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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公司股东资格认定问题解析 公司股东资格认定问题解析(上)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2023年06月01日来源: 中国工商报 公司股东是基于出资而产生的一种法律人格。具有股东资格是公司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前提条件。认定股东资格应当具备一定的实质条件与形式条件。 实质条件是投资人有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真实意思表示;形式条件是投资人需要履行的特定行为方式。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为合法的公司股东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在公司章程中被记载为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第二,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合法继受公司股份;第三,在公司登记机关审查登记的公司文件中列名为股东;第四,在公
2、司成立后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第五,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第六,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其中,第 二、第六属于实质条件,其余为形式条件。可见,股东实际履行出资义务非常重要。从现实情况看,近年来产生的大量股东纠纷,与股东出资问题(包括实际未出资和瑕疵出资等)密切相关。 公司股东实际未出资对于公司股东资格的影响 这里应当注意正确区分两个概念,即认定公司股东资格与确立公司法律人格,不能因为公司股东资格问题直接否定公司法律人格的存在。 公司股东实际未出资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3种情形。拒绝出资是指投资者在投资合同成立而且生效后拒绝按约定出资;不能出资是
3、指因投资者客观条件的变化不能履行出资义务;虚假出资是指投资者无合法依据,无代价取得股份。 公司股东出资是投资人意思表示的具体行为之一。如果公司股东存在出资问题,会导致投资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这自然会影响到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有观点认为,投资人如果实际未出资,则股东资格不成立,投资人不得以股东身份获得公司红利,理由是现行法律设立了公司法定资本制度,同时需要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笔者认为,这里存在一个错误:把认定公司股东资格与确立公司法律人格两个问题混淆了。 公司法定资本制度属于公司法人制度的组成部分。认定公司股东资格属于确立一种民法关系,主要是保护私人利益;确立公司法律人格属于确立一种经济管理关系,
4、主要是维护社会利益。公司股东资格是指具体公司的股东资格。如果公司的法律人格被否定,不仅实际未 出资的投资人无法获得公司股东资格,而且即使已经足额、如期出资的投资人也将失去成为公司股东的载体,这时被否定的已经不仅是股东资格问题,还包括公司法律人格。因此,对于实际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应当依照公司登记法规的规定,要求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责任部分,可由公司登记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比如责令改正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民事责任部分,可通过公司设立瑕疵认定而否认公司法律人格,由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公司设立有相应的法定标准,因公司设立瑕疵所产生的是一种法律责任;对于股东出资也有相应的法定标准
5、,因股东未实际出资产生的是另外一种法律责任,不能因为公司存在设立瑕疵而直接否认股东的股东资格。 在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情形中应当注意正确区分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股东资格形式条件是法律规定的投资人需要履行的特定行为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行为多种多样,但可基本划分为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公司股东必须实施的行为。比如,对于记名股东的变更要依法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对于发起人股 东资格的取得,需要投资人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等。根据法律行为理论,只有要式行为的成立才受到形式条件影响。换句话说,要式行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具体实施,并且借助通过实施所形成的相关文件或者物化
6、证据产生绝对证明效力。 非要式行为是指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公司股东确权行为。通过实施非要式行为所形成的相关文件或者物化证据只有相对证明效力。非要式行为及其物化证据只有在可以直接影响或者否定股东设权行为证明力的情况下,才能否定公司股东资格。正确区分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正确运用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的证明效力,对于认定股东资格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应当以是否涉及第三人、社会及国家利益为区分标准,对外明确肯定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名册等物化证据的对抗效力(即具有相对优先的证明效力),对内明确其相对证明效力,这样更符合公司法的特点及要求,有利于准确地认定公司股东资格。比如,公司登记机关有关公司股东
7、的登记材料(如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名册等),应当作为认定公司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即使登记有瑕疵,第三人也有权而且应当信赖上述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并要求被登记的公司股东按照登记的内容对外承担责任。 尤其在隐名投资的情形中,第三人(在特殊情况下,第三人除了 包括公司债权人,还应当包括公司内部与隐名投资人无直接合同关系的其他股东)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为第三人在与公司的交易过程中,对信息的掌握不可能像公司内部有关股东那么准确和详细,显然不能让第三人在不了解或无法了解交易对方的情况下承担风险责任。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隐名投资人虽有成为公司股东的实质条件,但也不能认定其为公司的正式显名股东
8、。 公司股东资格认定问题解析(下)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2023年06月13日来源: 中国工商报 确认公司股东资格一般涉及4种法律关系,即投资者之间的内部关系,投资者与公司原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关系,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投资入股关系,国家与公司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由于法律关系复杂,容易因为混淆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主体,造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工作走向误区。 因此,认定公司股东资格应当注意以下5点: (1)投资人有取得股东资格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必须以取得公司股份的协议并实际享有公司股东权利等事实为依据。投资人欠缺真实意思表示,又未出资,属于挂名股东。投资人欠缺有效意思表示,虽有资金投入
9、,也仅是公司债权人。二者都不能取得合法股东资格。 (2)投资人与公司之间取得投资入股的意思表示一致(一人公司例外)。 (3)出资缺陷导致投资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能因此直接否定公司股东资格成立,原则上应当根据公司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内部解决。 (4)除记名股东等特殊类别股东外,出资证明、章程记载、股东名册等书面证据在认定股东资格时只有相对证明效力。 (5)在涉及第三人利益以及发生在公司外部法律关系中的股东资格认定案件中,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股东登记的书面证据具有对抗效力。 公司股东资格认定问题解析 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 公司股东资格问题小结 公司股东资格确认 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相关问题 如何确认公司股东资格 关于公司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问题 关于公司股东资格的要求 浅析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 股东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