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审判流程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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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审判流程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办案效率和执法水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是在实行立审、审执、审监分立的基础上,将整个案件审理程序有规律的组织起来,根据司法公正的原则和要求,按照案件审判流程的需要,对案件审理程序进行有效管理,以保证审判、执行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由立案庭根据各类案件在审判流程的不同环节,对审查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归档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专门管理和跟踪监督。 其他业务庭应当加强对本庭案件审判的

2、管理,服从立案庭对案件审判流程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立 案 第四条 立案工作由立案庭依法办理,立案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审查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裁定驳回;审查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不予受理;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二)审查申诉、申请再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报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三)对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四)对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和督促程序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五)根据业务分工规定将各

3、类案件分派至各业务庭办理,并对各类案件审理和执行进行跟踪督办并定期通报。办理上级机关和本院领导交办案件的登记、编号、程序上的审查处理和督办,并回报或转报结果。 西塘人民法庭可以审查受理本辖区范围内的民商事案件。 第五条 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以下期间内作出处理: (一)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民事案件,应当在接到起诉状的当日作出决定并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行政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接到起诉的二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案件,除起诉人自动撤诉外,应当在接到起诉状的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 (二)执行案件应当在接到申请的当日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并在立案之

4、日起二日内移送执行庭;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三)再审案件应当在接到再审申请后的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在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后三日内将卷宗移送审监庭。 第六条 立案庭负责处理来信来访,对需转办的信访件应在二日内移交有关庭室办理,有关庭室应在收到相关信访材料后在十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立案庭,立案庭应当在收到材料后十五日内向信访人或有关部门作出书面答复;对同级人大、党委及政府及上级部门要求办理的信访案件应由业务庭负责人亲自办理,办理结果经相关的分管院长审核后,报分管信访的院长或院长批准后作出书面答复。 第七条 立案庭应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

5、释及有关规定办理立案手续。 第八条 立案庭应当要求原告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出具证据收据,证据收据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复印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由立案法官和原告签名或盖章。书证一般收取复印件,但应告知开庭时须出示原件。 第九条 立案审查中,发现原告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其补充证据。收到起诉状的时间以补交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时,对民事案件一般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除明确规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外),应指定举证期限为15日,但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在法庭

6、辩论终结前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享有异议权;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第十一条 立案庭应根据规定预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和调查取证的实际支出等费用。执行庭、速裁庭等相关庭根据实际支出情况收取实际支出费用。 第十二条 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裁定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等信息当日输入计算机。 第三章 送达、保全、排期及其它辅助工作 第十三条 民 一、民二庭、刑庭审理的案件实行排期开庭。刑事案件由刑庭负责;民事案件的排期由立案庭负责,对适用普通程序的审理的案件,承办人应在庭前证据指导和证据交换,并可以先行调解。 (一)刑事案件的开庭期间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后二十日内; (二

7、)民事案件的开庭期间为举证期届满或管辖异议裁定生效后十日内; (三)行政案件的开庭期间为被告答辩期满后十日内; (四)刑事再审案件的开庭期间为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内一个月内;民事、行政再审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的程序,参照本条(二)、(三)款的规定确定开庭日期。 案件实行繁简分流,速裁庭审理的简易案件,按照公正高效原则决定开庭日期,不再排期开庭。 第十四条 合议庭、独任庭因发生第十五条情形的,可以决定再次开庭,一般应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在休庭时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的期间宣布再次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并由合议庭、独任庭办理好再次开庭的手续;一般应安排在星期四或星期五。 第十五条 再次开庭时间应当按照以

8、下规定安排: (一)因案件确需法院自行调查取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等需再次开庭的,一般在十日内再次开庭; (二)因案件需重新鉴定、勘验、中止审理的,一般在收到鉴定结论、勘验完毕或恢复审理后的十日内再次开庭。 第十六条 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同时,将受理通知、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送达给原告,并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手续交保全送达人员;保全送达人员应当在五日内送达被告,并要求被告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同时书面告知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法律后果。速裁庭审理的案件由速裁庭自行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第十七条 庭前法律文书的送达由立案庭

9、和送达保全人员负责;移送到业务庭后的法律文书的送达由主办该案的法官负责(除特殊情况外)。 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由刑庭负责送达。 第十八条 业务庭应在收到当事人的答辩状或上诉状副本的五日内送达给相关人员。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案件或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承办书记员应在送达上诉状、抗诉书副本后的五日内将案卷材料报送上级法院。 对其他法院委托宣判或送达裁判文书等,应当由送达保全人员在收到材料后十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十九条 起诉同时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由立案庭审查,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由立案庭实施保全送达人员裁定并执行或移送速裁庭办理。如当事人对诉讼保全提出复议申请的,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员负责复议审查

10、。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的,由承办业务庭审查办理。 第二十条 诉前财产保全由立案庭负责,申请人在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未起诉,或者当事人提出异议且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依法制作解除保全的裁定,立即予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取证确有困难而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案件材料未移交相关承办庭前由立案庭审查,准许申请的由保全送达人员调查负责;已移送的,由相关承办庭审查,准许申请的,必须预收实际支出费用并出具调查取证委托函,说明调取该证据的证明作用,取证的有关线索等情况,移交保全送达人员办理。特殊情况经院领导批准,也可以由承办庭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由相关庭在

11、三日内书面通知。 第二十二条 委托鉴定、评估等统一由办公室办理。业务庭应在收到申请书的三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办公室应在十五日内办理好材料审核、当事人协商及委托手续。 执行中的评估、拍卖工作由执行庭自行办理,纪检监察部门派员监督。 第二十三条 调查取证的地域范围在本县范围内的,三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在本县外的,一般在十日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业务庭应当在十日内作出裁定。 第二十五条 因管辖异议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庭时间的,业务庭须在开庭三日前通知立案庭并经立案庭庭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立案庭在排期确定后,将原告、被告(被告人)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审判法庭

12、等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各审判庭应与立案庭互相配合,保证案件开庭审理的成功率。开庭时如发生一方当事人未按时到庭的情况,仍应按时开庭,当庭或事后审查当事人不到庭的原因,如有正当理由应在庭后十日内重新开庭审理。 第二十八条 需再次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在第一次开庭结束当即宣布再次开庭的时间和地点的,由承办人办理和送达好相关手续。 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当在宣判的同时告知当事人在宣判后五日内领取判决书的地点和期间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 定期宣判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庭审结束时当即决定和宣布在庭审结束后10日内宣判的地点和时间,并在宣判后立即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凡调解结案的案件,应当庭送达调解书。 第四

13、章 开庭审理 第二十九条 案件的开庭审理由审判庭负责,有关审判庭应当根据立案庭排期按时组织开庭,开庭审理的记录工作由书记官 室负责。 第三十条 各类案件应当在法定审限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案的,承办人应当写出书面延期申请报告,通过立案庭报请院长或者上级法院批准,立案庭登记备查,予以通报。各业务庭申请办理延期审理不得超过审结案件数1。 第三十一条 合议庭对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日内进行评议;案件承办人应当在评议后三日内制作法律文书;独任审判员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日内制作法律文书,须签发的,应当在接到法律文书的二日内签发。 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七日内书面报送审判

14、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应当在七日内予以讨论决定;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三日内制作法律文书,签发人应当接到法律文书后二日内签发。 第三十二条 立案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审理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和督促程序等案件。 第三十三条 案件审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全面审核诉讼材料,经审查无误签名后将案卷材料移送书记员室,法律文书应当由承办人和书记员核对无误签名后送达当事人;书记员接到卷宗后及时装订案件,在每月十日前将上一月结案的案卷移送审判监督庭。 第三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必须将裁判文书和结案信息等输入电脑,书记员应当将开庭笔录输入电脑,并以电脑信息作为结案统计的依据。 第五章 督 查 第三十五条 对

15、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由立案庭负责。 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三十日内未审结的,由立案庭报院长签发督办令进行督办。 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二个月内未审结的,由立案庭报院长签发督办令进行督办。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三个月内未审结的,由立案庭发出催办通知书进行催办;五个月内未结案的,由立案庭报院长签发督办令进行督办。 行政案件在二个月内未审结的,由立案庭报院长签发督办令进行督办。 执行财产或者被执行人在本地的执行案件,二个月内未执结,由立案庭发出催办通知书;执行案件五个月未执结的,由立案庭报院长签发督办令进行督办。 立案庭应当按月将案件督办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六条 案件质

16、量的督查工作由审判监督庭负责。 书记员室、执行庭、法庭应当及时装订卷宗,将上一月结案的材料齐全的卷宗于每月十日前送审判监督庭评查,审判监督庭将评查的结果每月反馈给各分管院长;各分管院长每月抽查上一月结案数3至10的案件。 审判监督庭应当在接收案卷后次月十日前将案卷评查完毕,并将评查情况两月书面通报一次。 第三十七条 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督办、质量评查情况,纳入本院法官档案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院长、审判委员会、庭长对案件督查工作根据法律和本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在特殊情况下,院长有权交办有关审判任务。 第六章 归 档 第三十九条 案卷的归档工作由书记员室、人民法庭、审监庭和

17、档案室共同负责。 第四十条 案件评查完毕后,审判监督庭应当于当月将存在问题的案卷退回书记员室、执行庭、业务庭,由该案书记员和案件承办人5日内补正;对存在问题的执行案卷,由执行庭负责该案执行的执行人员进行补正。 第四十一条 对补正后的案卷,分别由书记员室、执行庭、业务庭补正后于3日内交审监庭。审监庭审查无误应在2日内交档案室,档案室应当按有关规定检查接收卷宗归档。 第四十二条 不服一审裁判的上诉、抗诉或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上级法院退卷后15日内归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中发生的争议,由有关庭室报各自分管院长,由分管院长协商处理,或者由院长决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修订,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审判流程管理 审判流程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暂行办 审判流程管理实施办法 模拟审判流程 工作流程审判流程 审判流程管理体系建设调研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试行) 审判管理 民事审判庭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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