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报检的一般规定.docx

上传人:l**** 文档编号:66389440 上传时间:2022-12-14 格式:DOCX 页数:38 大小:29.7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3年报检的一般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2023年报检的一般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3年报检的一般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报检的一般规定.docx(3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23年报检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报检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 报检范围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施检的范围 1、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德货物 2、进境旧机电、入境废物 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和使用鉴定) 4、进出境集装箱 5、进出过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6、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 动植物性质包装物、铺垫 7、来自动植物区的运输工具; 装载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 8、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9、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邮包、货物等 10、旅客携带物(如微生物、骨灰、血液制品等)和伴侣动物 11、国际邮寄物 1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须

2、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其他应检对象 二、输入国要求必须凭检验检疫证书入境的货物 凡出口货物输出国家和地区有此类要求的,报检人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或进行除害处理,取得相关证书。 三、国际条约规定必须检验检疫的货物 四、外贸合同中约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证书办理交接、结算的货物 第二节 入境报检 一、报检分类: 1、进境一般报检:口岸报检、签证通关、口岸施检 2、进境流向报检:口岸报检、必要施检、签单通关 (入境货物通关单) 3、异地施检报检:即目的地报检、施检 一般报检,企业在当地检疫部门做检,有可能是出口口岸本地企业,也有可能不是。 进境流向报检,企业非进口口岸本地,入境后向进口

3、口岸申报,持单据向当时检疫部门做检。这个一般是指特殊货物,比如法检货物等。 异地施检报检,企业在非当地检疫部门做检。这个收费很贵的。 二、报检时限和地点: (一)时限: 1、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 30天前 2、其他动物: 15天前 3、植物、种子、种苗、其他繁殖材料 7天前 4、需要索赔出证的, 索赔期限不少于20天前报检 (二)地点: 1、政府批件、产地证规定地点报检 2、大宗散装品、易腐烂变质品、废旧物品、卸货时发现包装破损(短重、短量), 必须口岸报施检 3、需安装调试的成套设备、机电仪器及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 收货人所在地报施

4、检 4、其他货物报关地报、施检 (口岸、指运地) 5、入境运输工具、人员口岸报、施检 三、报检单据:报检单、发票、装箱单、提(运)单、外贸合同。 其他(考点:如“旧机电的备案”) 四、入境货物报检单填报:中文填报 导读:报检数据由报检单位按照检验检疫报检数据规范的要求,通过电子报检系统录入。录入人员应审核报检数据的齐全性、正确性与有效性,遵循如实申报的原则入境货物报检单填报: 1、编号:有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前六位为检验检疫机构代码,第7位为报检类代码,第8,9位为年代码,第10至15位为流水号。实行电子报检后,该编号可在受理电子报检的回执中自动生成 2、报检单位(加盖公章)栏:填写

5、报检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已做报检专用章备案的企业可加盖报检专用章)。 3、报检单位登记号:填写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十位数代码。 4、联系人:填写报检单位联系人姓名。 5、电话:填写联系人电话。 6、报检日期:此栏不需填写,自动显示检验检疫机构电子平台系统日期 。 7、收货人:填报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全称及注册号,包括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或外贸代理单位。对于未经注册登记的特殊单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特殊号办理。 企业性质:根据收货人的企业性质,在对应的打“” 8、发货人:填写外贸合同中的发货人,英文名应录入。 9、货物名称:录入HS编码条目名或报检货

6、物的实际名称及规格(需与发票上所列货物的规格和名称一致)。 货物名称应具体列明,不得填写笼统的商品类别,如玩具应如实填报塑料玩具或电动玩具等。 废旧物品应在品名后标注“废”或“旧”等字样。 货物品名应按“含检验检疫类别的货物、无检验检疫类别的废旧货物、无检验检疫类别的普通货物”的顺序列明。(注:法检商品一份报检单最多只能申报20个品名,多于20个品名的需分单申报)。 10、HS编码:填报货物对应的商品10位数编码。以当年海关公布的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 11、原产国(地区):填报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的国家(地区),相同品名的进口货物原产国不同应分别填报原产国(地区)。 12、数/重量

7、:根据HS编码对应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即HS标准量)填写数量或重量,依实际情况也可同时输入数量和重量(法定计量单位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计量单位为准)。根据HS归类规则,货物零部件按整机归类的,法定计量单位是非重量的,其对应的法定数量按0.1申报。 13、货物总值:填报本报检批货物的总值及币种,应与发票上的货物总值及币种一致。同一批次多品名货物应分别列明各自的货值及币种。(如申报货物总值和国际、国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的权利。) 14、包装种类及数量:填写货物运输的包装种类及数量,并注明包装材质。填写“其他”的注明实际包装种类,并在“辅助包装”栏内注明“有木

8、”或“无木”。 15、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货物进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及号码。选择船舶、飞机、汽车、火车等(不包括国内运输)。海运货物报检时录入运输工具号码,格式为:交通工具名称/航次。若报检时未能确定运输工具编号的,可只填写运输工具类别。 16、贸易方式:填写货物进口的贸易方式,如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展览品等,贸易方式应与报关单相符(如系统中无对应的贸易方式,应根据实际贸易情况填写“其他贸易性货物”或“其他非贸易性货物”)。 18、贸易国别;填写本批货物的贸易国别 19、合同号:填写对外贸易合同,订单或形式发票的号码 20、提运单号:进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一份报检单只允许填报一个

9、提运单号。江海运输的填报进口提货单号;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空运应在该栏内填报总运单号,分运单号应填报在“运输工具名称号码”栏运输工具之后(无分运单的可不填);汽车陆路运输的填报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邮政运输的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21、启运国家(地区):填报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启运国家(地区)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为启运国家(地区)填报。 22、许可证/审批号:该栏涉及许可证/审批号类型包括:进口动植物及产品的检疫审批、进口电池产品备案书、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旧电产品备案书、进口旧机电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CC

10、C证书或CCC免办证明等。对于须凭许可证、审批号等报检的货物应在该栏内填报相应的凭证编号。如进口旧机电:申报时须在该栏勾选“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书”项并录入相应的备案书编号;再如实施国家强制性认证制的产品:申报时须在该栏勾选“CCC证书或CCC免办证明”项并录入相应的证书号或免办号(有关CCC证书、免办证明或不需CCC认证的情况详见网站专题信息认证监管CCC入境验证CCC入境验证商品报检指南)。对于无对应类别选项的,勾选“进口其他证书”并录入证书编号。 23、到货日期:填报货物到达国境口岸的日期。 24、卸毕日期:填写货物全部卸离运载工具的实际日期。 25、合同号:填写外贸合同、订单的全部字头和

11、号码。 26、启运口岸:填写装运货物的交通工具直运至我国的启运口岸。 27、入境口岸:填写装运货物的交通工具进境时首次停靠的口岸。 28、索赔期:填写外贸合同中的规定日期。 29、经停口岸:填写货物启运后到达目的地前中途曾经停靠或发生装卸货的口岸名称。 30、目的地:填写货物的境内使用、销售地或最终运抵地。 31、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当一个报检批有两种或以上规格时,应按不同规格分别录入。 合同订立物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填写在外贸合同中特别订立的有关质量、卫生等条款或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 32、货物存放地点:填写货物实施现场采样

12、或监督查验时的实际存放地点。 33、用途:填写货物用途,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按实际用途录入,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加工等。 34、随附单据:根据所附报检资料在列表中选择,并在所提供单据对应的“”上打“”,若选项中没有相应单据应自行补填。 35、标记及号码: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应与合同、发票等外贸单据保持一致。若没有标记号码应录入“N/M”,该栏内不得填报任何无关内容。 36、外商投资财产:由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填写。 37、检验检疫计费:由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填写。 38、报检人郑重声明:报检人员必须亲笔签名。 39、领取单证:报检人在领取证单时填写领

13、证日期并签名。 第三节 出境报检 一、报检分类: 1、出境一般报检:产地报检、施检。 (出具出境通关单或换证凭单/条)、(当地海关报出口;异地海关报出口) 2、出境换证报检:凭产地换证凭单/条,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换领出口通关单。口岸施检是抽检。 3、出境预检报检:暂时不出口货物的商检。商检合格出具出口货物换证凭单。正式出口时换证。申请预检报检的货物需是经常出口的,非易腐烂变质,非易燃易爆的商品 二、报检时限和地点: (一)时限: 1、一般出境货物在报关前或装运前7天报检。 2、需隔离检疫的动物,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二)地点: 1、活动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施检 2、此 外:

14、原产地报、施检 三、报检单据: 出口报检单、信用证、发票、厂检单、合同(形式发票、销售确认书、订单): 1、样品 (凭样品成交的) 2、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预检、产地报关地不一致) 3、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出口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 4、预检报检的,还应提供货物生产企业与出口企业签订的贸易合同。无合同的,需在报检单上注明检验检疫的项目和要求 5、产地与报关地不一致的货物在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时,应提交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或者换证凭条 5、其他 (考点) 四、出口报检单的填制要求: 1、编号:自动生成 2、报检单位:中文 3、报检单位登记

15、号:备案号或注册登记号 4、联系人:报检人 5、电话:报检单位联系电话 6、报检日期:接受报检日期。 7、发货人:预报检,生产单位;出口报检:信用证受益人。 8、收货人:外贸合同中的收货人,照抄信用证。 9、H.S编码 10、货物名称(中/外文):应与信用证、报关单名称一致。同时填写规格 (填写办法:抄发票) 11、数、重量:应与发票、报关单一致 (填写办法:抄发票),应注明毛重、净重 12、货物总值:含币种,(含折扣价) (填写办法:抄发票) 13产地:填写省、市、县名称 14、包装种类及数量:按运输包装数量与种类填写,注明材质 15、运输工具名称号码 16、合同号: 或形式发票号码 17、

16、信用证号 18、贸易方式: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外商投资、/ 退运货物、过境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区货物。 19、货物存放地点 20、发货日期:出口装运日期,预检报检不填 21、输往国家:进口方国别,或指运国。 22、许可证/审批号:质量许可证号 23、生产单位注册号 24、启运地:填写启运口岸或城市名称 25、到达口岸(指运口岸) 26、集装箱规格、数量、号码 27、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 28、标记及唛头:与发票保持一致,否则“N/M” 29、用途:种用、繁殖、食用、奶用、观赏、演艺、伴侣动物、食用、药用、私用、其他。择一填报 30、随附单据:选项,打对号

17、或补填。 31、需要出具单证:选项,打对号或补填。并注明所需正副本数量 32、报检人郑重声明 33、检验检疫费 34、领取单证 第四节、更改与撤销 报检人由于某种原因需要更改报检信息或检验检疫证单的,可以向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进行更改。 (一)更改的条件 1.已报检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尚未实施检验检疫; 2.虽已实施检验检疫但尚未出具证单的,由于某种原因报检人需要更改报检信息的; 3.报检人需要更改已出具的检验检疫证单的。 (二)不予更改的条件 1.检验检疫机构尚未实施检验检疫,品名更改后与原报检不是同一种商品的; 2.检验检疫机构已实施检验检疫但尚未出具证单需

18、要更改报检信息,或已签发证单需要更改证单的,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要求、包装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原报检不一致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以上予以更改和不予以更改的判定是看是否经过检验,另外就是看更改的是否是重要项目,有关内容是否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例如输往国家更改了,检验检疫要求是否也发生变化等。原因是: (1)经过检验检疫后,对于原报检的品名和重/数量已经有了检验结论。如果更改品名,不同品名的商品会有不同的检验检疫标准,就需要重新检验,重新得出检验结论,那就不是更改的问题,而是重新报检、重新检验的问题了。重/数量是检验检疫单据和通关单据中重要项目,已经

19、经过检验的商品重/数量需要更改,就会发生取样数量的变化,也得重新检验; (2)检验检疫要求的更改会直接产生对于原检验检疫的商品是否适合更改后的检验检疫标准的问题,更需要重新检验检疫了。更重要的是要看更改后的检验检疫要求是否符合有关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 (3)包装既是运输安全的保证,也是货物外观识别的重要依据。包装的改变也会引发对于更改后的包装是否符合内装物的问题,也得重新检验。 (三)办理更改应提供以下单据 1.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的理由和更改的事项; 2.提供有关函电等证明文件,并提交原证单; 3.变更合同或信用证的,须提供新的合同或信用证。 二、撤销 1.报检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0、后,因故需撤销报检的,可提出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撤销手续; 2.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以后再要出口货物就要重新履行报检手续; 3.办理撤销应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撤销的理由。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重新报检 (一)重新报检范围 报检人在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并领取检验检疫证单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2.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3.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4.已撤销报检的。 有些不符合更改要求的,需要进行重新报检。重新报检的条件和不予受理更改的条件是有相关的。超过检验检

21、疫有效期限会有如下情况: 超出已经出具的检验检疫单证的有效期。如一般货物的通关单有效期为60天;鲜活类货物为14天;植物和植物产品为21天等。这样的必须重新报检。 虽然超过了检验检疫证单的有效期,但有些工业产品并没有引起产品自身质量的变化,这样也需要重新报检。检验检疫机构会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采取查验等措施,再予以签发新的证单。 (二)重新报检的要求 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或出境货物报检单,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 交还原发证单,不能交还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登报声明作废的手续。 第六节、复验 第、受理机构 (一)做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 (二)国家质检总局; (三)报检

22、人对检验检疫机构、国家质检总局做出的复验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复验工作程序和工作时限 (一)工作程序 1.报检人提出复验申请; 2.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3.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复验; 4.实施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做出复验结论。 (二)工作时限 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验结论; 技术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复验结论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三)复验申请的时限和条件 1.报检人申请

23、复验,应当在收到检验检疫机构做出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正当理由不能申请复验的,申请期限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期限继续计算; 2.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保证和保持原报检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符合原检验时的状态,并保留其包装、封识、标志。 (四)复验申请应提供的单据 1.申请复验时,报检人应填写复验申请表; 2.原报检所提供的证单和资料; 3.原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单。 (五)复验申请的受理 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复验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如下处理: 1.复验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报检人出具复验申请受理通知书; 2

24、.复验申请内容不全或随附证单资料不全的,向报检人出具复验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销申请; 3.复验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出具复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4.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对同一检验结果只进行一次复验。 (六)复验申请的费用 1.申请复验的报检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复验费用; 2.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的复验结论认定属原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任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检疫机构承担。 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25、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商品的报验人(以下简称报验人)对商 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而提出申请的复验。 第三条 报验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检 验结果的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 组织实施复验。 报验人对商检机构的复验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商检局申请复 验,由国家商检局组织实施复验。 第四条 报验人申请复验,应当在收到商检机构的检(复)验结果之 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延误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的五日内, 可以继续申请复验。是否准许,由受理申请的商检机构决定;国家

26、商检局 受理的申请,由国家商检局决定。 第五条 报验人申请复验,应当保持原报验商品的包装、封识、标志 完好,并保证其质量、重量、数量符合原检(复)验时的状态。 第六条 报验人申请复验,应当填写复验申请表并随附有关单证。 (一) 复验申请表填写如下内容: 、申请人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发货人、收货人、生产企业名称; 、商品名称(规格牌号)、标记及唛头、数(重)量、存放地点 ,贸易国家地区; 、原检(复)验商检机构名称、检验时间、地点、证书号、出证日 期,合同信用证号; 、申请复验项目和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 随附单证: 、原检(复)验证书正本; 、进口商品按进出口商品报

27、验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办理; 、出口商品按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办理; 、其他情况按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第三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局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经 审查对复验申请作出如下处理: (一) 复验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 复验申请内容不全或者随附单证不全的,将复验申请表退还 报验人,限期补证。过期不补证的,视为未申请; (三) 复验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报验人 并告之理由。 第八条 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局受理复验,应当组织专家复验组进 行复验。 专家复验组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 第九条 报验人认为专家复验组成员与承办的

28、复验有利害关系或者有 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定,有权申请该成员回避。 专家复验组成员的回避,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决定;国家商检局受 理的复验,由国家商检局决定。 第十条 专家复验组有权调取原检(复)验商检机构的检(复)验记 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专家复验组按以下程序进行工作: (一) 审查报验人的复验申请表、有关单证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二) 审查原检(复)验所依据的标准、方法等是否适用; (三) 审查原检(复)验的程序、检测操作过程及数据处理是否正 确; (四) 制订复验方案,对引用标准、操作规程、取制样方案、测试 条件、数据处理及判定等作出具体规定和说明; (五) 核对商品的批次、

29、标志或者标记、编号、质量、重量、数量、包装、外观状况,按复验方案规定取制样品; (六) 按操作规程对样品进行检测; (七) 审核、提出复验结果,并对原检(复)验结果作出评定。 第十二条 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作出复验结论。 国家商检局受理的复验,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 验结论。 国家商检局的复验结论为终局结论。 第十三条 报验人应当按规定交纳复验费用。 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局的复验结论认定属原检(复)验 商检机构责任的,复验费用由原检(复)验商检机构负担。 第十四条 报验人对国家商检局或者商检机构指定、认可、批准的检 验机构作出的检验结

30、果有异议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申请复验,由上述检验 机构所在地的国家商检局直属的商检机构受理复验。 第十五条 报验人以外的其他贸易关系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 有异议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报验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 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复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年一月十 一日发布的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复验申请表(格式)申请人(盖章)(地址、电话、邮政编码、联系 人) 年 月 日 发货人 商品名称 收货人 规格牌号 生产企业 数(重)量 贸易国家地区 存放地点 原

31、检 复验机构 标记及唛头: 检验时间、地点 检验证书号 出证日期 合同信用证号 申请复验项目 : 申请理由: 随附单证:、原检 复验证书 、合同 、信用证 、发票 、运单 、装箱单 、 备 注 第七节、特殊区域报检 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现有六种模式: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其中综合保税区是开放层次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的模式。 一、保税区 保税区由国务院批准,是包含保税仓储、国际贸易(含转口贸易)、出口加工和商

32、品展示等4项功能的特定区域。 进出保税区的法定检验检疫物品需要办理检验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法定检验检疫物品进出保税区时,收发货人(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一)保税区内企业之间进行销售、转移的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检验检疫机构免予实施检验检疫。 (二)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 1.属于卫生和动植物检疫范围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应当实施卫

33、生和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卫生、除害处理; 2.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3.国境内非保税区(不含港澳台地区)进入保税区的,不需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需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三)从保税区输往境外的 1.法定检验检疫对象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入境时已经实施检验的保税区内的货物输往非保税区的,以及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又输往非保税区的,不实施检验; 2.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后不经加工直接出境的,保税区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

34、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换证放行,不再实施检验检疫;如需要重新报检的,应按规定重新报检。 3.加工出境产品,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或者一般原产地证书、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专用原产地证书等。 (四)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 1.法定检验检疫对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实施检疫;属于实施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商品检验范围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2.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认证证书,其产品上应当加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五)经保税区转口的 1.经保税区转口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入境报检时应当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出具的官方检疫证书

35、;转口动物应同时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签发的允许进境的证明;转口转基因产品应同时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转基因产品过境转移许可证; 2.经保税区转口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在保税区短暂仓储,原包装转口出境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无破损、撤漏的,入境时仅实施外包装检疫,必要时进行防疫消毒处理;如果由于包装不良以及在保税区内经分级、挑选、刷贴标签、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的原因,转口出境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以及食品卫生检验; 3.经保税区转口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出境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要求入境时出具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或

36、检疫处理证书的以外,一般不再实施检疫和检疫处理。 二、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是指转为制造、加工、装配出口商品而设定的特殊区域,曲目的是为促进加工贸易发展,规范加工贸易管理,将加工贸易从分散型向相对集中型管理转变,给企业提供更宽松的经营环境。 在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或大部份出口,原料进口和产品出口免缴关税,国美货物入区视同出口,享受退税政策,外资企业所得利润可自由汇出不受所在地外汇管制的限制。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进出加工区应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加工区内有关场所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对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区内企业在办理进出加工区海关手续前,须向检验

37、检疫机构申报或报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后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一)加工区内的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货物以及其在加工区内自用的办公和生活消费用品,免于实施品质检验。但以废物作为原料的,按有关规定实施环保项目检验; (二)入境法定检验检疫的货物、集装箱以及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卫生检疫;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被建议传染病污染的一级可能传播建议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类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以及运输工具应实施卫生处理; (三)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它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装载容器、集装箱、包装物、铺垫材料,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

38、运输工具,应实施动植物检疫及检疫监督管理; (四)从加工区出境的属商品检验和食品卫生检验范围的货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品质检验或食品卫生检验: 1.标明中国制造的; 2.使用中国注册商标的; 3.申领中国原产地证明书的; 4.需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品质证书的; (五)装运出境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应实施适载检验; (六)加工区外运入区内的任何货物,检验检疫机构不予检验检疫;运往区外的法定检验检疫的货物,视同进口,按正常入境报检手续办理。 1.属商品检验范围内的,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品质检验; 2.属食品卫生检验范围内的,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食品卫生检验; 3.属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

39、度目录内的,需按照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规定办理; 4.属动植物检疫范围内的,不再实施动植物检疫; 5.属卫生检疫范围内的,不再实施卫生检疫; 6.从加工区运往区外的废料和旧机电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实施环保项目检验。 三、边境贸易 为了鼓励我国边境地区积极发展与我国毗邻国家问的边境贸易与经济合作,国家近年来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扶持、鼓励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发展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边境地区经济发展,对增强民族团结,繁荣、稳定边疆,巩固和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我国开展边境贸易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通行规则,目前对我国边境贸易

40、按以下两种形式进行管理: 边民互市贸易,系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融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边境小额贸易,系指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以下简称边境地)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边境贸易的报检手续相对简化。检验检疫机构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实行全申报(报检)管理制度。 (一)报检范围 边境贸易管理区内的边境贸易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均应实施检验检疫。 (二)报检程序 边境小额贸

41、易中属法检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边境小额贸易公司或其代理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边境小额贸易中不属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边民互市贸易的所有进出口商品,边境小额贸易公司或其代理人、边民互市贸易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如实申报进出口商品的品名、数量、金额、国别等信息。 边境小额贸易中货物的报检手续与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的报检手续基本相同。边民互市贸易的形式比较灵活,批量小,批次多,一般没有正规的贸易合同和单据,因此报检手续较为简化。 (三)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1.报检时,应填写适用于边境贸易的出境货物报检单或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有关证单; 2.属于实行检疫许可制度或者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应提供检疫许可证明或者卫生注册登记证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报告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