缴纳保费协议等。 第十七条 各行应综合考虑出
10、口商的信用评级、财务经营状况、履约能力、出口商品市场行情、保单条款等各种因素,对是否叙做融信达业务进行综合评估。对授信评级连续两年在BBB级(含)以上的出口商办理融信达业务,如经审核认为基于中信保公司的付款保证,我行授信风险已基本得到了覆盖,各行业务部门可在不占用出口商授信的情况下为该出口商办理融信达业务,并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就业务相关信息与客户关系管理部门保持良好沟通。 第十八条 如同意为出口商办理融信达业务,出口商须将保单项下的赔款权益转让给我行: 短期融信达业务项下,出口商须与我行及中信保公司三方签订赔款转让协议(格式见附件三)。 中长期融信达业务项下,出口商须与我行签署赔款转让协议(格
11、式见附件四),并同时向中信保公司出具赔款转让授权书(格式见附件五),中信保公司就赔款权益转让事宜以赔款转让回执确认书(格式见附件六)向出口商和我行进行书面确认。 第十九条 短期融信达业务项下,各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赔款转让协议中约定是否由出口商授权我行向中信保公司报可能损失和索赔。如出口商在赔款转让协议中授权我行向中信保公司报可能损失和索赔,出口商须向我行提交由其签字盖章后的委托索赔授权书(格式见附件七)、可能损失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八)、索赔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九)、委托代理协议书(格式见附件十)、Collection Trust Deed(格式见附件十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
12、格式见附件十二)和Export Credit Insurance Payment Receipt and Subrogation Form(格式见附件十三)留存我行。 第二十条 信用证或托收业务项下为出口商办理融信达业务,各行应要求出口商向我行提交办理一般出口业务所要求的单据,包括货运单据、发票等,并通过我行处理有关单据。各行对上述单据审核无误并留存复印件后寄单。 赊销项下为出口商办理融信达业务,各行应要求出口商将发票、运输单据及合同交我行审核并留存复印件,并指定我行为收款银行,正本单据可由出口商自寄进口商。 第二十一条 出口商申请办理无追索权融信达业务时,应向我行提交款项转让书 (格式见附件
13、十四)、向债务人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L/C项下除外,格式见附件十五)。 第二十二条 有追索权融信达业务项下,各行如同意出口商的申请,按规定领用对中信保公司和出口商(如需)的授信额度,将按照第二章第九条确定的融资款项划入出口商账户,融资利息可视情况采取预收或利随本清的方式。 无追索权融信达业务项下,各行如同意出口商的申请,按规定领用对中信保公司的授信额度,按照第二章第九条确定融资款项后向出口商提交无追索权融信达业务确认书(格式见附件十六)。出口商如接受所列条件,应签署该确认书。在满足我行规定的各项前提条件后,各行根据无追索权融信达业务确认书在扣除利息和有关费用后将款项净额支付给出口商。 第二十三
14、条 向出口商提供融资后,各行应采取措施,加强授后管理: 1、随时跟踪出口商的资信变化、交易的执行情况,密切跟踪融资项下的出口应收款项,在出口应收款项到期日前及时向国外或督促出口商向国外催收有关款项; 2、办理赊销(O/A)项下融信达业务,各行应注意加强对客户收款帐户的监控; 3、要求出口商在解除或变更保单条款等有可能影响我行融资安全的事宜之前,必须征得我行和中信保公司同意; 4、监督出口商履行其作为被保险人的应尽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同一保单适用范围内的、没有从我行取得融资的出口业务及时向中信保公司申报并缴纳保费;及时向中信保公司报送可能损失通知书;留存索赔可能需要的单证或函电等。 第二十四条
15、 短期融信达业务项下,各行应在每月15日之前将上月出口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收汇结算情况书面通知出口商和中信保公司(格式见附件十七)。 第二十五条 办理融资的出口应收款项如正常收汇,各行应将收汇款首先偿还我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余款(如有)支付给出口商。 第二十六条 如果保单条款列明的保险责任事故已经发生,致使出口收汇损失可能或已经发生,各行应立即向中信保公司或督促出口商及时向中信保公司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并行使索赔权。短期融信达业务项下行使索赔权时,应填报索赔申请书,并按照保险单及其相关单证的规定向中信保公司提供索赔凭证(格式见附件十八索赔单证明细表)。其中对于有追索权融信达业务,
16、各行应首先从出口商在我行开立的账户中主动扣款,以偿还我行融资本息。 第二十七条 如中信保公司同意赔付,各行应要求其按照赔款转让协议或赔款转让回执确认书将赔款直接支付给我行,用以偿还融资本息,如仍有余款则支付给出口商。 第二十八条 如中信保公司不同意赔付,同时各行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对于无追索 权融信达业务,如出现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各行应向出口商主张追索权)未能从出口商处追索回融资本息和有关费用,各行应及时通知授信部门,并暂时停止对该出口商办理其他融信达业务。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办理融信达业务,应在综合考虑是否保留追索权、客户信用评级、财务经营状况、履约能力和与进口商的往来关系等
17、因素的基础上确定融资利率,在同等条件下,办理无追索权融信达业务时的融资利率应高于办理有追索权融信达业务时的融资利率。 办理融信达业务时,融资利率根据总行司库对于贸易融资业务的利率授权执行。 第三十条 有追索权融信达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分别按照出口押汇、贴现或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办理;无追索权融信达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福费廷业务办理。 第三十一条有追索权融信达业务项下国际收支申报和出口核销手续,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可分别比照出口押汇、贴现或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办理;无追索权融信达业务项下国际收支申报和出口核销手续,可比照福费廷业务办理。 第六章 统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开办融信达业务
18、的各市分行国际结算部门和本部相关业务操作团队应按月逐笔填写融信达业务报备表(格式见附件十九),并于业务发生次月的前3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分行国际结算部业务产品管理团队,由业务产品管理团队汇总后报总行国际结算部. 第三十三条 如在融信达业务中遇到中信保公司无故拖延赔付等情况,各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分行国际结算部业务产品管理团队。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制定,国际结算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融信达业务实施细则 债券后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国际贸易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1小微企业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 国内买方信贷业务实施细则 教学任务实施细则 为民服务实施细则 决策气象服务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