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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兰铁路客运专线甘肃段项目经理部第一工程队火工品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签发: 中铁二十局集团宝兰客专甘肃段项目经理部第一工程队二零一四年四月火工品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为了更好的做好爆炸物品的管理,必须认真贯彻“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企业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法。第二章 第一工程队职责 第一条 根据施工
2、任务按规定上报火工品的数量、规格等,并办理相关领用、保管、退还手续等。 第二条 加强本队爆破作业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严格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大家的行为,确保火工品管理安全。 第三条 施工队要设立安全的临时存放点,火工品运送至现场后,进行妥善管理,确保火工品使用、保管、领退手续规范。 第四条 工程队队长为本队火工品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对本队安全管理负总责。 第五条 爆破员和安全员为现场第二责任人,负责现场火工品的使用及爆破安全。第三章 爆破员职责 第六条 熟记爆破器材的名称、性能、特点并熟悉地操作使用。 第七条 认真根据现场需要提出当日火工品计划,凭现场负责人的批条所领取的当日爆破器材,必
3、须立即装填完毕,不准中途停搁、不准他人代管。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在装药完毕,凭现场负责人和安全员在退料单上签字将剩余的爆破物品退回保管员。 第八条 严格按照火工品的安全技术操作规定作业,按图纸实施爆破施工。 第九条 一切行动听从指挥,没有爆破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和信号,不准私自装药,私自起爆。 第十条 装炮员精力集中、细心、认真、负责的检查和装置爆破器材,制作炮头和装药的过程中严禁吸烟,用火,碰击,摩擦,不准将火柴,打火器材带入装药地点。 第十一条 起爆时认真听、看、记清自己所装炮眼的爆炸情况并做好记录,已便于安全排查。 第十二条 及时处理哑炮,残炮。 第十三条 爆破后要将消耗和剩余的火工品认真进行
4、核对,做好当日爆炸物品作业记录及时向现场负责人汇报,并做好次日使用火工品申请使用计划。第四章 火工品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报批领用 在每次爆破前一天,爆破员经认真计算后填写当日火工品申请计划表(见附表一),由工程队技术主管及安全员审核后分别签字,交由工程队材料员上报项目分部安质部、物资设备部审核无误,报分部分管领导审批。申请计划表一式四份,审批后工程队一份,项目物资设备部、押运员、炸药库各存一份。物资设备部统计次日火工品用量及使用计划,将各队申请计划表发押运员,由押运员持使用计划及各队申请表到火工品库统一领取并配送各队交给各队。 第十五条 严格发放火工品库保管员在接到工程队火工品使用计划表后,要
5、详细核对批准领用的火工品名称、规格、数量、签发人员签字,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火工品领用手续。 第十六条 火工品运输 1、运输过程中必须携带爆破物品运输许可证。 2、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该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3、爆破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车厢内不准载人。 4、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在排气管口设置防火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炸药和雷管应分别在两辆车内运送,两车间距大于50m,并派专人护送;雷管装载量不准超过车辆额定载重的三分之二,其他爆炸物品的装载量,不准超过车辆的额定重量。 5、运输车辆要保持车速,严禁超
6、速驾驶。 6、按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密集处,不得在许可意外的地方经停。 7、在爆破器材的运输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对雷雨天气的防范。雷雨将临时,立即停止所有炸药运输和短程搬运,所有人员必须立即撤到安全地点,并迅速将雷电来临和已过的信息,通知施工现场爆破作业区人员。 8、按照操作规程装卸爆破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9、出现危险情况是要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报告项目部安质部、公安处和当地公安机关。 10、火工品运输到爆破工点后,由施工队爆破员和施工队火工品材料员,对运至现场的火工品进行清点、核对,无误后在火工品爆破现场确认表(见附表九)上
7、签字确认。若送到工地火工品名称、规格、数量与发料单不符,应立即向项目部安质环保部、物资设备部报告情况并及时核查原因,暂停本次爆破作业,待查清原因后在再进行爆破作业。如发生丢失现象,要及时上报分部,由分部上报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11、火工品出库以后,领料方负责火工品全过程运输、使用、退库的责任,并保证火工品在运输途中的一切安全。 第十七条 按程序安全爆破 1、工程队队长对火工品使用、管理、爆破安全负全责。其爆破员、安全员要对每次爆破现场的装量、起爆时间、瞎炮数量进行登记造册,签写爆破作业现场记录表并每月汇总并说明原因,于20 号上报项目项目部质环保部、物资设备部留档备查。 2、现场安全人员根
8、据每次的打孔数量和装药数量进行核对,并监督现场火工品的使用数量。 3、现场安全员,按照爆破划定现场危险区,并采取防护措施和警戒范围。并对每次爆破作业完成结果进行安全评定。 4、现场爆破作业各施工队要按爆破施工作业程序进行操作,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八条 必须每天退库 1、火工品必须实行按计划领用,剩余的当天必须退回仓库的制度。现场爆破完毕后,各施工队未使用完的火工品由收发料爆破员或领料员与押运员共同押运到火工品库办理退库手续。将实际使用数量和退库数量填写到火工品退库通知单中(见附表七),并相互签字确认。 2、火工品严禁在除火工品库之外的任何地方过夜。 3、未使用的火工品必须退回火工品库进行保管,
9、施工队伍无任何权利将火工品带回工棚、宿舍或工地中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和赠送他人。否则,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在火工品退库过程中严格按业务程序要求操作,所发生的一切不安全因素,施工队伍负责人负全责。 第十九条 火工品的销毁 1、凡列入报废范围的爆破物品,必须经主管人员和保管人员按照报废登记表册进行登记造册,阐明理由和原因,经有关部门联合鉴定,同意后方可销毁。 2、报废的炸药在销毁前,要按照规定填报报废申请,将报废的原因、数量、品种、时间、地方、方法、操作人、责任人及采取的措施上报项目安质部。 3、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进行销毁(或移交
10、火工品厂进行销毁)。每次销毁数量炸药不得超过50kg、雷管不得超过500 发。销毁爆炸物品的操作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的持证人员进行,有关人员派警戒人员、监护人员、负责人在场,并对所有参加人员登记备查。 4、销毁场地不得设置待销毁的爆破材料储存库。销毁场应设置人身掩护体,掩护体应设置在销毁场地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口处,掩护体入口应设置在背向销毁场地处,掩护体距销毁场地边缘不得小于50 米,掩护体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 米。 5、销毁场地附近不得有石块或含块状物的土壤,处理前必须先清理场地内的杂草、易燃物。 6、采用炸毁量时,一次最大量不得超过2kg,采用烧毁量时,一次最大量不得超过200kg。 7、
11、采用炸毁和烧毁法时,销毁场地边缘距周围建筑物不得小于200 米,距离公路、铁路不得小于150 米。 8、销毁爆破物品时,必须会同公安部门、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一同进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区。销毁人员在和周围警戒人员取得联系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销毁工作。 9、销毁前要做好周围的警戒工作。第五章 火工品丢失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火工品丢失时必须上报项目部物资设备部、安质环保部和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存档。 第二十一条 档案中必须要火工品丢失的原因、数量、时间、地点等。 第二十二条 因火工品丢失未上报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在任何地点捡到或发现无人看管的雷管和炸药时,要及时上报本单位负责人并上缴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成员或公安机关,不得擅自保存、移交他人、私用或变卖。 第二十四条 爆破管理员接到爆破工交回的雷管后,要逐发登记型号、编号、数量及爆破工姓名。第二十五条 如有未收集的废雷管,爆破工要向爆破管理员汇报遗失的雷管编号及数量,保管员对此要做详细的的登记。 宝兰客专第一工程队 二零一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