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执法人员岗位责任追究制度(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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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行风建设,依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我局建议建立各职能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 (二)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确; (四) 符合法定程序; (五) 使用规范的征收票据、使用执法文书规范 , 书写清楚; (六) 执行规费征收标准准确,使用自由裁量权适当; (七)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行政执

2、法业务; (八) 执法时二人以上,证件齐全、仪容整洁、举止文明; (九) 自觉遵守戒酒令、首问负责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杜绝公路、河道“三乱”责任状等相关规定; (十)自觉接受人大、政府、纪检、新闻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当事人一定的经济处罚: (三)交通行政处罚(理)文书填写字迹不工整,辩认困难的,每份罚款 10 元。 (四)交通行政处罚(理)文书项目填写不齐全的,每漏一项罚款 5 元。 (五)交通行政案件处罚时,违反市局编发的交通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使用文书不齐全的,每件罚款 50 元。 (六)实施交通行政处罚,使用自由裁量权畸轻畸重,显

3、失公正的,每件处罚 100 元。 (七)上班期间,执法单位机关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着交通服;上岗执勤人员不按规定着交通服,执法时不亮证、不敬礼,不使用文明用语,每发现一起罚款 10 元。 (八)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客、货运车辆及线路、证件发放等没有台帐的,每件罚单位领导 100 元,台帐不整洁,项目漏填漏记的每项罚经办人 10 元。 (九)交通执法人员驾驶公务车,违反规定乱停乱放,每发生一起罚款 50 元。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经查实的,给予待岗处理。 (三)实施行政处罚时因认定事实,适应法规,使用程序不当,引起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五)执法过程中违反戒酒令的; (六

4、)连续旷工达3日,月累计旷工达 5 日的; (七) 违规执法被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或被新闻单位曝光的; (八)违规上路、上航实施检查的; (九) 违反规定追被查车辆发生事故的; (十) 无证驾驶公务车发生事故的 (十一)执法粗暴、刁难执法相对人的; (十四)交通执法人员驾驶公务车,违反规定乱停乱放被纪检等部门曝光的;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 违反规定参与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非法活动的; (二) 非执行公务时发生的较大的违法行为的; (三) 贪污或挪用票款的; (四) 发生其他较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 行风督查人员应该恪尽职守,保证各级

5、有关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违反下列规定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着装实施督察的,每次处以 50 元罚款。 (二)督察中发现问题不查纠、不处理、不记录的,每起处以 50 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三)在接待群众举报时态度不好,记录不细,不及时上报的,责成检讨并通报批评。 (四)在督察中徇私情,对交通执法人员违纪行为,该查不查,该纠不纠的,给予待岗处理。 (五) 利用职务之便打击报复他人的,经查实调离执法队伍。 第七条 受委托执法的公路、航道、运管部门,其执法权限,必须严格限制在委托范围内进行。其执法行为应该是: (二)各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都必须按规定向局法规股报备,愈

6、期不报的,每份处以 50 元罚款。 (三)严格遵守执法文书请领和核销制度,各受委托单位使用的执法文书,必须逐份核销,执法文书丢失的,每份处以经办人 50 元罚款。使用证据保存清单等为运输业户出具假证据的,一经查实,给予当事人待岗处理,并处以单位 1000 元罚款。 (四)受委托执法单位在收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管理新出台的文件后,应及时向局报告,否则不得以沙洋县交通局名义组织实施。 第八条 交通各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累计次数达 5 次的,给予单位领导 100 元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累计次数达 10 次以上的,责令单位领导离职反省三个月,离职期间,按待岗处理。 第九条 各执法单位对

7、所属执法人员实行定期聘用制,每半年聘用一次,凡未被聘用人员作为待岗处理,连续 2 次未被聘用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档次,影响一次工资调整,连续 2 年年度考核被定为不合格档次,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受到待岗处理后的待遇及重新上岗条件。 (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被确定待岗后,由局统一组织政治,业务学习。对待岗人员的统一管理考核,由局办公室负责。 (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待岗期限为 3 个月。 (三)待岗期满后须经过考试和考核,合格者发给重新上岗资格证书,凭重新上岗资格证书实行双向选择重新上岗。 (四)待岗期间,每月发给生活费 500 元,重新上岗后扣发工资不补。 (五)连续二次受到待岗处理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经济处罚,由局纪委、局法规股、各执法单位共同实施,其罚款票据由局财务股统一发放,此罚款收据不准报销,执罚单位定期将所罚款项上交财务股。 第十二条 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违规违纪行为,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劳动法,参照公务员管理暂行规定等给予党政纪处理。本规定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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