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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法的分类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普通法和根本法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主体、渊源和调节对象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二、裁决书、调解书的生效时间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三、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
2、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四、民事诉讼的判决和执行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五、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六、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
3、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七、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1)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当事人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除外3)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八、行政诉讼的判决1)人民法院
4、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3)审理上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九、营业税在境内的含义1)提供货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4)所销售或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十、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
5、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为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4)纳税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5)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十一、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不动产(土地)所在地1)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2) 销售、出租不动产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1) 提供应税劳务(
6、建筑业除外)2) 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除外)3) 扣缴义务人应税劳务发生地建筑业机构所在地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二、所得税次数的确定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一次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十三、所得税的所得来源地1)工资、薪
7、金所得,以纳税义务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3)劳动报酬所得,以纳税义务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5)动产转让所得,以实际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6)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8)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十四、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4800元)
8、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4)财产租赁所得,以租赁收入减去准予扣除项目,然后减去修缮费用(每月不大于800元),再减去800或20%后,为应纳税所得额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6)承租收入或承包收入,以全年收入减去必要费用(3500元/月),为应纳税所得额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
9、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十五、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2)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3)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4)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5)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6)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7)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
10、税十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 以出让或者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
11、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七、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3)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4)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5)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十八、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当按扎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十九、纳税人办理哪些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开
12、立银行账户领购发票二十、纳税人办理哪些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1)申请减税、免税、退税2)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延期缴纳税款3)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4)办理停业、歇业二十一、设立税务登记的时间和提供的证件和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二十二、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间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的: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二十三、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
13、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二十四、账簿、凭证设置时间才能够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二十五、领购发票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1)经办人身份证明2)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3)财务印章(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其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二十六、征税行为的范围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
14、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二十七、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范围1) 基本存款账户2) 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3)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4) QFII专用存款账户二十八、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范围1) 一般存款账户2)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3) 其他专用存款账户二十九、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1)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2) 基本建设基金、更新改造基金、整车外形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3)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