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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广元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 广元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 市国资委 作者: 更新时间:2023-1-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项目开发,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广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企业投融资事项是指:设立全资子企业、新项目开发、收购兼并、合资合
2、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投资等投资、融资经营活动。 第三条 企业投融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要求;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符合企业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投融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 第四条 企业是投融资活动的主体。企业应制定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条 企业投融资必须在组织论证或经咨询机构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所有投融资项目必须经过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决策机构,下同)作出决议,防止盲目决策和个人专断,董事会会议应形成规范的
3、会议记录。 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情况,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融资计划。投融资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的总投融资规模及分项投融资规模、资金来源、项目、预期效益、实施年限等。 第七条企业要切实防范投融资风险,维护所有者权益,不得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投融资: (一)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全资、控股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 (二)向职工、社会集资。 (三)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第八条 企业的担保行为必须由董事会决策,并报告市国资委。 企业不得为非投资企业提供担保。严格控制为非控股企业担保。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九条 投资管理的范围包括企业
4、短期和长期投资、对内和对外投资、直接和间接投资、资金和实物投资、资源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等,不包括政府直接运作的投资项目。 第十条 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论证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 第十一条 企业的投资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 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投资过程中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应按招投标、比价采购等方式进行,禁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 第十三条 企业要加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合同规定拨付资金,及时掌握投资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完成以
5、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计,并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企业投资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年度财务报告应单独披露有关投资事项。 第十四条 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应按规定取得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公司章程向被投资企业委派股权代表。 第十五条 企业要加强与全资、控股企业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管理,要按合同约定或公司章程取得收益、收回投资,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应报市国资委审核: (一)市属大型企业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中型企业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
6、以上、小型企业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投资; (二)超过净资产30%的投资; (三)资产负债率达到85%以上或连续两年以上亏损企业,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投资; (四)需报请国家、省有关部门核准的投资项目。 企业在上述额度以下的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呈报审核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及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2、项目经济效益前景较好,所需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能够妥善落实; 3、法律手续完备,上报资料真实完整; 4、投资项目内容真实可靠,不存在项目分拆或舞弊行为; 5、各项具体实施措施切实可行; 6、符合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申报审核应
7、提供的材料: 1、投资审核申请报告; 2、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有关咨询评估意见或报告等相关材料; 3、合资、合作方资信情况,合资、合作意向性文件; 4、相关实物、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确认及评估文件; 5、企业近期财务状况的分析(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6、企业投资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7、企业董事会讨论投资项目的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二十条 申报审核程序: 1、企业向市国资委提出申报审核申请。 2、市国资委受理后进入审核程序,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以书面文件形式进行回复。 市国资委审核程序:职能科室受理、初审,委主任办公会讨论,必要时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
8、构或组织专家论证,形成结论性意见,对投资项目进行回复。回复一般分为通过、否决两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市国资委将予以否决: 1、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 2、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 3、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投资项目运营情况,所提交报告须经企业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融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融资管理的范围包括企业通过抵押、质押、发行债券及资本市场融资等方式和渠道筹措资金的经济活动。 第二十四条 企业融资应遵循的原则: 1、提高筹资效果,降低
9、资金成本; 2、认真选择资金来源途径,合理确定资金需要量; 3、保证资金投放需要,适时取得资金支持; 4、合理安排举债经营,维持适当的资产负债比例。 5、应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规模、成本、风险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地控制金融风险。 第二十五条 融资管理权限: 市属大型企业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中型企业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小型企业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融资项目,须报市国资委审核。 企业在上述额度以下的融资项目,应报市国资委备案。凡以房产、土地及主要机器设备为抵押的融资项目,不论额度大小,须报市国资委审核。 第二十六条 企业呈报审核的融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0、: 1、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需求,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融通资金使用项目经济效益有良好预期; 3、融资渠道顺畅,对方单位资质真实可靠,融资成本经过严格测算控制; 4、融资规模适度,措施切实可行; 5、法律手续完备,上报资料真实、完整; 第二十七条 融资申报审核应提供的材料: 1、融资项目审核申请报告; 2、融资项目相关资料; 3、资信证明,融资协议或意向性文件,相关实物(包括无形资产等)评估确认文件; 4、企业讨论融资方案的会议纪要或决议; 5、企业近期财务状况的分析(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有关专家咨询评估意见或报告; 6、企业董
11、事会讨论融资项目的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二十八条 融资申报审核程序: 1、企业向市国资委提出申报审核申请。 2、市国资委受理后进入审核程序,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以书面文件形式进行回复。 市国资委审核程序:职能科室受理、初审,委主任办公会讨论,必要时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论证,形成结论性意见,对投资项目进行回复。回复一般分为通过、否决两种形式。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融资情况和经济效果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企业在投融资过程中因管理不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按本办法履行申报批准及备案程序的,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领导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广元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6号) 温州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责任追究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规程 盐城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