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治原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行政法治原则.doc(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论行政法治原则答:1、基本概念 1)法治:法治的基本意思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依法管理国家。2)行政法治:是指政府行政权的获取、组织和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受法律的约束,逾越法律之范围应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法治的核心是控制行政权力。行政法治的形式标准是:第一,一切权力行为必须遵守法律,政府剥夺公民自由和权力时,必须指出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根据;第二,行政行为必须有有正当的法律程序,不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不剥夺相对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第三,应当具备保证司法审查的机构和职业。2、行政法治原则的含义1)从行政权的法治属性看行政法治原则的内涵A、从行政权的法治属性看行政法治原则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必须
2、将行政权力作为一个整体考察其与法治的关系。必须从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监督和责任承担的全过程考察其与法治的关系。必须从行政权力行使的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考察其与法治的关系。行政权力的内容往往是动态的,在每一个环节都会涉及到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的内容,实体和程序规定共同构成了法律对行政权力的规定。B、基于对以上问题的关注分析行政权力的法治属性,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行政权力的从属性。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予,行政机关没有自己固有的权力,这种被授予的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行政权力的从属性是针对行政权力在国家宪政体制中的地位而言的,是对行政权力根本性质的描述。事实上,行政权力在运行过程中体现着优益性
3、,行政权力一经获得便基于自己的价值目标独立的行使和应用。行政权力的有限性。行政权力的有限性来源于其从属性,行政权力的范围局限于法律所赋予的范围,超越这个范围就是违法的。行政权力的有限性表现为行政权力可以涉及的领域的有限、行政权力内容的有限、行政机关可以采用的行政管理措施的有限。“越权无效”原则是各国行政法所普遍接受的一个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对“越权无效”更是做了非常宽泛的解释,使其成为这些国家司法审查的主要标准。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表现是行政行为必须接受司法审查。行政行为必须接受司法审查,是由行政权力的从属、有限性和单方、主动性的矛盾决定的,由于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4、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平等的,而这种不平等又是保证公益目标实现和行政效率所必须的,所以,无法象私法领域一样通过当事人的自治来实现社会秩序,只有在权力与权力的相互制约和监督中才能保证行政权力始终符合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界定了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在行政管理领域的界限、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的界限,通过司法审查,司法机关可以实现对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审查。2)行政法治原则的外延。A、行政实体法治授权与限权相统一的原则。行政权力来自于法律的授予,授权本身就意味着一种限权,因为权力只能在授予的范围内行使,超过这个范围的权力是不存在的。但是,权力本身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法律在授权的时候往往只是抽象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对于某
5、事项享有某项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权力的边界往往是不明确的。更重要的是,权力自身往往有扩张的天性,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权力往往会自行扩张到法律所赋予的范围以外。所以,在授权的同时必须限权,即明确规定行政权力授予的目的、行政权力行使的原则、行政权力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等等。授权与限权都是对于行政权力法治的要求。依据法定权限原则。行政主体只能对法定的事项,运用法律授予的权力、采取法律认可的措施,来实现管理的目的。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是违法的,必须撤消或者归于无效。行政权力归根到底是一种执行权力,是对法律授予的管理能力加以运用的权力。行政主体不能自己创造权力类型,不能超越自己可以处分的权利范围对社会权
6、利进行干预。无审查无行政原则。任何行政权力、行政措施都必须接受审查,不能允许无审查的行政权力存在。由于行政权力的强大和主动,管理相对方如果不能需求对行政权力的审查就等于承认行政权力可以任意越界。当然,由于行政权力形式的多样性、各国宪政体制的差异,审查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司法审查是其中最有效的一种形式,它具有当事人启动程序、在各案中结合具体公民权利进行审查以及独立性、公正性等特点。在我国这种审查还包括立法机关(权力机关)的审查和行政机关内部的审查。但是不管形式如何,都是无审查则无行政的。 B、行政程序法治行政程序法治是说行政行为不仅在实体上必须符合法律权限、目的,而且在其程序上必须具有正当性。行
7、政程序法治的意义不仅仅包括行政行为必须基于完整、合法的程序而做出,而且要求每一个程序步骤都具有法律的意义,这种意义包括:没有经过这个步骤的行为是违法的;每一个步骤都要和最后的实体结论有必然的、实质的联系,不能抛开程序得出结论或者把程序当形式,实体的结论还是脱离程序。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有案卷制度,就是要求行政实体结论的做出只能依据行政程序中形成的案卷材料做出,案卷材料中没有记载的不能作为最后行政实体结论考虑的因素,即使它是确实存在的,而案卷中有记载的就必须在最后的实体处理中体现或者做出交代。“案卷表面错误”是行政行为越权的一种重要形式。这样规定的实质就是体现程序的独立价值,体现程序对于实体的实实
8、在在的法律价值。3、我国的行政法治原则1)依法行政政府应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这是任何时代、任何国度法治原则对政府行为的要求,要求行政活动要有合法性,即使其活动具有正当性令人信服、服从。不得违宪,是合法性的最高要求和核心,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根本特点。依法的“法”,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规章;法规、规章的原则、内容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冲突,应以法律为准。依法的内容包括依法定权限、法定实体规则和法定程序。未遵循法定要求的,均构成对法治原则的违反。依法行政首先是对政府执法行为的要求,同时也是对立法的要求。只有有法可依才谈得上依法行政。立法包括权力机关的立法和行政机关
9、的立法。权力机关的立法主要是制定基准性规范。行政机关的立法主要制定从属性、执行性规范。法治原则要求政府机关加强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使大量的政府行为有章可循,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行为的任意性及其导致的不公正和腐败。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不仅是政府的一项权力,更是政府的职责。2)职权法定职权法定,指政府、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法律保留的一个重要原则。相对于公民权利的法无禁止即自由来说,行政机关不仅在法律禁止的情形下不得为之,在一定的范围内,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形下也不得作为,否则,就是超越职权。职权法定的核心是:行政权力的取得和存在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
10、据的行政权从根本上说是一种非法的权力;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其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法定职权之外的事务由私人通过自治方式解决。职权法定要求行政主体不得越权,如果越权则不具有法律效力。3)控制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在我国,80%以上的法律,90%以上的法规和规章是由行政部门负责执行。法律的稳定性、现实的复杂性、立法者的局限性以及法律条文表述的概括性决定了行政权力中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性。现代法治国家权力的授予与控制总是相伴而行的,控制行政自由
11、裁量权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权力本质具有自我腐蚀和自我扩张的特性,因此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就成为权力健康运行的一条规律。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权力的一种,同样必须加以控制。4)权责一致作为一个法治政府,应该带头守法,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其行为违法越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则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其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则应依法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对其违法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是区别法治政府和专制政府的一个重要标志。人治政府自身不受法律约束,用法治理老百姓,本身不守法,违法侵权不赔偿,不承担法律责任。法治政府则应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因此,作为人民的政府,必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切实负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