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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2022 年年-2023-2023 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题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题库检测试卷库检测试卷 B B 卷附答案卷附答案大题(共大题(共 1010 题)题)一、案情:于大妈有三个儿子甲、乙、丙,丈夫去世后,于大妈和甲同住在于大妈与丈夫结婚后修建的房子里。由于甲长期不给生活费,且儿媳丁经常辱骂于大妈,因此于大妈向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每月每人给自己生活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仅传唤甲到庭。案件由人民陪审员戊独任审判,在没有书记员的情况下,由戊自审自记。开庭时戊发现该案案情复杂,需要进一步取证,遂径行决定改用普通程序审理,审限重新计算。问题:(1)本案中法院的哪些做法
2、不符合法律规定?(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哪些材料?【答案】二、张某因涉嫌恐怖组织犯罪被甲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甲市公安机关逮捕了张某。张某现羁押在看守所里。为了有效行使辩护权,犯罪嫌疑人张某聘请了律师李某为其辩护人。【问题】?1如果辩护律师李某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某,需要经过什么程序?2如果张某被移送审查起诉,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李某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什么材料?这些材料主要包括哪些?3如果辩护律师李某在会见张某时,张某告诉李某他在 2 年前还实施了一起抢劫案,那么此时辩护律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4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
3、什么情形下有权拒绝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5运用所学刑事诉讼法知识,谈谈你对辩护人的责任的理解。【答案】三、2016 年 6 月 25 号下午,A 省 B 市某小区发生一起凶杀案,室内发现被胶带捆绑男尸一具,经辨认,为该小区业主刘某。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锁定其妻王某为犯罪嫌疑人,后 B 市检察院将王某起诉至 B 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移送了下列证据:小区保安提供的证言中显示,6 月 24 日晚,刘某与王某一同进入小区,两人互不理睬;公安机关尸检报告中显示,刘某死亡时间约为 6 月 25 日六点左右;监控显示,王某于 6 月 25 日中午独自离开,步伐匆忙;公安机关在男尸胶带上发现王某指纹两枚;公安机
4、关确认的凶器水果刀上同样带有王某的指纹;公安机关在王某的手机中发现多次搜索“如何杀人”、“如何处理尸体”、“杀人要判多少年”等词汇。;公安机关讯问王某时,王某拒不认罪,侦查人员对其体罚、殴打后,王某说出自己杀害刘某的过程。B 市中级法院经过一审,判处王某死刑立即执行,B 市检察院向 A 省高级法院抗诉,A省检察院认为 B 市检察院抗诉不当,在二审中撤回了抗诉。之后,该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问题:1.本案中,哪些证据材料属于间接证据?哪些属于直接证据?2.本案现有证据是否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什么?3.A 省高级法院在二审中,王某声称自己在侦查阶段遭受体罚、殴打,其所作供述系虚假的,要求排
5、除该供述,二审法院如何处理?4.A 省检察院撤回抗诉,A 省高级法院如何处理?【答案】四、材料一:“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铿锵的声音,庄严的气氛,这神圣的一刻,定格成人民共和国的历史,融注到亿万人民的心头。3月 17 日上午,宪法宣誓制度实行以来首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习近平总书记,抚按宪法、紧握右拳,庄严宣誓。这是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国家主席首次进行的宪法宣誓,充分体现了习
6、近平同志作为党、国家、军队最高领导人尊崇宪法、维护宪法、恪守宪法的高度政治自觉,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全党拥护、人民爱戴的领袖身体力行、率先垂范的政治品格和领袖风范,深刻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维护宪法权威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向宪法宣誓,不仅是一个庄严的仪式,也是彰显宪法权威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观念,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有利于在
7、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捍卫宪法尊严。习近平主席就职时依法进行宪法宣誓,对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是最好的激励和教育,必将极大增强广大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极大鼓舞社会公众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培育宪法信仰。摘自中国人大网材料二: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主要考虑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于 2015 年 7 月 1 日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了修订,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认下来,有利于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也有利于彰显宪法
8、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摘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问题: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谈谈宪法宣誓制度的重要意义。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3.总字数不得少于 500 字。【答案】五、案情:2012 年 5 月 1 日,张某和甲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 A 市洽谈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在 B 市出差期间认可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在合同上签字。甲公司的业务代表在 C 市在合同上捺了手印,买卖的商品房在 D 市。(事实一)张某乔迁新居,找到乙搬家公司为其搬家。乙指派
9、员工李某前往,李某担心人手不够,遂请来进城打工的同乡王某帮忙。在搬家的过程中,李某倒车时没有看见王某在车后,将其撞倒在地。(事实二)张某将房屋出租给陈某,书面约定租期 3 年。半年后,张某隐瞒已经出租给陈某的事实,将房屋出卖给自己的哥哥,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事实三)问题:1甲公司的业务代表捺手印的效力如何?该合同的签订地是何地?2假设在事实一中,张某向甲公司支付了 10 万元的预付款后,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张某已经不具备购房的资格,其可以向甲公司主张哪些权利?3在事实二中,王某要求张某对其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法院是否会支持其主张?为什么?如果不支持,其受到的损害由谁承担?4在事实三中,陈某
10、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法院能否支持?若张某的哥哥要求陈某搬离该房屋,陈某应行使什么权利进行救济?【答案】六、5 月 1 日,甲与乙签订购买手机的合同。合同中约定:手机总价 5000 元,首期款 3000 元余款应于 12 月 31 日前付清。在余款付清之前,乙仍拥有该手机所有权。另外,甲应当于收到手机的当天对其进行检验。6 月 1 日,甲发短信给好友丙,欲将其宠物狗毛毛出卖。短信中称:丙应于收到短信后一周内回复并支付价款 500 元,付款后即可取得毛毛的所有权。甲应于 12 月 31 日放假回家时将毛毛送至丙家中,送达前毛毛仍由甲负责照顾。7 月 1 日,丙回复短信同意,并将 500 元转至甲的
11、银行卡账户。其后,甲回复短信已收到 500 元转账。8 月 1 日,毛毛产下 3 只小狗:小白、小黄、豆豆。甲的同学陈某误以为其品种为日本柴犬,看见后十分喜爱,愿以 1000 元购买毛毛、小白、小黄。甲同意,并将狗狗交给陈某,陈某支付 1000 元现金。陈某对甲和丙的买卖合同并不知情。8 月 2 日,陈某带毛毛、小白和小黄去宠物医院注射疫苗,得知狗狗并非日本柴犬,而是秋田犬。2017 年 9 月 1 日,陈某与李某签订 50 袋澳洲进口狗粮的买卖合同。合同中未约定交付地点,但约定由李某代办托运,运费由陈某承担。次日,李某将 50 袋国产狗粮交给快捷货运公司运输。9 月 5 日,陈某将运输途中的
12、 10 袋狗粮以原价转售关某。9 月 6 日,因货运公司员工保管不周,20 袋狗粮不慎丢失。9 月 8 日,30 袋狗粮运至陈某住处。陈某虽发现狗粮为国产但仍接收。同日,陈某通知关某其购买的 10 袋狗粮于运输途中灭失。11 月 5 日,宠物狗毛毛突患重病,濒临死亡。陈某打电话告知甲,因错将狗狗当成日本柴犬而购买,要求甲返还 1000 元价款并取回 3 只狗,甲拒绝。11月 15 日,甲将 1500 元转至乙的银行卡账户。12 月 1 日,甲发现手机无法充电,经检查系因使用劣质锂电池,导致其寿命仅有正常手机的 14。甲要求乙免费维修,乙拒绝,并以甲未按期付款为由要求取回手机。问题:?1甲是否有
13、权要求乙免费维修手机?为什么?2甲与丙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3谁享有 4 只小狗的所有权?为什么?【答案】七、甲企业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由张某、李某和赵某设立。其中张某为普通合伙人,李某和赵某为有限合伙人。2011 年 2 月 13 日,甲企业接到乙公司发出一封电子邮件称:“现有一批电器,包括某型号电视机 80 台,每台售价3,400 元;某型号电冰箱 100 台,每台售价 2,800 元。如有意购买,请于 2 月20 日前告知。”甲企业 2 月 17 日回复称:“只欲购买乙公司 50 台电视机,每台电视机付款 3,200 元;60 台电冰箱,每台电冰箱付款 2,500 元。”2 月 2
14、1日乙公司发出同意甲企业的要求的回复。2 月 24 日,该回复到达甲公司。由于张某家中有事,李某自行前往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李某发现乙公司还有一批微波炉物美价廉,即在合同中增加购买微波炉 30 台。双方约定交货地为甲企业,货到付款,另外还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选择乙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2011 年 5 月,乙公司将电视机和电冰箱运至甲企业,并告诉甲企业,微波炉已改为由丙公司供货,价格不变,甲企业当即表示不同意。丙公司依然将微波炉送至甲企业,甲企业发现丙公司提供的微波炉质量不合格,拒绝接受,双方发生纠纷。由于购买微波炉给甲企业造成了一定损失,张某不愿承担无限责任。张某向李某和
15、赵某提出要求:如果甲企业继续经营,自己也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并且对企业设立以来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此,李某和赵某均不同意。2011 年 6 月,甲企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企业主张:乙公司将微波炉改为由丙公司供货未经本企业同意,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问题:1.乙公司向甲企业发出的电子邮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甲企业的回复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并说明理由。2.甲企业与乙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理由是什么?3.如果甲企业不同意购买微波炉,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4.张某提出的要求是否正确?说明理由。5.甲企业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说明理由。6.甲企业的主张是否正确?说明
16、理由。【答案】八、泰嘉贸易公司从国外购进 100 吨钢材,委托某船运公司运往中国境内。一日,该船运公司一艘夹载着该船船员私自在国外购买的 500 多件电器等物的船,在中国海口市担杆岛附近海域进行走私交易时,被中国某海关抓获。该海关作出决定,将包括该贸易公司 100 吨钢材在内的船上所有物品予以没收。该贸易公司与海关交涉,要求返还 100 吨钢材未果。对此,该贸易公司向该海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合法购运 100 吨钢材的证据,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没收财产的处罚决定,并要求被告返还 100 吨钢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被告认为自己所作的没收处罚决定是对走私货船而不是对
17、贸易公司的,贸易公司与被告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在诉讼期间,被告撤销了没收贸易公司物品的决定,但被告称:船运公司货船走私一案已经市公安局批准立为刑事案件,正进行侦查,对贸易公司的钢材是不是走私货物还未确定,所以不能返还。问题:(1)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2)本案贸易公司是否具备原告资格?(3)被告撤销了没收物品的决定后,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判决?(4)被告撤销了没收物品的决定后,原告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再行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如何处理?(5)本案中人民法院能否加重对原告的处罚?(6)对此案,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答案】九、案情:2014 年 6 月 12
18、 日夜里,某小区发生了入室抢劫杀人案件。警方接到报警后到达案发现场,被害人王某倒在血泊中,警方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发现一把带血的水果刀(未附笔录),通过提取现场血迹发现现场除了有被害人王某的 A 型血以外,还有另外一种 O 型血。小区保安反映说晚上见到一名陌生男子进入小区,出来时已经很晚,并神色慌张,该男子当时身着黑色卫衣。经过排查,警方认为吴某有重大的犯罪嫌疑,随即对吴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并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对吴某的家进行搜查,当即搜到一件黑色卫衣和一双皮鞋还在鞋的缝隙中提取到了血迹,经鉴定为 A 型血,而侦查人员将吴某的血样送检,经鉴定为 O 型血;但物证检验表明,在吴某家搜查到的一件黑色卫
19、衣上没有发现任何血迹。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现场遗留水果刀属于吴某所有;吴某的妻子证实,案发时吴某与自己在一起。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将吴某从看守所提到办案场所进行讯问,在讯问的过程中,不准许吴某吃饭和喝水,也不允许睡觉,并脱去吴某的衣服,把他放在寒冷的室外受冻,最终吴某实在忍受不住,被迫作出了有罪供述。在其供述中,吴某称将溅有血迹的卫衣藏在了小区大门口的花丛里。警方根据吴某的供述并没有找到溅有血迹的卫衣。庭审过程中,吴某的辩护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官经过审查,认定辩护律师的申请不能成立,并最终作出了被告人吴某有罪的判决。吴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问题:1本案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
20、于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是什么?2本案中哪些属于非法证据?对于这些非法证据该如何处理?3本案中一审法院对辩护律师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4根据我国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本案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为什么?5针对被告人吴某的上诉,二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一十、王某是大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的会计。某日,王某出差将一张支票遗失。虽然大唐公司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挽回了损失,但是由于这次失误,大唐公司将王某开除。王某由于被开除心情不佳,其与丈夫程某的关系骤然紧张。后双方大打出手,程某遂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
21、案情简单,于是指定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王某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但在法庭辩论阶段中,王某发现本案的书记员黄某是自己的邻居,于是其便向审判员张某要求黄某回避。后张某作出决定,驳回王某的申请。王某不服,要求复议一次,遂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问题:(1)对于王某与程某的离婚案件,法院派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法院是否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为什么?(3)本案中王某在法庭辩论阶段申请回避是否恰当?本案中由张某作出回避的决定是否恰当?驳回王某的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4)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黄某应否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5)本案中王某的复议是否恰当?【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