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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社保常见问题答疑 下班回家途中遭抢劫是否算工伤? 根据2023年1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下班回家途中遭抢劫致伤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缴费基数有何新规定? 答:缴费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
2、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在增城、从化两个独立统筹区参保的人员,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选择按不低于所在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后逐步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从所在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起步,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是多少? 参加本市(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四个独立统筹区,下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自2023年7月1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分别为20%和8%。其中:私营企业、民办非企
3、业、自然人注资总额超过资本总额50%以上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其费率可分别按12%和8%执行;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参保单位及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费率可分别按12%和8%执行。 应到何部门申请办理继续缴费手续? 符合继续缴费的参保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区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继续缴费。最后在本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本省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可向最后参保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继续缴费的形式和标准如何确定? 按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形式和费基、费率执行。 基本养老金每年如何调整? 在国家出台调整办法前,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调整按以下办法调整: 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额本市上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
4、全省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40%60%)(全省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小于或等于零时,不调整基本养老金)。 国家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其调整增加额等于或小于本省相应时段调整增加额的,不再调整;调整增加额大于本省相应时段调整增加额的,其高出部分予以补齐。 配偶产假期间,男职工是否能享受看护假?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子女期间有关假期的通知(粤人薪19975号),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职工,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第一个子女的,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职工10天看护假。看护假期
5、间,照发工资。在小孩出生后三个月内没有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已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公司不注销,法人代表的社保应怎么办? 作为贸易公司的法人,是要对公司负责的。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变更、终止或人员增减、变动时,必须在十五天内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变更、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在公司未注销前,公司的社会保险关系不能终止。另外,根据穗社保199920号文规定,“参保人员停保其欠缴的费用(包括单位欠缴部分)必须足额补缴。”因此,公司在终止办理停保手续时,欠缴的社保费必须足额补缴。 申请工伤医疗费报销,医疗费用单据原件遗失怎么办? 根据国家、省、市的工伤保险和财务等有关规定,工
6、伤医疗内的医疗费的核销,需提供医疗费用单据原件,不能提供其原件的,可以要求医院复印原单据存根,并写明“与原件相符”盖章后,携带其本人遗失说明,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在办理医疗费报销前,必须先申请工伤认定。 合同期已过,辞职是否还需要缴纳违约金? 劳动合同签订之时,如果不存在欺诈、隐瞒情况,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该份劳动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劳动合同条款执行。劳动合同到期,双方都没有提出续签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则视同双方按原劳动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没有及时补休,是否可以要求单位进行赔偿?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特点、
7、工作需要,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办法。如果单位有安排职工补休,职工没有按规定及时补休,视为自动放弃权利,因此无权要求单位赔偿。 档案移交市或区基金中心,但又需要办理失业证怎么办? 如果您需要办理失业证,则档案暂停提取,改由原单位出具证明,注明离厂时间和原因,并说明其档案已移交市或区基金中心,再由市或区基金中心确认后盖章。各区就业服务中心凭市或区确认的证明,给予办理失业证。 个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
8、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也可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现单位与个人终止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生活补助费 请本人亲自带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银行的结算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 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是否无法享受生育待遇 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92年广州市政府2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照发工资、奖金及工资性补贴。并享受原工作岗位上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女职工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其检查费、按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因此
9、,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及医疗费,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向参保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的生育待遇不受是否参加生育保险的影响。 对侵犯农民工劳动保障合法权益行为处理的问答 一、问: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负什么责任? 答: 1、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款“招用工人在一个月内不签订合同(协议),责令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并按人数每人处以三十至五十元罚款。” 3、用人
10、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罚金,在税后留利中开支。 二、问: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应负什么责任? 答: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2、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每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3、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连续3个月以上不按期发放职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其
11、处以5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罚款。 4、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发放职工工资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除责令补发差额工资外,可以对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三、问:用人单位不为农民工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是什么? 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必须认真履行。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
12、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1)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2)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3)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1)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2)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3)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
13、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1)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2)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3)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4)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5)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6)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7)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单位拒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部门责令其限期参加,并追缴其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之日起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仍不执行者,可由工商行政管理
14、部门暂扣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由社会保险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四、问: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应负什么责任? 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条、违反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五、问: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应负什么责任? 答: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应负法律责任。根据国务院令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
15、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0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问: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应负什么责任? 答:按照劳动法和违反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
16、每侵害一名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处以3000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七、问: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应如何处理? 答: 1、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当事人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按规定应退的费用,并按应退金额处以二倍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3、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
17、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问: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应如何处理? 答: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社保常见问题答疑 社保常见问题答疑 社保卡常见问题答疑 物业常见问题答疑 EMBA常见问题答疑 IOLMaster 常见问题答疑 电梯常见问题答疑 社保常见问题 “展翅计划”常见问题答疑 毕业派遣常见问题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