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挂靠证明(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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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挂靠证明(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挂靠解聘证明 解聘证明 兹同志(身份证号)是我公司员工,现工作变动,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无债权债务纠纷。 特此证明 (公章):月 推荐第2篇:户口挂靠证明 证 明 越秀区办证中心: (身份证号: )是我单位接收的应届生,由于我单位没有集体户,现同意将其户口挂靠在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33号503室,请给予办理为盼。 (单位盖章) 二一五年一月五日 推荐第3篇:车辆挂靠协议证明 证明 (车型):(车架号):车牌号):车辆以抵账形式转入(产权单 位)名下,现将该车车辆手续落户于该产权单位员工(挂靠单位)名下,其车辆产权及使用权均属于XXX公

2、司,与所挂靠单位无关,其之后所发生的费用和责任均属XXX公司。 特此证明。 产权单位(盖章)挂靠单位签名: 日期: 由将 车 辆 挂 靠 协 议 车辆产权方:(以下简称甲方) 挂靠单位方: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车辆挂靠于乙方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共识,签订本协议。 1、甲方将其由(车型):(车架号):车牌号):车辆以抵账形式转入XXX公司的车辆手续挂靠在乙方名下。 2、甲、乙双方在车辆挂靠中所产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3、甲方车辆挂靠期限为自年至年月日。本合同到期,如甲方要求续挂,双方可订立续挂合同,如甲方无要求续挂,其车辆可由甲方通过合法途径自行处置,乙方予以

3、配合,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挂靠车辆产权属于甲方,即为车辆实际车主,甲方对车辆有运行支配 和运行利益权,甲方承担挂靠期间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5、乙方为车辆名义车主,不享有对车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不对车辆进行实际管理,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只负责甲方挂靠车辆统一建档管理,协助甲方办理各种证件、规费、车检等。 6、乙方挂靠费用为零元整。 7、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 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究民事责任的权利。 8、甲方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时办理和缴纳相关证件和规费并承担费 用。 1)、甲方必须保证挂靠

4、车辆的行驶证等所需其它证件齐全。 2)、税金、车船税、保费、路桥费、二保费、车检费、运检费等各项规费缴讫齐全。 9、乙方不得擅自转让、转租、转借挂靠车辆,否则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0、交通事故处理。 1、甲方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的,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及相关部门报告,甲方协助乙方对事故进行处理,但实际使用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挂靠甲方经营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的,保险公司理赔的保险费用应当直接转入甲方帐户,该款项应当首先保障对受害人的合法赔偿。若保险公司理赔额度不足以赔偿受害人,剩余的赔偿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民事、刑事纠

5、纷,不及时处理,逃避责任,造成甲方被牵涉诉讼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一、如合同挂靠期满,经甲方书面通知,在甲方书面通知要求的时间内,乙方既不来办理续挂手续也不来办理过户手续,挂靠合同自动延期。经甲方两次书面通知乙方仍不来办理续挂或脱钩手续的,甲方有权办理本合同项下挂靠车辆的停运手续,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二、乙方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所等住处发生变化时,乙方应及时通过书面或电话通知甲方。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三、乙方必须提供以下真实、合法证件给甲方存档: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指

6、定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上岗证复印。如在乙方聘用的司机证件不齐或为虚假证件,造成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日期: 身份证: 住址: 联系电话:日期: 推荐

7、第4篇:挂靠 案例 1998年7月至2023年5月期间,蒋某采用上缴管理费给市政工程公司的方式,以市政公司名义实施道路施工经营活动。经群众举报,2023年11月4日,县工商局以涉嫌“无照经营”为由立案调查。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一、蒋某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蒋某以市政公司项目经理名义对外经营,他与市政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内部合同约定: (一)、蒋某必须执行市政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各项条款; (二)、施工期间,一切施工机具及周转材料由蒋某自理,或由其向市政公司租用并支付租金; (三)、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及安全隐患由蒋某承担责任并支付

8、费用。施工期间发生的职工病、医疗费用及伤亡处理费用等一律由蒋某自理。施工中发生的地方法规性收费,蒋某必须负责缴纳; (四)、施工期间,市政公司派驻工地的技术人员的工资及开支费用由蒋某支付; (五)、蒋某缴纳给市政公司一定管理费,并由市政公司代为扣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 (六)、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必须先入市政公司帐户,市政公司依约扣除管理费以及税金、有关钢管、钢模租赁费后一次性付给蒋某; (七)、如果建设方资金不能如期到位,市政公司不负责垫资,由蒋某自行解决资金缺口。按照上述约定,蒋某共承建工程十一个,违法经营数额共计20239268.91元。据此,县工商局于2023年4月18日根据浙江省取

9、缔无照经营条例(以下简称经营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蒋某的行为属于“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对蒋某作出警告和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 蒋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23年6月诉至县人民法院。蒋某在行政起诉状中诉称,其作为市政公司的项目经理,有权与市政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1995年1月7日发布)规定,该行为合法,其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未超出项目经理的职责范围。施工行为的经营主体是市政公司,法律并没有要求项目经理个人必须具备营业执照,故不存在无照经营行为。并且认为,在县工商局查处本案过程中,国务院颁布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10、(以下简称取缔办法)已经生效,这时工商局仍然适用地方性法规经营条例处罚原告,法律适用显然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县工商局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如何认定“无照经营”和适用行政法规还是地方性法规处罚蒋某本案就成为本案的两大焦点。作为县工商局的代理律师,对于这两个要点,我们给出了完整的论述。 “挂靠经营”就其本质而言属于“无照经营” 一、蒋某虽然持有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但其主体身份并非市政工程公司合法的项目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

11、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从这两条规定,我们可以明确一个建筑法律原则,那就是“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承揽(承包)业务以后,作为经营者他不能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也不能将工程肢解后分包给他人。”“施工企业不 能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承揽工程,使他人成为事实上的承包者、经营者。”因此,法律不许可项目经理成为某个工程项目的经营

12、者或者成为事实上的经营者,只许可项目经理成为某个项目的管理者,具有相当大权利的管理者。而本案中,蒋某名为项目经理(管理者),实为包工头(经营者),显然违背法律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第六条规定:“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第二十七条规定:“已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各企业应给予其相应的企业管理人员待遇,并

13、实行项目岗位工资和奖励制度。具体办法由企业自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项目经理因管理不善,发生二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两起以上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一级。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条款都明确,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可以“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即立下军令状)(第八条规定),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下,可以行使极大的管理权利。但是,他的管理者身份就决定了他本人的收益不能与该项目的经营利润直接挂钩,因此,该办法规定,“各企业应给予其相应的企业管理人员待遇,并实行项目岗位工资和奖励制度。”如果项目经理因为

14、管理不善,发生重大事故的,应当承担“降低资质等级一级”的责任,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不会承担直接的经济赔偿责任,该经济赔偿责任由企业承担,因为这是项目经理的职务行为。而本案中,蒋某自称项目经理,却上交管理费给市政公司,并由市政公司代为扣缴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可见蒋某显然不是作为合法的项目经理承建道路施工的。 二、蒋某与市政工程公司所签订的项目承包合同的性质是转包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令禁止的。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只能是建设单位,承包方只能是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而本案中,蒋某在拉到工程后,以市政公司的名义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再以其“项目经

15、理”的身份与市政公司签订所谓的“项目承包合同”,自负盈亏,成为事实上的经营者,这一转包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明令禁止的。从该“项目承包合同”的内容看,蒋某完全承接了工程的权利义务,承担了所有的盈亏风险,因此,蒋某不是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合法的“项目经理”,而是一个地地道道的独立于市政工程公司的“经营者”,主要事实如下: (一)、市政工程公司将建设单位到位的工程款按比例扣除管理费、税金后,支付给蒋某。 (二)、如建设方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市政工程公司不负责垫付资金,由蒋某自行解决。 (三)、项目的税金由蒋某承担,蒋某要“按规定缴清上级有关部门的

16、各项费用(建筑市场施工管理费、施工期间噪音费、定额管理费等)”。 (四)、蒋某项目部职工的养老保险、劳动保护及一切福利待遇均由蒋某自负。 (五)、市政工程公司派驻工地技术人员的工资费用由蒋某支付。 (六)、施工人员以及施工机具及周转材料,均由蒋某自理。如需向市政工程公司租赁的,支付租赁费。 (七)、市政工程公司与业主(即建设方)之间的一切债权债务及其它一切隐患(包括安全责任)都由蒋某承担。从这样七个要点,即生产资料的个人投入、劳动关系的个人行为、工程款的个人投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个人责任、项目利润盈亏风险的个人承担、施工合同的转包等方面的深入分析,揭示了本案确实是一起以个人赢利为目的借用建筑

17、施工企业的名义实施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适用“新法”还是“旧法”? 蒋某在起诉状、上诉状和一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多次提到,在县工商局查处本案过程中,行政法规取缔办法已经生效,对本案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县工商局却还是适用与之存在一定矛盾的下位法地方性法规经营条例处理本案,显然错误。对此,我们作出了如下分析: 经营条例于1998年11月3日公布并于当日起施行。国务院行政法规取缔办法于2023年1月6日公布,并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经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可以没收无照经营的物品,处以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无照经

18、营的处罚最高额为五十万元。蒋某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发生于1998年7月至2023年5月,县工商局于2023年11月4日立案,2023年4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首先,县工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取缔办法已经生效,但是,蒋某的违法行为均发生于经营条例效力范围之内,特别是当县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经营条例还未被废止,所以,县工商局还是应当适用经营条例对本案作出处理。蒋某认为,在县工商局对本案作出处罚决定时,“新法”取缔办法已经生效并且根据“新法”对本案作出处罚处罚较轻,根据“从旧兼从新”这一处罚原则,应当适用“新法”取缔办法对本案作出处罚。我们认为“从旧兼从新”原则是在刑法司法中适用的基本

19、原则,在行政处罚法中并无规定,只在法理上有此一说,不足以成为本案法律适用的依据。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对于修改法律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对于人民法院司法并非具有当然的约束力。根据立法法第64条“,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规定,应理解为: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相抵触规定无效,但前提是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应及时予以修订或废止,在修订或废止前并未自动产生无效这一法律后果,因此,经营条

20、例在未经法定程序由制定机关“修改”、“废止”前继续有效,即使无照经营行为发生在2023年3月1日以后,也必须考虑适用经营条例的相关规定。 再次,取缔办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法律、法规”具体指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果这里的“法律、法规”是指“法律、行政法规”,那么应该表述为“法律、行政法规”,这是显而易见的。 该条款用“法规”二字,而非“行政法规”四个字,由此可见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是继续认可适用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的规定。取缔办法并不排斥适用先予出台的经营条例,由于无照经营这一现象在全国

21、的普遍性和复杂性,“从其规定”明确了该取缔办法让位于其他“法律、法规”这一特殊情形,有利于因地制宜的开展查处无照经营工作。据此,本案在取缔办法生效前按照经营条例立案查处,在取缔办法生效后结案,可以继续适用经营条例的规定处理。这是上位法让位于下位法的一种特别规定。 最后,代理人认为,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蒋某作为无照经营行为的实际经营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受到处罚。因为在国务院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有明确的让位于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因此,国务院取缔办法与经营条例并不存在抵触,且取缔办法不具有溯及力,县工商局适用经营条例处罚蒋某并无不妥,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应予维持。 最后结果 2023年9月,县

22、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蒋某的行为构成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但是,县工商局在行政法规取缔办法已经生效实施的情况下,仍然适用地方性法规经营条例中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对蒋某作出处罚,且作出的处罚明显超出该行政法规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并限县工商局于该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3年11月18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认为,上诉人蒋某作为项目经理,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全面负责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管理工作。本案中,蒋某

23、通过与具有相应资质和营业执照的市政公司,以内部承包方式,承接该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有关道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借用市政公司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超出其作为项目经理的工作职责范围,成为实际的经营者,构成无照经营。同时认为,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和经营条例第十一条都是针对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规定,按照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载明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工商局适用经营条例并不与取缔办法相抵触,故一审判决撤销其处罚决定不当,应予纠正。当庭宣判撤销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县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

24、罚决定。 推荐第5篇:挂靠合同 工程内部承包协议 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 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电话: 乙方作为甲方工程项目经理,丙方作为乙方担保方,就乙方承包工程丙方作担保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内容,共同遵守。本合同签订的基础: 1、甲方系经过批准,具有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类工程施工资质为级,按照国家规定承揽工程。 2、乙方作为甲方的项目经理,同时是甲方工程项目部的负责人。 3、甲方工程项目部现有的施工设备由乙方自备。 4、丙方对乙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本协议基本内容: 第一条 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承包范围:工程项目,负责甲方承揽并负责施

25、工的全部类工程的施工。承包方式:按照固定比例上缴管理费,自主聘用工作人员、自筹资金、自主施工、自担风险。 第二条 承包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 工程承揽 不论甲方承揽的工程,还是乙方自己承揽的工程,对外均为甲方承揽的工程,由甲方与建设单位签署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第四条 财务管理 1、甲方为乙方独立设立财务账簿,独立核算,但是对外结算与支付,必须经过甲方财务统一办理。甲方与建设单位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约定“本工程的所有工程款必须以转账的方式转入乙方(即施工方,也就本合同甲方)的账户,否则视为款项未付。 2、对外结算: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均由甲方统一结算进入甲方为乙方设立

26、的独立帐户。结算方式通过银行票据的形式结算。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单独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款。 3、对外支付:由甲方通过乙方的独立帐户,统一对外支付材料款、人员工资等各项费用。乙方申请用款时,必须要说明款项的用途,并凭甲方签名的书面支付书方可支付,做到专款专用。 4、乙方每月向甲方汇报一次工程进度及债务情况,甲方有权派人员到现场核对大宗建材和机械设备的购买和保管、使用、付款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应对建设单位的工程进度款及工程款的结算进行履约跟踪。 第五条 劳保统筹基金 由甲方统一缴纳劳保统筹基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管理费 乙方按照施工工程总造价的%向甲方缴

27、纳管理费。首次根据乙方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价款进行结算,甲方可以从乙方帐户中直接扣除。待工程结算完毕,多退少补。 第七条 人员的雇佣、工资的发放 1、工作人员招聘及工资方法:工程施工人员全部由乙方自行招聘,工作人员的工资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保障工作人员工资及待遇的按时发放,不得拖欠。因拖欠工资造成的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违反上述约定,导致甲方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甲方除有权向乙 方追偿外,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一倍的违约金。 2、财务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和技术人员由甲方委派,财务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由乙方承担,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甲方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如果由乙方自行招聘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甲方考核

28、合格后方可聘用。 第八条 保险办理、安全管理与责任 1、乙方必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施工,遵守安全生产规则,不得强令作业,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负责。 2、甲方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安全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检查工作,同时接受并积极履行甲方提出的整改方案。 3、乙方同时要为工作人员投保各项社会统筹保险,特别要投保工伤保险,同时乙方要为工作人员投保意外伤害商业险。工作人员产生的工伤,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乙方帐户中直接代为支付。 第九条 项目部内部管理 1、材料采购:所有材料由乙方亲自采购,或者由乙方书面授权方可有效。所有入账之材料发票必须由乙方签字方可入帐。 2、

29、工程施工管理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由乙方担任,所有与建设单位的工作联系、签证的签署均由乙方负责。技术人员:技术人员由甲方委派,协助乙方施工。施工人员: 3、人员管理: 4、施工场地管理: 第十条 施工设备 工程施工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乙方购买。设备的维护与保养由乙方承担。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 甲方应将所有材料采购合同以及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盖有甲方印章,严格控制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乙方应当积极赔偿,如果没有尽快赔偿,甲方有权从乙方帐户中直接扣除,并给付受害人。如果一方没有尽快赔付,乙方帐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甲方有权向乙

30、方追偿,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甲方赔偿额一倍的违约金。 2、甲方积极支付应当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但有权扣除各项税费。甲方延期支付,每延期一日,支付应付款额万分之二的滞纳金。 3、双方均应诚实守信履行本协议,不得损害对方利益。如有损害,需赔偿对方的损失,同时赔偿损失数额一倍违约金。 第十三条 担保条款 1、丙方作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债务、违约金、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邮寄费、公告费等)。 3、保证期间自自签订

31、本协议起到工程完工后二年。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的管理 1、乙方应将竣工的相关的资料报甲方备案,并将工程上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情况以书面形式给予说明。 2、甲方可派专人至现场向业主、监理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进行债权债务核查。 第十五条 协议终止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协议期满。 2、双方协议解除。 第十六条 通知条款 所有的通知事项书面应送交对方,或寄往本合同首页所列的居住地址。自通知以挂号、快递或电传方式发出的10日后,视为对方已收悉。任何一方变更地址的,应按上述方式通知对方,并在收到对方确认函后,地址变更方才生效。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

32、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在诉讼期间内,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九条 文本份数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推荐第6篇:挂靠协议 二级建造师聘用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_(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将其二级建造师资 格证书注册于甲方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出具乙方认可的协议书作为引进乙方

33、的凭证(聘用期限为壹年,自提供证书之日起顺 延12个月,自2023年月日到2023年月日止)。 2、在收到乙方提供的二级建造师证书后应尽快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要求乙方予以积极配合。 如属于变更注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一周内办好原单位的转出手续。 3、甲方承担乙方二级建造师注册登记手续的相关费用及聘期内乙方参加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 培训报名费和三类人员安全考试的报名费,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参加安全三类人员的考试,否 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挂靠的全部费用。 4、履约期间甲方每年给予乙方岗位津贴元,支付方法:提交建造师证书时付清全部费 用。(甲方汇款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号,乙方不需要提供发票给甲方

34、) 5、履约期内,甲方妥善保管乙方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原件,如有遗失,甲方负 责及时为乙方办理补证手续及承担乙方因为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的遗失而给乙方 带来的全部损失。 6、履行期内,在未得到乙方书面认可下,甲方不得将乙方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到其他 的企业,不得作出有损于乙方利益的其他行为。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经 济损失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国家建设部、人事部认可的二级建造师资格(提供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原件)。 2、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乙方必须提供注册所需的所有材料及相关证

35、件。 (三)相关责任义务: 1、履约期内,乙方必须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交由甲方保管,执业印章由乙方保管,履约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注册。 2、甲方承诺乙方注册证书仅用于企业资质升级或资质年检使用,不用于参加工程招投标也不用于承接工程项目,若甲方违规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并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若甲方确需使用乙方证件参加招投标或承接工程,需先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另行签定服务协议。 四、在签订协议时,乙方向甲方提供近期1寸彩色照片5张、建造师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有效证件从事不正当交易)。 五、在履约期间如按国家政策有关规定乙方需继续进行有关学习培训

36、,甲方须和乙方协商确定具体的培训时间,乙方应积极参与,甲方负责报名费报销,其他费用由乙方自理。如因乙方自身原因而引起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六、甲乙双方应自觉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双方均不得将本协议转签于第三人,如果一方希望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并协助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如没有通知对方做自动续约处理。 七 ,合同期满时,原则上,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是否续约。如果不能续约,甲方不得扣留乙方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其他资料,并在合同到期后15天内办理完调离手续,乙方必须提供转入单位的调入手续,否则产生的后果甲方不承担责任。如果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调出手续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1

37、00元/天的违约金,违约时间从合同到期后15天后开始计算。如能续约,则办理续约手续。 八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此协议双方应妥善保管,如因协议丢失而引起的纠纷、费用由丢失方自行解决。 九、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2023年月日签订时间:2023年月日 推荐第7篇:挂靠协议 挂靠协议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在原单位辞职后需继续缴纳养老金及医疗保险等,特向甲方申请挂靠劳动关系,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为乙方办理相关挂靠手续,每月为乙方缴纳社保费用,标准为

38、:元/月,该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直至挂靠关系结束。 二、乙方不去甲方上班,不提供实质劳动,不受甲方管理,甲方无须支付乙方工资、奖金等任何物质待遇。乙方除因本协议目的而使用甲方名义外,不得对外代表甲方履行任何职务行为。 三、乙方在此期间发生任何人身意外伤害等,应向第三方主张侵权索赔,甲方不提供乙方任何工伤待遇。 四、乙方联系地址:,电话及手机:。前述信息如有变化,应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五、乙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如有违反,甲方保留解除协议的权利,同时停止每月为乙方代缴社保费用。乙方系由先生(女士)推荐,推荐人自愿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的担保人。 六、本协议书签署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有一份。

39、 甲方:乙方: 乙方担保人: 年月日年月日 推荐第8篇:挂靠合同 建造师挂靠协议 甲方: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码: 因公司发展需要,经过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诚信的原则,达成本协议:第一条:合作期限: 甲方使用乙方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以用于甲方办理建筑资质申报及年检等,期限为年。自_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合同款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本合同款计算以合同期限为依据按年计算,金额为人民币/年,大写:。 2、付款方式: 按年支付,每年支付日期为日前。第三条:甲方责任 1、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 2、甲方仅将乙方证书用于企业资质申报、升级,年审,上级检查及安全生产许可

40、证申报之用,若若超出以上范围,甲方要使用乙方注册建造师证书或印章时,则应经双方协商,经同意后,方可使用,并付给相应报酬或津贴。否则,由此出现的任何责任均有甲方全部承担。 3、协议期间甲方保证乙方资格证件的年检及时、有效。乙方的建造师注册或注入变更及注册期内的再教育学习的一切费用及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 4、协议期满后,如双方不再续签协议,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转注册变更必要手序,并退还乙方注册证书及注册印章等证件材料。 5、建造师注册成功后(领取注册印章七个工作日内),将注册时乙方提供的学历证书,建造师拿执业资格证书等交还乙方。 第四条: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照国家建设部门要求提供注册 2、乙方承诺

41、所提供材料、证件真实、有效,保证在协议期限内甲方为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均为原件)的唯一全权使用人。 3、乙方成功注册到甲方单位名下后,同意将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注册印章交由用人单位保管。公司年审需提供有关证书原件时,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件。 4、协议期间,乙方的工作制度为不坐班制,但如乙方需在甲方单位购买社保,甲方应积极配合,费用乙方自理。 5、在甲方办理资质申报、年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及安全生产考核业务需要时,甲 方应提前一周通知乙方,由乙方根据甲方需要配合甲方提供有关身份证、职称证明文件、学历文凭等。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需乙方亲自到场办理和学习、考试等相关事宜的,甲

42、方应提前一周通知乙方,乙方应根据甲方需要全力配合。发生费用由甲方负责,误工费每次元天。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要求提前解聘的,甲方则有权向乙方索回已支付的本年度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使用费后,将已收乙方的所有材料予以退还。甲方要求提前解聘的,则应支付剩余期间的薪资及继续教育费用。 2、如果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资格证、注册证被吊销,甲方应对乙方的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还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资格证、注册证被吊销的,所造成的后果甲方概不负责,如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如因甲方原因丢失或损毁乙方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等,用人单位应配合乙方申请补办,但一切费用由用

43、人单位支付(包括车旅费、生活费、误工费)。丢失或损毁学历证书,赔付壹万元整(因无法补办)。 3、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成功注册,则乙方应及时退还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使用费(包括证件押金)等费用,甲方在收到退还款项的当日将乙方的所有证件退还给乙方。 4、如因甲方原因致乙方无法转注册,甲方应应继续完善手续,抓紧办理,直至转注册成功。滞迟期间,按月由甲方单位补偿给乙方建造师壹仟元整。因乙方原因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 1、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2、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第七条、解聘与续聘 解聘:乙方合同期满,才可转注。甲方应在合同期满日前30天出具乙方的解聘证明、职业道德证明等有关转注册证明,并协助乙方办理转注的手续。 续聘:聘用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如需继续聘用则提前通知乙方签订续聘手续,具体条件由双方另行商议 。 第八条:其它: 1、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未尽事宜,双方再协商解决 甲方: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乙方:(签字)日期:日期: 推荐第9篇:挂靠协议 甲方:_ 营业执照:_ 注册地址:_ 邮政编码: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乙方: _ 身份证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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