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专利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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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运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纳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

2、交日;邮戳日不清楚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干脆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托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托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恳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依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干脆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

3、以其最终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终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行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丢失的,自障碍消退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恳求复原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值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丢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恳求复原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其次款的规定恳求复原

4、权利的,应当提交复原权利恳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丢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其次款的规定恳求复原权利的,还应当缴纳复原权利恳求费。 当事人恳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其次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其次十四条、其次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须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须要保密的,应当刚好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觉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

5、专利权的确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独创或者好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平安或者重大利益须要保密的,应当刚好作出根据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确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别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专利法其次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独创或者好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独创或者好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独创或者好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根据下列方式之一恳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干脆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恳求,并具

6、体说明其技术方案; (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恳求。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恳求。 第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恳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独创或者好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平安或者重大利益须要保密的,应当刚好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未在其恳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独创或者好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

7、保密审查的,应当刚好作出是否须要保密的确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在其恳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须要保密的确定的,可以就该独创或者好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第十条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的独创创建,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独创创建。 第十一条除专利法其次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其次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独创创建,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独创创建;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独创创建;

8、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担当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安排的任务有关的独创创建。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独创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独创创建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建性贡献的人。在完成独创创建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供应便利的人或者从事其他协助工作的人,不是独创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四条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

9、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十五条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托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托付书,写明托付权限。 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托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恳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恳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第十六条独创、好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恳

10、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独创、好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 (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三)独创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四)申请人托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五)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 (六)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七)申请文件清单;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

11、)其他须要写明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独创或者好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独创或者好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恳求书中的名称一样。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爱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独创或者好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独创内容:写明独创或者好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纳的技术方案,并比照现有技术写明独创或者好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详细实施方式:具体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独创或者好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

12、例说明;有附图的,比照附图。 独创或者好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方式和依次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独创或者好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依次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精确理解其独创或者好用新型。 独创或者好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晰,并不得运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运用商业性宣扬用语。 独创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好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

13、当有表示要求爱护的产品的形态、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 第十八条独创或者好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应当根据“图1,图2,”依次编号排列。 独创或者好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样。 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 第十九条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独创或者好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依次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运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运用的科技术语一样,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肯定必要的外,不得运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

14、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说明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其次十条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独创或者好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其次十一条独创或者好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根据下列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爱护的独创或者好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独创或者好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15、 (二)特征部分:运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独创或者好用新型区分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独创或者好用新型要求爱护的范围。 独创或者好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一项独创或者好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独创或者好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其次十二条独创或者好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根据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独创或者好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

16、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其次十三条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独创或者好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独创或者好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晰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独创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供应一幅最能说明该独创或者好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楚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楚地辨别出图中的各个细微环节。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中不得运用商业性宣扬用语。 其次十四条申请专利的独创涉及新的生物材料

17、,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独创的,除应当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 (二)在申请文件中,供应有关该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 (三)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恳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

18、申请时未写明的,应当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其次十五条独创专利申请人依照本细则其次十四条的规定保藏生物材料样品的,在独创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须要将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生物材料作为试验目的运用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恳求,并写明下列事项: (一)恳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二)不向其他任何人供应该生物材料的保证; (三)在授予专利权前,只作为试验目的运用的保证。 其次十六条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专利法所称依靠遗传资源完成的独创创建,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

19、的独创创建。 就依靠遗传资源完成的独创创建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应当在恳求书中予以说明,并填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其次十七条申请人恳求爱护色调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 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须要爱护的内容提交有关图片或者照片。 其次十八条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省略视图或者恳求爱护色调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像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简要说明不得运用商业性宣扬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其次十九条国务

20、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运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样品或者模型的体积不得超过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15公斤。易腐、易损或者危急品不得作为样品或者模型提交。 第三十条专利法其次十四条第(一)项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专利法其次十四条第(二)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申请专利的独创创建有专利法其次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

21、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独创创建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申请专利的独创创建有专利法其次十四条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申请人未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其次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

22、,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在恳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要求优先权,但恳求书中漏写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样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未提交该证明材料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未包括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申请人根据本细则其次十八条规定提交的简

23、要说明未超出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独创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动身明或者好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好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好用新型或者独创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根据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

24、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第三十三条在中国没有常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申请专利或者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供应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是个人的,其国籍证明;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优先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独创构思的两项以上的独创或者好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

25、一项独创或者好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第三十五条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其次款规定,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像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像。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像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其次款所称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运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是指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运用,而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 将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应当将各项外观设计的依次编号标注在每件外观设计产品各幅图片或者照片的名称之前。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

26、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声明,写明独创创建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打算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实施审查和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四)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加原申请的审查的。 第三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

27、独创或者好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恳求书、说明书(好用新型必需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恳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后,应当明确申请日、赐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独创或者好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恳求书、说明书(好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恳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二)未运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恳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28、 (六)专利申请类别(独创、好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第四十条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无附图或者缺少部分附图的,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第四十一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独创创建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独创创建既申请好用新型专利又申请独创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独创创建已申请了另一

29、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独创创建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好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公告申请人已依照本条其次款的规定同时申请了独创专利的说明。 独创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觉驳回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好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独创专利权的确定,并在公告授予独创专利权时一并公告申请人放弃好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驳回该独创专利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该独创专利申请。 好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独创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第四十二条一件专

30、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独创、好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分案的申请不得变更原申请的类别。 第四十三条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分案申请应当依照专利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分

31、案申请的恳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提交分案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并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第四十四条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其次十六条或者其次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 (一)独创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其次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其次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其次十六条其次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其次条其次款、其次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十七条至其次十

32、一条的规定; (二)好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其次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其次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其次十一条至其次十三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其次条第三款、其次十二条其次款、第四款、其次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其次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其次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其次十七条、其次十八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其次

33、条第四款、其次十三条第一款、其次十七条其次款、第三十一条其次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四)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细则其次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看法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看法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看法或者补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旧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四十五条除专利申请文件外,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提交: (一)未运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根据规定提交

34、证明材料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视为未提交的审查看法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申请人恳求早日公布其独创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除予以驳回的外,应当马上将申请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条申请人写明运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的,应当运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的外观设计产品分类表。未写明运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所属类别或者所写的类别不准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予以补充或者修改。 第四十八条自独创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看法,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独创专利申请

35、人因有正值理由无法提交专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检索资料或者审查结果资料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并在得到有关资料后补交。 第五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五条其次款的规定对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审查时,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一条独创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恳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独创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独创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好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好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看法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

36、修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二条独创或者好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根据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应当根据规定提交替换页。 第五十三条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独创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其次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二)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其次条其次款、其次十条第一款、其次十二条、其次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

37、款或者本细则其次十条其次款规定的; (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保密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觉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保密专利权的确定,颁发保密专利证书,登记保密专利权的有关事项。 第五十六条授予好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确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

38、利害关系人可以恳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恳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恳求书,写明专利号。每项恳求应当限于一项专利权。 专利权评价报告恳求书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恳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恳求人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恳求。 第五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恳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好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恳求人恳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五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公告、专利单行本中出现的错误,

39、一经发觉,应当刚好更正,并对所作更正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条专利复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主任委员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六十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恳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恳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复审恳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复审恳求人并说明理由。 复审恳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恳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恳求视为未提出。 第六十一条恳求人在提出复审恳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

40、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退驳回确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第六十二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恳求书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依据复审恳求人的恳求,同意撤销原确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确定,并通知复审恳求人。 第六十三条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恳求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恳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看法。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恳求视为撤回;经陈述看法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确定的复审确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

41、复审后,认为原驳回确定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退了原驳回确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确定,由原审查部门接着进行审查程序。 第六十四条复审恳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确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恳求。 复审恳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确定前撤回其复审恳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第六十五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恳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恳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恳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全部证据,详细说明无效宣告恳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恳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独创创建不符合专

42、利法其次条、其次十条第一款、其次十二条、其次十三条、其次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其次十七条其次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其次十条其次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其次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第六十六条专利权无效宣告恳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恳求作出确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恳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以不符合专利法其次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理由恳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专利权无效宣告恳求书

43、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恳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恳求视为未提出。 第六十七条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恳求后,恳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恳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第六十八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专利权无效宣告恳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看法。 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恳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恳求审查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第六十九条在无效宣告恳求的审查过程中,独创或者好用新型专利的

44、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爱护范围。 独创或者好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第七十条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当事人的恳求或者案情须要,可以确定对无效宣告恳求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确定对无效宣告恳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实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无效宣告恳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并且不参与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恳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与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第七十一条在无效宣告恳求

45、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第七十二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的恳求作出确定前,无效宣告恳求人可以撤回其恳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确定之前,无效宣告恳求人撤回其恳求或者其无效宣告恳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恳求审查程序终止。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依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确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第七十三条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所称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是指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意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 专利法第五十条所称取得专利权的药品,是指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所需的医药领域中的任何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干脆获得的产品,包括取得专利权的制造该产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运用该产品所需的诊断用品。 第七十四条恳求赐予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恳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强制许可恳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看法;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确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作出驳回强制许可恳求的确定或者赐予强制许可的确定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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