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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广州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广州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下同)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我市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参照国家及广东省中医药局有关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中医药科技项目是指依据广州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际,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开展的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中医药科学研究应当注重运用传统方法和现代方法开展中医药临床研究和基础研究,运用中医药理论和现代科学技术开展
2、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防治研究;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既要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又要积极引进和利用现代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方法,采用多学科研究的手段,将临床研究和基础研究、中药研究有机结合起来,揭示中医药防治疾病的机理,从中发现新的现象,揭示新的规律,为人类防治疾病提供新的思路、理论和方法,促进人类医学的进步和中医药现代化进程。 第四条 广州市中医药科技项目以应用研究为主,兼顾应用基础研究。研究选题必须紧密联系临床实践。 1 中医临床研究应坚持以中医理论为指导,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采用中医传统的研究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方法,通过多学科的合作,不断提高中医药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疑
3、难危重病的能力,发展中医药理论,为人类的健康事业服务。同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快中药剂型的研究和改革。 第五条 广州市中医药科技项目设重大项目和一般引导项目。 重大项目:针对严重危害广州地区人民群众健康的重大疾病,组织力量进行联合攻关。以中医药防治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糖尿病、病毒性肝炎、艾滋病以及其他中医药诊治有相对优势的疾病作为切入点,揭示疾病发生、发展、演变及转归的特点,总结其辨证论治规律,完善防治方案和方法,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价体系。重大项目每2年评审1次,研究周期为35年。 一般引导项目:根据中医药研究的现状及其优势,结合医学发展前景及社会对中医药的需求,旨在提高中医药防治常见病、多
4、发病、疑难危重症的临床疗效,探索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一般引导项目每年资助100项左右,每项资助1万元,同时设立部分立项非资助项目,厂矿企业医疗机构和社会医疗机构的项目均为立项非资助项目。一般引导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 第六条 重大项目的资助经费按年度进展划拨,一般引导项 2 目的资助经费一次性划拨,项目所在单位必须配套不低于1:1比例的经费。 立项非资助的经费由申请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七条 广州市中医药科技项目受理对象为广州市、区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八条 项目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广州市中医药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重大项目牵头
5、单位必须为广州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所属专业具有扎实的医疗、科研和人才培养条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一般引导项目的申请者应为广州市、区属各级各类医疗、科研单位的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科研人员或其它学科人员,具备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工作的条件与基础。 项目负责人应是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具备良好的科研道德修养、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重大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一般引导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不具备中级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者须由两位高级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课题组成员不能作为推荐专家。 课题组成员年龄、知识结构、职能分工合理。每项课题不能由一人单独承担;每项课
6、题只能有一名项目负责人,该负 3 责人只能申报1项课题,且最多只能负责2项课题的研究工作(包括已列入计划的课题);课题参加人员不得同时参加3项以上课题的研究。 第九条 中医药科技项目应当针对中医药发展的理论和关键技术问题开展研究,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研究目标明确,以探索和形成中医药应用的新诊疗技术和方法、新设备、新工艺为主要研究内容;中医药基础研究类课题应当以探索和形成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为主要研究内容; 立题依据充分,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先进、科学、可行,其中中医药基础研究类课题应当设立研究工作假说; 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 预期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明确; 研究经费预算合理; 第
7、十条 除市中医中药研究所外,原则上不受理其他单位的基础研究和中药药理研究;不受理纯西医的研究;不受理已获得国家、省、市有关科技管理部门立项的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程序: 广州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的申请每年受理一次。项目申请应按指定的时间申报,在非指定时间不受理申报。 项目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1.广州市卫生局中医科研课题申请书一式5份; 4 2.录入有关内容的电脑3寸软盘1份; 3.科技查新报告一式5份,其中一份原件,科技查新报告当年有效; 4.使用实验动物的,需出具医学实验动物合格证; 5.多个单位联合申报项目,应提供相应的合作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技术合作方式、产权归属
8、、投入比例、收益分配等(其中一份原件); 6.申报重大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经费预算各一式5份; 7.其它相关材料。 项目名称应确切反映研究内容和范围,最多不超过25个汉字(包括标点符号)。 项目申报单位将全套材料报上级主管单位,由主管单位统一上报:广州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广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由各单位统一报送;区(县级市)医疗卫生机构、厂矿企业医疗机构、社会医疗机构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卫生局统一报送。 各单位必须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内部评审,各主管单位认真组织筛选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申报的项目、加具意见并盖章,于项目指定受理时间内,集中送至广州市卫生技术鉴定和评估中心。不受理个人和非
9、主管单位的直接申报。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5 第十二条 广州市卫生局委托广州市卫生技术鉴定与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时遵循以下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地提出意见; 坚持保密原则,妥善保存相关材料,不复制、不扩散相关内容; 坚持回避原则,在涉及自身或所在单位利益时,必须主动向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坚持廉洁原则,不接触、不收取、不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物品和活动。 第十四条 广州市卫生局本着“依靠专家、综合评价、公正合理、择优立项”的原则,对专家组的意见进行审定并批准项目立项。立项管理的项目由广州市卫生局以文件形式下发,并将申请书返回主管部
10、门和申请单位各一份。 第十五条 广州市卫生局从立项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广东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经批准立项的重大项目,由广州市卫生局与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单位签订广州市中医药科技项目合同书一式三份,市卫生局、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各持一份。一般引 6 导项目的申请书立项后视为任务书,与项目合同书具有同样的效力。 第十七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建立专项技术档案资料,并按照申请书的各项指标及进度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申请书内容、延长研究周期、中止研究或撤销项目时,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立项管理的项目必须认真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每年度应提交年度报告(技术报告与财务报
11、告);项目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写成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广州市卫生局中医处。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广州市卫生局按照合同书的内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评估与考核。对执行情况好的项目按计划后续拨款;对执行情况不好的项目,暂缓拨款,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予以撤消立项;对因客观原因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予以中止研究,中止研究的项目研究单位要说明中止研究的原因。 第二十条 对不按原计划结题或立项后半年内不开展工作的,终止该课题的研究及撤消该项目立项,2年内不受理该申请单位的中医药科技项目申请。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实行项
12、目预算制。项目负责人必须 7 根据项目实施过程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实际情况,在项目申请时提交制定项目经费预算。项目预算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修改,如确需修改,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负责人提出的意见组织专家评估,报广州市卫生局批准后执行新的预算方案。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使用必须专款专用,在财务制度范围内,给予课题负责人科研经费支配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克扣、截留。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和学术刊物订阅费,研究成果评审鉴定费、科研咨询费、交通费等,但不包括国际合作交流费; 实验材料
13、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的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养殖、种植费,标本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等; 科研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试验工作的费用; 劳务费: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外聘相关研究人员的劳务费用,重大项目的劳务费不得超过市卫生局资助经费的 8 10%,一般引导项目的劳务费不得超过市卫生局资助经费的15%;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应当加强课题经费的监督管理;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科研经费专项管理制度,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课题负责人要在课题承担单位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
14、监督下,按计划自主支配和使用课题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课题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做出经费决算,交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审查。重大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广州市卫生局中医处。 第二十六条 撤销和中止的课题,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帐目,上报经费决算和审计报告,退回剩余经费。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与管理。资助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项目所在单位。项目资产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项目
15、结题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进行科研工作总结、发表论文专著、成果鉴定、成果申报时须注明“广州市中医药科技项目”字样,否则不作为该项目的结题或鉴定的有效文件。 9 第三十条 科研课题研究结束时,要认真总结,进行经费决算,填报结题报告书,两个月内报广州市卫生局中医处。提交的材料(一式3份)包括: 广州市卫生局中医科研课题申请书; 广州市卫生局中医科研课题结题报告书; 技术总结; 证明材料:有关学术论文、专著首页、专利证书复印件、推广应用证明等。 第三十一条 广州市卫生局委托广州市卫生技术鉴定与评估中心每年对已完成的中医药科技项目统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课题准予结题;未通过验收的课题,课题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请广州市中医药科技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9日印发的广州市中医科研计划课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卫生局中医处负责解释。 广州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济宁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中医药科技查新 中医药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管理办法 江苏省中医药科技项目实施方案 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 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