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南京市地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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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南京市地名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2-09 【生效日期】1995-02-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京市地名管理规定 (1995年2月9日宁政发199523号)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地名的统一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命名或更改地名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名是指: (一)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市、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及行政村名称; (二)

2、居民地名称,包括自然镇、自然村、片村、临时性居民点和城镇路、街、巷、区片、广场、居民住宅区等名称; (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山峰、山口、山洞、丘陵、河、湖、泉、沙、洲、地域等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高层建筑、大型建筑、公路、隧道、桥梁、码头、渡口、闸坝、涵洞、水库等人工建筑物名称;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纪念碑、纪念塔、公园、风景区、游览地、自然保护区、古遗址等纪念地与名胜古迹名称; (六)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和企事业单位等名称。 第四条 第四条 全市地名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地地名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地名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

3、彻执行上级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地区地名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 (三)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四)负责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更新和管理; (五)编辑出版地名志、地名录、地名辞典、地名图以及其他地名图书; (六)收集、整理、更新和完善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开展地名信息咨询和地名学术研究。 第五条 第五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原则,应当严格按照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 第七条 第七条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程序和权限如下:

4、 (一)市内路、街、巷、里弄、居民区、区片、广场、自然村镇,需要命名、更名或作出调整的,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地名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县内路、街、巷、里弄、居民区、自然村镇需要命名、更名或作出调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县地名委员会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抄报市地名委员会备案; (三)市内新建、改建的道路、居民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人工建筑物的命名,主管部门应当在施工前向所在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地名委员会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县内新建、改建的道路、居民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人工建筑物的命名,主管部门应当在施工前向县地名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抄

5、报市地名委员会备案; (五)市或县内具有地名意义的纪念地、名胜古迹和自然地理实体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地名委员会审核,分别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凡属县批准的,应当抄报市地名委员会备案; (六)涉及本市两个县、区以上范围的道路、广场、山脉、河流、湖泊等需要命名、更名的,由有关县、区共同协商后,联合报市地名委员会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省地名委员会备案; (七)涉及与外市、县共同使用的地名需要命名、更名的,和有关市、县协商后,联合报省地名委员会审核,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八)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 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6、第八条 第八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均为标准地名,由市、县地名委员会公布启用并监督执行。各部门、各单位以及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正确使用标准地名。 第九条 第九条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审定的地名,由同级地名委员会汇集出版。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地名时,都应当以地名机构编纂出版的标准地名出版物为准。编辑出版地方性标准地名出版物,必须经当地地名委员会进行地名审核,报上级地名委员会审批,由国家批准的专业出版社出版。 第十条 第十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 (一)路、街、巷、居民区、自然村镇以及公路、车站、码头、游览地、交通要道口、广场、楼幢、单元、楼层、居

7、室、门牌等,必须设置地名标志; (二)新地名一经批准,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地名委员会办理地名标志设置手续,地名委员会应在三个月之内,按规定要求做好地名标志的编排、设置与更新工作; (三)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要符合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所有地名标志牌,均应当按规定统一设计、统一制作、统一安装。具体工作由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业队伍进行,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地名标志设置经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市属的主干道、路、街、区片、交通路口标志牌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二)区、县属的路、街、巷、里弄、居民区、区片、交凡路口标志牌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安排; (三)楼房幢

8、牌、单元牌、层牌、室牌或门牌所需经费由楼房产权单位承担; (四)新开发的居民区和旧城改造片的各种地名标志牌所需经费由开发建设部门承担,列入建设小区开发项目成本; (五)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人工建筑、名胜古迹、纪念地、旅游景点、公园风景区以及公共场所设施等标志牌所需经费由所属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擅自命名、更改地名或拒不使用标准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地名委员会有权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对过失损坏地名标志的,地名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对擅自移动、故意损坏者,除责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由公安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

9、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地名档案的管理,按照中国地名委员会和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全国地名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地名 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地名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0月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南京市地名管理规定 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 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 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某市地名管理办法 南京市户口迁移规定 南京市人防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南京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 南京市地产开发全过程手续 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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