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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营业税改增值税实务培训2012年1月2日目 录概况上次培训内容的补充、更正财务实务处理系统的衔接概况1、大家需要认识到金税系统是一个封闭的系统,以前营业税在发票上的小手脚在这里都行不通,税务局的监控甚至包括了银行的每一笔外汇收付款。2、因为目前很多政策都在使用中,要少缴税、不怕麻烦的分开核算,以备政策出台时重新翻腾。更正-行业、税率有形动产租赁业 17%:上次说仅包括包括融资租赁、经营租赁,主要业务类型: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更正:其实质包括所有的有形动产的租赁行为都执行增值税,执行的增值税税率为17%。明确:研发和技术服务和文化创意服务实际覆盖了原营业税征收范围中
2、“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专利权、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和非专利技术。补充-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1.对于本市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自开票纳税人,无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否达到500万元,均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2011年年审合格的公路、内河货运自开票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2.本市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的纳税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3.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3、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非营业活动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员工的具体把握上,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支付其社会保险。视同应税劳务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行为视同提供应税服务,。2、以公益活动为
4、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行为除外。(不征税)3、向本单位职工提供劳务是否视同应税劳务?兼营兼营1、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2、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
5、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算是分别核算了?1、合同分别签订;2、发票分别开具;3、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4、明细账分别核算混合销售行为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下面2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在试点过程中,由于并非所有原营业税应税劳务都纳入试点增值税应税范围,所以在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剩余未纳入试点范围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仍
6、适用原中混合销售的规定。2、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业税差额征税企业-营业额试点纳税人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余额为营业额;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按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中扣除;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运代理服务
7、,按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允许从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给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的从其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中扣除;试点纳税人取得2012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符合差额征税规定且在2012年1月1日之前未扣除的,可以扣减销售额。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营业税差额征税企业-合法凭据上述扣税合法凭证:1、境内的单位、个人款项,以合法发票为依据;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
8、凭证;3、支付境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个人的外汇支付凭证、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有疑义的,可以要求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确认证明;4、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据。营业税差额征税企业-进项税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能抵扣进项税额吗?1、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
9、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2、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原增
10、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续(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上述项目,对于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
11、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对于非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试点应税服务,其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1、符合下列情形的,代扣代缴增值税:(1)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2)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2、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
12、代缴营业税。1、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2、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增值税纳税人期初留抵、进项税额继续抵扣的问题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应税服务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吗?1、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进项税-抵扣要求
13、准予抵扣的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农产品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购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接受交通运输服务,未取得专用发票的,按运输费用结算单上注明的运费7%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包括运费、建设基金,装卸费、保险费、其他杂费除外。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税务局或境内代理人解缴税款税收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不得抵扣的项目简易办法计税的项目-小规模纳税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项目、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应税服务包括以上项目中涉及的专用固定资产、专有技术、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
14、劳务非正常损失在产品、产成品耗用的购进货物进项税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自用的应征消费税摩托车、游艇、汽车,作为交通运输工具、租赁服务除外。进项税-票据、解释增值税可抵扣票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通用缴款书,配备合同、付款证明、境外单位对账单/发票,资料不全不得抵扣不可抵扣项目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费非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在建工程等不动产: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及修缮、装修非正常损失: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依法没收、强制销毁系统设置-增值税核算要求增值税核算会计核算一级科目应交税金,下设二个二级科
15、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三级明细,即进项税、已交税金、转出未交税金、销项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月份终了,“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月份终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注意:企业当月交纳当月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当月交纳以前各期未交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系统设置-帐套科目22210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Tax payable-value
16、 added tax 22210101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210102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210103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2210104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22210105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22210106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2210107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销售抵减内销税22210108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退税金22210109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政策依据财政部政部 国家税国家税务总局局 关于印关于印发营业税改税改征增征增值税税试点方案点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和部分现代代服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税改征增值税税试点的通知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交通运交通运输业和部分和部分现代服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税改征增增值税税试点点实施施办法(解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