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全生产月约谈总结(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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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安全生产月约谈总结(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约谈单位: 约谈人员: 记录人员: 约谈内容: 约谈对象签名: 共 页 第 页 约谈对象签名: 共 页 第 页 推荐第2篇: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公司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存在安全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约见谈话。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约谈: (一)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二)发生重伤事故的,频繁发生轻伤事故的; (三)安全生产问题较多,

2、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的; (四)发生对社会影响较大事件的其它情形。 发生 (一)、 (二)、 (四)情形的,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与约谈对象约谈。发生 (三)情形的,由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与约谈对象约谈。第四条 约谈对象 (一)发生事故或存在问题的项目经理、分包单位负责人; (二)其他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五条 约谈前,公司向被约谈单位发出约谈通知。被约谈单位按照约谈通知要求准备书面材料,内容包括:约谈事项基本情况、经过、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采取的措施,安全生产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等。 第六条 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约谈单位负责人对事故的情况或

3、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内容 1 包括:原因及处理经过,目前存在的问题,应吸取的教训和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形成书面约谈记录。 第七条 被约谈单位应当在约谈后 7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质安部写出约谈要求的落实情况报告。 第八条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仍不采取改进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安全质量管理部 2023年1月1 日 推荐第3篇: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 财政局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 1、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指我局各业务股室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的安全管理职责,致使发生较大的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据本制度接受问责谈话,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3、本制度适用于各办公室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4、各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约谈。 (1)、发生安全事故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2)、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主要负责人; (3)、认为有必要云谈的人员,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5、约谈要听取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

5、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报告。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6、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 内组织进行。 7、约谈程序 (1)、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地点、时间、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2)、约谈时,因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相关部门; (3)、约谈后,被约谈人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8、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部门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推荐第4篇:安全生产约谈纪要0718 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 失职追责 安 全 生

6、产 约 谈 纪 要 湖南省交通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交通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约谈纪要 (施工类企业)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及湖南省委、省政府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要求,为严格落实司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高风险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源头管控,坚决预防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集团公司对部分安全风险较大的施工项目和相关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情况纪要如下: 一、约谈时间: 二、约谈地点: 三、约谈事项:加强风险源管控,严防生产安全事故 四、被约谈企业名称: 五、被约谈项目名称: 六、参与约谈人员 (一)集团公司:总经理、分

7、管安全的领导、安全生产部部长、副部长及相关人员。 (二)司属企业(3人):主要负责人(1人)、分管安全的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项目部(4人):项目经理、总工、安全副经理、安全科负责人。 注:采用三级管理模式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参与约谈的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 七、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管理人员及持证情况 企业法人: 证件类型及编号: 总经理: 证件类型及编号: 技术负责人: 证件类型及编号: 分管安全负责人: 证件类型及编号: 安全生产职能部门: 证件类型及编号: 注:证件类型是指交安或建安的A、B、C类证件 企业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8、 (姓名) 证件类型及编号: 证件类型及编号: 证件类型及编号: 证件类型及编号: 证件类型及编号: 证件类型及编号: (二)在建项目情况 在建项目: 个;2023年计划产值: 存在一级重大风险源的项目: 个,其中联营 项目 个; 存在二级重大风险源的项目: 个,其中联营 项目 个; 八、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经理: 证件类型及编号: 项目总工: 证件类型及编号: 分管安全副经理: 证件类型及编号: 合同金额: 合同工期: 工程类型: 进场时间: 业主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2023年计划产值: 项目专职安全员: 证件类型及编号: 证件类型及编号: 证件类型及编号: 证件类型及编号: 证件

9、类型及编号: 证件类型及编号: 九、一级或二级重大风险源管控情况 一级或二级重大风险源的类别: 所在在桥梁、隧道名称或桩号、区域:、一级或二级重大风险源简单描述: 是否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风险等级 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方案审批人(企业): 十、企业承诺: (一)现场管控人员及责任落实到位 负责一级或二级重大风险源所在区域、部位的施工员字):、 负责一级或二级重大风险源所在区域、部位的施工员字):、 项目部生产经理(签字):、 (二)根据约谈决议,必须落实以下管控措施: 签签( (三)确保生产安全目标实现 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安全第

10、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执行集团规章、制度和相关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司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施工过程管控,坚决落实一级重大风险源的关键控制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1、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杜绝工程结构性安全事故; 3、杜绝重大机械设备、火灾、爆炸、中毒、专用管线事故;杜绝重大公路、水运交通责任事故; 4、确保实现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 集团公司约谈人员(签字):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被约谈企业人员(签字):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11、职务 姓名 职务 被约谈项目参与人员(签字):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年 月 日 推荐第5篇: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 xxx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 为贯彻执行xxx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吸取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安全工作的执行力,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约谈,是指项目经理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隐患未按时整改以及安全重点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单位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形势,剖析原因,研究措施,并对相关单位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2、约谈对象 (1)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

12、故的单位负责人; (2)发生三类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单位负责人; (3)发生瓦斯超限以及连续发生瓦斯预警的单位责任人; (4)隐患整改不及时,以及现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队组负责人; (5)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6)安全重点工作未按期完成的单位负责人; (7)其他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3、约谈对象必须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4、约谈时要听取约谈单位近期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性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原因,安全重点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原因等,重点听取安全预防措施、强化安全责任落实等方面的报告。被约谈对象必须准备书面材料。 5、约谈必须在安全生产责任确定后

13、立即组织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约谈时间。 6、约谈程序 (1)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2)约谈时,经理办公室主任记录,形成约谈记录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3)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7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项目部经理办公室。 7、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8、项目部各部室、区队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 9、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xxx项目部 2023年4月15日 推荐第6篇: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 一三三团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

14、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结合我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是指团场对事故发生地的下级单位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第三条 约谈对象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事故发生地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

15、责人; (四)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 下列情形由团领导或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主持约谈: (一)三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要听取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 1 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报告。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第六条 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

16、)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八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推荐第7篇:安全生产约谈资料 一、安全体系方面 1、公司在安全上如何管理、落实的?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且严格按照以下四点进行管理: 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抓安全教育教训工作。 抓现场检查和考核。 抓好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二、教育培训方面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建设部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编制企业及项目部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及时送培

17、有关人员。 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总工程师应及时参加上级各主管部门的年度安全培训和定期复审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对公司各级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应及时参加行业主管理部门的年度安全培训和定期复审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的电工、电焊工、和指挥等特殊工种应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培训。 新工人、休假复工和变换工种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上岗。 公司对各项目部全体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书面考试。 安全科及下属各部门根据各种季节的不同,要经常开展不同特色的安全教育活动。 各类教育培训应建立台帐档案

18、,认真做好记录。 2、安规培训考试成绩单 三、安全奖罚方面: 1、是否有制度? 建立了全面的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及标准,其制度如下: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及标准 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现场安全防护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实处,保障广大员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我公司特制定现场违章考核标准。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施工人员每人次罚款50元,不扣帽带罚款50元,项目经理、安全员等管理干部每人次罚款100元,不扣帽带罚款100元。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每人次罚款200元,证到期未及时复审罚款100元。 3、

19、未按施工要求要求正确佩戴劳保用品,每人次罚款200元。 4、酒后上班作业每人次罚款100元,并立即停止作业。 5、因安全管理或防护设施不到位,发生重伤事故,每起(人)罚款3000元,发生重伤事故,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或隐瞒不报按上限进行处罚。发生死亡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并接受上级各主管部门处罚决定。 6、工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上岗,每人次罚款100元。 7、材料未按规范进行分类、合理堆放,造成施工现场混乱者,每次罚款100元。 8、高空抛丢料具、杂物、每人次罚款200元。 9、现场用电要规范,不得私自搭接,发现私自搭接现象罚款500元。 10、现场用电设备要爱护保养,不得损坏,发现

20、故意损坏者罚款200元。 11、施工现场任何东西未经相关人员同意不得带走。每人次罚款100-500元。如因施工负责人管理不严带走者,视为盗窃,其追究法律责任。 12、登高作业者因本人原因未佩挂安全带罚款100元,项目部未提供安全带, 试验日期不在有效期内罚款50元。 13、登杆前不核对线路名称、杆号、色标而导致误登者罚款100元。 14、应断开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熔断器等未拉开者罚款500元。 15、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电压等级的验电器;挂接地线前未验电者罚款100元。 16、绝缘导线挂接地线时没有削口者罚款100元。 17、工作票所列地线与实际挂地线的位置不相符,工作负责人及相

21、关责任人各罚款100元。 18、工作终结漏拆接地线,工作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各罚款50元。 19、漏挂、错挂、现场标示牌,工作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各付款50元。 20、高压验电未戴绝缘手套者罚款100元。 21、地线连接不牢固、地线钎子埋深不足,工作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各罚款100元。 22、装设、拆除接地线未戴绝缘手套者罚款100元。 23、工作杆下未装设围挡,无进出入标示牌每处付款50元。 24、工作负责人离开施工现场,工作负责人罚款200元。 25、施工现场抽烟每人次罚款50元。 26、脚扣放在电杆及角担上;在角担上站立、蹲坐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27、杆上有人工作松、紧拉线,工作负责人及

22、相关责任人各罚款300-500元。 28、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未做试验、试验超期,每次罚款200元。 29、放紧线时无人看守每次罚款100元。 30、使用梯子登高时,无专人扶持监护,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31、吊车在作业过程中无专人指挥,或指挥人无指挥司索证,每次罚款100元。 32、地面工作人员随意跨越围挡,每人次罚款50元。 33、特种设备、临时用电设备未做接地保护,每次罚款200元。 34、交通道路、人口密集地区施工作业未设备围栏、警示标志、未派专人看管,每次罚款100元。 35、工作票上关键内容填写不正确,对其工作负责人罚款200元。 36、工作负责人未穿红马甲、专责监护人未穿黄马

23、甲,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37、在施工过程中,对管理人员的合理要求、指导、安排不听从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38、没有开展班前班后会,对工作负责人罚款200元。 39、无工作票作业或无提前上报工作计划对其责任人罚款2000元,并停岗进行培训学习。40、无故旷工10天之内者扣除1.5倍日工资10天及10天以上者是自动离职。 2、安全奖罚落实情况? 严格按照考核标准执行并已落实。 四、安全投入方面: 1、定期公司每月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2、组织职工集中培训并进行考核; 3、定期对往年的典型事故案例进行分析,要从所学习的事故案例中认真分析总结事故原因并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在自己身边出现类似的不安

24、全因素,确保以后各项安全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4、加强安全生产相关的理念宣传和宣传方式; 五、机具器械方面: 已经对施工机械、安全防护设施、安全工器具和特种设备的合格情况进行了地毯式的检查不留任何死角,并且都做了详细的检查记录及台账。 推荐第8篇:处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X运管字2023 15 号 关于印发XX市XX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处各站、办,各道路运输企业: 现将XX区道路运输管理处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市xx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2023年12月1日 xx市xx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5、提高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参照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和xx市交通运输运输局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约谈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区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沾化区道路运输管理处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区运管处与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管诫勉谈话。 第三条 全区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领域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运管处应约请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有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一)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责任事故; (二)发生较大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

26、故情况的; (三) 有必要进行安全生产约谈的其他情况。第四条 安全生产约谈的形式分为个别约谈,集体约谈。 个别约谈,是指被约谈单位发生第三条情形的,由是运管处组织的单独约谈。 集体约谈,是指相近时间内,2个以上被约谈单位发生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由区运管处组织的集体约谈。 第五条 区运管处提前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和约谈地点。 第六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收到约谈通知后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并上报参加约谈人名单。 参加约谈的人员包括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等。 第七条 安全生产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

27、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整改要求。 第八条 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述下列情况: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事故教育情况; (二)漏报、谎报或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件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或相关整改措施; (三)其他情况约谈的,应陈述原因,及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第九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上报区运管处,区运管处安委会办公室将做好整改跟踪和督查工作。被约谈单位整改不力的,区运管处再次组织约谈,对两次以上整改不到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市运管局提请给予停止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

28、条 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约谈需经区局分管领导同意。区运管处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有关安委会成员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十二条 区运管处安委会办公室应安排专人做好约谈记录,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9篇: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办法 兴宁市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9、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通知(粤委办20236号)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诫勉约谈(以下简称诫勉约谈),是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的镇(街)党(工)委、政府(街道办)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进行的告诫性谈话。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委会对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约谈,对有关事项和问题作出解释,并剖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措施: (一)对

30、上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险情虽未造成伤亡后果,但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挂牌督办后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五)事故查处不力或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以 1 及对事故处理措施决定落实不到位的。 (六)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处置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七)“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现象突出或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 (八)无故不参加安全生产会议,抗拒或消极应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九)受到安全生产警示通报、

31、失信惩戒的。 (十)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约谈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组织,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邀请市纪委(监察局)或组织人事等部门参加,并根据情况确定其他参加部门。 第五条 诫勉约谈的对象为负有责任的下列人员: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内设机构负责人; (三)负有属地监管责任的镇(街)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 (四)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责任人员。第六条 约谈按照以下程

32、序进行: (一)市安委办向被约谈的部门或单位发出诫勉约谈通 2 知书,注明约谈原因、约谈对象、约谈时间、约谈地点以及需要作出解释说明的问题事项等; (二)接到诫勉约谈通知书后,被约谈的部门或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安委办上报参加约谈人员名单和汇报材料; (三)诫勉约谈开始后,首先由被约谈的部门、单位汇报有关情况及整改措施,再由约谈小组成员发表质询意见,最后由主持约谈的负责同志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四)诫勉约谈结束后,被约谈的部门或单位应在约谈确定的时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市安委办,处理结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五)市安委办负责督查复核工作,督查结果书面报告市安

33、委会主任、副主任。 第七条 被约谈人不接受约谈或未按照规定参加约谈的,进行全市通报,并取消被约谈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被约谈后未按照要求整改、问题依然突出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未按要求整改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约谈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的问责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推荐第10篇:江苏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34、压降较大事故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安委20232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23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省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负责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促进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主任或副

35、主任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30天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较大事故的;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死亡人数达到较大事故的; (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重 - 1 第六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较大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2起亡人事故的; (三)省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瞒报、谎报且造成影响的一般事故;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36、第七条 省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省安委办承办,其他约谈由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八条 启动约谈程序: (一)省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省安委办提出建议,报省安委会领导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省安委办进行的约谈,由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省安委办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三)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由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提出建议,报本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抄送省安委办,启动约谈程序; (四)共同进行的约谈,发起约谈的单位经参与

37、约谈的各部 - 3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落实整改措施: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谈纪要约定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约谈后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设区市、县(市、区)、开发区被约谈的,约谈及其整改情况纳入对设区市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企业被约谈后,仍然落实整改措施不力,

38、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约谈方应当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立 - 5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11篇:安全生产约谈记录超越纸箱 柘山镇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约谈时间: 2023.3.4 约谈地点: 安监所办公室 约谈单位: 安丘市超越纸箱厂 约谈人员: 王焕青、高金乐、王培国 记录人员: 刘子璇 约谈内容: 王焕青: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快整治严执法专项行动是省政 府做出的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的专项执法任务,希望

39、你单位认真贯彻,切实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答:我单位一定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这次专项检查中摸清企业的安全隐患,以落实主体责任为重点;以排查风险隐患、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为目的,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前所未有的力度,采取断然措施,铁腕整治企业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王焕青:好,希望你单位回去后认真贯彻文件精神,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 约谈对象签名: 第12篇:长川乡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长川乡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临潭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临潭县安全生

40、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潭县安全生产预警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12字方针,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乡人民政府对事故发生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第三条 约谈对象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事故发生地的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

41、患被责令停业整改或被限期整改而拒绝整改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 约谈原则 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乡安委会负责对各村民委员会、企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 (二)按照分级约谈原则逐级进行,也可由县安委会统一组织,对乡所在地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集体约谈。 第四条 约谈条件 下列情形由乡人民政府领导或乡政府安委会负责人主持约谈: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村民委员会,乡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一个季度内接连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村民委员会、乡行业主管部门的负责人 (三)被乡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内容 约谈要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的陈述,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一)对发生事故单位约谈还要听取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吸取事故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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