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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8年电子化第一版)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水利厅二O一八年十月12 .合同价格与支付.13 .不可抗力14 .违约15 .争议的解决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B)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一:合同协议书附件二:履约担保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C)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C)1.2.3.4.5.6.7.8.9.一般约定发包人义务发包人管理设计人义务设计要求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 暂停设计设计文件设计责任与保险.10 .施工期间配合11 .合同变更12
2、.合同价格与支付.13 .不可抗力14 .违约15 .争议的解决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C)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B)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C)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一:合同协议书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二:履
3、约担保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A) 错误!未定义书签。一、勘察设计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二、适用规范标准错误!未定义书签。三、成果文件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四、发包人财产清单错误!未定义书签。(一)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B)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B)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合同名 称),己接受(勘察人名称,以下简称“勘察人”)对该项目勘察投标。发包 人和勘察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发包人要求;(6)勘察费用清单;(7)勘察方案;(8)其他合同文件。2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 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 . 口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o口报价取费系数,合同结算价计算方式:O4 .项目负责人:,(如需其他人员) o5 .勘察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o6 .勘察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勘察工作。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勘察人支付合同价款。8 .勘察人计划开始勘察日期:,实际日期按照发包人在开始勘察通知中载明的 开始勘察日期为准。勘察服务期限为
5、一天。9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 址:电 话:传 真:邮政编码:开户银行:账 号:勘察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 址:电 话:传 真:邮政编码:开户银行:账 号:附件二: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勘察人名称,以下称“勘察人”)于年月 日参加(合同名称)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勘察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o2 .担保有
6、效期自发包人与勘察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成果文件 之日起28日后失效。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勘察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 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4 .发包人和勘察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邮政编码:电 话:年 月 日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C)说明:工程设计项目招标时,对应选用“通用合同条款(C)”、“合同附件格式(C)”;通用合同条款应不加修改的引用,专用合同条款由招标人根据招标
7、项目管理实际, 在通用合同条款的基础上自行拟定。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C)1. 一般约定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 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设计费用清单、设计方案,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
8、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1.1.1.6 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1.1.1.7 设计方案:指勘察人在投标文件中的设计方案。1.1.1.8 设计费用清单:指勘察人投标文件中的设计费用清单。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 发包人: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3 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
9、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的全权负责人。1.1.2.5 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6 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3 工程和设计1.1.3.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1.1.3.2 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 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1.1.3.3 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 的资料。1.1.3.4 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
10、人提交的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 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1.1.4 日期1.1.4.1 开始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6.1款通知设计人开始设计的函件。1.1.4.2 开始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3 设计服务期限:指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 款、第6.4款和第6.6款约定所作的调整。1.1.4.4 完成设计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6 天:
11、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 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设计费用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 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 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可以
12、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1 3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 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 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设计费用清单;(8)设计方案;(9)其他合同文件。1.5
13、 合同协议书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 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1.1 设计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设计 文件。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1.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报告、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 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
14、.2 款约定执行。1.1.3 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 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 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 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 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
15、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 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知识产权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 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0.2 设计人在从事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 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0.3 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 之中。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
16、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 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 发包人要求1.12.1 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 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由此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1.12.2 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 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 引起的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12.3 发包人要
17、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 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义务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 责任。2.1 发出开始设计通知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2. 3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 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设计人负责办理的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 协助。2. 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
18、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3. 5提供设计资料发包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设计资料。4. 6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发包人管理发包人代表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 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 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 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3.1.2 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 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
19、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 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3.1.3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 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3.1.4 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 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 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3.2 监理人3.2.1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 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
20、人的监理范围、职 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2.2 合同约定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 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 3发包人的指示3.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 代表签字确认。3.1.2 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执行。3.1.3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设计人应遵照执行。 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
21、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 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3.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 取得指示。3.1.5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 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5. 4决定或答复5.10.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 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服务期限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11条的约定处理。5.10.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 没
22、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4.设计人义务设计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三)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五、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错误!未定义书签。六、勘察设计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错误!未定义书签。七、发包人的其他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章发包人要求(B) 错误!未定义书签。一、勘察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二、适用规范标准错误!未定义书签。三、成果文件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四、发包人财产清单错误!未定义书签。(一)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五、发包人提供的
23、便利条件错误!未定义书签。六、勘察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错误!未定义书签。七、发包人的其他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章发包人要求(C) 错误!未定义书签。一、设计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二、适用规范标准错误!未定义书签。三、成果文件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四、发包人财产清单错误!未定义书签。(一)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五、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错误!未定义书签。六、设计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错误!未定义书签。七、发包人的其他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错误!未定义书签。目 录错误!未
24、定义书签。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错误!未定义书签。(一)投标函错误!未定义书签。(二)投标函附录错误!未定义书签。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错误!未定义书签。三、联合体协议书错误!未定义书签。四、投标保证金错误!未定义书签。五、勘察设计费用清单(A) 错误!未定义书签。五、勘察设计费用清单(B) 错误!未定义书签。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 责任。4.1.2 依法纳税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4.1.3 完成全部设计工作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
25、进行 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设计文件及相关服务等。4.1.4 其他义务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 2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设计 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 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6. 3分包和不得转包6.10.1 设计人不得将其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6.10.2 设计人不得将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 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26、6.10.3 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分包工作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1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设计 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设计费用由设计人与分包人自行支 付。6.10.4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 备和类似业绩等。4. 4联合体4.1.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1.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 改联合体协议。4.1.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 员全面履行
27、合同。4.5 项目负责人4.5.1 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目 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 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 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 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4.5.3 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章,并由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 确认。454按照专用合
28、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 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4.6 设计人员的管理4.6.1 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 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设计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设计人员应 相对稳定,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 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1项规定执行。4.6.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 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46
29、3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 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4.7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 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4. 8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 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 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
30、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9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设计工作。5.设计要求一般要求5.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 标准进行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5.1.2 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 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 内容为准。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
31、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 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 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 11条约定执行。5.1.4 设计人在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 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 2设计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设计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3)
32、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4)本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5)本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需求;(6)合同履行中与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7)其他设计依据。1 .3设计范围1.1.1 本合同的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 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1.1.2 工程范围指所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 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3.4 工作范围指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 运行)、编
33、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5 . 4设计文件要求54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设计依据应 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542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 计文件中予以注明。5.4.3 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 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5.4.4 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设计文件 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
34、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6 .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开始设计6.4.3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起计算。6.4.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设 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周期延误。6.5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设计服 务期限并增加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合同变更;(2)未按
35、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设计事项;(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设计;(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计费用;(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未及时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6.3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4 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6. 5完成设计6.6.1 设计人完成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设
36、计文 件。6.6.2 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设计内容和不同阶 段的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66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 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当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 文件中的文字为WORD格式、图形为CAD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6 . 6提前完成设计6.1.1 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 交一份提前完成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设
37、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设计而减少设计费用;增加设计费用的,所增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6.1.2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设计但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7天内提 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 不得压缩合理的设计服务期限。6.1.3 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7 .暂停设计发包人原因暂停设计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 纠正。发包人收到设
38、计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设计人有权暂停设计并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1)发包人违约;(2)发包人确定暂停设计;(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7.1 设计人原因暂停设计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 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1)设计人违约;(2)设计人擅自暂停设计;(3)合同约定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7.2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暂停期间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设计文件,由 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8 .设计文件设计文件接收8.
39、1.1 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 设计文件。8.1.2 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 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8.1.3 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 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 2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8.1.1 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审 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 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40、定。8.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 过14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8.1.3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 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 重新起算。8. 3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文件831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 求,将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 不减免设计人因为质量问
41、题而应承担的设计责任。8.2.2 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设计人按照审查意见 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设计人 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设计文件。8.2.3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 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9.设计责任与保险工作质量责任9.1.1 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9.1.2 设计人应做好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
42、制 度,加强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 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9.1.3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设计 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9.1.4 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 包括发包人到设计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 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9. 2设计文件错误责任921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设计人是否通过了 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
43、审查,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 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9.2.2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 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1款的约定承担责任。9.2.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设计费用增加和(或)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9. 3设计责任主体9.1.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 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9.1.2
44、设计责任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9.1.3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 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9 . 4设计责任保险9.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 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 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9.1.2 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
45、量事故损 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9.1.3 发生工程设计保险事故后,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设计人自行补偿。10 .施工期间配合10.1 施工配合指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 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10.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 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10.3 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设计技术交底、施
46、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10.4 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设计交 底,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10.5 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人参加验收 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 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11 .合同变更变更情形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 行变更,设计服务期限和设计费用的
47、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设计范围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设计;(4)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设计及恢复设计。1LL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 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11.2 合理化建议11.2.1 合同履行中,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 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1L1款约定。11.2.2 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12 .合同价格与支付合同价格12.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1.2 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设计人完成设计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 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