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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3篇 在写一份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时候,领导干部你都了解有哪些值得留意的地方吗?肯定务必要确保用词恰当。以下是我细心为您举荐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3篇,供大家参考。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1 领导干部包保走访贫困户,是推动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举措。组织开展好领导干部包保贫困户活动,对于深化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抓好脱贫攻坚战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依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确定精神,特制定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化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思路,落实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确定,充分发挥领导干部
2、示范带动作用,切实加强对贫困户的联系帮扶和责任包保,促进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地,帮扶工作有序推动,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年度目标任务。 二、活动主题 坚持精准帮扶,合力脱贫攻坚。 三、包保任务 (一)看脱贫政策是否宣扬到位,提高贫困户扶贫政策知晓率,增加贫困户脱贫致富的内在动力; (二)看双包工作是否执行到位,提高干部扶贫攻坚执行力,促进双包制度长期有效开展; (三)看精准施策是否落实到位; (四)看贫困户收支状况是否有所改善,提高贫困户脱贫攻坚满足度,保障贫困户稳定脱贫。 四、有关要求 一要勤走访。把“村村到、户户访”活动进一步引向深化。 二要真帮扶。因户施策,帮扶措施可操作性能,落实到位,切实
3、增加贫困户收入。 三要见成效,稳定户脱贫的年度脱贫目标任务。 四要有记录。扶贫手册要记录帮扶项目实施全过程,留有图片资料和工作痕迹,做好宣扬,营造脱贫攻坚的良好氛围。 五要建机制。领导干部走访贫困户要常态化。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党员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 (三
4、)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国有中型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管单位委派、任命、聘请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改变状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状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状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状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状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
5、办企业的状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当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状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状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根据规定报告。因特别缘由不能按时报告的,特别缘由消退后应当刚好补报,并说明缘由。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6、(一)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二)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改变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刚好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状况汇总后报所在党委(党组)和纪委(经检组)。 党委(党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状况向上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综合报告一
7、次。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晰、不完整的,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须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书面请示。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仔细探讨,刚好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看法办理。 第十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实行适当的方式在肯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与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状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状况的监督
8、检查,依据工作须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机关应当把报告个人的有关事项的状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实行指责教化、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指责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无正值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照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党组织答复看法办理的。 第十四条 中心军委可依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依据本规定,结合
9、各自工作实际,提出本地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制定详细实施方法,报中共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心组织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心组织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部负责说明。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3 深化实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充分发挥报告制度在干部日常管理中的重要作用,2月16日,市应急管理局召开会议,集中学习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两项法规”。 会上,与会人员集体学习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方法、刚好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有关规定摘编等政策规定,观看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填报辅导视频,并签订<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报承诺书。 会议强调,是否照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检验的是领导干部对党是否忠诚,对组织是否忠诚。领导干部要仔细做好此次填报工作,一要牢记“三个负责”,确保高度重视,本着对组织负责、对单位负责、对个人负责的看法,照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二要抓好“三个点位”,确保规范精确,要精准把握相关政策,要吃透新要点、辨清易错点、盯紧易漏点;三要做足“三门功课”,确保万无一失,根据先学习、做足“思想功课”,再沟通、做足“家庭功课”,后填报、做足“数据功课”三步走要求,确保应报尽报、精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