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十起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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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十起典型案例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十起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30日上午,甘肃高院举行2023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件新闻发布会,甘肃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马驰进行新闻发布,本次发布的十大案件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中央驻甘媒体、省级媒体等十余家新闻单位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一、王伟、王晶晶等人电信盗窃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初,被告人王伟、杜飞龙携带电脑、猫池等作案工具到四川成都市,在被告人彭辉的租住房内测试拨打“网间”电话成功后,以彭辉的名义在成都市租下一套住宅并安装了宽带,作为拨打网间电话的工作室。2023年

2、5月至7月,彭辉负责看管设备和拨打网间电话,其与被告人王晶晶先后对王伟提供的中国移动成都分公司的715张SIM卡进行了修改密码、取消增值业务、修改套餐、停机保号等业务操作,并将卡插在猫池上用拨号软件拨打哈尔滨的语音电话,透支中国移动成都分公司话费共计635293.25元。 2023年7月至8月,被告人王伟、王晶晶在“淘宝网”上先后从他人处购得定西移动公司投放市场的30元面额移动家园SIM卡2059张,二人与李勇通过登录到移动网上营业厅修改SIM卡的密码并取消了增值业务,再将SIM卡的资费变更为全球通888元套餐,办理了停机保号业务。7月初,王伟、王晶晶伙同杜飞龙在兰州市盛帝商务酒店的客房内架设

3、了电脑、猫池等作案工具。同年8月1日至8月27日,王伟与杜飞龙将SIM卡申请开机,同时办理了三方通话业务,王伟指使杜飞龙将定西移动公司的1699张SIM卡(含李荣测试的1张)先后插在猫池上,通过拨号软件给哈尔滨等地的488个语音电话连续拨打通话,造成定西移动公司资费损失合计1917069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伟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晶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李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杜飞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彭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一

4、审宣判后,被告人王伟、王晶晶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伟等人通过修改小面额移动电话卡套餐资费的方式,使小面额电话卡成为可透支超额话费的工具,利用电脑、猫池等设备和网网通IVR语音软件,连续拨打声讯台,赚取网间结算返利,而王伟等人修改小面额移动电话卡资费的行为,是在移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秘密的手段对移动卡的资费进行了修改,实质上就是一种非法充值的行为,而且,王伟等人主观上就是通过恶意透支移动公司资费,拨打声讯信息台电话,从中赚取非法利益,侵犯了移动公司的合法财产权利,因此,王伟等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判决:上诉人王伟犯窃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二年。上诉人王

5、晶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审被告人李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原审被告人杜飞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原审被告人彭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典型意义】 恶意透支手机话费是新类型的智能性犯罪。本案被告人将小面额移动卡改为888元套餐卡,拨打外地语音台,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并透支移动公司巨额话费,应视为非法占有,其犯罪行为危害到电信市场的正常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对于此类犯罪,应当引起各方面的高度关注。一是电信部门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多级控制体系,加强内部监管机制,落实一证一卡,加快对持卡人透支信息反馈,对持卡人透支信息做到全天候

6、监管。二是随着电信移动卡业务的不断发展,司法实践中对恶意透支电话费犯罪面临着形形色色的问题,法院审理应注重开拓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以效率、快捷为主要原则,规范流程,提高效率,最大限度的保障电信部门的合法利益。三是电信移动卡关系到国家电信市场的稳定,为减少此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类案件的发生,应当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上进一步完善和合理化,电信部门内部和外部监控体系更加完善,从根源上减少和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 二、夏家斌等109户嘉禾家园业主与庆阳市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庆阳市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

7、公司(以下简称东新公司)拟在庆阳市西峰区箭道巷19号土地上修建嘉禾家园,在办理完相关规建手续后开工建设,并经过前期宣传,分别与本案109名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施工中,东新公司在该宗土地上修建了两幢楼房共112套外,还在院内修建了13间车库并自行出售。后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2023年年底,原告方陆续入住该小区后,发现小区的物业管理、供水供暖、楼房质量等存在问题,遂于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多次上访,并先后向庆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庆阳市建筑业管理局投诉,上述单位经过现场查验,均认定该小区存在围墙倾斜严重,有倒塌危险、地下室渗漏水等质量问题以及小区占地面积与图纸及土地使用证不符、开发

8、商在院内违规修建车库等问题,在召集双方多次协商解决未果的情况下,109户业主将东新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庆阳中院一审判决东新公司承担109户业主提出的管道维修、地下室漏水、屋面防水、东围墙倒塌等各项维修费用、采暖分户计量费、部分住户因楼顶漏水、地下室进水所造成的损失、车库销售款等各项费用1672081元。东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经过开庭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住宅工程是民生工程,安居才能乐业,安居才能和谐。本案涉及109户业主的切身利益,历时将近3年,在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但东新公司以涉案小区经相关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其不再对质量问题承

9、担责任为由提出抗辩。本案原告109人,涉及工程质量及相应的损失赔偿、合同约定面积与实测土地面积差额损失、小区地上车库归属等18项诉讼请求,案情复杂,工作量巨大。法院在审判中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宗旨,一审法官多次查验现场,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二审法院认为,验收只是房屋在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方、监理方和开发商交接房屋的手续,是房屋办理入住的前提,在证明房屋质量上有较强的证明力,但并非绝对的免责抗辩理由。东新公司开发的嘉禾家园商品房经验收交付使用后,并不意味着109户业主对质量问题不得再提出异议。在实际存在质量问题时,其“合格”证明便不再具有证明力。作为开发商的东新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文件为依据,在充分保护了109户业主利益的同时,向社会传递了一种重要的价值理念,即商品住宅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是民生工程,开发商必须严格保证工程质量。 三、太平洋保险公司某支公司与王某某、丁某某、邯郸顺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某支公司保险代位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9日王某某、丁某某共同驾驶邯郸顺成公司的重型半挂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行驶至连霍高速公路乌鞘岭隧道出口发生故障,王某某停车,由丁某某(无驾驶证)掌握方向盘,王某某下车松开部分刹车调节装置,致使车辆制动系统失灵开始滑

11、行,丁某某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约20分钟后与武运公司客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追尾相撞,造成客车上人员5死23伤的恶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太平洋保险公司通过武运公司向死者家属及伤者支付理赔款234万元,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武运公司支付了赔偿款。王某某、丁某某分别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5年、3年有期徒刑。太平洋保险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丁某某、邯郸顺成公司共同返还其垫付的保险赔偿款234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综合法律门

12、户网站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太平洋保险公司97万元;王某某、邯郸顺成公司共同赔偿太平洋保险公司117万元。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某的行为构成无证驾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前提下,不应对丁某某无证驾驶的行为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改判:王某某赔偿太平洋保险公司234万元;邯郸顺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由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由于事故导致伤亡的人数众多,善后理赔款项数额巨大,社会关注度非常高。一审判决除对赔偿金数额计算错误外,还存在几点认定不当之处,而

13、这几点,也是当前各地中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时,对裁判尺度的掌握标准非常不统一的几个方面。通过本案的审理,向社会明示以下规则和理念: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外不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挂靠单位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而非共同责任;从事汽车运输的企业对从业人员的资格必须进行严格审查,安全培训和检查必须得跟上。总之,本案的审理,对于统一保险合同纠纷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公正司法,增强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强法制宣传具有重要意义。 四、沈阳中铁与宁波中铁、哈尔滨减速顶中心侵害“短型减速顶”专利纠纷案 【基本案情

14、】 “短型减速顶”实用新型专利于2023年12月3日获公告授权,专利权人为杨楠、杨志宏、杨恩久。后三人共同决定利用该专利技术入股沈阳中铁。2023年9月,沈阳中铁和减速顶中心同时向兰州铁路局兰渝线“减速顶”项目进行投标,减速顶中心中标签约,合同总价款为5716828元,数量为15164台,到站单价为377元。后减速顶中心与宁波中铁的签订供货合同,约定供货数量为15228台,单价333元,于2023年向兰州铁路局进行了供货、安装,并已通过验收,沈阳中铁发现与其产品相同,遂引起诉争。 【裁判结果】 一审认为,涉案产品和专利方案的专利技术特征相同。减速顶系铁路编组站作业中不可或缺、必须使用的控速设备

15、,由于减速顶中心中标,导致沈阳中铁丧失了应得的专利利益,沈阳中铁的投标文件显示,短型减速顶到站单价为620元,投标数量也是15164台,生产成本为240元,但未含运费、安装成本等合理因素,酌定减速顶的单个成本为320元,则利润认定为300元,依 15164台计算,支持沈阳中铁应得利润4549200元。减速顶中心和宁波中铁承担连带责任。二审认为,沈阳中铁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减速顶中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侵权产品”,且减速顶中心提供了与宁波中铁签订的供货合同、购货发票、涉案产品的专利证书及技术说明,证明侵权产品是从正规合法渠道、以正常合理价格购进,其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遂改判

16、宁波中铁赔偿沈阳中铁45492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专利技术成果国际领先,且是近年来我省法院审理的标的额最大的专利纠纷案件。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全面贯彻了“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一是加强保护,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充分弥补权利人损失。主要体现在法院积极引导和鼓励当事人举出受损失的证据,在遵循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案情运用裁量权酌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二是宽严适度,正确适用证据规则,切实做到不枉不纵。二审判决全面阐释了对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的理解,认为合法来源抗辩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成立要件:一是侵权产品使用者、销售者的主观善意,二是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

17、就合法来源的证明责任和举证尺度进行了全面说明,判决销售者沈阳中铁不承担连带责任,真正从源头打击侵权行为。对以后我省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五、兰州铁路局诉甘谷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基本案情】 1996年7月20日,甘谷县政府给原兰州铁路分局颁发了甘国用1996字第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面积246614平方米(其中包括本案诉争土地4.22亩)。1999年2月20日,县政府给甘谷油墨厂颁发了甘国用1999字第D1610-18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面积5480平方米(其中也包括本案诉

18、争土地4.22亩),土地用途为铁路专用线。1993年至2023年 ,原甘谷油墨厂一直和原兰州铁路分局签有临时使用铁路用地合同书,有偿使用面积为2845平方米,逐年签订合同并交纳土地管理费。2023年12月1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给兰州铁路局颁发了甘国用2023第01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面积257673.6平方米。2023年,县政府将原甘谷油墨厂(已被宣布破产)用于铁路专用线的土地,出让给甘肃盈科化工有限公司并办理了甘国用2023第12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使用面积5684.8平方米。2023年7月5日,甘肃盈科化工有限公司将该土地转让给甘谷县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公司。20

19、23年7月4日,甘谷县国土局委托天水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将该地块挂牌出让,本案第三人汪泉应以256万元的出让价取得该地块,并于2023年12月9日办理了谷国用2023第00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面积5686.29平方米,用途为仓储用地。该证记载的4.22亩土地与省政府颁发给兰州铁路局的甘国用2023第01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重合。第三人汪泉应已在该诉争土地上修建了永久性构筑物。兰州铁路局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甘谷县人民政府向第三人颁发的2023第00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裁判结果】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本案被诉的土地登记是原审第三人汪泉应依法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变更登

20、记。县政府在明知争议土地使用权已向兰州铁路局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将同宗土地向原审第三人汪泉应颁发的谷国用2023第00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显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县政府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虽然是一起普通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案件,但因诉争的同一土地使用权被分别登记确权给原告和第三人,导致事实上的“一地两证”、“一女二嫁”,直接影响到陇海铁路大动脉天兰段的交通运输安全,由此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因被告县政府的登记工作失误,诉争土地此前已由省政府向原告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被告

21、又通过公开“招、拍、挂”的方式出让给第三人作为仓储用地,并向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第三人据此在铁路生产用地范围内,建成永久性构筑物,且该构筑物整体侵入铁路站场,最近到铁路轨道接触网杆不足1米,距牵出线枕木1.35米,违反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严重影响了陇海铁路天兰段的铁路运输。本案经法院审查认定,2023年12月19日省政府依据甘谷县政府收集的证据材料给兰州铁路局颁发的甘国用2023第01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与该县政府给第三人汪泉应颁发的谷国用2023第00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4.22亩重复登记,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本案在权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后,综合全案

22、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进行了分析研判,最终判决撤销了被诉土地的行政登记行为,确保了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六、李冬梅诉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案 【基本案情】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土资源部作出的国土资函2023209号关于兰州市202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及省、市政府的相关通知,于2023年2月20日与安宁区十里店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书,征收属于十里店保安堡村集体农用土地25.503亩。同年2月28日,安宁区政府发布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公告明确了甘肃远达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建设范围及面积。兰州市安宁区桥头新村共有被拆迁户57户,其中52户房屋已被

23、拆除,李冬梅等5户拒绝搬迁。2023年10月10日,安宁区政府向被拆迁人李冬梅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冬梅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冬梅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一审法院认为,远达绵绣半岛建设项目从用地规划到土地征收等环节都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复,安宁区政府也先后就土地征收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有关事宜发布了公告,其所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李冬梅的诉讼请求。李冬梅不服,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协调,十里店

24、街道办与上诉人李冬梅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上诉人撤回与拆迁补偿相关的4起案件的起诉和上诉。 【典型意义】 安宁区政府早在11年前就因项目建设征收土地,但安置补偿工作进展缓慢,截止2023年9月拆迁范围内的57户中,仍有李冬梅等5户长期拒绝搬迁,致使该项目建设数年无法正常施工,开发商甘肃远达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与日俱增。二审法院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角度出发,数十次耐心细致地辨法析理,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协调工作。最终,李冬梅与兰州市安宁区十里店街道办事处就房屋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及时履行,李冬梅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这几起行政争议得以圆满化解。同时,该案的协调处理思路和方式带动其余4户拆迁户

25、的补偿安置问题也得到顺利解决,工程项目得以顺利推进,为涉案土地的征拆工作划上了圆满的句号。本案的协调解决,使重点建设项目得以顺利实施,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了政府的拆迁工作,取得了良好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七、兰州天奇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爱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兰州天奇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爱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爱之泰公司应向天奇集团支付欠款等共计8700余万元。由于爱之泰公司未履行义务,天奇集团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26、行。 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爱之泰公司名下除在建工程银垠大厦外,再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其也无力对该大厦复工建设。而银垠大厦系兰州滩尖子永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农垦机电总公司与爱之泰公司三方联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联建三方即产生纠纷进入诉讼,历经最高法院终审判决联建协议继续履行。从2023年起,爱之泰公司在未取得预售房屋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大厦170余套房屋出售,更增加了案件的执行难度。除本案外,另有10家单位或个人持不同法院判决申请参与分配,债务金额达1.6亿元。 【执行过程】 鉴于涉案财产为在建工程,债务人又众多,执行法院决定对该大厦整体拍卖偿债。联建方首先提出异议,历经异议审查及省法院复议

27、,两级法院执行人员做工作,联建方最终同意了法院的拍卖决定,撤回了复议申请。之后,部分购房户以法院将他们购买的房屋拍卖为由,先后多人多次到省委、省法院、市委以及执行法院上访,采取堵门、在银垠大厦楼上拉横幅、放火、用高音喇叭喊话等方式,阻挠法院拍卖该大厦,同时提出案外人异议对抗执行。执行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耐性细致做好购房户的接待解释工作,同时说服被执行人必须首先解决购房户的补偿问题。在依法驳回了案外人异议后,2023年12月24日,银垠大厦以4.005亿元司法拍卖成交,创全省司法拍卖单笔最高纪录。之后,执行法院对爱之泰公司所有债务进行登记、核对,依法制定了案款分配方案,先后两次召开新闻发布会,

28、向社会各界通报案件执行情况。在向175户购房户优先发放购房及补偿款6600余万元后,向本案申请人和参与分配的其他债权人支付了剩余款项。2023年6月30日对银垠大厦在建工程向买受人进行了移交,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法律关系复杂,涉案单位和人员众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执行法院始终坚持大局意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制定详尽的执行方案和应急预案,各个环节周密安排部署,说服解释工作耐心细致,所有执行活动置于阳光之下,制定的分配方案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利益,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银垠大厦的司法拍卖,是依法、文明、规范执行的成功典范,困扰当事人多年的纷

29、争最终妥善解决,这座位于兰州市闹市区的多年烂尾楼也最终迎来了焕然一新的机会。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八、郝富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郝富荣雇佣的司机郝德清驾驶郝富荣所有的甘D13248号重刑货车,在甘肃省嘉峪关市迎宾路附近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张引娥左下肢截肢、右下肢大腿高位截瘫,经鉴定为二级伤残,驾驶员郝德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后,张引娥向法院起诉,要求车主郝富荣和驾驶员郝德清赔偿有关损失。2023年1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郝富荣、郝德清连带赔偿张引娥各项损失共计490977.43元。

30、判决生效后,张引娥向原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郝富荣于2023年4月支付6.7万元后即长期下落不明。执行法院后来经调查了解到,事故发生后,郝富荣曾于2023年6月22日从中国人保白银分公司转账领取保险赔偿款218686元,其中含第三者损失16万元;同年6月28日,郝富荣将肇事货车以13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执行法院研究认为,郝富荣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于2023年11月将有关线索向当地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后,将郝富荣列为上网追逃对象,并迅速将其抓获。慑于法律威严,郝富荣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前,将剩余未履行的5

31、28012元赔偿款全部支付。 【裁判结果】 2023年2月9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郝富荣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郝富荣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将赔偿款履行完毕,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郝富荣作为交通事故车辆的车主,经生效判决确认应与驾驶员共同对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其领取保险理赔款后,还将肇事车辆予以转卖,携款隐匿行踪,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郝富荣转移资产、逃避执行时间长达十年,终究不能逃脱法律对其应有的制裁。 九、昌敬森、张爱

32、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昌敬森于2023年1月6日,在平凉市崆峒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了平凉市崆峒区天天乳业厂(以下简称天天乳业厂),与其妻张爱菊共同经营乳制品加工,并办理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2023年至2023年,昌敬森租赁平凉市工业园区西开牧业清真肉食加工厂26间厂房作为生产、生活使用,并于2023年2月24日,将该厂经营范围变更为饮料(蛋白饮料类)。期间,天天乳业厂曾因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生产不合格产品、产品质量问题被平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崆峒分局行政处罚三次。2023年9月至2023年1月间,敬森伙同张爱菊招聘十余名工人,在所租用的厂房内,使用水、乳化稳

33、定剂、阿期巴甜、白砂糖、安赛蜜、甜蜜素、柠檬酸、山梨酸钾、植脂末、香精等原料,按照不同的配比配制生产纯牛奶、核桃奶、大红枣营养奶等八大类十五种牛奶饮品,并在未取得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平凉西开牧业清真肉食加工厂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印制“清真”、“甘肃平凉西开集团公司”等字样的包装。同时,被告人昌敬森、张爱菊自制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单,印贴产品合格证,又将生产的各类产品分别以6元、7.5元、9元、10.5元的价格批发,销往平凉市崆峒区及泾川县、华亭县、崇信县、灵台县、庆阳市宁县等地,共销售4246箱,销售金额31216元。案发后从其生产车间及租赁的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各类牛奶饮品82418箱,货值

34、金额659265元。从购货商处扣回各类牛奶饮品401箱。后经平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该厂产品抽样检验,均为不合格产品。 【裁判结果】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昌敬森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6万元;判处被告人张爱菊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一审宣判后,昌敬森、张爱菊不服,提出上诉。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法院对二上诉人的定罪及判处主刑部分,对一审所判罚金刑予以改判,即对上诉人昌敬森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对上诉人张爱菊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典型意义】 生

35、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种犯罪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名优厂家深受其害。而且损害了千家万户的利益,属于“舌尖上的安全”,应依法予以惩处。本案公开宣判后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案件的判处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点赞,取得了比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十、吕钊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龚志强、胡维宾、费文斌、程雁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钊利用自己以前做过手机销售生意,熟悉工作流程的便利,谎称自己系电信部

36、门高管,从2023年10月至2023年3月18日,利用假合同、假协议和虚拟的订货铺货单为诱饵,谎称投资手机生意可获得高额利润,同时又以做虚假的石油生意能获取高额利润为由诱骗受害人进行投资或给其借款,许诺投资期限两个月至半年不等,利息448%不等,共骗取张某某等40余人向其投资或借款,各被害人的投资款被被告人吕钊返还虚假投资利润和自己挥霍,致受害人投资款6962.9821万元不能返还。同时被告人吕钊利用与他人签订手机销售合同,采取收取货款不发货或将他人的手机高进低出的办法骗取魏某某等手机款800.7973万元,用于返还他人虚假投资利润和自己挥霍。在被告人吕钊集资诈骗过程中,被告人龚志强、胡维宾、

37、费文斌、程雁龙等在亲友、同学及他人等较大范围内公开宣传投资吕钊的手机生意可以获得高额利息和高额回报,承诺按投资本金返还高额利润,被告人龚志强吸收杜某某等20人投资款5860.7021万元,被告人胡维宾吸收马某某等9人投资款共计1554万元,被告人费文斌吸收申某某7人投资款共计326.6万元,被告人程雁龙吸收白某某等人224.1万元。投入吕钊编造的虚假手机、石油设备生意中。 【裁判结果】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二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吕钊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数

38、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70万元;被告人龚志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胡维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费文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程雁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典型意义】 被告人吕钊虚构经营手机、石油配件生意,许诺高额回报,亲自或通过他人非法吸收资金,受害人投入的资金被其用于返利和挥霍,并未用于任何生产或商业流通,同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占有他人货款或将他人货物卖出后不支付货款,其行为分别构成集

39、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龚志强、胡维宾、费文斌、程雁龙等轻信吕钊的谎言,不加甄别,在亲友、同学及他人之间进行介绍为吕钊的集资诈骗吸收资金,其虽对吕钊的诈骗行为并不知情,但其主动介绍、积极参与吕钊吸收资金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犯罪分子为了能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往往会对参与集资者许以高利,诱惑其上当受骗,其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造成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众多群众因投资被骗,背负巨额债务,生活陷入困境,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广大人民群众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

40、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这巨大风险。同时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十起典型案例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执行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典型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涉农维权典型案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涉民生案件执行典型案例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校园暴力十大典型案例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十大毒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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