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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际,制定本办法。 二、安置对象 军转干部随调家属(以下简称“随调家属”),本办法所规定的随调家属是指军转干部本人在服役期间符合国家随调政策将配偶随军迁入部队所在地,转业后本人符合在市区所属单位安置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 三、安置的原则 (一)随调家属的安置与军转干部安置同时布置、同步进行。采用指令性和货币化相结合等办法进行安置。 (二)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市区范围内所有单位都有按国家规定接收随调军转干部家属的责任和义务。 四、安置的基本条件 (一)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 (二)随军前在地方事业单位工作,且随军后在部队
3、驻地事业单位工作的;随军前在地方企业单位工作,随军后在部队驻地事业单位工作满5年的可在事业单位安排; (三)以上条件之外的军转干部家属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安排。 五、安置的方法 (一)安置军转干部家属的方法: 1.指令性安置: (1)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实行指令性安置; (2)符合在事业单位安置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指令性安置; 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40周岁以下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 2.货币化安置: 军转干考试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实行货币化安置、市场就业;具备上述安置条件,本人自愿也可以实行货币化安置。 (二)指令性安置工作
4、单位方案要结合随调家属原工作单位性质、个人身份、业务专长等,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确定。随调家属原工作单位性质、个人身份由市军转部门审核确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家属的计划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室随军转干部安置计划一并下达。 (四)接收军转干部家属的机关、事业单位凭军转干部家属接收计划,可相应追加年度增人计划、工资总额和办公经费。 (五)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随调家属工作岗位,并向安置部门反馈。接收单位应根据随调家属个人年龄、文化、专业、职务(职称)、身体及工作经历等情况,结合单位工作需要,本着适当照顾的精神,合理安排随调家属工作岗位。 (六)实行指令性
5、安置工作单位军转干部家属的工资待遇,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七)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军转干部家属生活待遇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1.符合在公务员岗位安置条件但要求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补偿标准为:就业补助金+工龄补偿金(就业补助金5万元;工龄补偿金:市区上年度在岗月平均工资*2*工龄) 2.符合在事业单位安置条件但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补偿标准为:就业补助金+工龄补偿金(就业补助金4万元;工龄补偿金:市区上年度在岗月平均工资*1.5*工龄) 3.符合在企业单位安置条件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补偿标准为:就业补助金+工龄补偿金(就业补助金3万元;工龄补偿金:市区上年度在岗月平均工资*工龄) 4.实行货币化安置的
6、军转干部家属由本人与市就业中心签订书面协议,其人事关系及个人档案实行个人委托代理;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街道接收管理。 5.实行货币化安置军转干部家属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均由个人承担。 6.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军转干部家属生活待遇所需一次性资金,由市财政每年纳入预算并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市人社部门确认办理。 (八)实行货币化安置的随调家属可享受市直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九)实行货币化安置的随调家属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办理。 六、组织领导和工作纪律 (一)随调家属安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人社、财政、军转等部门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密
7、切配合组织实施。 军转干考试 (二)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不履行国防义务的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停办其人员录用、调动和编制审批事项;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安置: 1.随军没有随迁的; 2.随军随迁但是没有工作岗位,没有建立劳动保障关系的; 3.伪造工作经历的; 4.有办理假手续、制作假档案行为的。 (四)有下列行为的视为个人放弃安置: 1.随调家属不服从安置的; 2.已安置但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上班的。 七、附 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二)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军转:军转干部扬州市随调家属安置办法 扬州市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办法 江苏泰州军转:泰州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安置试行办法 军转干部扬州市安置暂行办法 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南通市安置政策 湖南湘潭军转政策:军转干部及随调家属安置政策 江苏泰州军转:姜堰军转干部随调家属货币化安置 江苏无锡军转:无锡市区军转干部及随调家属安置政策 军转:军转干部河南省及随调家属档案接收办法 军转:军转干部安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