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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股份合作社章程 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福沙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与运作,维护本社全体设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为“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福沙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由永安洲镇福沙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改造而成,是以资产为纽带、设立人为成员的综合性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对原村集体资产行使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并按有关政策量化折股,实行股份制管理。 第五条本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接受永安洲镇的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实行独立核
2、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时也遵照执行镇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本社的经营范围是:本社自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投资,本社房屋出租,物业管理,为合作社全体成员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服务。 经营期限:长期。 第二章股份及股权 第七条本社总股本由集体股、个人股构成,股权设置比例:集体股20%,个人股80%。总股本以基准日2023年4月30日经清产核资、民主理财、向社员公示确认的经营性资产净值为基准,并报区、镇农村集体资产 1 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经营性净资产总值为4260870万元,设总股份4260股,每股1000元,其中:集体股856870万元,折856股;个人股3404000元,折3404股
3、。 第八条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业用地、河塘等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文化卫生等福利设施以及无形资产暂不入股,这些资产由本社统一管理,其所得收益归集体所有。今后国家征用土地,除地面青苗费、附作物补偿费归经营者外,其他补偿按本配股方案的规定追加折股量化到原居民小组的设立人名下。 第九条本社股份量化到人后,向全体设立人统一发放由区农工办、永安洲镇监制的记名股权证,股权实行封闭管理,内部运作。股份合作社成立后,应维持持股成员的稳定,实行相对稳定的静态管理,任期内不得随人口的增减而变动,如需调整经设立人大会讨论通过。个人股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可依法在本社内继承,但不得退股提现抽回。五保户的股权由股份专
4、业合作社托管,股权收益用于五保户供养,本人去世后,股权划归集体股。 第三章设立人 第十条依法持有本社股份的股权人为本社设立人,本社设立人3404人。 第十一条设立人资格。设立人资格认定是以永安洲镇福沙社区2023年4月30日前登记在册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正常享受村组各项分配的人口。 第十二条设立人权利 (一)本社年满16周岁的设立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本社设立人享有对本社资产状况、资产运营、资产处置、收益 分配方案的知情权; (三)本社设立人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本社设立人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十三条设立人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规定; (二)执行
5、设立人代表大会(或设立人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所持股份份额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社设设立人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第十五条 设立人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社经设立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立人代表35名。选举设立人代表须有2/3以上设立人出席会议,按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当选人选。设立人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设立人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1/3以上设立人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设立人代表大会。设立人代表大会应有不少于2/3以上设立人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七条设立人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投票制;设立人代表
6、大会形成的除修改章程以外的决议,须经到会设立人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应到会设立人代表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设立人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通过、修改股份专业合作社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听取、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五)讨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 (六)讨论决定资产经营责任考核办法;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本社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对本社设立人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由设立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社理事
7、会由5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成员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严格执行设立人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设立人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设立人的监督,其主要职权: (一)召集与主持设立人代表大会; (二)拟订本社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三)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四)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算、收益分配方案; (五)执行设立人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六)负责日常社务工作,任免有关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由设立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社监事会由5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
8、事会每届任期5年,成员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不得交叉任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监事会成员必要时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对设立人代表大会负责,向设立人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其主要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设立人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四)每年至少审查一次本社财务,并向设立人公布; (五)提议临时召开设立人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的建议。 第五章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应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可依法决定
9、资产的经营方式,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保全的责任,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做经济担保。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二十七条本社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并登记造册,依法向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进行产权登记,领取资产产权证书,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 第六章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八条本社执行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江苏省农村合作社会计核算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统一核算本社的各项收支及其收益分配,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九条本社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
10、理制度,每季度公开财务收支状况。财务预决算、重大开支项目,须经设立人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年度 决算接受上级农经管理部门的审计,并向全体设立人公布。 第三十条本社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 第三十一条本社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资产发包、出租、转让的增值部分、利息收入和其他经营性收入。本社的可分配收益,是指当年各项收入减各项支出,减应交税金后的余额。 第三十二条本社正确处理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分配顺序: (一)本社可分配收益中提取20%30%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发展基金。 (二)提取10%20%公益金,用于股东的公益设施建设和福利性支出。 (三)经董事会
11、商议,提取任意公积金,调节股利分配,实行以丰补歉。 (四)向股东分配红利。集体股的红利收入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发展基金、公益设施建设和福利性支出。日后积累较多,在不影响本社正常开支的情况下,由设立人大会讨论通过,可拿出部分用于“二次分红”。 第三十三条经本社设立人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须报经管站审核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第一届设立人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2023年7月8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股份合作社章程 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某市某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样本 旅游股份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股份合作社 合作社章程 合作社章程 合作社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