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厂认证质量部培训教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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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部培训教材目 录 第一章 质量管理2 第一节 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2 第二节 GMP 对质量管理的要求2第二章 中国药典5 第一节 凡例5 第二节 制剂通则11 第三节 一般检查法14第三章 实验室基础22 第一节 实验室的安全技术知识22 第二节 玻璃仪器的洗涤方法24 第三节 常用容量玻璃仪器的检定24 第四节 分析天平的使用与称量27 第五节 误差3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3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35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46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53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56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通知5

2、8第一章 质量管理第一节 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WHO的GMP认为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系指一个组织在贯彻执行质量方针中的管理职能(或称管理功能方式)。质量管理的两大要素是指:1、适当的质量系统或基础结构,包括组织机构、方法、程序和资源。2、质量保证活动,即确保产品(或工作)达到预计质量要求所需的一系列活动总和。在WHO的GMP及欧盟的GMP中第一单的内容皆为“质量管理”,主要是阐述质量保证(QA)、GMP和质量控制(QC)三者的关系及含义。质量保证(QA):是指确保产品符合预定质量要求而作出的所有有组织、有计划活动的总和。质量保证是个有广泛含义的概念,包含了GMP及其之外的因素组成。GMP:是质

3、量保证的一部分,旨在确保企业的生产和控制活动能始终如一地获得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药品。GMP主要涉及药品生产和质量控制两方面内容。质量控制(QC):质量控制是GMP的一部分,它涉及取样、质量标准、检验以及组织机构、文件系统和产品批准发放程序等方面内容。质量控制的目的是确保进行所有必要的检验,所有物料或产品质量只有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或投入市场。一般来说QA涵盖了GMP及QC,QC则是GMP的组成部分。第二节 GMP对质量管理的要求一、制药企业的组织机械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

4、术人员。药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的特点:1、质量管理部门独立于生产及其它部门,置于一位具有资格和经验人员领导之下,对生产部门有一定的制约作用,而不是受生产部门支配。2、质量管理部门职能得到了强化一般对传统组织机构中的技术部门职能进行分解,将其大部分职能设置在质量管理部门,使质量管理不在局限于化验室的操作,而是涉及产品质量的所有决定。3、凡属于工程的设备、设施及动力所有问题都归属于工程部管理,工程部负责设备、设施的采购、维修、保养。4、在组织机构中职责分工明确,每个岗位都有自己的岗位职责,一般实行一长负责制,如需设副职也不超过一人,避免出现问题推诿扯皮。二、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

5、部门应负责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受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并有与药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1、 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2、 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照品)、滴定液、培养基、实验动物等管理办法;3、 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的使用;4、 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决定成品发放;5、 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6、 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出具检验报告;7、 监测洁净室(区)的尘粒数和微生物数;8、 评价

6、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贮存期、药品有效期提供数据;9、 制定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的职责。三、质检系统的设施及要求质量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检验、中药标本、留样观察室以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应与药品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限度规定和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要分室进行。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实验动物房应与其它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1、理化实验室;2、标准溶液配制及贮存;3、普通仪器室;4、精密仪器室;5、天平室;6、高温实验室;7、留样观察室;8、中药标本室;9、化学试剂库(含毒品柜);10

7、、无菌室、微生物限度检验室。四、批记录审核及成品放行药品放行前应由质量管理部门对有关记录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配料、称量过程中的复核情况,各生产工序检查记录;清场记录;中间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偏差处理;成品检验结果等。符合要求并有审核人员签字后方可放行。批记录审核的先决条件是所有与本批产品相关的记录是否齐全,审核人员必须按批记录清单逐一检查,资料不全时,退回有关部门补充资料。记录齐全时,则应检查:1、 所有生产和检验记录的标识(品名、批号、代号)是否一致;2、 原辅料、包装材料的代号、批号及配料量与配料要求是否一致;3、 生产过程是否遵循现行工艺规程和岗位SOP要求;4、 是否执行了相应在清洁

8、和清洗操作;5、 生产记录是否齐全并经有关人员签字;6、 批产量是否进行物料平衡计算并在规定的限度内;7、 原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检验结果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8、 生产过程偏差是否记录并经过调查核实;9、 生产环境是否符合规定(对无菌产品尤为重要)。根据各项检查情况,决定产品是否放行。对于偏差较小,各种条件和参数都在受控限度内的产品判断为合格,予以放行;对于存在严重偏差,可能会影响产品判断为不合格,并对产生的原因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对于不能马上判断合格或不合格的产品,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试验或补充必要的材料,然后做出处理意见。对于批记录审核合格的产品,要经授权人签署成品放行单或产

9、品合格证。五、不合格品处理程序在药品生产过程中,不合格品主要包括:1、 物料在仓储接收过程中确认为不合格;2、 物料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3、 物料使用过程剔除部分;4、 不合格的中间产品;5、 灭菌、灯检、包装过程发现的不合格产品;6、 成品检验结果不合格;7、 库存不合格(如包装破损、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等)。物料在接收过程中,通过外观检查发现的不合格品,如外包装破损、吸湿、变质、包装材料尺寸规格、材质、印刷质量不符合标准等,一般由仓库填写不合格品处理单,说明原因,报质量部门审核批准,做退货处理。但对已印刷好的包装材料,应通知供应商确认后,原则上就地销毁,以免流失。检验不合格的物料,一般按不合

10、格品处理。但特殊情况可以限制性使用,如无菌原料药仅是菌检项目不合格可做口服原料药使用,物料限制性使用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并有相应记录。生产过程中不合格中间产品,由车间会同有关人员调查原因提出处理措施,报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确认不影响最终产品质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返工或者回收处理,如确认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则应报废或销毁。成品检验结果不合格,应由质量管理部门会同生产部门对生产过程进行追踪调查,查明原因,由质量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确认重新加工可以达到产品质量标准可以返工处理,否则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六、用户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企业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察报告

11、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对用户的药品质量投诉和药品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和调查处理。对药品不良反应及药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用户投诉用户投诉一般分产品质量诉和药品不良反应投诉。药品生产企业应指定专门机构(一般为质量管理部门)或专人负责处理用户投诉,并建立用户投诉处理程序,做好投诉记录。投诉记录主要包括:投诉日期、投诉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内容(药品名称、批号、数量、出现的反应现象)、处理结果、回复日期、结案日期等。投诉记录应编号归档保存。对用户投诉应认真对待,从各个渠道转过来的用户投诉应统一交到主管人员手中,做好投诉记录,对投诉的内容要进行调查、分

12、析、根据不同投诉内容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对于存在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或发生严重药物不良反应,应按药品退货和收回程序紧急收回,并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2、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不良反应定义:主要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国家对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严重或罕见的药品不良反应须随时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范围:上市五年以内的药品和列为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上市五年以上的药品,主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药品生产企业应按季度向所在地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集中报告对其中严

13、重、罕见或新的药品不良反应的病例,须用有效方式快速报告,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七、物料平衡规范定义:产品或物料的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与实际产量或用量之间的比较,并适当考虑可允许的正常偏差。物料平衡产品收率(合格率)计算有什么不同:在药品生产过程中,产品(或中间产品)的合格产出数量与投入数量的比值称为收率(合格率)。物料平衡是指生产过程中所有产出可见产品(或中间产品)及其它形式产出数量与初始物料投入数量的比值。为什么要进行物料平衡计算:收率(合格率)计算是为进行产品成本控制,提高产品产量,而物料平衡计算的主要目的则为了控制物料的误用或非正常流失,是避免差错的一项重要手段。一般说不同批次收率结果可

14、能会有一定差异,而物料平衡的结果应该是比较稳定的。所以,药品生产企业对每批产品都应按产量和数量的物料平衡进行检查,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第二章 中国药典第一节 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是国家监督管理药品质量的法定技术标准。“凡例”是解释和使用中国药典(一部)正确进行质量检定的基本指导原则,并把与正文、附录及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加以规定,避免在全书中重复说明。“凡例”中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凡例和附录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修饰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附录有关规定未能概括的情况时,在正文各论中另作规定。名称

15、及编排一、 正文品种中文名称按笔画数顺序排列,同笔画数的字按起笔笔形八 、 顺序排列;单列的炮制品及单味提取物、油脂等排在各该药材的后面;制剂中同一品种凡因规格不同需单列者,在其名称后加括号注明规格;附录按分类编码。二、 每一品种项下根据品种和剂型不同,按顺序可分别列有:(1)中文名称(必要时用括号加注副名),汉语拼音名与打丁名;(2)来源;(3)处方;(4)制法;(5)性状;(6)鉴别;(7)检查;(8)浸出物;(9)含量测定;(10)性味与归经;(11)功能与主治;(12)用法与用量;(13)注意;(14)规格;(15)贮藏;(16)制剂等。标准规定三、药材的质量标准,一般按干品规定,特殊

16、需鲜品者,同时规定鲜品的标准,并规定鲜品用法与用量。四、药材原植(动)物的科名、植(动)物名、学名、药用部位(矿物药注明类、族、矿石名或岩石名、主要成分)及采收季节和产地加工等,均属各该药材的来源范畴。药用部位一般系指除去非药用部分的商品药材。采收(采挖等)和产地加工即对药用部位而言。五、药材产地加工及炮制规定的干燥方法如下:(1)烘干、晒干、阴干均可的,用“干燥”;(2)不宜用较高温度烘干的,则用“晒干”或“低温干燥”(一般不超过60);(3)烘干、晒干均不适宜的,用“阴干”或“晾干”;(4)少数药材需要短时间干燥,则用“曝晒”或“及时干燥”。制剂中的干燥系指烘干,不宜高温烘干的用“低温干燥

17、”。六、同一名称有多种来源的药材,其性状有明显区别的均分别描述。先重点描述一种,其他仅分述其区别点。分写品种的标题,一般采用习用的药材名。没有习用名称者,采用植(动)物名。七、性状项下记载药品的外观、质地、横断面、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1)外观性状是对药品的色泽和外表的感官描述,如对药品的细度或色泽等需作严格控制时,应在检查项下另作具体规定。(2)溶解度是药品的一种物理性质。各品种项下选用的部分溶剂及其在该溶剂中的溶解性能,可供精制或制备液体时参考;对在特定溶剂中的溶解性能需作质量控制时,应在该品种检查项下另作具体规定。药品的近似溶解度以下列名词表示:极易溶解 系指溶质1g(ml)能

18、在溶剂不到1ml中溶解;易溶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不到10ml中溶解;溶解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不到30ml中溶解;略溶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30不到100ml中溶解;微溶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0不到1000ml中溶解;极微溶解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00不到10 000ml中溶解;几乎不溶或不溶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不到10000ml中不能完全溶解;试验法:除另有规定外,称取研成细粉的供试品或量取液体供试品,置于252一定容量的溶剂中,每隔5分钟强力振摇30秒钟;观察30分钟内的溶解情况,如看不见溶质颗粒或液滴时,即视为完全溶解。(3)物理常数

19、包括相对密度、馏程、熔点、比旋度、折光率、黏度、吸收系数、碘值、皂化值和酸值等;测定结果不仅对药品具有鉴别意义,也反映药品的纯度,是检验药品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八、鉴别项下包括经验鉴别、显微鉴别和理化鉴别。显微鉴别中的横切面、表面观及粉末鉴别,均指经过一定方法制备后的显微镜下观察的特征。九、检查项下规定的各项系指药品在加工、生产和贮藏过程中可能含有并需要控制的物质,包括安全性、有效性、均一性与纯度要求四个方面。各类制剂,除品种项下另有规定外,均应符合各制剂通则项下有关的各项规定。十、药材未注明炮制要求的,均指生药材,应按附录药材炮制通则的净制项进行处理。某些毒性较大或必须注明生用者,在药材炮制

20、及制剂处方中的药材名前,加注“生”字,以免误用。十一、药材性味与归经项下的规定,一般是按中医理论对该药材性能的概括。十二、药材及制剂的功能与主治系以中医或民族医辩证施治的理论和复方配伍用药的经验为主所作的概括描述,并在临床实践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了新用途,此项规定仅作为指导用药的参考。十三、药材的用法,除别有规定外,均指水煎内服;用量系指成人一日常用剂量,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酌情增减。十四、注意项下所述的禁忌症和副作用,系指主要的禁忌和副作用。属中医一般常规禁忌者从略。十五、贮藏项下的规定系对药品贮藏与保管的基本要求,除矿物药应置干燥洁净处不作具体规定外,一般以下列名词表示:避光 系指法用不透光的容器

21、包装,例如棕色容器、黑色包装材料包裹的无色透明或半透明容器;密闭 系指将容器密闭,以防止尘土及异物进入;密封 系指将容器密封,以防止风化、吸潮、挥发或异物进入;熔封或严封 系指将容器熔封或用适宜的材料严封,以防止空气与水分的侵入并防止污染;阴凉处 系指不超过20;凉暗处 系指避光并不超过20;冷处 系指210。十六、制剂中使用的药材、辅料及附加剂等均应符合本版药典的规定;本版药典未收载者,应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辅料品种与用量,应不影响用药安全有效,不干扰药典规定的检验方法。化工原料作为药用必须制定药用标准,并需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十七、制剂处方中的药材

22、,均指净药材,注有炮制要求的药材,除另有规定外,应照本版药典该药材项下的方法炮制;制剂处方中规定的药量,系指净药材或炮制品粉碎后的药量。十八、制剂中某些品种只写出部分药味,或未注明药量,有的制法从略。检验方法和限度十九、本版药典收载的药材及制剂,均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如采用其他方法,应将该方法与规定的方法做比较试验,根据试验结果掌握使用,但在仲裁时仍以本版药典规定的方法为准。二十、药品的含量(%),除另有注明者外均按重量计。如规定上限为100%以上时,系指用本版药典规定的分析方法测定时可能达到的数值,它为药典规定的限度允许偏差,并非真实含量;如未规定上限时,系指不超过101.0%。制剂中规

23、定的含量限度范围,是根据该药味含量的多少、测定方法、生产过程和贮存期间可能产生的偏差或变化而制定的,生产中应按标示量100%投料。二十一、标准中规定的各种纯度和限度数值以及制剂的重(装)量差异,系包括上限和下限两个数值本身及中间数值,规定的这些数值不论是百分数还是绝对数字,其最后一位数字都是有效位。试验结果在运算过程中,可比规定的有效数字多保留一位数,而后根据有效数字的修约规定进舍至规定有效位。对照品、对照药材、标准品二十二、对照品、对照药材、标准品系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标准物质。对照品(不包括包谱用的内标物质)、对照药材与标准品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制备、标定和供应。对

24、照品除另有规定外,匀按干燥品(或无水物)进行计算后使用,标准品按效价单位(或g)计。对照品、标准品的建立或变更其原有活性成分的含量,应与原对照品、标准品或国际标准品进行对比,并经过协作标定和一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技术审定。对照品、对照药材、标准品均应附有使用说明书、质量要求、使用期限和装量等。计 量二十三、试验用的计量仪器均应符合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二十四、本版药典采用的计量单位(1) 法定计量单位名称和符号含义如下:长度 米(m) 分米(dm) 厘米(cm) 毫米(mm) 微米(m) 纳米(nm)体积升(L) 毫升(ml) 微升(l) 质(重)量千克(kg) 克(g) 毫克(mg) 微

25、克(g)压力兆帕(MPa) 千帕(kPa) 帕(Pa)动力黏度帕秒(Pas)动力黏度平方毫米每秒(mm2/s)波数厘米的倒数(cm-1)密度千克每立方米(kg/m3) 克每立方厘米(g/cm3)放射性活度吉贝可(GBq) 兆贝可(MBq) 千贝可(kBq) 贝可(Bq)(2)本版药典使用的滴定液和试液的浓度,以mol/L(摩尔/升)表示者,其浓度要求精密标定的液定液用“滴定液(mol/L)”表示,作其他用途不需精密标定其浓度时用“mol/L溶液”表示,以示区别。(3)温度以摄氏度()表示水浴温度 除别有规定外,均指98100;热水系指7080;微温或温水系指4050;室温系指1030;冷水系指

26、210;冰浴系指2以下;放冷系指放冷至室温。(4)百分比用“%”符号表示,系指重量的比例;但溶液的百分比,除另有规定外,系指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克;乙醇的百分比,系指在20时容量的比例。此外,根据需要可采用下列符号:%(g/g)表示溶液100g中含有溶质若干克;%(ml/ml)表示溶液100ml中含溶质若干毫升;%(ml/g)表示溶液100g中含溶质若干毫升;%(g/ml)表示溶液100ml中含溶质若干克。(5)液体的滴系在20时,以1.0ml水为20滴进行换算。(6)溶液后记录的“(110)”等符号,系指固体溶质1.0g或液体溶质1.01ml加溶剂使成10ml的溶液;未标明用何种溶剂

27、时,均系指水溶液;两种或两种以上液体的混合物,品名间用半字线“-”隔开,其后括号内所示的“:”符号,系指各液体混合时的容量比例。(7)本版药典所用药筛,选用国家标准的R40/3系列,分等如下:筛号筛孔内径(平均值)目号一号筛2000m7m10目二号筛850m29m24目三号筛355m13m50目四号筛250m9.9m65目五号筛180m7.6m80目六号筛150m6.6m100目七号筛125m5.8m120目八号筛90m4.6m150目九号筛75m4.1m200目粉末分等如下:最粗粉指能全部通过一号筛,但混有能通过三号筛不超过20%的粉末;粗 粉指能全部通过二号筛,但混有能通过四号筛不超过40

28、%的粉末;中 粉指能全部通过四号筛,但混有能通过五号筛不超过60%的粉末;细 粉指能全部通过五号筛,并含能通过六号筛不少于95%的粉末;最细粉指能全部通过六号筛,并含能通过七号筛不少于95%的粉末;极细粉指能全部通过八号筛,并含能通过九号筛不少于95%的粉末;二十五、计算分子量以及换算因子等使用的原子量均按最新国际原子量表推荐的原子量。精 确 度二十六、本版药典规定取样量的准确度和试验的精密度(1)试验中供试品与试药等“称量”或“量取”的量,均以阿拉伯数码表示,其精确度可根据数值的有效数位来确定,如称取“0.1g”系指称取量可为0.060.14g;称取“2g”,系指称取量可为1.52.5g;称

29、取“2.0g”系指称取量可为1.952.05g;称取“2.00g”,系指称取量可为1.9952.005g。“精密称定”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千分之一;“称定”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百分之一;“精密量取”系指量取体积的准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该体积移液管的精度要求;“量取”系指可用量筒或按照量取体积的有效数位选用量具。取用量为“约”若干时,系指取用量不得超过规定量的10%。(2)恒重,除别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均应在规定条件下继续干燥1小时后进行;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称重应在炽灼30分钟后进行。(3

30、)试验中规定“按干燥品(或无水物,或无溶剂)计算”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取未经干燥(或未去水,或未去溶剂)的供试品进行试验,并将计算中的取用量按检查项下测得的干燥失重(或水分,或溶剂)扣除。(4)试验中的“空白试验”,系指在不加供试品或以等量溶剂替代供试液的情况下,按同法操作所得的结果;含量测定中的“并将滴定的结果用空白试验校正”,系指按供试品所耗滴定液的量(ml)与空白试验中所耗滴定液量(ml)之差进行计算。(5)试验时的温度,未注明者,系指在室温下进行;温度高低对试验结果有显著影响者,除另有规定外,应以252为准。试药、试液、指示剂二十七、试验用的试药,除别有规定外,均应根据附录试药项下的规

31、定,选用不同等级并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试剂标准。试液、缓冲液、指示剂与指示液及滴定液等均应符合附录的规定或按照附录的规定制备。二十八、试验用水,除另有规定外,均系指纯化水。酸碱度检查所用的水,均系指新沸并放冷至室温的水。二十九、乙醇未指明浓度时,均系指95%(ml/ml)的乙醇。三十、溶液的澄清度检查,除以水为溶剂可不标明外,对用酸、碱或有机溶剂将原料药制成一定浓度的溶液作澄清度检查时,其标题均应标明何种溶液的澄清度。三十一、酸碱性试验时,如未指明用何种指示剂,均系指石蕊试纸。动物试验三十二、动物试验所使用的动物及其管理应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执行。包装、标签

32、三十三、盛装药品的各种容器(包括塞子等),均应无毒、洁净,与内容药品不发生化学反应,并不得影响内容药品的质量和检验。三十四、药品标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标签的规定,其内容应包括法定药品名称、产品主要药味或成分、剂型、规格、装量、生产企业、批准文号、生产批号、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有效期及贮藏条件。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及对体有特殊反应的药品,还应规定注意事项。第二节 制剂通则片 剂片剂系指药材提取物、药材提取物加药材细粉或药材细粉与适宜辅料混匀压制而成的圆片状或异形片状的制剂,分为浸膏片、半浸膏片和全粉片。片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均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一、原料药与辅料应混合均匀。小剂量或

33、含有毒性药的片剂,可根据药物的性质用适宜的方法使药物分散均匀。二、凡属挥发性或遇热易分解的药物,在制在过程中应避免受热损失。制片的颗粒应控制水分,以适应制片工艺的需要,并防止成品在贮藏期间潮解、发霉、变质或失效。三、凡具有不适的臭味、刺激性、易潮解或遇光易变质的药物,制成片剂后可包糖衣或薄膜衣。对一些遇胃液易破坏、刺激胃黏膜或需要在肠内释放的药物,制成片剂后应包肠溶衣。阴道局部用药可制成阴道用片剂。有些药物也可根据需要制成泡腾片、含片、咀嚼片等。四、片剂外观应完整光洁,色泽均匀;应有适宜的硬度,以免在包装、贮运过程中发生破碎。五、除另有规定外,片剂应密封贮藏。【重量差异】片剂重量差异限度应符合

34、表中规定。平 均 重 量重量差异限度0.3g以下0.3g或0.3g以上7.5%5%检查法 取供试品20片,精密称定总重量,求得平均片重后,再分别精密称定每片的重量,每片重量与标示片重相比较(凡无标示片重的应与平均片重相比较),超出限度的不得多于2片,并不得有1片超出限度一倍。除薄膜衣片按上述检查法检查外,糖衣片与肠溶衣片应在包衣前检查片芯的重量差异,符合上表规定后,方可包衣,包衣后不再检查重量差异。【崩解时限】照崩解时限检查法(附录A)检查。除另有规定外,应符合规定。【微生物限度】照微生物限度检查法(附录 C)检查,应符合规定。颗 粒 剂颗粒剂系指药材提取物与适宜的辅料或药材细粉制成的颗粒状制

35、剂,分为可溶性颗粒剂、混悬性颗粒剂和泡腾性颗粒剂。颗粒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一、配制颗粒剂时可加入适宜的辅料、矫味剂和芳香剂。二、除另有规定外,药材应按各该品种项下规定的方法进行提取、纯化、浓缩至规定相对密度的清膏,喷雾制粒或喷雾干燥,制成细粉,加适量的辅料,混匀,制成颗粒;或加适量的辅料或药材细粉,混匀,制成颗粒,干燥。辅料用量应予以控制,一般前者不超过干膏量的2倍,后者不超过清膏量的5倍。三、除另有规定外,挥发油应均匀喷入干燥颗粒中,密闭至规定时间。四、颗粒剂应干燥、颗粒均匀、色泽一致,无吸潮、软化、结块、潮解等现象。五、除另有规定外,颗粒剂应密封贮藏。【粒度】除另有规定外

36、,取单剂量分装的颗粒剂5袋(瓶)或多剂量分装颗粒剂1包(瓶),称定重量,置药筛内过筛。过筛时,将筛保持水平状态,左右往返轻轻筛动3分钟。不能通过一号筛和能通过四号筛的颗粒和粉末总和,不得过8.0%。【水分】照水分测定法(附录H)测定。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过5.0%。【溶化性】取供试品10g,加热水20倍,搅拌5分钟,立即观察。可溶性颗粒剂应全部溶化,允许有轻微浑浊;混悬性颗粒剂应能混悬均匀。泡腾性颗粒剂遇水时立即产生二氧化碳气并呈泡腾状。颗粒剂均不得有焦屑等异物。【装量差异】单剂量分装的颗粒剂装量差异限度应符合表中规定。检查法 取供试品10袋(瓶),分别称定每袋(瓶)内容物的重量,每袋(瓶)的重

37、量与标示装量相比较(凡无标示装量应与平均装量相比较),超出限度的不得多于2袋(瓶),并不得有1袋(瓶)超出限度一倍。多剂量分装的颗粒剂照最低装量检查法(附录C)检查,应符合规定。【微生物限度】照微生物限度检查法(附录C)检查,应符合规定。合 剂合剂系指药材用水或其他溶剂,采用适宜方法提取、纯化、浓缩制成的内服液体制剂(单剂量灌装者也可称“口服液”)。合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一、除另有规定外,药材应洗净,适当加工成片、段或粗粉,按各该品种项下规定的方法提取、纯化、浓缩至规定的相对密度;含有挥发性成分的药材宜先提取挥发成分,再与余药共同煎煮。二、合剂应在清洁避菌的环境中配制,及时灌

38、装于无菌的洁净干燥容器中。三、合剂中可加入适宜的附加剂,其品种与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制品的稳定性,应避免对检验产生干忧。必要时亦可加入适量的乙醇。四、合剂若加蔗糖作为附加剂,除另有规定外,其含蔗糖量不高于20%(g/ml).五、除另有规定外,合剂应澄清。不得有酸败、异臭、产生气体或其它变质现象。六、一般应制定相应密度、pH值等检查项目。七、合剂应密封,置阴凉处贮藏。在贮藏期间允许有少量轻摇易散的沉淀。装量章剂量灌装的应作装量检查。检查法 取供试品5支,将内容物分别倒入经校正的干燥量筒内,在室温下检视,每支装量与标示装量相比较,少于标示量的不得多于1支,并不得少于标示装量的95

39、%。合剂照最低量检查法(附录 C)检查,应符合规定。微生物限度照微生物限度检查法(附录 C)检查,应符合规定。胶 囊 剂胶囊剂分硬胶囊剂、软胶囊剂(胶丸)和肠溶胶囊剂。硬胶囊剂 系指将一定量的药材提取物、药材提取物加药材细粉或辅料制成的均匀粉末或颗粒,充填于空心胶囊中制成,或将药材细粉直接充填于空心胶囊中制成。软胶囊剂 系指将一定量的药材提取物加适宜的辅料混合均匀密封于球状、椭圆形或其它形状的软质囊材中,用压制法或滴制法制成。软质囊材是由明胶、甘油、水或(和)其它适宜的药用材料制成。肠溶胶囊剂 系指硬胶囊或软胶囊壳经适宜方法处理或用其它药用高分子材料加工而。其囊壳不溶胃液,但能在肠液中崩解而释

40、放活性成分。一、胶囊剂内容物不应造成胶囊壳的变形或变质。二、小剂量药物应先用适宜的稀释剂稀释,并混合均匀。三、胶囊剂应整洁,不得有粘结、变形或破裂现象,并应无异臭。四、除另有规定外,胶囊剂应密封贮藏。水分取硬胶囊剂的内容物,照水分测定法(附录 H)测定。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过9.0%。装量差异取供试品10粒,分别精密称风重量,倾出内容物(不得损失囊壳),硬胶囊囊壳用小刷或其它适宜的用具拭净;软胶囊囊壳用乙醚等溶剂洗净,置通风处使溶剂挥尽,分别精密称定囊壳重量,求出每粒内容物的装量。每粒装量与标示量相比较(凡标示量以某种成分量标示的,应与平均等量相比较),等量差异限度应在10.0%以内,超出装量差

41、异限度的不得多于2粒。并不得有1粒超出限度一倍。崩解时限照崩解时限检查法(附录 A)检查。除另有规定外,应符合规定。微生物限度照微生物限度检查法(附录 C)检查,应符合规定。第三节 一般检查法药材取样法药材取样法是指选取供检定用药材供试品的方法。取样的代表性直接影响到检定结果的正确性。因此,必须重视取样的各个环节。一、取样前,应注意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及包件式样是否一致,检查包装完整性、清洁程度以及有无水迹、霉变或其他物质污染等情况,详细记录。凡有异常情况的包件,应单独检验。二、从同批药材包件中抽取检定用供试品,原则如下:药材总包件数在100件以下的,取样5件;1001000件,按5%取样;超

42、过10000件的,超过部分按1%取样;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三、对破碎的、粉末状的或大小在1cm以下的药材,可用采样器(探子)抽取供试品,每一包件至少在不同部位抽取23份供试品,包件少的抽取总量应不少于实验用量的3倍;包件多的,每一包件的取样量一般按下列规定:一般药材100500g;粉末状药材25g;贵重药材510g;个体大的药材,根据实际情况抽取代表性的供试品。如药材的个体较大时,可在包件不同部位(包件大的应从10cm以下的深处)分别抽取。四、将所取供试品混合拌匀,即为总供试品。对个体较小的药材,应摊后成正方形,依对角线划“”字,使分为四等分,取用对角两份;

43、再如上操作,反复数次至最后剩余的量足够完成所有必要的试验以及留样数为止,此为平均供试品。个体大的药材,可用其他适当方法取平均供试品。平均供试品的量一般不得少于实验所需用的3倍数,即1/3供实验室分析用,另1/3复核用,其余1/3则为留样保存,保存期至少1年。药材检定通则药材的检定包括“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测定”、“含量测定”等项目。检定时应注意下列有关的各项规定。一、取样应按“药材取样法(附录A)”的规定进行。二、为了正确检定药材,必要时可用符合本版药典规定的相应药材标本作对照。三、供检定的药材如已切碎,除“性状”项已不完全相同外,其他各项应符合规定。四、“性状”系指药材的形状

44、、大小、色泽、表面特征、质地、断面(包括折断面或切断面)特征及气味等。1、形状是指干燥药材的形态。观察时一般不需预处理,如观察很皱缩的全草、叶或花类,可先浸湿使软,展平,观察某些果实、种子时,如有必要可浸软后,取下果皮或种皮,以观察内部特征。2、大小是指药材的长短、粗细(直径)和厚度。一般应测量较多的供试品,可允许有少量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数值。测量时可用毫米刻度尺。对细小的种子,可放在有毫米方格线的纸上,每10粒种子紧密排成一行,测量后求其平均值。附录C 药材及成方制剂显微鉴别法3、药材的色泽,一般应在日光灯下观察,如用两种色调复合描述色泽时,以后一种色调为主。例如黄棕色,即以棕色为主。4、观察

45、表面特征、质地和断面时,供试品一般不作预处理。如折断面不易观察到纹理,可削平后进行观察。5、检察气味时,可直接嗅闻,或在折断、破碎或搓揉时进行,必要时可用热水湿润后检查。6、检查味感时,可取少量直接口尝,或加开水浸泡后尝浸出液。有毒的药材如需尝味时,应注意防止中毒。五、“鉴别”系指检定药材真实性的方法,包括经验鉴别、显微鉴别及理化鉴别。1、经验鉴别系指用简便易行的传统方法观察颜色变化、浮沉情况以及爆鸣、色焰等特征。2、显微鉴别系指用显微镜观察药材切片、粉末或表面等的组织、细胞特征。照药材及成方制剂显微鉴别法(附录C)项下的方法制片观察。3、理化鉴别系指用化学或物理的方法,对药材中所含某些化学成分进行的鉴别试验。(1)如用荧光法鉴别,将药材(包括断面、浸出物等)或经酸、碱处理后,置紫外光灯下约10cm处观察所产生的荧光。除另有规定外,紫外光灯的波长为365nm。(2)如用微量升华法鉴别,取金属片,置具有直径约2cm圆孔的石棉板上,金属片上放一高约8mm的金属圈,对准石棉板的圆孔,圈内放置一薄层药材粉末,圈上覆盖载玻片,在石棉板圆孔下用酒精灯缓缓加热,至粉末开始变焦,去火待冷,载玻片上有升华物凝集。将载玻片反转后,置显微镜下观察结晶形状、色泽,或取升华物加试液观察反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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