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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储户存款失踪谁之过 储户存款失踪谁之过 随着春节前新华网的一篇关于多地储户存款失踪的调查,多起储户存款丢失事件逐渐浮出水面。在目前见诸报端的几则新闻中,有数十名公民储户的近亿元存款被冒领,有上市公司上亿元的存款莫名失踪,更有关于储户状告银行反被作为诈骗案件判刑的报道。类似事件的发生引起了人们对银行储蓄安全性的普遍担忧:存进银行的钱难道真的会不翼而飞而又索赔无路吗? 应该说,这类事件本身并不神秘,也并不是新鲜事,它们属于“非授权交易”,在国内外均有发生。但它们的普遍出现的确暴露了银行监管体系存在的漏洞,也体现了我国银行储蓄方面法律法规的不足。 事件背后必有违规操作 银行内部常有内鬼 显
2、然,银行账户上的余额不会自动减少,必然是有人在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钱转走。这些案件往往是不法分子通过私刻公章、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向银行冒领,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审查的疏忽盗取资金得手。例如湖南省公安厅通报的2023年湖南衡阳市民胡某1500万元存款丢失一案即属于这种情况,该案的犯罪分子伪造胡某留存在银行的公司印鉴,盗取了上千万元存款。 近年来较为常见的诈骗形式是,不法分子与银行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通过以银行名义承诺某种高利息的手段诱骗客户在指定窗口办理业务,再由银行工作人员将资金非法转移到其他账户上。新华网报道的浙江杭州42位储户丢失总额达9505万元存款的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杭州市联合银行工作人员
3、祝某协助犯罪分子伪造盖有银行公章的“保证书”,宣称事先给予13%利息的“贴息存款”,诱导储户到祝某的窗口办理业务,而后祝某乘储户不备,打开转账界面要求储户输入密码,将存款转入不法分子账户分赃。 上文提到的重庆张净夫妇120余万存款失踪、状告银行反以诈骗罪获刑四年的案件也属于这种情况。该案发生于2023年,犯罪分子声称开办工厂需要借款,以高利息为诱饵引诱张净在农业银行指定窗口办理存款,而后窗口工作人员伪造印鉴,以密码挂失、办理银行卡的名义将张某的存款转出。张净起诉后反被银行方面以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获刑四年。该案司法机关的审理存在严重问题,属错案,银行与法院之间的关系明显影响到了司法公正
4、,重庆高院已于2023年提起再审并改判张净无罪,目前张净正与农行协商赔偿。 另一种存款失踪的原因是,储户事实上并非以存款的形式存入银行,而是在银行工作人员的诱导之下购买了某种保险、基金类产品,储户错以为是存款。例如安徽芜湖市民宋某向邮政储蓄银行存入5万元,回家后才发现其拿回的原来是中国人寿的投保单。近来银行的柜面人员为了完成指标往往向储户推销理财产品,储户应注意甄别,避免被柜面人员误导。 近期还时有上市公司的大宗存款失踪的事件发生。这类案件往往“水很深”,涉及到企业与银行的合作项目,但本质上仍是不法分子利用监管漏洞盗取存款。例如最近曝光的涉事企业多为酒企,包括泸州老窖、酒鬼酒等,它们与银行、经
5、销商合作,形成了一种“存款卖酒”的营销模式。酒企将巨额存款存入异地的银行,帮助银行完成揽储任务,银行则帮助酒企和经销商卖酒。这一模式本身合法,但有不法分子利用异地银行与酒企互不熟悉的特点,伪造或到酒企骗取印鉴,盗取存款。 结合上述几种存款丢失的原因,不难发现这类案件并不神秘,基本都是不法分子盗取储户存款,多数存在着银行工作人员监守自盗、诱导储户以指定形式存款的情形。确如银监会评论文章所称:所谓存款“失踪”,实际上是“被骗”。 储户无过错银行应赔付 相关法规有待健全 这类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并不复杂。银行与储户之间是简单的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妥善保管储户资金,严格审核取款人的信息。如果储户不
6、存在泄露个人资料等过错,银行应对存款的丢失承担责任。 如果存在不法分子与银行工作人员相勾结,以诱导储户向特定窗口办理业务的手段实施诈骗的情形,银行工作人员以银行名义私自承诺的投资回报有可能因违法而被认定为无效,但储户名下的存款是储户相信业务人员代表银行而存入银行的,业务人员确有办理存款业务的代理权。储户将钱存入银行后,银行应对存款的安全负责。 然而,这类案件在发生后,确实存在着维权难的现象,其原因在于银行、工作人员及储户的责任的区分问题缺乏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往往陷入推拉扯皮的状态,银行常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先刑后民、需等待司法机关调查等理由推脱责任。 一方面,公民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受到宪法和法律
7、的保护,但对于银行存款冒领、丢失的情况如何处理,则缺乏更加细致的法律规定。各大银行的管理制度及存单中也明确规定了银行的保管责任,但对于冒领、丢失的处理同样缺乏具体规定。 银行工作人员有其职业守则,要求其不得误导储户的储户行为。例如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但对于工作人员违规销售行为的处理则缺乏相应罚则,亦未明确银行的责任。 另一方面,当储户因为这类案件提起民事诉讼后,往往陷入举证难的境
8、地。类似纠纷发生后,银行无疑具有更强的调查事实和举证的能力,储户在举证方面明显处于劣势。然而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起诉时,默认举证责任由储户承担;这一类纠纷也不明确属于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因此我国法院在实际审理中往往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储户,要求储户证明银行存在过错。这无疑加大了储户的维权难度。 但在英、美、澳、加等国,这一类案件被称为“非授权交易”,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法律和行业规定要求银行承担举证责任。这些国家法律认为储蓄合同是由银行拟定,且银行因其专业性质具有更强的举证能力,因此举证责任应由银行承担。储户只需证明自己“无恶意”,无需证明“无疏
9、忽”,银行则应像其他服务行业一样,举证证明过错并非银行造成。 虽然在许多类似案件中,我国的银行出于信誉的考量,往往对储户的损失先行“垫付”,再向不法人员追讨,但毕竟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储户在面临这种情况时仍处于弱势地位。不少金融、法律学者建议我国健全银行财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在民事诉讼中明确银行的举证责任。我们认为,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不但有利于储户权益的保障,也能推动银行完善自身的监管制度,是解决当前类似纠纷多发的合理途径。 (作者单位:盈科律师事务所) 储户存款失踪谁之过 百名储户超亿元存款失踪哭晕在银行 谁该担责 案例分析:五万元存款被冒领谁之过 案例分析:五万元存款被冒领谁之过 储户死亡后存款如何取出 校园暴力谁之过 电信诈骗谁之过? 8000万存款神秘失踪 储户死亡,存款怎么取出来 孩子爱慕虚荣 谁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