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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实用的保险合同模板集锦8篇实用的保险合同模板集锦8篇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保险合同8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保险合同 篇11.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保单号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工程所有人承包人工程分包人其他关系方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3.被保险工程名称4.被保险工程地点5.被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5.1物质损失
2、项目投保金额每次事故免赔额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1)工程承包价(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安装项目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清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专业费用其他费用总保险金额5.2特种危险赔偿限额危险种类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地震、海啸洪水、风暴、暴雨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5.3费率5.4总保险费6.保险期限6.1建筑期: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其中包括_天的试用期6.2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致)7.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7.1
3、每次事故赔偿限额7.2累计赔偿限额7.3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7.4费率及保险费8.工程详细情况8.1建筑面积、高度、地下施工深度、跨度、层数、建筑结构、建筑材料8.2地基施工方法及其起止时间8.3主体工程施工方法及起止时间8.4拆除项目9.工地及附近的自然条件9.1地形特点9.2地质及底土条件9.3地下水水位9.4最近的河、湖、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最低、一般和最高水位9.5以往最大降雨量记录9.6以往遭受自然灾害(如洪水、台风)记录10.工程承包人是否有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或同类施工方法的经验及工程承包人专业等级专业等级11.工程监理人的名称和地址12.建筑工地附近他人财产的分布情况13.工程
4、关系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保险公司保险种类保险金额14.特别条款15.备注请随同本投保单提供下列文件(1)工程合同(2)承保金额明细表(3)工程设计书(4)工程进度表(5)工程地质报告(6)工地概图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附加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说明已经了解,同意按照该条款和附加内容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章)_电话_地址_日期_以下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经办人及日期_核保人及日期_2.中国XXXX保险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
5、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
6、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环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器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保险合同 篇2债权人(甲方):_保证人(乙方):_乙方详知甲方与代理人_于_年_月_日签
7、订的编号为_的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代理合同提供担保。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如下:一、乙方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二、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_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三、甲方与代理人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承担保证责任。四、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8、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偿。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和代理人各执一份。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负责人(签字):_委托代理人(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银行_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和保证人_为_信用卡申领人_(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_币信用卡(以下简称_卡)提供担保签订如下合约:一、保证人(单位卡保证人必须为单位)承认_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和_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单位
9、卡),并履行本合约。二、保证人自愿为乙方领用_卡进行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如实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了解本单位的资信情况。甲方应为保证人保密。三、保证人中途不愿继续为乙方保证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申请,待乙方使用_卡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和乙方的全部_卡失效45天后,其担保责任方可解除,否则,保证人仍负有连带保证责任。如因法律原因导致乙方对甲方所作的清偿无效,保证人仍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乙方_卡有效期满,保证人未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要求的,甲方将视同保证人继续为乙方保证,乙方领到新卡后,保证人仍继续负有连带保证责任。五、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本合
10、约的一切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尽事宜除甲方和保证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甲方(盖章):_保证人(签章):_年_月_日_年_月_日债权人_(简称甲方),连带保证人_(简称乙方)。兹为将来债务保证经双方同意订立本契约如下:第一条乙方对主债务人_与甲方间已于_年_月_日所订契约,主债务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币_元整为限度透支借款,乙立自愿应甲方的要求与主债务人负连带保证责任是实。第二条乙方应担保主债务人将来所负首开最高限额的票据上债务的清偿,及其利息迟延违约金实行担保物权费用。以及因债务不履行而发生的全部损害赔偿。第三条甲方如未经乙方的同意,纵对主债务人为超过第一条
11、所约定、限度的、透支借贷时,乙方就超过额仍应负责任。第四条甲方经同意主债务人将债权担保物件之一部分先行解而抛弃抵押(质押)权,或调换其一部分或全部时,乙方的连带保证责任并不因此而变更,仍应负责不得借口以担保物权中途变更而主张免除其责任。第五条主债务人如不含有约履行债务时,不拘担保物件的多寡,乙方经甲方通知后,应即将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全部代为清偿,并愿意抛弃先诉抗辩权。第六条乙方的保证债务履行地约定为甲方所在地。第七条乙方不依约履行责任时,其诉讼法院管辖悉听甲方指定,乙方决无异议。前项诉讼费用乙方应付连带赔偿决不推诿。第八条乙方同意甲方得将对主债务人所有债权之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其担保物权一并转让
12、与他人。本契约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债权人(甲方)(签字):_连带保证人(乙方)(签字):_住址:_住址:_身份证统一号码:_身份证统一号码:_年_月_日_年_月_日保险合同 篇3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_地址:_邮政编码:_经营许可证号码:_负责人:_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_家庭住址:_邮政编码:_身份证号码:_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
13、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第二条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第四条代理地域范围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地区、州、盟)_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第五条代理业务范围(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1._ 2._3._ 4._5._ 6._7._ 8._9._ 10._(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
14、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4.接受客户咨询;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三)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2.核保、核赔;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第七条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第八条代理手续费支付
15、标准和支付方式(一)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1._ 2._3._ 4._5._ 6._7._ 8._9._ 10._11._ 12._(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承担。(三)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结算日为次月_日,遇节假日顺延。(四)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管理需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合同自动终止。(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2.甲方已
16、全额收到保险费;3.代理行为符合代理合同各项约定。(六)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个人代理管理制度,并据此对乙方与保险代理有关的行为进行管理;(二)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三)乙方越权代理及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留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五)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六)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情况和代理客户详细信息。第十条甲方的义务(一)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二)对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
17、代理的保险业务承担保险责任;(三)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四)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五)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传材料;(六)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七)为乙方提供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一)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二)依法解除本合同;(三)取得甲方提供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传材料;(四)享有甲方为其提供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五)拒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委托事项。第十二条乙方的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法
18、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操守,维护甲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二)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三)向投保人全面说明保险合同内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四)协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业秘密;(七)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八)按甲方要求确定展业身份称谓,不向投保人作任何与保险业务有关的虚假宣传和承诺;(九)在接到投保人或
19、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及时通知甲方;(十)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后,及时转告甲方。第十三条保证乙方请_ 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动终止。第十五条合同的终止及解除(一)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
20、续签保险代理合同。(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欺骗甲方;5.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秘密;8.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失;9.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10.违反本合同约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项义务。(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期满;2.乙方丧失
21、民事行为能力;3.乙方丧失劳动能力;4.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吊销;5.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五)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代理客户资料、乙方和保证人留存的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交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第十六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代理手续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应支付代理手续费金额_%的违约金。(二)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解付
22、保险费,除如数上交保险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应交付保险费金额_%的违约金。(三)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本条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须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违约金。(四)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者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五)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六)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须按照损失金额支付赔偿金。第十七条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诉讼。第十八条附则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
23、人各持一份,报甲方所属分公司备案一份。甲方盖章:_乙方签字(盖章):_年_月_日合同签订地点:_附件保险合同 篇4保险合同理赔纠纷的传统处理主要包括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但这两种处理方式都存在明显效率低、高成本的特点,尤其不适宜处理案情简单、标的额较小的保险合同纠纷。随着保险消费者快速、低成本处理纠纷的呼声日益高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展了大量探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省市的派出机构也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结合实际,大胆实践,摸索出若干种新的保险合同纠纷快速调处模式。保险;合同纠纷;快速调处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高度格式化和专业化的合同,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因投保、续保、理赔而发生纠
24、纷。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是诉讼和仲裁。但是这两种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方式也具有不可避免的缺陷:首先,纠纷处理费用高,很多小额保险合同纠纷的保险人考虑到成本与效益的比例关系,不得不放弃应有权益。其次,纠纷处理时间长。被保险人经常在漫长的诉讼和仲裁程序面前望而却步,放弃了维权的努力。再次,纠纷处理专业性差。从实际情况看,部分法官和仲裁员保险知识普遍比较薄弱,案件的质量难以保证。最后,执行有难度。某些保险公司虽然一审败诉,但为了迫使被保险人对一审判决作出让步,有意提起二审,以合法形式拖延履行赔付义务,甚至在判决生效后也不积极履行判决书,迫使被保险人交纳申请执行费。伴随着我国加入时间贸易组织后保险业的快
25、速发展,尤其在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23号)发布后,建立一种新型的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成为保险业发展十分急迫的任务。1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相关的五种模式上海模式。依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保险合同纠纷。可见上海模式在法律上应归属人们调解制度范畴。甘肃模式。由于采用了设立仲裁委员会分会的形式,所以法律程序上应归属于仲裁范畴。安徽模式、山东模式各有特色,但均未明确归属的法律制度范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推荐模式。在保监会推荐模式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应采用哪种法律模式,但在“处理机制的运行模式”部分规定“结合我国保险业的实际,调处
26、机构采用调解模式此外,为提高处理机制的效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用调解与裁决相结合的模式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以上五种模式的关系。前四种均为省级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第五种模式,制定主体虽然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但在该文件已明确其性质为“指导意见”所以,这五种模式相互平行,没有效力等级区分。纠纷解决是广义的司法制度组成部分。保监会通知不具有立法效力,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仅仅依据通知建立新的就纠纷解决机制,不但难以与现有制度衔接,也破坏了司法制度的统一性。2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若干制度评析2.1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构和人员(1)保监会模式。规定“可以在保险行业协会成立调解处
27、理机构(以下简称“调处机构”)”。在具体案件的调处过程中,“被保险人对调处人员有选择权。涉案保险公司的员工应当回避”(2)甘肃模式。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分会,实际是仲裁机构的组成部分,但是聘请了若干保险业工作人员作为仲裁员。(3)上海模式。调解委员会置备有调解员名册,供争议各方查阅。调解人员的选定基本上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4)安徽模式。裁决员在主裁人领导下,负责具体裁决和调解工作,并实行回避制度。裁决可以采用裁决员或者裁决组的形式。但对裁决组的人数未作规定。(5)山东模式。纠纷调解工作由本会办公室从本会成员中指定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进行。调解纠纷涉及调解员任职保险公司的、调解员与申请
28、人有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调解员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内有人受聘于当事保险公司的,该调解员回避。综合以上情况,有几点重要问题的对比:1)是否需要采取合议方式处理纠纷。从以上模式看,有的没有规定,有的规定必须采取合议方式,有的提供了合议和独任两种模式供实践中选择。采取独任方式更有利于时限该制度的设立目的,采用合议制容易失去快速处理机制的优势。2)回避范围问题。而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处理结果,无论是调解还是裁决,均对被保险人一方没有强制约束力,被保险人一方可以继续采取其他方式维权。所以,当调处人员与争议的保险合同没有直接厉害关系的时候,可以不回避,这也切合我国保险业从业人员流动较大的现实。2.2案
29、件处理时限(1)保监会模式。调处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0日内结案,经争议各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日。(2)甘肃模式。依据仲裁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3)上海模式。调解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4)安徽模式。对于裁决纠纷,裁决员或裁决组原则上应当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裁决完毕。(5)山东规则。调解纠纷应自受理立案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2.3 案件处理经费:保险行业协会是社会团体,处理合同纠纷不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国家没有拨款,因此决定这项制度存续的关键问题之一是经费问题。(1)保监会周延礼主席在回答网友提问时表示“原则上我们不提倡收取被保险人的调解费用,但对保险
30、公司一方,各地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讨论是否收取费用”(2)上海模式。调解员因调解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争议各方在调解意向书中约定分担和垫付的比例。(3)安徽模式。规定了经费的来源包括“保险行业协会划拨的费用”“参加裁决机制的会员公司交纳的费用。”“其他合法收入(如咨询费等)。”(4)山东模式。“调解纠纷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同时,保险公司在保险索赔纠纷调解承诺书中承诺“同意承担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保险行业协会的性质是“行业自律组织”,不是经营主体,其收费除了会费以外,应当具有合法的理由和依据。在上海模式中,采取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制,而按照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一条“人
31、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这就使上海模式下,保险同业工会调解收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3几点建议在当前保险市场诚信问题突出的情况下,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合同纠纷解决机制是保险机构和保险监管者需要共同面对的复杂艰巨任务。笔者认为,建立该制度必须从根本上把握以下几个关键法律问题:从宏观上,将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置身于我国司法体系之中,成为其有机组成部分,照搬国外模式往往脱离中国司法体制的现状,造成目前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不能适应中国实际,缺乏生命力,甚至在很多省市根本无法开展或开展后形同虚设的现状。这种脱离中国实际的做法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的保险合同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定位不清。有的试
32、点地区将其定位为仲裁机构;有的试点地区将其定位为人民调解制度,但在具体规定上又违反了人民调解制度具体规定;还有很多地区根本没有定位,在机制设立的文件中以保监会通知为根据,缺乏牢固的制度根基。二是现有的探索还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的信任。保险公司普遍对纠纷处理机制抱有戒备。1.试点规定不利于保险公司。大部分规定无论胜负,均由保险公司承担费用。2.诉讼和仲裁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而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下作出的处理仅仅约束保险公司一方,保险公司在处理后不得再通过诉讼仲裁寻求保护,被保险人则可以不受约束,即可以选择接受该处理结果,也可以反悔并通过诉讼仲裁获得更多利益。3.“强制裁决”涉嫌违法。国务院人民调
33、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均强调了人民调解需要遵循自愿原则,当事人不接受调解的,不可以强行调解,调解协议应当双方自愿,不可以强制裁决。三是被保险人也对这种机制充满了怀疑:1.处理纠纷的人员大部分都是各保险公司的在职和退休工作人员,其公正性受到怀疑。2.部分保险公司不参加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这些公司的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快速处理机制的保护。为了获得双方信任,必须公平合理设定双方权利义务。伤害任何一方基本权利和不公平待遇都会使这种实践丧失生命力。笔者建议:第一:在收费问题上,如果将机制定位为人民调解制度,则不应当收费;如果将制度定位为仲裁制度,则按照相关规定收费。第二:在处理
34、机制上,充分利用人民调解机制的制度资源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避免在探索中失去制度根基。第三:充分尊重合同双方意见,取消强制裁决和剥夺一方诉讼权的规定,只有在双赢的前提下,才能充分体现调处机制的优越性。第四:终止各地区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模式,以适应全国保险统一市场的要求。参考文献1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2 左为民,李玉福.中国司法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xx中国保险市场年报,20xx年版4 杨华柏.保险业法制年度报告.20xx.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5 陈依维.保险知识百问百答.机械工业
35、出版社,20xx年版6 贾林青.保险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7李宏勃.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人民信访.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年保险合同 篇5一、保险财产购房人通过银行按揭所购买的房屋。二、责任范围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质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1。火灾;2。爆炸;3。雷电;4。飓风、台风、龙卷风;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6。冰雹;7。地崩、山崩;8。火山爆发;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10。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11。
36、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三、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名项不负责赔偿: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损失和费用;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6。核裂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8。本保险单明细表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
37、自行负担的免赔额;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四、保险期限与购房贷款期限相同。五、保险金额为所购房屋全部的实际价值。六、赔偿处理1。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下列方式赔偿:(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2。受损财产的赔偿损失按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3。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
38、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基础上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起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七、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及其
39、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1。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2。被保险人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3。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
40、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八、特别约定在保险期限内,购房人还贷完毕,由贷款人出具证明,贷款人的保险权益丧失,保险人出具批单,保险人继续负责本保单项下的保险责任。九、争议处理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按()项办法解决:(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2)向法院提出诉讼。保险合同 篇6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负责人:通讯地址: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负责人:通讯地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一、总则(一)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二)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