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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 言本标准由安徽省畜牧兽医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规模猪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综合防控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规模猪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综合防控中环境控制、管理措施、免疫接种、疫病监测、消毒措施、动物福利、废弃物处理、疫情报告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规模猪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预防和控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2、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T 18935-200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诊断技术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农业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3 环境控制3.1 猪场应距离居民区1000 m以上,距离其它饲养场1500 m以上,距离屠宰厂2000 m以上。3.2 猪场应有围墙或防疫沟,围墙外建立绿化隔离带,场门口设警示标志。3.3 场内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在生产区的下风向建隔离区,猪舍间距不少于7 m。3.4 净道与污道分开,互不交叉。3.5 具有完善的采光、通风、保温、隔热、防蚊
3、蝇、防鼠和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3.6 猪场的展示厅和装猪台应设在生产区边,有专用出口。4 管理措施4.1 制定并严格执行人员管理、饲养管理、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4.2 对所有猪只建立防疫档案等。4.3 建立完整的投入品使用记录、免疫记录、疫病诊疗和用药记录,并能整理归档。4.4 场外人员及车辆不得随意进入生产区。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须严格消毒,更衣换鞋。4.5 场区内不应饲养其它易感动物,不应开展对外诊疗和配种工作,不应带入可能染疫的其它畜产品。4.6 猪场应有专业兽医人员。4.7 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每圈(舍)实行全进全出制度,出栏后,猪舍要严格进行清扫、冲洗和消毒,并空圈14天后
4、方可再用。4.8 必须从外场引进种猪时,要确认产地为非疫区。引进后隔离饲养14天,进行观察、检疫、监测、免疫,确认为健康后方可并群饲养。4.9投入品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 免疫接种5.1 对种猪场、规模化养猪场、养猪小区、历史疫区所在乡镇、与外省市接壤乡镇及其他高风险区域的所有生猪和新引进生猪,全部采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进行免疫。规模猪场应根据本场特点和当地情况以及疫苗种类,制定免疫程序,实行程序化免疫。5.2疫苗的用法与用量:耳后部肌肉注射。3周龄及以上仔猪,每头2mL,首免后21-28日加强免疫一次;成年猪每头4mL;后备母猪每隔6个月接种一次,配种前2个月再接种一次,每头4mL;
5、种公猪,每隔6个月接种一次,每次4mL。5.3在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的同时,也要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推荐免疫程序:5.3.1仔猪(商品猪) a) 1日龄时,在仔猪哺乳前2小时注射猪瘟弱毒疫苗(在母猪带毒严重的猪场实施);b) 达到7日龄时,根据本地疫病流行情况可选择进行免疫注射喘气病灭活苗/弱毒苗;c) 达到10日龄时,注射猪伪狂犬病基因缺失弱毒疫苗;d) 达到20日龄时,注射猪瘟弱毒疫苗;e) 达到21日龄时,根据本地疫病流行情况可选择进行免疫注射猪喘气病灭活疫苗;f) 达到23日龄时,注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g) 达到2425日龄时,根据本地疫病流行情况可选择进行免疫注射猪传染性
6、胸膜肺炎灭活疫苗、链球菌型灭活疫苗;h) 达到28-35日龄时,注射口蹄疫灭活疫苗,根据本地疫病流行情况可选择进行免疫注射猪丹毒疫苗、猪肺疫疫苗或猪丹毒-猪肺疫二联苗、仔猪副伤寒弱毒疫苗;i)达到55日龄时,注射猪伪狂犬基因缺失弱毒疫苗;j) 达到60日龄时,注射口蹄疫灭活疫苗、猪瘟弱毒疫苗;k) 达到70日龄时,注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根据本地疫病流行情况可选择进行免疫注射猪丹毒疫苗、猪肺疫疫苗或猪丹毒-猪肺疫二联苗。5.3.2种母猪 a) 种母猪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 b) 每隔46个月,注射口蹄疫灭活疫苗一次; c) 初产母猪配种前,注射猪瘟弱毒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7、、猪细小病毒灭活疫苗(后备公猪不免)、猪伪狂犬基因缺失弱毒疫苗; d) 经产母猪配种前配种前,注射猪瘟弱毒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e) 产前46周,注射猪伪狂犬基因缺失弱毒疫苗,根据本地疫病流行情况可选择进行免疫大肠杆菌双价基因工程苗、猪传染性胃肠炎、流行性腹泻二联苗; f) 每年3-5月份时,乙型脑炎流行或受威胁地区,注射乙型脑炎疫苗,间隔一个月再加强免疫一次。5.3.3种公猪a) 种公猪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 b) 每隔46个月,注射口蹄疫灭活疫苗一次; c) 每隔6个月时,注射猪瘟弱毒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猪伪狂犬基因缺失弱毒疫苗; d)每年3-5月份时,乙型脑
8、炎流行或受威胁地区,注射乙型脑炎疫苗,间隔一个月再加强免疫一次。6 疫病监测6.1免疫效果监测6.1.1监测的时间、频率和比例免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后21天采集样品检测一次,以后每月检测一次;对新购进的猪在并圈前,全部进行一次检测。每次采样比例1%5%,不得少于15头份,每份血液样品量为5ml。6.1.2检测方法按农业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执行。6.1.3免疫效果评价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80时为群体免疫合格。6.2病原学监测6.2.1监测的时间和频率整个猪场每季度采样检测1次。6.2.2采样要求采集猪的。或血液样品,至少15头份。6.2.3检测方法按GB/T。执行。6.2.4检测结果处
9、理6.2.4.1病原学检测出现阳性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6.2.4.2结合相关信息对每次监测结果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预报。7 消毒措施7.1消毒药品7.1.1宜选用碱类或酸类等消毒药品,按说明书的用法用量使用。7.1.2消毒药品应交替使用,但更换频率不宜太高,应避免相互间产生化学反应,影响消毒效果。7.2常用消毒设施7.2.1消毒池猪场门口及生活区到生产区的门口要设与大门等宽,长2.5m,深0.2m的消毒池,内置消毒液;猪舍门口要设宽1m,长0.5m,深0.2m的消毒池,内置消毒液。7.2.2消毒室猪场门口及生产区的门口要设消毒室,内设紫外线灯、更衣间、淋浴间等。7.3消毒
10、范围场区环境,猪舍地面及内外墙壁,饲养、饮水等用具,运输车辆,以及其它一切可能被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设备。7.4消毒前的准备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防碍消毒作用的有机物;备置喷雾器或火焰喷射枪或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液容器等。7.5消毒方法对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喷洒、薰蒸等方式消毒;猪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饲养管理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液洗手等方法消毒;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或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办公室、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及猪舍带畜消毒,可采用低毒、无刺激的消毒药品喷雾消毒。7.6日常消毒频率
11、办公场地每月消毒12次,生产场地每周消毒1次,猪舍每周消毒2次。8 动物福利8.1应为猪只保持一个干燥、卫生、宽敞、舒适的圈舍环境。8.2日粮应具有足够的营养成分,且做到营养平衡。不使用发霉变质的饲草饲料。8.3 每日提供足够的、温度适中的清洁饮水,水质应符合NY 50272001标准要求。8.4 猪群应保持合理的饲养密度,做到科学的饲养管理。9 废弃物处理9.1猪场的污染饲料、垫料、粪便等,按GB7959的要求,采取堆积发酵方式处理。9.2污水采取分级沉淀池方式处理或使用沼气等处理方法。9.3患传染病死亡的猪只,按GB16548的规定处理。9.4非传染病死亡的猪只,要在无害化处理区进行深埋,
12、坑的深度不应少于2m,盖土厚度不应少于1.5m。10 诊断指标10.1临床指标体温明显升高,可达41以上;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等呼吸道症状;部分猪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神经症状;仔猪发病率可达100、死亡率可达50以上,母猪流产率可达30以上,成年猪也可发病死亡。10.2病理指标可见脾脏边缘或表面出现梗死灶,显微镜下见出血性梗死;肾脏呈土黄色,表面可见针尖至小米粒大出血点斑,皮下、扁桃体、心脏、膀胱、肝脏和肠道均可见出血点和出血斑。显微镜下见肾间质性炎,心脏、肝脏和膀胱出血性、渗出性炎等病变;部分病例可见胃肠道出血、溃疡、坏死。11疫情报告11.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出现急性
13、发病死亡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疫控机构报告。11.2当地动物疫控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临床怀疑疫情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符合2.2.1规定的,判定为疑似疫情。仔猪出现大量死亡情况时,要立刻向当地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控中心或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11异地引猪检疫市内跨区县引进种猪时,应严格执行异地引种审批制度,调出前14-21天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并在检疫证明后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记录(当地兽医站加盖公章)。从市外引种,要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原检测报告作为必备引种申报依据。异地引进种猪和商品猪后,须强制实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并隔离观察30天。隔离期满,经抽样作病原学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对调入异地饲养的商品猪,须隔离观察30天和强制实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并经抽样监测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12监督管理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加强对过境生猪监督检查,对异地引进种猪的,严格查验引种审批手续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记录。对无引种审批手续或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记录的,禁止进入市(县)境内。强化对生猪饲养、屠宰、销售及生猪产品生产、加工、储藏、销售等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严厉查处生产、加工、运输、储藏、销售病害生猪及其产品的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