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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有限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公司股东会的议事程序,发挥股东的决策作用,充分保护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公司董事会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一个月之内决定召开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经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可以召开
2、。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规定或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六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
3、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该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享有最多表决权股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八条 董事会作出同意召开股东会决定的,应当在15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 第九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中包括下列内容: (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第十一条 代理人代理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4、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十三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5、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出资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 (1)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2)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3)验证定期会议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6、 (4)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5)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第四章 股东会提案的审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7、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单独或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25%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议案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会以来股东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会做出专项报告,由于特殊原因股东会决议事项不能执行,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提案的表决 第二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出资比
8、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二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所审议的提案可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对所审议的提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章 股东会的决议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9、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二十七条 适用特别决议的事项主要有: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的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公司的解散和注销。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股权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三十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出
10、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 (2)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3)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6)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7)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股东会记录的保管期限为自股东会结束之日起三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的召开、审议、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施行,如有与公司章程冲突之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股东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某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