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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为深入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以下简称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15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的通知(教基20036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对学生评价的要求,实行多元化评价、突出过程性评价、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评价要充分发挥优化教育实践的功能,帮助教师不断更新教育观念
2、、转变教学方式;促进学校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逐步建立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需要的教学管理制度;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和教育质量观,营造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氛围。评价要遵循导向性、公平性、发展性和可操作性原则。二、评价的内容和标准(一)评价内容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通知中的有关要求为基本依据,从公民道德素养、交流与合作、学习态度与能力、实践与创新、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价。评价指标分为基础性发展目标、要素、主要行为表现等三级,具体内容见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细目表(以下简称细目表)。(二)评价标准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包括两个部分:综合性评语和
3、评定等级。综合性评语主要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整体评价,重点突出学生的特点和潜质。评定等级指每个基础性发展目标的评定结果以等级方式呈现,其中“公民道德素养”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他五个方面均分为A、B、C、D四个等级。1、公民道德素养方面。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合格。 达到合格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优秀。(1)获校级以上(含校级,以下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荣誉;(2)在关心集体、保护环境、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得到校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不合格。(1)严重违反校纪、受到学校处分且无悔改表现者;(2)触犯法律法
4、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理者。2、交流与合作方面。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1)在学校组织或认可的集体活动中起主要组织作用;(2)积极参与学校组织或认可的辩论、演讲等活动并有突出表现;(3)学校组织或认可的活动中有与他人合作的突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D。(1)长期不参加班级等集体活动;(2)经常与他人发生冲突。3、学习态度与能力方面。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1)在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等领域所有模块考试成绩优秀;(2
5、)研究性学习成果显著,在市级以上(含市级,以下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展评中获奖;(3)在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等领域参加省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学科竞赛并获市级三等奖以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D:(1)有经常性旷课、违反课堂纪律、不交作业等行为;(2)未按规定参加研究性学习或研究性学习成绩不合格。4、实践与创新方面。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1)技术领域所有模块考试考查成绩优秀、理化生实验考查成绩优秀;(2)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相关实践、创新类活动中获市级三等奖以上;(3)在市级教
6、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报刊、杂志上发表有关作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D。(1)未按规定参加综合实践活动、技术等领域课程学习或成绩不合格;(2)理化生实验考查成绩不合格。5、运动与健康方面。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1)体育与健康所有模块考查成绩优秀;(2)国家三级及以上运动员;(3)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竞赛活动获单项前六名(含集体比赛前六名的主力队员);(4)在生活、学习中表现出优秀的心理素质,在同学中产生积极影响并得到师生公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D。(1)非身体伤残原因经常不参加“两操”等体育
7、活动;(2)非身体伤残原因达不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C等要求;(3)有吸毒、抽烟、酗酒、上网成瘾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4)心理有严重障碍且多次产生自虐、攻击他人等不良行为。身体伤残学生的评价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必要说明并在实证材料中予以记录。6、审美与表现方面。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1)艺术领域课程所有模块考查成绩优秀;(2)有艺术特长并得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被其认可的专业机构认证;(3)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文艺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并得到奖励。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D。(1)长期拒绝参加学校、班
8、级文艺类活动;(3)经常传看含有色情、暴力等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以上六个方面除“公民道德素养”外,其他五个方面被评为B的学生数必须分别控制在被评学生数的50%。将学生某一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为不合格或D应非常慎重,评为优秀或A要严格对照条件,这两方面的实证材料要经学校审核后填写在学年评价表中。三、评价的组织与实施(一)评价组织1、省教育厅设立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项目组,负责制定、指导实施全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建立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数据中心,管理各地上报的评价数据。2、各市要制定本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实施方案,指导、监督县(区)教育部门、学校认真开展评价工作
9、,审核、上报评价数据。3、各校要制定本校综合素质工作的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具体评价工作,监督评价过程,处理评价咨询、投诉、复议等事宜,审核、上报评价数据。各班级要成立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的评价小组具体负责班级评价工作。评价小组的人数以5-7人为宜,其教师成员必须是任课教师(授课的时间不能少于1年),对学生应有充分了解,同时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诚信意识。小组成员名单要在评价工作正式开展前一周向被评班级所有学生公布,如果超过1/3的学生不同意某成员,则需要做相应调整。(二)评价主体各地应遵循评价主体的多元化原则,评价中要将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小组或全班评价)、教师评价等结合起来。
10、建议学生自评权重为10%、学生互评权重为40%、教师评价权重为50%。(三)评价依据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以学生主要行为表现的实证材料为依据。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运用好以下实证材料:1、班级日志等日常记录的统计资料;2、关键性作业、作品; 3、各类课程学习的阶段性或终结性考试或考查成绩;4、综合实践活动(包括社区服务)的有关记录和证明;5、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表彰、获奖证明;6、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特长鉴定、医学检查等证明;7、关键性评语;8、自我描述。实证材料的提供务必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学校积累、整理实证材料。学校要按照全省统一的格式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手册,
11、及时、准确地学生成长过程,收集、整理实证材料。要在日常教育过程中合理划分有关部门、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干部、学生本人等在收集、整理实证材料方面的职责,将该项工作常规化。(四)评价过程班级开展评价的基本程序是组织培训学生展示实证材料、自我陈述学生自评学生互评教师评价合成评价等级数据填写综合性评语。其中学生互评、教师评价在基础性发展目标上进行,学生自评在要素上进行。评价时应注意对实证资料的分析与概括,避免以偏概全。评价时,如果评价小组成员之间存在重大分歧,应提交学校进行审定。综合性评语由班主任收集各方评价结果、与相关教师(不少于三人)共同研究写出。(五)评价管理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要贯穿学生整个普通
12、高中阶段。从学生入学起,学校每学年都要利用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软件开展评价工作,为每个学生填报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年综合素质评价表,经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到省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数据中心(具体上报办法另行通知)。学生高三毕业时,省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数据中心对学生三个学年的评价数据进行合成,其中基础性发展目标等级按高一占30%、高二占30%、高三占40%的比例合成,相关实证材料直接汇总,最终形成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总评表并下发给学校确认。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记录要纳入学籍档案。由已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省(市、自治区)转入的学生,必须提供综合素质评价证明材料,学校应根据
13、两省评价内容和标准的差异对转入学生的评定结果进行适当转换。由尚未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外省(市、自治区)转入的学生,必须提供六个方面的实证材料,学校应根据评价内容和标准对其进行综合素质评定。学生转到外省(市、自治区)就读时,应将综合素质评定记录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出。休学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相应顺延。四、评价结果的使用(一)用于指导日常教育实践各校要高度重视整理、分析各阶段评价的信息,及时、恰当地向学生、教师反馈,引导学生体验成功、正视不足,明确努力方向;指导教师反思教育行为,深入了解学生的优势和不足,及时给予有针对性的指导,更好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二)用于教育质量监控各地要定期整理、分析评价信
14、息,诊断学生发展、教师教学和学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要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教师、学校评价结合起来,多渠道发挥它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导向作用。(三)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的基本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普通高中毕业标准的基本依据之一,凡有任何一项基础性发展目标三年总评为不合格或D者,均不能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四)作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依据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总评表将纳入招生档案,作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依据之一(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五、制度保障为确保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能公开、公正、公平、科学地进行,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普通高
15、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培训制度、公示制度和抽测制度。(一)培训制度各地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每位参与综合素质评价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培训,提高有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评价能力,使其明确评价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和要求,以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的科学、公平、公正。(二)公示制度各市要公示本市的实施方案。各学校要公示实施细则。评价完成后,评价的结果应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如有异议,学校要进行解释、处理。公民道德素养方面评为优秀或有其他基础性发展目标评定等级为A的学生,其名单要在全校张榜公示一周,接受学生的质询并给予答复。建议不要将所有学生的评价结果公示或对外公布。(三)抽测制度省教育厅不定期组织对有基础性发展目标被评为A的学生进行抽测,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取消其相应等级,并将该生及其学校的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同时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抽测工作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