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通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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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责任制通防科(队)科长(队长)通防科(队)科长(队长)是煤矿通防一线安全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是煤矿通防一线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通防科(队)科长(队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 负责煤矿一线“一通三防”等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第2条 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本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第3条 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4条 按时组织科室(区队)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

2、第5条 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续审查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第6条 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要求。第7条 在参与审查的煤矿有关具体安全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第8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开展“一通三防”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第9条 每日对报送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防报表进行审阅、把关。第10条 监督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第11条 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第12条 负责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第13条 经常深入现场,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

3、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第14条 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及时进行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第15条 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第16条 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执行。第17条 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第18条 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检查和标校。第19条 组织拟定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第20条 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

4、测瓦斯的及时、准确。第21条 负责煤矿通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第22条 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查,保证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第2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2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2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防科(队)科长(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按前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队)

5、科长(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7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直至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28条 对煤矿生产一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9条 煤矿企业在“一通三防”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6、通防科(队)科长(队长)应负主要责任。第30条 在煤矿有关“一通三防”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科(队)科长(队长)应负直接责任。第31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通防科(队)科长(队长)应负直接责任。第32条 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不能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通防科(队)科长(队长)应负直接责任。第33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通防科(队)科长(队长)应负直接责任。第34条 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科(队)科长(队长)

7、应负直接责任。第35条 未及时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科(队)科长(队长)应负直接责任。第36条 未按规定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及时组织人员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的,通防科(队)科长(队长)应负直接责任。第37条 预防瓦斯积聚措施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的,通防科(队)科长(队长)应负直接责任。第38条 不及时、按计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工作,通防科(队)科长(队长)应负直接责任。第3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队)科长(队长)应负直接责任。第40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

8、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队)科长(队长)应负直接责任。第41条 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监控系统(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未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的,通防科(队)科长(队长)应负直接责任。第42条 未对自救器进行有效检查,致使其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的,通防科(队)科长(队长)应负重要责任。第4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科(队)科长(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科(队)科长(队长)应负直接责任。第4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责,通防科(队)科长(队长)应负直接责任。第4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

9、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通防科(队)副科长(副队长)通防科(队)副科长(副队长)应积极协助通防科(队)科长(队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干工作,对分工范围的工作负责。通防科(队)副科长(副队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46条 组织进行通防管理、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47条 科长(队长)未在岗时,通防科(队)副科长(副队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队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第48条 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响应的工作。第4

10、9条 按照分工随时检查煤矿井下“一通三防”设施情况,及时进行维护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50条 按照分工完成风量测定、气体浓度测定、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51条 按照分工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要求。第52条 及时向科长(队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第53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5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防科(队)副科长(副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

11、施的;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按前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5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队)科长(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56条 对本科承担的 “一通三防” 管理测量等工作按照分工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第57条 在煤矿有关“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科(队)副科长(副队长)应负重要责任。第58条 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督促进行“一通三防”等检查,通防科(队)副科长(副

12、队长)应负直接责任。第5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队)副科长(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第60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队)副科长(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第61条 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监控系统(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未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的,通防科(队)科长(队长)应负直接责任。第6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通防科(队)主任工程师通防科(队)主任工程师是通防科技术管理的

13、第一负责人,在通防科(队)科长(队长)的领导先全面负责通防科(队)技术管理工作,开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等工作。通防科(队)主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63条 保证通防科(队)在进行“一通三防”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64条 组织编制矿井通防科(队)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通防工作正常进行。第65条 负责编制“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第66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第67条 协助总工程师、通防科(队)科长(队长)搞好重

14、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第68条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防科(队)科长(队长)提出具体意见。第69条 编制和组织(参与)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第70条 负责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第7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7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防科(队)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

15、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按前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7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队)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74条 在编制的“一通三防”专向设计、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通防科(队)主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第75条 编制的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通防科(队)主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第76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

16、治理未进行监督的,通防科(队)主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第77条 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防科(队)科长(队长)提出具体意见的,通防科(队)主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第7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队)主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第79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队)主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第80条 通防科(队)主任工程师对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第81条 在通防科(队)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科(队)主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第82条 未按规定及时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通防科(队)主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第8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科(队)科长(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科(队)科长(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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