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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风力发电场并网调度协议 风力发电场并网调度协议 本并网调度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签署: 甲方:_,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输/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税务登记号:_,居处:_,法定代表人:_。 乙方:_,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在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本协议所指电场(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2,调度标识编码_,税务登记号:_,居处:_,法定代表人:_。 鉴于: (1)甲方经营管理适于风力发电场运行的电网,并同意乙方风力发电场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并入电网运行。 (2)乙方在_拥有/兴建/扩建3经营管理总装
2、机容量为_兆瓦(MW)的_风力发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并同意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将该风电场并入甲方电网运行。 为保证电力系统平安、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调度和并网运行行为,维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节能发电调度方法(试行)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同等、自愿、诚恳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样,签订本协议。 第1章定义与说明 1.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电网调度机构:指_电力调度(通信或限制)中心,是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
3、调的机构,隶属甲方。 1.1.2风电场:指位于_由乙方拥有/兴建/扩建,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_兆瓦(MW),共_台机组(机组编号、容量及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二,机组位置详见附件四)4的发电设施以及延长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协助设施。 1.1.3并网点:指风电场与电网的连接点(见附件一)。 1.1.4首次并网日:指风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的第一天。 1.1.5并网申请书: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将其风电场(机组)并入电网的书面申请文件。 1.1.6并网方式:指风电场(机组)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连接方式。 1.1.7功率改变率:在单位时间内风电场输出功率改变量。 1.1.8风电场运行集中监控系
4、统:指风电场用以监视、限制风电机组及其他场内设备运行状态;接受并执行调度机构下发的有功、无功功率调整、风电机组启停等指令;上传风电机组及公用系统运行状态、参数等信息;上报实时风能监测系统、风电功率预料系统数据;申报检修安排、风电功率申报曲线等计算机监视、限制、信息系统的统称。 1.1.9风电场并网技术支持系统:指风电场运行中用以保证风电机组及风电场符合并网运行要求,并网点电能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的设施,能够实现风电场有功限制功能、无功及电压限制功能、电能质量限制功能、紧急状况下的平安停机功能等。 1.1.10解列:本协议专指与电网相互连接在一起运行的发电设备与电网的电气联系中断。 1.1.1
5、1特别运行方式:指因某种须要而使风电场或电网接线方式不同于正常方式的运行支配。 1.1.12风电场(机组)可用容量:指风电场(机组)任何时候受设备条件限制修正后的出力。 1.1.13低电压穿越实力(亦称故障穿越实力):当电网故障或扰动引起风电场并网点的电压跌落时,在规定的电压跌落范围内,风电机组和风电场能够不间断并网运行的实力。 1.1.14风力发电功率申报曲线:指风电场在风电功率预料的基础上,向电网调度机构申报的发电安排建议曲线。 1.1.15保证出力:指风电场预料在电网负荷高峰时段能够保证的发电出力下限值和电网负荷低谷时段能够保证的发电出力上限值。 1.1.16日发电调度安排曲线:指电网调
6、度机构每日编制的用于确定风电场次日各时段发电出力的曲线。 1.1.17紧急状况:指电力系统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出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断面潮流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逼电力系统平安运行,有可能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导致电力系统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状况。 1.1.18电力系统调度规程5:指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的用于规范本区域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行为的规程。 1.1.19甲方缘由:指由于甲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甲方的责任。包括因甲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担当的责任。 1.1.20乙方缘由:指
7、由于乙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乙方的责任。包括因乙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担当的责任。 1.1.21购售电合同:指甲方与乙方就风电场所发电量的购售及相关商务事宜签订的合同。 1.1.22不行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斗争、瘟疫、骚乱等6。 1.2说明。 1.2.1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便利,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协议的说明。 1.2.2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
8、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议所指的年、月、日均为公历年、月、日。 1.2.5本协议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1.2.6本协议中的数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数。 1.2.7本协议中引用的国标和行业技术规范如有更新,根据新颁布的执行。 第2章双方陈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实力履行本协议。 2.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协议产
9、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详细行政行为。 2.4本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章双方义务 3.1甲方的义务包括: 3.1.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电力系统平安、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依据风电场的技术特性及其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本着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对风电场进行统一调度(调度范围见附件三)。 3.1.2负责所属电网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检修维护和技术改造,满意电力系统平安稳定运行及风电场正常运行的须要。 3.1.3依据购售电合同的约定,结合电网运行实际
10、状况,依据乙方申报的月发电安排、日风电发电功率申报曲线,按时编制并向乙方供应月度发电安排、日发电调度安排曲线及无功出力曲线(或电压曲线)。 3.1.4根据乙方供应设备检修安排建议,合理支配风电场的设备检修。 3.1.5支持、协作乙方对相应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对乙方与电网有关的调度、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乙方运行中涉及电网运行平安的电气设备、继电爱护及平安自动装置、风电场运行集中监控系统、并网技术支持系统、电能计量系统、电力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等相关专业、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并供应必要的技术支持。 3.1.6根据相关规定刚好向乙方通报与其相关的电网重大设备缺陷信息、与风电场相关的输电
11、通道实力,定期披露与乙方有关的电力调度信息。 3.1.7依据电力系统平安稳定运行须要及乙方设备的特性,刚好按程序修改相应规程、规范。 3.1.8实行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平安运行的事故发生。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平安的专项和专业平安检查,依据须要制定反事故措施。经能源监管机构授权,电网调度机构制定网厂联合反事故演习方案并组织实施。 3.1.9协作乙方或由政府平安生产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组织的事故调查。 3.1.10甲方承诺并保证供应的技术条件、检测报告及相关信息均真实有效。 3.1.11合理支配电网运行方式,全额保障性收购乙方的上网电量。 3.2乙方的义务包括: 3.2.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
12、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以维护电力系统平安、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听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合理组织风电场生产。 3.2.2配备风电场运行集中监控系统,保证其正常运行,并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3.2.3根据电网调度机构调度指令组织风电场实时生产运行,参加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 3.2.4根据电网调度机构要求供应风电场设备检修安排建议,执行已批准的检修安排,做好设备检修维护工作。 3.2.5接受甲方依据第3.1.5款作出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并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和检修管理人员,协作甲方工作。 3.2.6依据须要刚好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并报甲方备案(涉及电网
13、平安的须征得甲方同意)。 3.2.7根据相关规定刚好、精确、客观、完整地向甲方供应风电场设备运行状况、生产信息、相关气象信息等。 3.2.8制定与甲方电力系统规程、规范相统一的现场运行规程,并送甲方备案。 3.2.9实行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平安运行的事故发生。协作甲方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平安的专项和专业平安检查,落实检查中提出的防范措施;电网调度机构有明确的反事故措施或其他电力系统平安要求的,乙方应按要求实施并运行维护;将有关平安措施文件送电网调度机构备案;参与电网调度机构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 3.2.10协作甲方或由政府平安生产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组织的事故调查。 3.2.11乙方承诺
14、并保证供应的技术条件、检测报告及相关信息均真实有效。 第4章并网条件 4.1乙方已取得政府能源投资主管部门的风电场项目核准文件和电网企业的风电场接入电网看法函。 4.2乙方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反事故措施和其他有关规定7,已通过风电机组并网检测管理暂行方法(国能新能2023433号)规定检测(已明确不做强制性检测的除外),且已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并网后检测合同,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网正常运行方式已经明确,变频器等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根据要求整定,具备并入甲方电网运行、接受电网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条件。 4.3
15、继电爱护及平安自动装置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10章的有关约定。 4.4风电场已安装测风塔,配置风能实时测报系统并按电网调度机构要求精确上传风速、风向、气温、气压等气象数据;配备风电功率预料系统,预料范围和精度满意考核要求。 4.5风电机组无功调整实力及无功补偿装置(含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满意电压调整须要,无功补偿装置选型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响应实力(出厂结果需试验验证)、涉网爱护限制策略满意考核要求。 4.6风电场配备风电场运行集中限制系统、并网技术支持系统等,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
16、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应与风电场发电设备同步投运,并符合本协议第11章的有关约定。 4.7风电场电力调度通信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应与风电场发电设备同步投运,并符合本协议第12章的有关约定。 4.8风电场电能计量装置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进行配置,并通过由双方共同组织的测试和验收8。 4.9风电场的二次系统根据电力二次系统平安防护规定(电监会5号令)及有关规定,已实施平安防护措施,并经电网调度机构认可,
17、具备投运条件。 4.10风电场运行、检修规程齐备,相关的管理制度齐全,其中涉及电网平安的部分应与电网规程相一样。 4.11风电场有调度受令权的运行值班人员,须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4.12甲方与乙方运行对应的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根据要求整定,具备电场接入运行的条件。 4.13双方针对风电场并入电网后可能发生的紧急状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送电网调度机构备案。 4.14若系统平安稳定运行需风电场加装新的涉网设备时,
18、甲方依据乙方的实际状况,赐予乙方足够的完成时间,双方达成统一看法并形成书面材料,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新增加涉网装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5章并网申请及受理 5.1乙方风电场(机组)并网在满意第4章的并网条件后,须向甲方申请,并在甲方确认后根据要求的方式并入。 5.2并网申请 乙方应在风电场(机组)首次并网日的_日前,向甲方提交并网申请书,并网申请书应包含本次并网设备的基本概况、验收状况、并网风电场(机组)调试方案和调试安排等内容,并附齐本协议第5.5条所列的资料。 5.3并网申请的受理 甲方在接到乙方并网申请书后应根据本协议第4章约定和其他并网相关规定仔细审核,刚好答复乙方,不无故拖延。 5.3.
19、1并网申请书所供应的资料符合要求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并网申请书后_日内确认受理,并在风电场首次并网日_日前向乙方发出书面确认通知。 5.3.2并网申请书所供应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不予确认,但应在收到并网申请书后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不确认的理由。 5.4并网申请确认后,双方应就风电场并网的详细事宜作好支配。 5.4.1甲方应在已商定的首次并网日前_日向乙方供应与风电场相关的电力系统数据、设备参数及系统图,包括与风电场相关的电网继电爱护整定值(或限额)和与电网有关的风电场继电爱护及平安自动装置的整定值(或限额)。 5.4.2向乙方供应联系人员(包括有调度发受令权人员、运行方式人员、继电爱护人
20、员、自动化人员、通信人员等)名单和联系方式。 5.4.3乙方应在收到确认通知后_日内,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交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安排,并与电网调度机构商定首次并网的详细时间与程序。 5.4.4甲方应在风电场首次并网日_日前对乙方提交的机组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安排予以书面确认。 5.4.5双方认为须要商定的其他详细事宜:_。 5.5乙方提交并网申请书时,应向甲方供应精确的中文资料(须要在并网启动过程中实测的参数可在机组并网后_日内提交),包括9: (1)风电场内风电机组台数及容量、拟投产日期、风电场地形、地貌图及带GPS坐标的装机位置图。 (2)与风电机组有关的技术参数及信息:包括机组型号、切入及切出
21、风速、额定功率因数、功率调整速率、有功及无功特性曲线、机组型式检测报告、风电机组频率及电压爱护等涉网爱护定值。 (3)潮流、稳定计算和继电爱护整定计算所需的相关技术参数:包括风电机组模型及参数、风电场等值模型及参数,主变压器、无功补偿装置、谐波治理装置等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及实测参数(包括主变压器零序阻抗参数)。 (4)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爱护及平安自动装置图纸(包括发电机、变压器整套爱护图纸)、说明书,电力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爱护及平安自动装置的安装调试报告。 (5)与甲方有关的风电场调度自动化设备技术说明书、技术参数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风电场远动信息表(包括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变
22、比及遥测满刻度值),风电场电能计量系统竣工验收报告,风电场计算机系统平安防护有关方案和技术资料。 (6)与甲方通信网互联或有关的通信工程图纸、设备技术规范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 (7)动态监视系统的技术说明书和图纸。 (8)其他与电网运行有关的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和实测参数。 (9)现场运行规程。 (10)电气一次接线图、机组地理分布及接线图。 (11)机组升、降负荷的速率,风电场运行集中监控系统、并网技术支持系统有关参数和资料。 (12)历史气象数据,包括风速、风向、气温、气压等。 (13)厂用电保证措施。 (14)机组调试安排、升压站和机组启动调试方案。 (15)风电场有调度受令权
23、值班人员名单、上岗证书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16)运行方式、继电爱护、自动化、通信专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第6章调试期的并网调度 6.1乙方依据甲方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安排进行风电场并网运行调试。 6.1.1风电场调试运行机组应视为并网运行设备,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运行管理,遵守电力系统运行规程、规范,听从统一调度。 6.1.2风电场应依据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安排,编制具体的机组并网调试方案,并按调试进度逐项10向电网调度机构申报。 6.1.3详细的并网调试操作应严格根据调度指令进行。 6.1.4对仅属风电场自行管辖的设备进行可能对电网产生冲击的操作时,应提前告知电网调度机构作好打算工作及事
24、故预想,并严格根据调试方案执行。 6.2甲方应协作乙方进行并网调试。 6.2.1将并网调试风电场纳入正式调度管辖范围,根据电力系统有关规程、规范进行调度管理。 6.2.2依据风电场要求和电网状况编制特地的调试调度方案(含应急处理措施),合理支配风电场的调试项目和调试安排。调试起先2日前将调试调度方案和详细调试安排通知风电场。 6.2.3依据机组调试进度及电网运行状况,经与风电场协商同意,可对调试安排进行滚动调整。 6.2.4电网调度机构可视须要派员进行现场调度,并赐予必要的技术指导或支持。 6.3甲方必需针对乙方调试期间可能发生的紧急状况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处理原则及详细处理措施,确保电力系统及
25、设备平安。 6.4未根据风电机组并网检测管理暂行方法(国能新能2023433号)进行检测的机型,首次并网后_个月内,甲方协作乙方完成风电场接入系统测试,乙方向甲方供应有关风电场运行特性的检测报告,测试内容包括:有功/无功限制实力、电能质量(包括闪变与谐波)、低电压穿越实力验证等。 第7章调度运行 7.1风电场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中应严格听从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7.1.1风电场必需快速、精确执行电网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若执行调度指令可能危及人身和设备平安时,风电场值班人员应马上向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确定是
26、否接着执行11。 7.1.2属电网调度机构干脆调度范围内的设备,风电场必需严格遵守调度有关操作制度,根据调度指令执行操作;照实告知现场状况,回答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询问。 7.1.3属电网调度机构许可范围内的设备,风电场运行值班人员操作前应报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得到同意后方可根据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风电场现场运行规程进行操作。 7.1.4风电场及风电机组在紧急状态或故障状况下退出运行(包括通过平安自动装置切除或频率、电压爱护动作导致风机脱网)后,不得自行并网,须在电网调度机构的支配下有序并网复原运行。 7.2电网调度机构应依照有关要求合理支配风电场的日发电调度安排曲线。运行中,值班调度员
27、可依据实际运行状况对日发电调度安排曲线作适当调整,值班调度员对日发电调度安排曲线的调整应提前_分钟(min)通知风电场值班人员。 7.3风电场升压站及集中式运行设备出现异样状况时,风电场根据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规定可提前_小时(h)向电网调度机构提出检修申请。电网调度机构应依据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规定和电网实际状况,履行相关规定的程序后,提前_小时(h)批复检修申请,并修改相应安排。如设备需紧急停运者,电网调度机构应视状况刚好答复。风电场应根据电网调度机构的最终批复执行。 7.4风电场应根据调度指令参加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调压、备用。 7.5因出现特别运行方式,可能影响风电场正常运行时,电网调度
28、机构应将有关方案提前_日通知风电场。 7.6乙方因设备更新改造等缘由出现特别运行方式,可能影响电网正常运行时,应将更改方案提前_日通知电网调度机构。 7.7电网调度机构、并网风电场应按要求参与能源监管机构(或能源监管机构指派相关单位)定期组织召开的网厂联席会议,电网调度机构应在会议上分析电网运行状况、预料系统形势、说明有关电网平安技术措施的落实状况,协商处理有关电力系统运行的重大问题。乙方应在会议上通报风电场的运行状况及有关风电场平安技术措施的落实状况。 7.8双方应以书面形式互换相关值班人员名单,并刚好告知变动状况。 7.9当发生以下状况时,电网调度机构有权实行调度指令、远方限制等措施调整风
29、电场出力。 (1)常规电源调峰、调频实力达到技术限值,或协作风电调整导致供热受到影响; (2)电网发生潮流、频率、电压异样须要风电场协作调整; (3)风电场连续_日不供应风功率预料。 发生上述状况后,调度机构应在次日向乙方披露缘由,并就弃风统计电量核实一样。 7.10试运行期满后,电网调度机构应出具并网调试书面看法。当发生以下状况时,电网调度机构有权要求已并网风电场退出并网运行,相关购售电协议同时终止。 (1)风电场未按期完成反事故措施整改; (2)风电场实际运行过程中不具备本协议承诺的技术实力。 第8章发电安排 8.1乙方应依据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及风电场运行实际状况,按下列要求提交风电场的年
30、度、月度、节日或特别运行方式发电安排建议: (1)乙方在机组首次并网日_日前及在此后每年的_月_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发电安排建议。 (2)乙方在每月的_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月度发电安排建议,包括预料发电量、下一月多年平均风况等。 (3)乙方在国家法定节日(包括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或特别运行方式出现_日前向甲方提交节日或特别运行方式期间的发电安排建议。 8.2依据风电场预料的气象状况,结合乙方申报的发电安排建议,甲方在每年_月_日前将编制的下一年度分月发电参考安排通知乙方。 8.3依据第8.2条制定的年度分月发电安排和乙方申报的月度发电安排建议,甲方在每月_日前将编制的下一月度发电安排通
31、知乙方。 8.4风电场应于每日时前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交次日风电96点发电功率申报曲线及电网高峰、低谷时段的保证出力,电网调度机构依据各风电场保证出力预料状况,综合考虑电网状况,调整机组组合,增加风电接纳实力,并在每日时前下达风电场发电安排。 8.5风电场应依据超短期风电功率预料,每15分钟自动向调度机构滚动上报将来4小时的风电发电功率申报曲线。 当天气状况与日前预料偏差较大,导致日风电发电功率申报曲线偏差超过_MW(或_%)时,风电场应提前4小时将修改风电发电功率申报曲线建议汇报电网调度机构。 电网调度机构可按电网运行实际状况调整风电场安排曲线。 第9章设备检修 9.1并网运行风电场设备检修应根
32、据安排进行。 9.1.1乙方在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交年度、月度、节日、特别运行方式发电安排建议的同时,将年度、月度、节日、特别运行方式的设备检修安排建议报电网调度机构。 9.1.2经双方协商后,电网调度机构将风电场设备检修安排纳入电力系统年度、月度、节日、特别运行方式检修安排。 (1)在每年_月_日前将经核准的风电场下一年度设备检修安排通知风电场。 (2)在每月_日前将经核准的风电场下月设备检修安排通知风电场。 (3)在国家法定节日_日前或特别运行方式出现_日前将节日或特别运行方式设备检修安排通知风电场。 9.2假如风电场(机组)须要临时消退缺陷,一次性消缺容量超过_MW(或全厂容量的_%)时
33、,应在小时前向电网调度机构提出申请,电网调度机构应依据电网状况尽量予以支配。 9.3检修备案、申请与批复。 9.3.1纳入调度范围的风电场升压站设备和公用设备(含一、二次设备)实际检修工作起先前需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交检修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工。 9.3.2风电场机组检修前,应报调度机构备案;检修容量超过_MW(或全厂容量的_%)时,实际检修工作起先前需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交检修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工。 9.3.3检修备案应于实际检修工作起先_日前提交给电网调度机构。 9.3.4检修申请应于实际检修工作起先_日前提交给电网调度机构。 9.3.5检修申请(备案)应包括检修设备的名称及台数、检修容量、
34、检修时间、检修内容、对最大可用容量的影响、隔离措施、对系统的要求等内容。 9.3.6电网调度机构应于实际检修工作起先_日前将检修申请的批复通知风电场,并说明风电场应实行的平安措施及其他相关要求,同时做好事故应急预案。 9.3.7风电场应在提交检修备案的同时,制定应实行的平安措施,并做好事故应急预案。 9.4乙方应严格执行已批复的检修安排,按时完成各项检修工作。 9.4.1风电场由于自身缘由,不能按已批复安排检修的,可在已批复的安排开工日前_日向电网调度机构提出修改检修安排的申请。电网调度机构应依据电网运行状况,合理调整检修安排。能够支配的,应将调整后风电场检修安排提前_日通知风电场;的确无法支
35、配的,风电场应设法按原批复安排执行,否则,电网调度机构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另行支配安排检修。 9.4.2风电场检修工作需延期的,须在已批复的检修工期过半前向电网调度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取得电网调度机构批复,未获得批复不得延期。 9.4.3由于电力系统运行须要,风电场不能按安排进行机组检修的,电网调度机构应提前与风电场协商,调整检修安排并通知风电场。假如机组必需超期运行,双方应针对机组超期运行期间可能出现的紧急状况商定应急措施,以及转入检修状态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9.5设备检修完成后,风电场应刚好向电网调度机构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复原设备运行。 9.6电网一次设备检修如影响风电场送出实
36、力,应尽可能根据对风电场影响最小的原则支配,并尽早通知风电场。 9.7电网调度机构应合理支配调度管辖范围内电网、风电场继电爱护及平安自动装置、电力调度自动化及电力调度通信系统等二次设备的检修。二次设备的检修原则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否则,应尽可能与一次设备的检修相协作。 第10章继电爱护及平安自动装置 10.1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继电爱护及平安自动装置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爱护及平安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1)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爱护及平安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和运行,对装置动作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2)对所属继电爱护及平安自动装置进行调试并
37、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使其满意原定的装置技术要求,符合电网调度机构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调试报告和记录。 (3)电网继电爱护及平安自动装置动作后,须马上按规程进行分析和处理,并将有关资料报电网调度机构。与风电场有关的,应协作其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 (4)电网继电爱护及平安自动装置误动或出现缺陷后,须马上按规程进行处理,并分析缘由,刚好实行防范措施。涉及风电场的,应将有关状况书面通知风电场。 (5)指导和帮助风电场进行有关继电爱护及平安自动装置的整定和运行,供应必要的技术支持。 (6)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爱护及平安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和电网调度机构提出的反事故措施。 (7)于每月日前完成
38、上月继电爱护及平安自动装置的运行分析报告,供应份给乙方。 10.2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继电爱护及平安自动装置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所属继电爱护及平安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1)负责风电场所属继电爱护及平安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风电场内属调度管辖的继电爱护及平安自动装置整定值由电网调度机构下达,其他继电爱护及平安自动装置整定值由风电场自行计算整定后送电网调度机构备案)和运行维护,对装置动作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2)对所属继电爱护及平安自动装置进行调试并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使其满意原定的装置技术要求,符合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调试报告和记录。 (3)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爱
39、护及平安自动装置必需与电网继电爱护及平安自动装置相协作,相关设备的选型应征得电网调度机构的认可。 (4)若甲方继电爱护及平安自动装置运行状态变更,风电场应按电网调度机构要求刚好变更所辖的继电爱护及平安自动装置的整定值及运行状态。 (5)风电场继电爱护及平安自动装置动作后,须马上报告电网调度机构值班员,按规程进行分析和处理,并按要求将有关资料送电网调度机构。与电网有关的,应与其协作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 (6)风电场继电爱护及平安自动装置误动或出现缺陷后,须马上报告电网调度机构值班员,按规程进行处理,并分析缘由,刚好实行防范措施。涉及电网的,应将有关状况书面送电网调度机构。 (7)严格执行国家及有
40、关部门颁布的继电爱护及平安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 (8)于每月日前完成上月风电场继电爱护(包括线路爱护、变压器爱护、发电机爱护、母线爱护等)及平安自动装置的运行分析报告,供应_份给电网调度机构。 (9)风电场有关爱护具备站内统一对时功能。 10.3双方应书面明确并网界面继电爱护设备的整定计算、运行维护、校验和技术管理工作范围和职责划分。 10.4双方为提高电力系统的稳定性能,应刚好进行设备的更新、改造。 10.4.1继电爱护及平安自动装置设备更新改造应相互协作,确保双方设备协调一样12。 10.4.2改造设备须经过调试验收,确认合格后13按规定程序投入运行。 10.5乙方的继电爱护及平安自动装置
41、应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不计因甲方缘由而引起的误动和拒动): (1)继电爱护主爱护运行率_%。 (2)_kV爱护及以上爱护动作正确率_%。 (3)故障录波完好率14_%。 (4)平安自动装置投运率_%。 (5)平安自动装置动作正确率_%。 (6)双方约定的其他运行指标:_。 10.6双方应分别指定人员负责继电爱护及平安自动装置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继电爱护及平安自动装置的正常运行。 第11章调度自动化 11.1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调度端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监督调度自动化系统的牢靠运行,负责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状况的监测
42、,协调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按设计要求为风电场自动化信号的接入供应条件。 (3)将系统有关信号刚好精确地传送至风电场调度自动化系统。 (4)刚好分析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缘由,实行防范措施。 (5)指导、帮助乙方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协作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6)计算机监控系统、安装在风电场的考核系统及报警系统均应符合电力二次系统平安防护规定(电监会5号令)及相关配套文件中关于平安防护技术措施和管理方面的要求。 11.2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风电场端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风电场运行集中监控系统、计算机监控系统、
43、电量采集与传输装置的远动数据和电能计量数据应根据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传输规约传送至电网调度机构的调度自动化系统和电能计量系统。电能计量系统应通过经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测试,保证数据的精确传输。风电场运行设备实时信息的数量和精度应满意国家有关规定和电网调度机构的运行要求。 (2)接入220kV以上电压等级的风电场需按调度要求配备PMU装置,并接入升压站设备、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等信息,具备上传功能。 (3)刚好分析所属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缘由,实行防范措施。 (4)帮助甲方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协作甲方进行事故调查。 (5)风电场计算机监控系统及风电场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及设备应符合电力二次系统平安防护规定(电监会5号令)及相关配套文件。 (6)风电场运行集中监控系统能够精确接受并执行电网调度机构下发的有功、无功、电压调整及机组投切等指令信息,具备接收发电安排曲线实力,需按调度要求配置AGC、AVC系统或功能模块。 (7)风电场运行集中监控系统能够向甲方自动化系统供应:机组及机组群有功、无功功率、电量、频率;主变压器有功、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