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所得税自查报告(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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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所得税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所得税自查报告 税务自查报告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纳税人名称:武汉德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税务登记号:420231717957651,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罗仁德,注册资金:300万元,经营地址:武汉高科医疗器械园(武汉市东湖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818号)B区9号楼A单元5楼,主营:光机电一体化、高频激光、医疗器械、计算机技术开发研制、技术服务;开发产品的销售、医疗器械、家用电器零售。 我公司于2023年对我公司2023年1月-12月所得税进行了自查,清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

2、,029,914.56元,营业成本817,541.38元,税金及附 加5,017.57元,期间费用202,205.03元,营业利润5,150.58元,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515.06元。 2023年全年应纳所得税额515.06元,当年已缴515.06元,已缴清。 二、自查后发现问题: 自查发现,2023年管理费用应调减10,751.70元,其中差旅费调减6,842.20元,业务招待费调减3,909.50元,调整后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29,914.56元,营业成本817,541.38元,税金及附加5,017.57元,期间费用191,453.33元,营业利润15,902.28

3、元,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791.94元。 2023年全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791.94元,当年已缴515.06元,次年1月已补缴1276.88元 三、我公司于2023年2月前将应补缴的所得税已经全部缴清。 武汉德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0日 推荐第2篇:所得税自查报告推荐 中山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自 查 报 告 中山地税开发区分局: 我中山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成立于2023年11月13日,注册资本30万元。注册地址: 21卡,税务登记证号为:333,经营范围:承接电气安装、给排水、空调通风、空气净化工程;计算机网络设计、安装工程;承接室内外装饰工程(与

4、资质证同时使用)。 我司2023年全年收入金额:1915833元,利息收入:118.54元,主营业务成本金额:1756710.64元,利润总额:48888.37元,享受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7663.81元,预交所得税30653.33元,汇算清缴时补缴:1.89元; 2023年全年收入金额:3341131.83元,主营业务成本金额:2823838.39元,利润总额:2248.62元,享受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10994.21元,预交所得税6508.15元,汇算清缴时补缴:821.32元。在汇算清缴期间,经本公司对2023年的收入、成本、费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内部认真自查,发现公司2023年主要有

5、以下调增事项,具体有通讯费:6356.64元,业务招待费2525.6元,车辆使用费:13015.14元,物业费:2032.6元,差旅费:45405.74元,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9512.11元,补交纳所得税额821.32元。 特此说明! 中山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2日 推荐第3篇: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1、企业基本情况 2、近3年的收入,应纳税额,已纳税额,(要列明税种) 3、自查结果,有无问题,何种问题 4、处理措施,调整方式 5、结尾(我公司今后.做一个.纳税人。 国税提纲就54条,也是这么写,不用按提纲逐条的分析和列明,分两大块写就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6、。主要是写如果哪方面发现了问题,着重写一些问题发生原因,怎样处理之类的,没有问题的就可以概括为未发现其他问题等。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XX年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XX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重点如下: 一、预缴申报方面 (一)自查要点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

7、)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XX 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 二、收入方面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5)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未按

9、规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6)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仅限于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该软件生产企业须符合如下条件:取得软件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且通过当年年审的;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12345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10、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XX 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XX 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XX1号)第一条第 (一)款。 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828号)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X

11、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XX148号第三条第 (八)款)。 4、投资收益: (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 传费的基数;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 七、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79号)第 三、 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三、成本费用方面 1、工资薪金: (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

12、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3)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3号)第一条的规定; (4)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等费用; (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6)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7)已经实现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税收上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8)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

13、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3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XX242号)(该文件中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2、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 (1)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 (2)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3号)第三条规定; (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对象应为企业职工; (4)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不应包括应由职工个

14、人负担的支出费用; (5)企业XX年以前按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XX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上述福利费余额; 1 2 3 4 5 (6)企业XX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7)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全额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须能够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支出。 政策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3号)第三条、第四条;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XX242号)(该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

15、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98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202号)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XX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XX63号)。 3、利息支出: (1)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须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16、扣除; (3)企业的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须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

17、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XX312号)。 4、资产损失: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除的范围的,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文件; (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XX57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XX88号);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772号。 5、其他费用支出:

18、(1)不得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4)不得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5)不得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1 2 3 4 5 (7)计提的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须进行纳税调整。 (8)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9)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应符合财税XX160号、京财税XX542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取得文件规定的有关公益

19、性捐赠票据。 三、税收优惠方面: 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见本提纲“成本费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XX年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XX31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衔接须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XX92号)第五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开工前或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开

20、发项目(成本对象)发生改变时,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XX92号)第六 条的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XX年1月1日前已开工未完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5、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XX92号)第六条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31号)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1)对

21、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建立明细台帐,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31号)第二十八条第 (五)项的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

22、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3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应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XX92号)附件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要求。 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应符合国税函XX2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应全面自查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不局限于本提纲中的内容。请您在自查报告中详细说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规定时间将自查报告报送主管税务所。本次自查主要针对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自查中发现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问题,请在自查报告中单独说明。自查报告须加盖公章

23、,自查中没发现问题的,要在自查报 告中明确说明。自查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税收管理员联系。 (1)(2)(3)(4)(5) 推荐第4篇: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1、企业基本情况 2、近3年的收入,应纳税额,已纳税额,(要列明税种) 3、自查结果,有无问题,何种问题 4、处理措施,调整方式 5、结尾(我公司今后.做一个.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国税提纲就54条,也是这么写,不用按提纲逐条的分析和列明,分两大块写就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写如果哪方面发现了问题,着重写一些问题发生原因,怎样处理之类的,没有问题的就可以概括为未发现其他问题等。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23年7月至9月开展企

24、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2023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重点如下: 一、预缴申报方面 (一)自查要点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

25、问题的通知(国税函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收入方面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

26、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5)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未按规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6)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仅限于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该软件生产企业须符合如下条件:取得软

27、件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且通过当年年审的;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151号); 财政部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号)第一条第 (一)款。 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28号)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48号第三条第 (八)款)。 4、投资收益: (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

29、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 七、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第 三、 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三、成本费用方面 1、工资薪金: (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3)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第一条的规定; (4)工

30、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等费用; (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6)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7)已经实现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税收上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8)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42号)(该文件中与

31、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2、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 (1)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 (2)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第三条规定; (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对象应为企业职工; (4)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不应包括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费用; (5)企业2023年以前按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上述福利费余额; (6)企业2023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2、(7)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全额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须能够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支出,整改报告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第三条、第四条;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42号)(该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号)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

33、知(财税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63号)。 3、利息支出: (1)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须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扣除; (3)企业的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须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

34、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312号)。 4、资产损失: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除的范围的,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文件; (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

35、分,须作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57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72号。 5、其他费用支出: (1)不得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4)不得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5)不得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36、(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7)计提的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须进行纳税调整。 (8)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9)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应符合财税160号、京财税542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取得文件规定的有关公益性捐赠票据。 三、税收优惠方面: 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见本提纲“成本费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2023年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

37、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衔接须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92号)第五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开工前或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发生改变时,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92号)第六条的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2023年1月1日前已开工未完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5、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38、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92号)第六条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1)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建立明细台帐,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二十八条第 (五)项的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

39、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应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92号)附件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要求。 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应符合国税函2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应

40、全面自查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不局限于本提纲中的内容。请您在自查报告中详细说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规定时间将自查报告报送主管税务所。本次自查主要针对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自查中发现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问题,请在自查报告中单独说明。自查报告须加盖公章,自查中没发现问题的,要在自查报告中明确说明。自查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税收管理员联系。 推荐第5篇: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宜阳县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执法自查情况汇报材料 市局所得税科: 我局按照上级的要求,在时间紧、任务重、人员少的情况下,认真进行企业所得税执法自查。现将基本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积极部署检查工

41、作 为落实好企业所得税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我局专门成立了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落实此项工作。 组长:郭本州 副组长:李洪山周云峰王安康丁利伟 成员:税政、征管、票管、监审、法规等部门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法规科,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检查工作。各中心所、城关分局、各科室加强沟通,相互配合,认真做好检查工作。 二、制定检查方案,细化检查项目 针对企业所得税重点检查内容,我局对每一项逐条进行细化,认真对照进行自查。截止2023年8月我局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共计查账户155户,核定户58户,定期定额7户,我局认真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学习,不搞应付,把执行企业

42、所得税政策落到实处。 三、基本情况 1、对关联企业管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我的的关联企业非常少, 1 再加上有的所得税归国税管理,人员业务水平有待于提高,我局对关联企业的管理需要加强。 2、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需要加强,截止目前,我局没有一户小型微利企业,使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政策没有体现。 3、对我房地产业、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有待于落实。 4、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依法进行了认定,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之初,在征管系统进行认定,对于每年6月之前的手工纸质认定从2023年到现在没有进行。这个情况也向市局反映过。 5、对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资料存在审批文书使用和填写不规范现象,填写有漏项现象。减免税资料整理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6、弥补亏损台账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四、改正方法 1、强化税收政策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结合具体工作岗位,分门别类进行培训,对个体税收管理员,重点学习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文书的制作等;对企业税收管理员,重点学习会计学小企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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