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宅基地整治工作汇报(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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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宅基地整治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采用一户一宅原则,一户可拥有80到120平方米。如果你家原来有宅基地(包括房屋占地)且达到或超过80平方米,则不能再申请宅基地。买人家合法的宅基地也不能过户。解决办法:分家,另立门户,可重新申请宅基地。办理过户需提供买卖合同、原户主“农村土地使用证”、双方户口簿、户主身份证、村委会出具的买方无宅基地证明(或无房证明)。 一、农村房产证办理的程序 1、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首先村民在建筑房屋前应先向村集体组织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国土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然后向当地镇(街道)规划建设办申请房屋建设的报批手续,才能进行施工

2、建设。房屋建成后村民应当向规划建设办申请房屋竣工验收,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2、向当地房管所提出申请 经过规划建设办批准建设及验收合格的房屋,村民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应当向当地房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土地使用证、报建验收证明、房屋面积测绘报告等资料。房管部门在受理农村村民要求办房产证的申请后。将会检查相关资料,并将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村集体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有异议不成立的,将给予登记发证。 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组织对村民的一种福利分配,因此,其转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村民申请土地及房屋产权转让的,应先提交农村集体组织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若

3、受让方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组织成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继承、直系亲属赠与)外,房屋登记机构将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另外,房屋登记办法还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即宅基地上的房屋也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二、农村房产证登记的内容 房屋产权登记内容包括权利人的基本情况、房屋所有权内容、房屋的客观现状及 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并附房屋及土地测绘图。权利人为单个自然人的,记载单个自然人的基本情况。权利人为多个自然人的,同时记载多个自然人的基本情况。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记载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房屋所有的形式为共有的,应明确共有的范围。特别是公共空间及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要予以界定。

4、房屋的客观现状包括房屋所使用土地的宗地界线、宗地面积、房屋的座落位置、房屋结构和房屋建筑面积等。 推荐第2篇:宅基地申请 申 请 *国土资源所: 我叫,是*镇村组村民。家里口人,今年岁,长女叫,今年岁,由于无房院,特申请宅基地一处,请予以批准。 联系电话: 申请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3篇:宅基地证明 宅基地证明 兹有我村村民_,性别_,身份证号:_,现年_岁,家中现有_口人,一直居住在_,该村民在村中有宅基地,住宅面积_平方米。 特此证明! 村民委员会(盖鲜章) _年_月_日 推荐第4篇:宅基地证明 宅基地证明 兹证明我村村民XXX在我村有宅基地一处,该宅基地门牌号为XXXX号,该房于XXX

5、年进行翻建,在翻建过程中XXX共同出资翻建。 特此证明!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推荐第5篇:宅基地证明 宅基地证明 证明 兹有我村村民XXXX,男,现年XX岁,家中现在X口人,一直居住在XXX地,该村民在村中有宅基地。 特此证明 XX村民委员会 XXXX年XX月XX日 我国在农村合作化后,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宅基地证,通称

6、宅基证。 宅基地证与房产证宅基地允许建房,但建房之前还需要提出申请,经批准以后,才能凭宅基地证和准建证去申请办理房产证。 宅基地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的确权问题,虽然物权法已有相关规定,可以办理房产证,但是,由于宅基地本身的使用限制和建筑物无法与土地分割的实施,造成宅基地相对应的房产证没有实际用途-无法像国有土地上的房产一样,可以抵押、出售以获得其实际收益。 宅基地证,即“集体土地使用证”,但集体土地使用证具有更为广泛的定义,既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还包括其他集体或集体内部成员所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如:村办学校、办公室、村办企业等等。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对应的,区别在

7、于使用权的权限:集体土地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售、,使用权人只能是本集体组织内部成员;而国有建设用地就没有上述相关的规定。相对而言,宅基地的使用有更为严格的要求:一户一宅、年满18周岁、没有住宅.如何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变更 一、工作程序 审查证件情况调查测量尺寸填写报表上报审批发证 二、变更基本条件 1、申请人户口必须在本村 2、申请人户口必须是农业户口 3、申请人及家属必须没有宅基地使用证 三、需提交资料 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A4纸) 2、当地公安局派出所的证明 3、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 4、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 5、原土地登记卡二件,原宅基地使用证原件 6、更正后填写的土

8、地登记卡三张。 推荐第6篇:宅基地证明 证明 霸州市国土资源局: 我村村民在有宅基地一处,总面积为平方米,东西:米,南北米,宅基地证号为:,地号为:,经协商于年月日(过户时间与上报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过户个我村村民,未办理过户手续。 现经村街同意,将该处宅基地使用权过户给,在本村没有其他住宅,也为出卖,出租过本村住宅,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请办理变更手续。 如出现法律纠纷,由村街承担。 村委会(章)(村长或会计签字)年月日 推荐第7篇:宅基地问题 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土地管理法第6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

9、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宅基地有依法使用的权利。遗产必须是公民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执行

10、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所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发199711号)中规定:“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 房产是可以继承的,也是可以过户的,费用也不高,但前提必须是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要办理下来。 关于收费,不论是土地发证还是房产发证,都是以件为单位来收费的,而不是已面积等来收费的,国家规定的标准都不高,你可以到当地县国土部门及房管部门去咨询一下。 【案情】1985年2月,王某的父亲以一家四口人(王某父母、王某与其妹)名义,向当地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建房。1992年王某高中毕业,考上省城的一所大学,户口随

11、之迁出,后分配到距离家乡不远的一座城市里的机关工作,婚后在市里居住。1996年6月,王某的妹妹出嫁,户口也随之迁出,老家的住宅一直由王某的父母居住。此后,王某的父母先后去世,老宅已无人居住。2023年8月,当地村委会通知王某,因其父母已经过世,村里按规定将其老宅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要求王某在规定时间里将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拆除清理,或者按规定将该处住宅卖给本村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但遭到王某的拒绝。王某认为其父母的房屋连同土地应作为遗产由其继承。双方争执不下,最后村委会将王某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王某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返还给村委会。 【评析】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为建设自住房屋使用的土地。在我国广大农村,

12、宅基地的管理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制度。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我国农村宅基地还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农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一是用途限制。对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如需变更土地用途,必须依法经过批准。二是面积限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三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受法律限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

13、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基于身份关系,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因此,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一般“财产”进行继承。另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本案中,随着王某户口的迁出,其宅基地使用权资格就

14、随之丧失,而其父母的土地使用权也因他们的死亡而丧失。因此,无论是王某还是其父母,都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王某只能将房屋拆除,将宅基地使用权返还给村委会。 弋阳县王先生来电咨询:我一位亲戚去世后留下四间宅基地,现在,其子女为争抢宅基地闹出矛盾。请问:宅基地可以继承分割吗? 弋阳县法院答复: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经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土地建房,对该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不得出卖、出租,即使在原宅基地建房,也得重新获得批准。因此,你亲戚的子女不能对其父亲留下的宅基地进行继承分割。(赖海鹰 周军) 推荐第8篇:宅基地版 同志们: 这次全镇集中治理整顿

15、农村宅基地动员大会,是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确定召开的。主要任务是,安排部署农村宅基地治理整顿工作任务,动员全镇广大干部群众迅速行动起来,强化措施,真抓实干,切实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开展治理整顿工作,进一步提高我镇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加快“和谐吕陵镇”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下面,根据镇党委、政府研究的意见,我讲以下三个问题: 一、统一思想,正视问题,进一步增强开展农村宅基地治理整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农村宅基地问题涉及千家万户,事关我镇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不仅面广量大,政策性强,而且情况相当复杂,工作一旦推开,任务十分繁重艰巨。因此,各部门、各行政村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农村宅基地治理整

16、顿工作的重大意义,落实措施,积极配合,全力推动我镇治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 (一)治理整顿农村宅基地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时代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党全社会的重大任务,是历史赋予我们的重大责任。目前,党和国家对“三农”工作越来越重视,自2023年以来连续四年以中央1号文件的形式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使农民得到了极大实惠,发展空间和增收渠道得到了进一步拓宽。特别是自2023年以来,更是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战略构想,为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构画出了美好蓝图,添加了一个助推器,相信农村整体面貌在不久的将来,必将会有一个翻天覆地的变化。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标准之一就是要求宅基布局合理、

17、村民住宅整齐、村容村貌美观。但是,当前我镇农村的现状还不尽如人意,缺乏统一规划,住宅乱建乱盖,面积大小不一现象普遍存在,离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因此,必须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作,对农村宅基地进行一次彻底的治理整顿,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农村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改变现在的宅基混乱状况,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 (二)治理整顿农村宅基地是维护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权威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

18、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来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做了详细规定。市政府和区政府也先后出台了菏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菏泽市牡丹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上述法律和地方性规章是我镇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依据。目前,我镇各村在宅基地

19、管理方面出现的一些问题,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相悖,为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容,必须下大力气治理整顿。 (三)治理整顿农村宅基地是我镇农村经济社会自身发展的现实需要。我镇各村人均耕地总量较少,后备资源不足,且正处于加快农村发展的关键阶段。发展和建设必然要用地,包括要占用一部分耕地,而我们的土地,尤其是耕地人均占有量少。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节约集约用地,使有限的土地资源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而绝大能大手大脚、乱占滥用土地,更不能盲目圈占、破坏、浪费耕地建设住宅。各行政村必须立足土地利用的长远规划,根据“合理用地,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按照规划有步骤地开展村宅基地

20、治理整理工作。积极引导农民创新发展观念,走自我发展道路,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建两层以上的房屋,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发展。 (四)治理整顿农村宅基地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农村宅基地管理是维护社会稳 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一直是农村基层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近年来,因宅基纠纷引发的群众上访事件不断出现,已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 我们确定集中时间开展这项治理整顿工作,就是要有效解决农村宅基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化解因宅基地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把农村宅基地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同时,还可以使我们的干部更好的了解农民、掌握农村、服务基层,切实帮助村队解决长期

21、拖而未决的实际问题,增进与农民的感情,使党群干群鱼水关系更加融洽,从而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不可再生资源,我镇土地资源总量小,人均占有量少,尤其是人均耕地占有量少,且后备土地资源匮乏。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是全镇广大干部群众义不容辞的责任。尽管近年来我镇在保护耕地、治理整顿违法用地、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效果和成绩。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保护土地资源尤其是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当前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一是村庄规划布局不合理。我镇的村庄规划大部分是八十年代制订的,以后一直没有修订。很多村庄的村民乱搭乱建,有的占压

22、了街道、有的堵塞了胡同,建设存在盲目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规模失控,村庄无限扩张。二是“空壳村”、闲置住宅普遍存在。一些村民利用不合法手段把住宅建在了村头或交通要道两侧,并且建新不拆旧,原来的住宅长期闲置,造成村庄内空外扩,土地资源严重浪费。三是多占、超占宅基地现象严重。一户多宅、一子两院、宅基地面积过大等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四是农村宅基地划分标准不统 一。村与村之间大小不一。五是个别村有宅基地流转现象。一方面大量宅基地私下流转,扰乱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宅基地隐形交易加剧了土地权属混乱和产权纠纷,增加了土地管理的难度。六是未批先用、无证用地现象突出。上述问题的大量

23、存在,严重影响了村集体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村庄规划的落实,延缓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已成为影响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最大障碍和顽疾,已经到了非痛下决心解决不可的地步。对全镇农村宅基地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治理整顿,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势在必行。 二、明确任务,扎实推进,全面做好农村宅基地治理整顿工作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是事关农村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当前农村工作中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这次农村宅基地治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发展和用地的关系,以节约土地、保护耕地、建设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以国

24、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面向农村,服务农民,完善手续,规范管理,积极推进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着力创造美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主要任务目标是,对全镇41个行政村农户的宅基用地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以自然村为单位,绘制户宅位置相关图,逐户进行宅基丈量、定界确权、建档立卷、颁发新证,建立“以图管地、凭证用地,图件、证书、实地三位一体”的农村宅基地长效管理机制。同时,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认真解决全镇各村在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多方面的问题,着力处理好因土地引发各种矛盾和纠纷。 这次农村宅基地治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繁重,难度较大,不可能一蹴而就。

25、经镇党委政府研究,这次宅基地治理整顿工作总体分为宣传发动、丈量建档、收费、发证四个阶段。在宣传发动阶段,各行政村要在镇动员大会结束后5天内,组织召开村民动员会,把这项农村宅基地治理整顿工作安排下去。同时,还要充分利用村喇叭、张贴通告、刷写标语等形式,全方位进行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广泛动员农民群众关心、理解、支持、参与这项工作。在具体操作中,各村要积极探索方式方法,不要回避问题。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及时报告,由镇领导小组讨论研究解决。镇将组织专业队伍,实行定岗定责,把有关人员责任到村、村干部承包到户,一级抓一级,级级抓落实。同时,本着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规范管理的原则,对每一村每一户进

26、行清理整顿,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 全力推进工作进度,确保整顿效果。 这次农村宅基地治理整顿工作需要着力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是解决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问题。近年来,我市虽然在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操作性不强,整体效果不大,造成一段时间以来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状态。2023年12月,市政府正式颁布实施了菏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区政府结合我区当前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制订了菏泽市牡丹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内容详实具体,原则性、可操作性较强,使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我镇开展这次农村宅基地治理整顿工作,就是要维护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27、的严肃性,克服少数人有法不依的思想,把农村宅基地纳入依法管理轨道。二是解决农村宅基管理混乱的问题。利用这次开展治理整顿的绝好机会,切实解决占用耕地建房,少批多用,乱圈乱占,宅基地面积过大,安置条件不统一,不符合申请条件过早安置,建新不拆旧的和一户多宅等普遍存在的问题。三是解决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各类违法用地问题。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前我镇各村占用耕地建房,一户多院,超标准划分宅基,宅基面积过大等现象普遍存在,不仅破坏了耕地,造成土地资源浪费,而且严重影响了村庄规划。菏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继承、迁移、病故等原因造成一户多宅的,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宅基地,非法转让的宅基地,由村

28、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第二十二条规定,宅基地由村集体依法收回而拒不交出的,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由村集体组织实行有偿使用;影响村庄规划的,必须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腾出宅基地。第二十五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有土地论处。我们要切实按照办法规定,通过治理整顿活动,坚决查处各种违法用地行为。四是解决长期以来形成的“空壳村”问题。要按照村镇规划要求,改造“空壳村”,压缩农村建设用地规模,挖

29、潜盘活存量土地,对农村宅基地及空闲土地进行整合,重新安排使用。五是解决宅基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要按照实地丈量、打点定桩、绘制相关位置图、建立档案等程序逐村逐户清理,并重亲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尤其是对有问题和争议的宅基权属、界限进行重新认定,使邻里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六是解决部分群众土地私有观念问题。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思想影响,群众普遍形成了较强的土地私有观念,在此影响下,父业子承、宅基地是私有财产等观念根深蒂固,给农村宅基地管理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虽然镇政府及国土资源所平时做了大量宣传工作,收到了一定效果,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群众还固步自封,抱残守缺,仍认为宅基地是私有财产。我们要借助

30、这次治理整顿活动,最大限度地做好宣传工作,把土地法律法规宣传到千家万户,让大家明白“农村宅基地属村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这一道理,切实转变群众落后陈旧的思想观念。 三、精心组织,严明纪律,确保全面完成治理整顿任务 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全面治理整顿,是2023年撤市设区以来,我区对农村宅基地第一次大规模的专项治理活动。为保质保量做好这项工作,镇成立了以镇长桑蕊同志任组长,镇党委副书记任治安、纪委书记张庆璐同志任副组长,国土资源所、管区、派出所、信访、司法、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各行政村村委会主任为成员的治理整顿农村宅基地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镇国土

31、资源所肖培卿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内部分别成立了后勤保障组、问题处理组和督导组。具体工作中,镇领导小组成员要靠前指挥,加强督导调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确保治理整顿工作快速、稳妥推进。 这次治理整顿工作是镇党委、政府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净化土地市场秩序的重大举措,不仅时间紧、任务重、要求严、标准高,而且政策性强,难度大,条件艰苦。做好这 项工作,既是我们应尽的义务,也是对我们的一次严峻考验。为此,我代表镇党委、政府向所有参与治理整顿工作的各部门、各行政村及同志们提出以下四点要求: 一要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部门、各行政村一定要站在大局的高度,树立艰苦奋战的思想,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

32、的精神,把其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各行政村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行政村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在工作中,镇将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推行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制度,一包到底,细化任务目标,层层落实责任,齐心协力,共同完成工作任务。同时,镇治理整顿农村宅基地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各村实际情况,自觉强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做到整治一个村,完善一个村,发证一个村,巩固一个村,规范一个村,确保任务如期完成,取得明显成效。 二要精心组织,严格制度。这次治理整顿工作要求高、任务重。为此,除镇国土资源所的工作人员外,还抽调了各有关部门的同志共同参战。全体人员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投入,做到领导到位、

33、力量到位、政策到位、规范到位。要实行定期报告制度,一般情况下要一天一汇报,遇到重大问题、急需解决的问题要随时报告。镇领导小组要及时调度各村的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迅速研究解决。 三要把握原则,依法办事。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菏泽市牡丹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操作,做到执法主体明确,适用程序合法,处罚依据充分,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的发生。对各类违法建住宅的,要客观、准确地摸清事实,记录备案,依法查处。要一是一,二是二,公平、公正、大胆执法。要严格遵守工作程序,有条不紊,有序进行。 四要遵守工作纪律,注意方式方法。各部门、各行政村要按照镇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开展工

34、作,遵守工作程序和要求,尽职尽责,恪尽职守。出现问题要多请示,勤汇报,坚决避免无组织、无纪律、擅做主张的行为发生。要以大局为重,整体利益为重,绝不允许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按照政策、法规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对任何群众都要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不准厚此薄彼,乱开口子。要坚决堵住人情关,客观公正地开展整顿工作,实事求是地调查处理。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吃拿卡要、收礼受贿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多宣讲政策,多说服教育,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态度和蔼,以理服人。治理整顿工作相当艰苦,要自觉发扬吃苦耐劳精神,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身心投入,

35、扎扎实实做好工作。 同志们,治理整顿农村宅基地工作是区委、区政府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历史赋予我们的光荣职责,也是对各部门、各行政村及其队伍战斗力的一次实际考验。我们一定要在区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饱满的精神,昂扬的斗志,认真的态度,奋力拼搏,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圆满完成治理整顿工作任务,努力创造更加优良的发展环境,为推进我镇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案例年月,黄某以一户三人(黄某与妻子张某、大儿子)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同年月,小儿子出生。年大儿子结婚,黄某因车祸去世。年,小儿子因结婚另行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大儿子也将房屋拆除,在原宅基地上建了

36、新房,张某随大儿子居住。年,大儿子居住房屋面临拆迁,获得了拆迁补偿款万余元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万余元。小儿子得知后,认为宅基地补偿款属于申请宅基时的黄某、张某和大儿子共同所有,三人应各享有万余元。父亲黄某已经去世,其享有的万余元 应作为遗产由母亲、哥哥和自己共同继承。大儿子反对,双方对簿公堂。 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从表面看争议标的是宅基地补偿款,实质是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的争议。因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地补偿款的发生原因,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即明确了宅基地补偿款的所有者。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因出生而获得(但并不一定实际享有),因死亡而

37、消灭。黄某于年因车祸死亡,自然失去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宅基地补偿款当然也 无权享有。小儿子要求分割宅基地补偿款的诉请于法无据,判决驳回。 评析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宅基地使用权(本文所指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属 于历史遗留问题,不作讨论)是否是“财产”,以及是否为“个人财产”? 一、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其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在大陆法系物权体系上,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

38、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

39、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继承)问题;而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关系来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不产生份额问题,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根据学者通说,我国目前主要在以下场合成立共同共有:一是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之间的共同共有;二是因家庭关系的存在而产生

40、的家庭共有;三是因遗产未分割而产生的继承人之间的共同共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的问题。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既

41、然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当然,本文所论证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是仅就一般情况而言。在特殊的情况下,如由于“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继承将导致对宅基地的继承。 推荐第9篇:宅基地申请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4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用定销房进行安置。对市

43、、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外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成片开发使用宅基地的,通过建造定销房(农民公寓)进行安置。 第八条对已规划整体搬迁的农民居住区村庄进行建设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宅基地进行收购储备,由政府置换或征为国有土地后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加强对进城农民原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管理,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进城农民的住宅可以出售给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符合规划的也可以将宅基地征为国有,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办出让手续并按土地评估价的40%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入市交易。 (二)镇可成立农民住宅置换中心,由农民住宅置换中心对因区位因素暂时无法交易

44、的农民依法取得的住宅,在支付部分预付款后进行收购储备,余额待住房交易后一次付清。 (三)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兴建农民公寓住宅,进城农民自愿退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与自购的农民公寓住宅用地等价置换。 第十条享有宅基地的对象只能是户籍在册的农村村民。其中参军复员回迁、刑满释放回迁、读书回迁、结婚迁入人员等可以享有,其他迁入人员不享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申请宅基地的标准和条件: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市辖区及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下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35平方米,与已婚子女合住并且

45、总人数在6人以上(独生子女一人按两人计算,一户只计算一次)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上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须按上述标准核减。 (三)一户全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已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或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四)一户农村村民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因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只能按一户宅基地标准安排一处宅基地。但该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

46、已婚子女的(超计划生育的除外)或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确需分户形成的另一户农村村民(已婚的必须包括完整的家族成员)全为农业户口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五)一户农村村民全为非农业户口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原地翻建。 (六)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在第 七、九条规定范围内的; (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农村村民原住房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 (五)农村村民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六)已列入政府土地储备或规划改造范围内的; (七)农村村民住房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第十三条经批准移建使用宅基地的建房农户,应在新房建成后3个月内将原宅基地交还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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