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驰名商标国际保护案例分析_论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驰名商标国际保护案例分析_论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docx(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23年驰名商标国际保护案例分析_论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 摘 要:驰名商标国际爱护作为学问产权爱护领域中的一个重大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目前国际上的驰名商标侵权纠纷屡屡发生,严峻扰乱了国际贸易秩序,不仅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同时也关系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因此如何进行和完善驰名商标的国际爱护成为国际贸易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从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爱护的理论和驰名商标爱护的适用条件等方面进行阐述,介绍、比较了国际条约、世界各国如德国、美国、日本及中国对驰名商标的爱护,并对驰名商标的国际爱护提出自己的看法、建议。关键词:驰名商标;混淆理论;淡化理论;巴黎公约;TRIPS协议;认定一、驰名商标的概
2、念驰名商标,英文表述为well-known marks或well-known trademarks。各国对驰名商标的称谓不尽相同,除驰名商标外,还有周知商标、闻名商标、高信誉商标、世所共知商标等,如美国只有闻名商标(famous marks)的概念,法国则同时纳入驰名商标和闻名商标的概念,爱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学问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都对驰名商标的爱护作出了特殊规定,但均未对驰名商标下详细定义,世界各国对驰名商标的定义也不尽一样,但其核心内容都是表明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享有很高的声誉,如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3年4月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爱护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
3、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与商标是否注册并没有必定联系,商标驰名是一个事实状态,不会因为没有注册就不是驰名商标,因此不论是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只要具有驰名的事实,就是驰名商标,就应当予以爱护。二、驰名商标的爱护(一)驰名商标爱护的基础理论混淆理论和淡化理论是驰名商标爱护的基础理论,商标混淆理论认为,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是商标最核心的功能,让消费者在购物时能够区分不同经营者供应的商品或服务,是商标的最基本价值,商标爱护的根本目的,就在于确保商标指示来源的功能,推断商标侵权与否的关键,就在于商标运用行为是否导致消费者可能对商品或服务来源发生混淆。是否可能
4、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成为了商标侵权的基本推断标准,无混淆则无救济是传统商标法理论框架下侵权认定必定遵循的原则。根据传统的混淆理论,商标权的范围是从消费者是否有可能产生混淆来界定的。与此相应,假如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运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即使造成了弱化或者丑化的结果,也不会构成商标侵权。这种理论越来越不适应现代社会发达商业对驰名商标爱护的剧烈要求,因此淡化理论应运而生。依据淡化理论,假如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运用了他人的驰名商标或者与之近似的商标,即使没有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但假如淡化了或者丑化了他人的驰名商标,仍旧会构成商标侵权。这样,淡化理论就弥补了混淆理论的不足,对驰名商标供应了充分的
5、爱护。驰名商标爱护中的淡化理论,最早是由美国学者斯柯特提出的。他于1927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论商标爱护的理性基础一文,具体论述了驰名商标爱护中的淡化理论。随着商标爱护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国际条约及各国国内法对驰名商标的爱护也进一步发展,淡化理论不仅在国际条约中得到了体现,而且也逐步纳入了许多国家的商标法或者反不正值竞争法中。(二)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爱护的规定巴黎公约早在1925年的海牙文本中,就要求成员国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爱护。此后,巴黎公约1958年的里斯本文本又对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的修改。依据公约的现行文本(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第六条之二规定:各成员国应在本国法律允许的条件
6、下,依法对构成商标注册国或运用国主管机关认定在该国已经驰名的商标予以爱护,不管该商标是否注册。这也就是说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各成员国也应加以爱护。该公约还规定了驰名商标在撤消权上的特别爱护-自注册之日起至少5年的期间内,驰名商标全部人可以提出对于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的撤消注册的恳求,而对于恶意注册的,则不受5年时间规定的限制。应当说,巴黎公约对于驰名商标的爱护,主要是从防止混淆的角度考虑的。到了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学问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又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对驰名商标的爱护作了补充和改进。依据TRIPS协议第16条的规定,各成员国对驰名商标的爱护不限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
7、务,而是要进行跨类爱护(前提是该驰名商标已注册,而且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需足以导致误认)。这就意味着,驰名商标爱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了,不仅包含了巴黎公约的混淆理论,而且涉及了新的淡化理论。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各成员国也相应地修改了本国国内法,以与国际公约的规定相一样。目前各成员国都依混淆理论和淡化理论对驰名商标赐予了特殊爱护。例如,欧盟于1988年12月发布的有关商标爱护的第一号指令,以及1993年12月发布的共同体商标条例,就是在规定混淆理论的同时,规定了驰名商标的反淡化爱护。美国联邦商标法(兰哈姆法)、联邦反淡化法,日本商标法和防止不正值竞争法,德国商标和其他标记爱
8、护法第9条、第10条,以及我国现行商标法第13条都对驰名商标的爱护作了类似规定。三、驰名商标爱护的适用条件驰名商标所蕴含的巨大价值,使得商标侵权案件,如驰名商标在域外被恶意抢注事务,频频发生,这给驰名商标全部人造成了巨大利益损失,因此,如何实施救济成为驰名商标全部人所关切的重大问题。要运用驰名商标爱护理论主见权利爱护,必需满意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二是国家赐予驰名商标特别爱护。(一)驰名商标的认定1、认定方式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两种,主动认定主要是指在不存在实际权利纠纷的状况下,有关部门出于预防目的,应商标全部人的恳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被动认定主要是指在
9、商标全部人主见权利时,应商标全部人的恳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能否赐予扩大范围的爱护进行认定。被动认定是目前西方国家普遍采纳的认定方式,被视为是国际惯例。依据巴黎公约的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主要是各成员国的行政主管机关或是司法机关,详细到我国就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我国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经验了一个发展、改变的过程,以前,我国的驰名商标主要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动进行认定,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及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变更了这一局面,规定了法院可以对涉案的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即法院可以进行被动认定。因此,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相结合的方式,但是这并不符合国际惯例,在笔者看来,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应坚持个案认定,由法院在详细案件中进行认定。因为商标驰名不是永久性的,市场竞争变化莫测,某一商标在一段时间内驰名,并不代表它就永久驰名,我国三鹿集团的商标,曾经也是驰名商标,但在经验破产事务后,就不再是了。而一个商标起初不驰名,并不代表以后不会驰名,通过个案认定的方式更有利于驰名商标的爱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