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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公 务 用 车 须 知 公 务 用 车 须 知 为了确保公务用车工作规范、安全、有序的开展,现就用车相关注意事项向用车单位进行提示,并告知如下: 一设立用车联络员登记制度。 (一)各单位确定1-2名用车联络员,并按要求填写用车单位联络员登记表,报韶关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公务用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备案。 (二)通过服务中心QQ群_下载用车单位联络员登记表,填写完毕后将登记表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到服务中心备案(电子邮箱:_传真_) (三)各单位用车联络员可通过服务中心QQ群_或者电话_ 咨询公务用车管理相关事宜。 (四)需要采取“单车租用”方式用车的单位,还需提交用车单位自备驾
2、驶员登记表(通过服务中心QQ群下载)及驾驶证复印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递交信息。 二、用车服务申请与查询 (一)正常情况下,用车服务申请一律由用车单位联络员向服务中心提前进行预约。远程公务用车(韶关市区以外)需提前半天预约,近程公务用车(韶关市区内)及应急公务用车需提前2小时预约。 (二)传真申请 1、用车单位联络员填写公务用车联系单并盖印传真到_,传真后用车单位联络员致电服务中心确认,以免传真机故障漏收。 2、用车单位联络员将公务用车联系单原件交用车单位(人),用车单位(人)凭此与服务中心驾驶员联系和确认用车事宜。 (三)电话申请 在用车单位联络员因故不在岗、紧急用车、停电、公务用车管理系统故
3、障等特殊情况下,用车单位(人)科直接拨打服务热线_、联系用车事宜,由服务中心调度人员根据电话内容进行用车派单。用车单位联络员回单位后,应及时对申请用车内容进行电话或传真补单。 一、用车服务具体步骤 (一) 人车并租 1、调度员街道预约后,详细记录用车服务需求,将用车时间、地点、人员、联系电话等用车信息以电话方式通知执行出车任务驾驶员和所属车队队长。 2、车辆管理人员在街道出车指令后,认真查看业务信息及要求,并对调度中心派发执行出车任务的车辆与驾驶员进行复核,若车辆与驾驶员不符合任务和安全要求,及时上报调度中心,由调度中心进行重新派发任务,并通知该车队。 3、调度员待车队确认出车任务后,批准出车
4、,并将执行出车任务的车辆牌号、驾驶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等信息以电话方式通知用车单位联络员和用车单位(人),再由驾驶员与用车单位(人)确认出车任务。 4、用车单位临时取消任务或调整出车时间,应提前或及时电话联系公司,联系电话:_。 5、公车服务驾驶员应提前1小时到车库检查车辆车况与各种证件等,并取消车队管理人员开具公务用车派车单后出车。驾驶员发现车辆有异常,应立即报告车队长,及时维修或调换车辆。驾驶员如遇急或其他突发事情不能执行出车任务,应及时报告车队长,以便及时安排其他驾驶员执行出车任务。 6、若执行长途出车任务,车队必须安排车辆进行全面安全性能检测,检测合格后方能出车。 7、公车服务驾驶员应按照
5、约定用车时间提前15分钟抵达约定用车出发地点。 8、用车单位(人)凭盖章的公务用车联系单原件用车。到达约定地点后驾驶员核对用车单位(人)身份,在公务用车派车单上填写服务开始前车辆行车里程数和车辆启用时间,并按用车方要求提供服务。 9、用车单位如需续租须提前半天与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联系(电话_),由公务用车服务中心给予调整安排。 10、用车服务过程中,驾驶员的食宿费用由用车单位安排并承担费用。 11、用车服务结束后,用车单位(人)与驾驶员确认实际用车时间、用车里程及过路过桥费等相关费用,然后在公务用车派车单上签字,并对驾驶员的服务态度进行评价。 12、驾驶员将公务用车派车单交车队,由车队人员初审并
6、录入经用车单位(人)签字确认的相关用车数据和内容,交公务用车服务中心。 13、参照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特殊情况用车单程6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两名驾驶员的服务费和食宿补贴分别按照上诉标准计收。 (二) 单车租用 1、用车单位将在编自备驾驶员及驾驶证复印件报公司。 2、用车单位自备驾驶员必须是单位在编人员,且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驾龄在三年以上),驾驶证的准驾车类与租用车辆相符。单车租用时需提供驾驶员的驾驶证复印件。 3、单车租用的车辆必须由已向公司报备的用车单位在编自备驾驶员驾驶,不得由其他人员驾驶,否则用车单位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4、
7、租用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必须与公务用车联系单相符,变更或增加使用范围必须告知公司,否则用车单位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5、车队街道用车租用任务后,检察车辆状况是否良好,油量是否满格,确认后打印公务派车单,在出单后1小时内通知用车单位自备驾驶员,并告知接车及联系方式。 6、采取“单车租用”方式用车时,用车单位(人)凭盖章的公务用车联系单和驾驶证用车。用车单位自备驾驶员到达车库,与公司车况安全门检人员一起验车(外观、内饰、底盘以及各种配套设施设备等),确认车辆满油后在车辆检验交接单上签字,并在公务用车派车单上填写服务开始车辆行驶里程数和车辆启用时间,同时确定还车时间、车队联系方式及单车租用须知等
8、内容。 7、单车租用过程中产生的过路(桥)费、燃油费、停车费等其他费用,由用车单位自备驾驶员回原单位报销。 8、车辆回场交接。用车单位自备驾驶员再次与车况安全门检人员一起验车(外观、内饰、底盘以及各种配套设施设备等),确认车辆满油后,在车辆检验交接单上签字,并在公务派车单上填写服务终止车辆行驶里程数、服务结束时间等。若租用车辆出现新的刮、碰、损坏或设备、证件不全等现象,车况安全门检人员应及时报告,用车单位(人)按实际损失支付车损费及其他相应的费用。 9、用车单位自备驾驶员应每天对车辆的机油、刹车油、轮胎气压、灯光等作常规检查。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公司联系,联系方式_。如确需填加油料,必须使用汽
9、车厂家允许的产品。 10、如果租用车辆发生故障或异常,用车单位自备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与公司联系并协商解决。如未及时与公司联系,继续使用,造成的损失将由用车单位承担(联系方式详见公务用车联系单上电话号码)。 11、采取“单车租用”方式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注意事项和责任: (1) 发生事故后,用车单位或用车单位(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报警。迅速将事故情况告知公司(联系方式详见公务用车联系单上电话号码)。在公司协助下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2) 事故原则上由用车单位或用车单位(人)自行负责处理,公司提供必要指导和协助;事故处理完毕后用车单位或用车单位(人)及时向公司提供保险索赔所需的相关单证资料。
10、用车单位或用车单位(人)提出事故全权委托处理要求(出具委托书)的,公司将派员提供有偿服务(安全员因处理事故产生的一切个人费用及加班费由用车单位(人)承担)。 (3) 用车单位或用车单位(人)必须承担事故损失保险免赔部分费用、车辆施救及停车费、车辆维修(交警扣车)期间的车辆停运费(车辆标准日租金的50%)。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4) 用车单位或用车单位(人)现行支付全部事故费用,并将保险索赔所需相关单证资料交公司,待保险公司赔付后,用车单位或用车单位(人)方可向公司报销保险赔付范围内的事故费用,同时公司扣除车辆停运费。 (5) 由于用车单位或用车单位(人)的原因造成保险公司拒赔的。则由用车单位
11、或用车单位(人)承担全部事故费用,并承担保险事故不能赔付的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 12、租用车辆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切责任由用车单位或用车单位(人)自备驾驶员承担。用车单位自备驾驶员应自觉接受交管部门的出发(包括罚金和扣分)。并将处理结果单证传真给公司。 13、租用车辆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切责任和经济赔偿费用(包括有关部门的罚金)由用车单位(人)承担,与公司无关。 14、用车单位自备驾驶员驾驶公司公务车过程中发生交通违法,公司应书面通知用车单位督促驾驶员及时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通知发出10个工作日后驾驶员仍未能交管部门接受处理的,公司将暂停该用车单位的单车租用资格。待交通违法处理完毕后再
12、回复其单车租用资格。 15、如果在租用车辆期间遗失牌照或其他有关证件,用车单位或用车单位(人)应承担补办费用及车辆由此停驶期间的租赁费用。用车单位或用车单位(人)延误车辆保养、年审,或把车辆停放在无人看管的非停车场区发生丢失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车单位或用车单位(人)负全部责任。 16、用车单位或用车单位(人)不得擅自拆动或拆除所租用车上的零件或设备,否则,不得须及时归还零件或设备,还应支付公司最高不超过所拆零部件或设备原件三倍的违约金。 17、若所租用车辆的遥控钥匙在租赁期间发生损坏或丢失的,用车单位或用车单位(人)须照价赔偿;若在租车期间内车辆的里程表由拆动现象,用车单位或用车单位(人)须
13、交付公司1000元赔偿费。 18、禁止将租用车辆从事盈利性质运输,禁止超重载物,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及会在车中留下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禁止封闭门窗时在车内吸烟。如违反以上条款,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向用车单位或用车单位(人)收取不少于1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9、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车辆的要求,否则因燃料不当造成的车辆损坏完全由用车单位或用车单位(人)承担。 20、换车时请保持车辆的内外清洁,否则公司将酌情收取10100元的清洁费用。 21、本用车须知已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望各用车单位及用车单位(人)认真阅读并遵照执行。 服务热线:_ 传 真:_ 车队电话:_ 夜间值班电话:_ 投诉电话:_ 电子邮箱:_ QQ群:_ 公 务 用 车 须 知 私 车 公 用 协 议 叉 车 操 作 员 安 全 须 知 典 当 须 知 入 职 须 知 住 院 须 知 旅 客 须 知 竞 赛 须 知 印 刷 须 知 考 生 须 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