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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海南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商务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正确行使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商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 度。第二条我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含综合行政执法局,下同) 在行使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依据本制度执行。法 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我省各级商务主 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和 幅度内,综
2、合考虑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 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 权。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海南省商务行政处号违法行为理备案 的法律依据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 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修正)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 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 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 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
3、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 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 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 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 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 主管部门备案。裁量阶次裁量因素裁量基准法定裁量因素酌定裁量因素较 重违 法罚款责令限 期改正后,逾 期30 口以下 仍未改正的。处1万元 以上2万元以 下罚款严 重违 法罚款责令限 期改正后,逾 期30日以上 仍未改正的。处2万元 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发 卡或售 卡企业 违反有 关单用 途预付 卡章程 和购卡 协议的 规定【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 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21日商 务部令2012年第9号
4、公布 自2012年11 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8月18日商 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 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 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 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 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 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 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 议内容。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 括以下内容:般违 法责令 限期改正有违反 规定的行为。责令
5、限期 改正较 重违 法罚款经责令 限期改正后, 逾期仍不改 正的。处1万元以 上2万元以下的 罚款严 重违 法罚款多次违 法或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2万元 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10-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 功能;(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 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 转让方式;(三)收费项目和标准;(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 任;(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裁量阶次裁量因素裁量基准法定裁量因素酌定裁量因素发 卡或售 卡企业 违反售 卡信息 登记要 求的【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 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2
6、1日商 务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 自2012年11 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8月18日商 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 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 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个人或单位购买(含 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 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 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 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 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个人有效身份
7、证件包括居民身 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 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 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 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第十六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 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 上。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 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 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般违 法责令 限期改正有违反 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 改正较 重违 法罚款经责令 限期改正,逾 期仍未改正 的。处1万元 以上2万元以 下罚款严 重违 法罚款多次违 法或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2万元 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 -11- -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第三方提供。裁量阶次裁量因素裁量基准法定裁量因素酌定裁量
8、因素发 卡或售 卡企业 违反售 卡支付 方式、 未按照 规定开 具发票【规章】单用途商也预付卡管 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21日商 务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 自2012年11 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8月18日商 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 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 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单位一次性购买单 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 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 上的,以
9、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 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 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 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 彳亍逐笔登记。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般违 法责令 限期改正有违反 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 改正较 重违 法罚款经责令 限期改正,逾 期仍不改正 的处1万元 以上2万元以 下罚款严 重违 法罚款多次违 法或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2万元 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发 卡或售 卡企业 违反单 张记名 卡、单 张不记 名卡或 单张单【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 办法(试行)(2012年9月21日商务 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 自2012年11月 1日起施行
10、 根据2016年8月18日商务 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 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 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 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 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般违 法责令 限期改正有违反 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 改正较 重违 法罚款经责令 限期改正,逾 期仍不改正 的。处1万元 以上2万元以 下罚款- -12 - -号违法行为用途卡 的发卡 限额法律依据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 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 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
11、不 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裁量阶次裁量因素裁量基准法定裁量因素酌定裁量因素严 重违 法罚款多次违 法或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2万元 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0发 卡或售 卡企业 违反有 效期规 定【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 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21日商 务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 自2012年11 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8月18日商 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 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 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的,处以1万元以上3
12、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记名卡不得设有效 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 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 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般违 法责令 限期改正有违反 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 改正较 重违 法罚款经责令 限期改正,逾 期仍不改正 的。处1万元 以上2万元以 下罚款严 重违 法罚款多次违 法或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2万元 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1发 上或售 卡企业 违反退 货资金 退回规 定【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 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21日商 务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 自2012年11 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8月18日商 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
13、务部关于废止 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 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使用单用途卡购买 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 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 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般违 法责令 限期改正有违反 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 改正较 重违 法罚款经责令 限期改正,逾 期仍不改正 的。处1万元 以上2万元以 下罚款严 重违 法罚款多次违 法或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2万元 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 -13 -
14、-违法行为裁裁量因素号法律依据量阶次法定裁量因素酌定裁量因素裁量基准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 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 司支付现金。【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 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21日商 务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 自2012年11 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8月18日商 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 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修正)般违 法责令 限期改正有违反 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 改正发 卡或售 卡企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 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
15、务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发卡企业或售卡 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 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 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 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 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 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 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第二十二条发卡企业终止兑 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 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 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 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较 重违 法罚款经责令 限期改正,逾 期仍不
16、改正 的。处1万元 以上2万元以 下罚款2未按规 定提供 退卡、 资金退 还服务严 重违 法罚款多次违 法或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2万元 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14-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裁量阶次裁量因素裁量基准法定裁量因素酌定裁量因素3发 卡企业 未对预 收资金 进行严 格管理【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 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21日商 务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 自2012年11 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8月18日商 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 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卡企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 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
17、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 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发卡企业应对预 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 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 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 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 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 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 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 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 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 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 主管部门备案。般违 法责令限期改正有违反 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 改正较 重违 法罚款经责令 限期改正
18、,逾 期仍不改正 的。处1万元 以下2万元以 下罚款严 重违 法罚款多次违 法或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2万元 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4对 主营业 务为零 售业、 住宿和 餐饮业 的发卡 企业违 反预收【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 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21日商 务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 自2012年11 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8月18日商 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 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卡企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 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般违 法责令 限期改正有违反 规定的行为。责令
19、限期 改正- -15 - -违法行为裁裁量因素号法律依据量阶次法定裁量因素酌定裁量因素裁量基准资金余 额规定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主营业务为零售 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 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 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 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 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 收入的30%。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 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 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 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
20、款后的余 额。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 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 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 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 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 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 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 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 主管部门备案。较 重违 法罚款经责令 限期改正,逾 期仍不改正 的。处1万元 以上2万元以 下罚款严 重违 法罚款多次违 法或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2万元 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规 模发卡 企业、 集团发 卡企业 和品牌 发卡企 业违反 资金存【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 理办法
21、(试行)(2012年9月21日商 务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 自2012年11 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8月18日商 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 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卡企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 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般违 法责令 限期改正有违反 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 改正5较 重违 法罚款经责令 限期改正,逾 期仍不改正 的。处1万元 以上2万元以 下罚款-16 -号违法行为管制度法律依据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规模发卡企业、集 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 金存管制度。
22、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 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 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 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 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 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队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 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 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 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 案;(-)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 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 管部门备案;裁量阶次裁量因素裁量基准法定裁量因素酌定裁量因素严 重违 法罚款多次违 法或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2万元 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6规 模发卡 企业、 集团发 卡企业 和
23、品牌 发卡企 业未确 定一个 商业银 行账户 作为资 金存管 账户, 或未按 规定与 存管银 行签订 资金存 管协议【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 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21日商 务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 自2012年11 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8月18日商 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 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卡企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 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 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规模发卡企业、集 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 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 户,
24、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 议。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 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 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 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 业资金存缴情况。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般违 法责令 限期改正有违反 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 改正较 重违 法罚款经责令 限期改正,逾 期仍不改正 的。处1万元 以上2万元以 下罚款严 重违 法罚款多次违 法或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2万元 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17-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 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 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 案;(-)规模
25、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 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 管部门备案;裁量阶次裁量因素裁量基准法定裁量因素酌定裁量因素7集 团发卡 企业和 品牌发 卡企 业、规 模发卡 企业和 其他发 卡企业 违反单 用途卡 业务填 报义务【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 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21日商 务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自2012年11 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8月18日商 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 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卡企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 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 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26、款。第三十一条规模发卡企业应 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 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 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 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 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 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 表(格式见附件3)。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 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 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 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 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 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 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 管部门备案;般违
27、法责令 限期改正有违反 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 改正较 重违 法罚款经责令 限期改正,逾 期仍不改正。处1万元 以上2万元以 下罚款严 重违 法罚款多次违 法或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2万元 以下3万元以 上罚款-18-违法律依据裁量阶裁量因素裁量基准法定酌定裁号法行为次裁量因素量因素(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 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 主管部门备案。发 卡企业 未在境 内建立 与发行 单用途 卡规模 相适应【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 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21日商 务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 自2012年11 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8月18日商 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
28、关于废止 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修正)第三十八条发卡企业违反本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 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规模发卡企业、集 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 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 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 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 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般违 法罚款已按规 定建立业务 系统,发生重 大或不可恢 复的技术故 障时未立即 报告,造成重 大损失的。处1万元以 上1.5万元以下 罚款8的业务 处理系 统,并 未保障 业务处 理系统 信息安 全和运 行质较 重违 法罚款已按规
29、定建立业务 系统,发生重 大或不可恢 复的技术故 障后,未立即 报告但在3日 内报告,造成 重大损失的。处1.5万元 以上2万元以下 罚款量,或 发生重 大或不 可恢复 的技术 故障时 未向备 案机关 报告, 造成重 大损失 的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 告口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 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 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 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 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 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 管部门备案;严 重违 法罚款已按规 定建立业务 系统,发生重 大或不可恢 复的技术故 障后,3日内
30、未报告,造成 重大损失的。处2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 罚款9特 许人拥 有直营 店少于 2个,或【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485号,自2007 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特许人不 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轻 微违 法责令 改正、没 收违法所 得、罚款、 公告有违法 行为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10万元以上 20万以下罚款, 并公告-19- 罚自由裁量基准,包括行政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裁量基准等内容。第四条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合法性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在法定 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二)合理性原
31、则。以事实为根据,综合衡量行政违法行 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行政处罚适用 种类、幅度要与违法责任相适应,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适度、 必要。(三)公平、公正原则。对于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 或相近的行政违法行为,适用法律依据及处罚种类、幅度应当 基本相同。(四)程序正当原则。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依法 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执法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时,除告知违法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 据外,还应当就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行政处罚作出说明。(五)处罚和教育结合原则。既要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也 要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第五条同一行政违法行为违反了多
32、个法律规范的,在适用 法律规范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选择。(-)法律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号违法行为经营时 间少于 1年,从 事特许 经营活 动法律依据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 以公告。第七条第二款特许人从事特 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 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裁量阶次裁量因素裁量基准法定裁量因素酌定裁量因素般违 法责令 改正、没 收违法所 得、罚款、 公告经责令 改正,仍不改 正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2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罚 款、并公告较 重
33、违 法责令 改正、没 收违法所 得、罚款、 公告经两次 责令改正,仍 不改正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30万元以上 40万元以下罚 款,并公告严 重违 法责令 改正、没 收违法所 得、罚款、 公告经多次 责令改正,仍 不改正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4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 款,并公告0企 业以外 的其他 单位和 个人作 为特许 人从事 特许经 营活动【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485号,自2007 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企业以外 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 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10万元
34、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 款。轻 微违 法责令 停止非法 经营活 动、没收 违法所 得、罚款企业以 外的其他单 位和个人初 次从事特许 经营活动,且 未给被特许 人造成经济 损失。责令停止 非法经营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0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 罚款般违 法责令 停止非法 经营活 动、没收 违法所 得、罚款企业以 外的其他单 位和个人初 次从事特许 经营活动,且 给被特许人 造成小于20 万元经济损 失的。责令停止 非法经营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20万元以 上30万元以下 罚款- -20 - -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裁量阶次裁量因素裁量基准法定裁量因素酌定裁量因素较 重违 法责令 停止非
35、法 经营活 动、没收 违法所 得、罚款企业以 外的其他单 位和个人2次 从事特许经 营活动;或者 初次从事特 许经营活动, 且给被特许 人造成20万 元以上50万 元以下经济 损失的。责令停止 非法经营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30万元以 上40万元以下 罚款严 重违 法责令 停止非法 经营活 动、没收 违法所 得、罚款企业以 外的其他单 位和个人3次 以上从事特 许经营活动; 或者初次从 事特许经营 活动,且给被 特许人造成 50万元以上 经济损失的。责令停止 非法经营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4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 罚款1特 许人未 依照规 定向商 务主管 部门备 案的【行政法规】
36、商业特许经营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485号,自2007 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 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 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 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 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 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般违 法责令 限期改 正、罚款有违反 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 备案,处1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 罚款- -21 - -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 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备案;跨省
37、、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 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 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 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 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 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 的其他文件、资料。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 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 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规章】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 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特许人未按照条 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 设区的市级以上
38、商务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裁量阶次裁量因素裁量基准法定裁量因素酌定裁量因素较 重违 法罚款、公告经责令 限期备案,逾 期超过15日 仍未备案的。处5万以上8万元以下罚 款,并予以公告严 重违 法罚款,公告经责令 限期备案,逾 期超过30日 仍未备案的。处8万以上 10万元以下罚 款,并予以公告2特 许人要 求被特 许人提 前支付 费用, 未以书 面形式 向被特 许人说【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485号,自2007 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条 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
39、,由商 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十六条特许人要求被特许 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 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轻 微违 法责令 改正、罚 款违反规 定,未给被特 许人造成危害 后果且能及时 改正的。责令改正, 可处5000元元 以下罚款般违 法责令 改正、罚 款违反规 定,给被特许 人造成危害后 果但能及时改 正的。责令改正, 可处5000元以 上1万元以下罚 款-22 -号违法行为明该部 分费用 的用途 以及退 还的条 件、方 式的法律依据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 方式。裁量阶次裁量因素裁量基准
40、法定裁量因素酌定裁量因素较 重违 法罚款、公告违反规 定,经责令改 正后仍不改正 的。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罚 款,并公告严 重违 法罚款、公告违反规 定,经责令改 正后拒不改 正,造成危害 后果的。处3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罚 款,并公告3特 许人未 按时将 其上一 年度订 立特许 经营合 同的情 况向商 务上管 部门报 告的【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485号,自2007 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条 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 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
41、 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 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规章】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 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特许人违反本办法 第九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 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 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 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 机关报告。轻 微违 法责令 改正、罚 款违反规 定,未按时报 告,但能在当 年4月30日之 前报告的。责令改正, 可处5000元元 以下罚款般违 法责令 改正、罚 款违反规 定,未
42、按时报 告,但能在当 年5月31 口之 前报告的。责令改正, 可处5000元以 上1万元以下罚 款较 重违 法罚款、公告违反规 定,未按时报 告,但能在当 年6月30日之 前报告的。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罚 款,并公告严 重违 法罚款、公告违反规 定,未按时报 告,且在当年 6月30日之后 仍未报告的。处3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罚 款,并公告-23 -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裁量阶次裁量因素裁量基准法定裁量因素酌定裁量因素4特 许人未 在订立 特许经 营合同 之日前 至少30 日以书 面形式 向被特 许人提 供规定 的信 息,或 未提供 特许经 营合同 文本的【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 理条例(国务
43、院令485号,自2007 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本条 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 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一条特许人应当在订 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 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 营合同文本。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 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 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 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 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
44、的 基本情况;(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 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 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 式);(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 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 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 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 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 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 估;(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 报告摘要;(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轻 微违 法责令 改正、罚 款特许人未 按本条例的规 定向被特许人 提供相关信 息,未给被特 许人造成危害 后果的。责令改正, 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般违 法责令 改正、罚 款特许人未 按本条例的规 定向被特许人 提供相关信 息,给被特许 人造成危害后 果但能及时改 正的。责令改正, 处3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较 重违 法罚款、公告特许人未 按本条例的规 定向被特许人 提供相关信 息,经责令改 正后仍不改正 的。处5万元以 上8万元以下罚 款,并公告严 重违 法TJ训款、公告特许人 未按本条例 的规定向被 特许人提供 相关信息,经 责令改正后 拒不改正,给 被特许人造 成重大经济 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