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彩礼证明材料范文(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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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彩礼证明材料范文(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彩礼返还 法学法硕2023级 S100419 蔡定珍 “彩礼返还”性质及规则之法律分析 摘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彩礼的返还作出了规定,但由于规定过于简略,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而且我国法律并未对嫁妆的问题作出相应规定。本文对于彩礼的性质进行了相关探讨,并对立法解释第十条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彩礼返还赠与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正文 “彩礼”在我国的婚俗习惯中存在了几千年的历史,现在在我国的很多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仍然广泛存在。在中国的传统婚礼程序中,“彩礼”位于“六礼”的第四个阶段,是“纳征”的俗称。“纳征

2、”即男方向女方送聘礼,至于聘礼的多少,取决于男女双方的贫富与身份。从法律意义讲,纳征重在形式,而不在于数量,纳征的完成标志着订婚阶段的结束,是婚姻成立的主要标志之一。 “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纳采,是男方家请媒人去女方家提亲,女方家答应议婚后,男方家备礼(即彩礼)前去求婚。问名,是男方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辰,以便卜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是男方家卜得吉兆后,备礼(彩礼)通知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纳征(送彩礼)亦称纳币,即男方家以聘礼送给女方家。到了这个阶段,男女之间就等于订立了婚约。请期,是男方家择定婚期,备礼(有关礼品、礼金)

3、告知女方家,求其同意。亲迎,是新郎亲至女方家迎娶新娘。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普遍将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之为“订婚”或者“定婚”。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即为人们俗称的未婚夫妻。彩礼往往是基于“婚约”而给付的。在封建社会,婚约一经订立,便具有法律效力,无故毁约要受到刑事法律制裁。如明律户律规定,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知情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做,追还财礼。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1可见在古代,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之一,一经订

4、立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是不得任意解除的。 上述的婚姻和英美法系国家把婚约当成以结婚为目的的契约行为是相类似的。关于婚约,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并未对此作出规定,这与我国婚姻法所要求的婚姻自由,双方自愿原则,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的原则是相适应的。而我国婚姻法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外给付彩礼为条件。也就是说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男女双方自愿订立的婚约是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但是当事人基于道义或者是迫于当地的风俗习惯而自愿订立婚约的行为,法律不加以干涉。而对于因婚约解除而引起的彩礼纠纷即“婚约财产纠纷”,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则是法律管理的范畴。彩礼属于财产范畴这是无需置疑

5、的,但是关于彩礼的性质的认定,则存在较大分歧。目前我国关于彩礼的性质一般有三种观点,有学者认为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一方向另一方相送贵重物品和钱财,实质上是为了达到结婚目的而做出的附加条件。解除婚约时,1 徐泉林,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探讨。 彩礼以酌情返还为宜。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彩礼属于一种无效民事行为,其理由是婚约所附条件违背我国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则,限制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权。而且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所以订立婚约给付与接受彩礼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2而还有人认为,彩礼是双方建立在婚姻上的一种利益给予,如果存在返还,

6、则应作为不当得利来处理。 笔者认为,认为彩礼是附条件法律行为是与民法理论上所称的附条件的赠与不相契合的。民法上的附条件赠与又称为附负担赠与或附义务赠与,指的使以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第三人承担一定义务为附加条件的赠与。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于附条件的赠与,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应履行其义务。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能履行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请求其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所赠财物。但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给付彩礼的一方所依据的只能是返还占有物的请求权而不能诉求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履行与其结婚的义务。必须明确的是履行婚姻并不是一种法律义务,以结婚作为所附条件,将结婚当做是财物给予后的法律义务是违反了宪法、

7、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所以将彩礼认为是附条件赠与是有失偏颇的,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所以将彩礼定性为附件条件的赠与的观点缺乏理论和法律依据。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明确规定,订立婚约而给付与接受财物的行为并不符合无效民事行为的任何一种情形,这就从法律上直接否定了第二种观点。同时笔者认为,无效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这同样是不适用于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笔者认为应该对婚约财产按照其给予时的性质进行区分。一类可以被称为“赠与财产”或者“赠与物”,是当事人双方基于订立婚约而由一方赠与另一方或由双方相互赠与的财产,例如食品、烟酒、化妆品、价值不大的衣物、礼

8、尚往来的小额礼金等都可以包括在其中。另一类则是以当地风俗习惯当事人出于非内心自愿的意思表示但为了建立婚姻而不得不为的一种财产给予行为。如给付对方大量的现金、其他贵重物品等。一方当事给付财产后事实上并未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另一方当事人因该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物是一种实事上的占有行为,而给付一方可以根据占有返还权要求其返还。 2023年4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明确规定了关于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这无疑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妥善处理该类问题提供了依据,有助于规范人民法院审判彩礼纠纷案件。司法解释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当事人可

9、以请求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第10条虽然对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虽然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规定的比较原则,关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彩礼的性质、彩礼返还的范围以及无效婚姻关系、同居关系等一系列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问题并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对于当前多发的彩礼纠纷案件的处理,带来不少的困难。 男方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当双方并没有结婚,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落空时,彩礼若仍归对方所有,便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当然应当返还。如果已经登记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甚至女方存在利用彩礼

10、骗婚的情况,比如在收到彩礼,办完结婚登记后不久2王涛,彩礼的性质与返还浅析。 即要求离婚,而此时男方家庭为了给付彩礼,已经债台高筑,甚至是全家举债,生活限于贫困,如不予返还,明显使给付方处于不利地位,容易激化矛盾。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对于以上两种情况即使结了婚,也应当予以返还。 关于“生活困难”的认定。婚姻法解释 (二)第10条第1款第 (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彩礼。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婚姻法解释 (一)第27条对该条所规定的“一方生活困难”解释为“依照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

11、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故从婚姻立法的原意来看,解释 (二)第10条所规定的“生活困难”,应属绝对困难,即以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为前提,体现的是对确有困难当 3事人的帮助。 诉讼中关于彩礼给付、接受主体资格的认定。由于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涉及到两个家庭的往来。因此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应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在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法院不予采信;二是

1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之诉的,由于彩礼的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个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因此,直接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既符合实际的权利义务状态,也能真正解决纠纷。3 王晋兴,彩礼返还的裁量及量化标准初探。 推荐第2篇:论彩礼返还 论文关键词:婚约;彩礼返还;立法完善 论文摘要:婚约彩礼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随着男女双方当事人婚约的解除,彩礼也应返还。但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体现在如何明确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的分配、当事人的认定及将离婚诉讼与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分离等方面。 一、婚约与彩礼的法学分析

13、 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当事人为了结婚的目的而对婚姻关系所作的事先约定。“众所周知,婚约并非婚姻契约,而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男女预约。”换言之,“婚约通过对婚姻的许诺而建立”,相对于婚姻契约而言,婚约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是在将来努力使婚姻成立,即结婚,但这种义务在具有一般法律义务的普遍共性的同时,还具有自身的特殊性,那就是如果当事人一方解除婚约,法律并不能强制其履行结婚义务,不能强制婚姻成立。至于能否追究毁约人的违约责任,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认为婚约是结婚的一个阶段,但不是独立的契约,不承认这是一种契约债,所以任何人不得根据婚约而提起结婚之诉,也不得追究违约责任

14、;而英美法系国家把婚约视为婚姻的手段,也就是以婚姻为目的契约行为,因此,可以追究毁约人的违约责任。在我国,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感情一致而自愿结合,婚姻本身在法律上没有拘束力,它只不过是男女双方将来缔结婚姻的事先约定,因此,一旦一方违反婚约,不能要求毁约人承担违约责任。 尽管,我国并未在立法上明确婚约,婚约本身也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在现实生活中,婚约却是男女结婚的一道“必经程序”。通常情况下,订立婚约要举行订婚仪式,男女双方及各自父母还要向未来的女婿或儿媳赠送订婚礼物及金钱(俗称聘金或彩礼),从婚约订立直到正式结婚,男女双方及各自家庭还要时常向对方赠送财物,婚约和彩礼往往交织在一起。彩礼,一般

15、是指男女订婚或结婚时,由男方给付女方或女方家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实物,作为婚约或婚姻成立的程序和标志。彩礼的产生源于中国古代实行的聘娶婚制(它是以男方给予女方或女方家一定数额的聘礼作为成婚条件的婚姻),以“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为其成婚程序。“六礼”之一的纳征或称纳币,即为彩礼之意。这种婚姻制度,从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一直沿袭至清代和中华民国末期。直至解放前国民党政府旧法还规定,订婚或结婚须有媒妁之婚书或收受聘财方为合法有效。通过这一产生过程,我们不难看到男家娶女必交聘财或彩礼,女家嫁女必收聘财,反映出一种礼仪形式掩盖下的交换关系,即男家出了聘财换回了儿媳,女家收受了聘财

16、嫁出去了女儿。 彩礼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彩礼现象在某些地区相当盛行,特别是在一些经济不是很发达的地区,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习俗。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民收入的增加,订婚后,男女双方互相赠送礼物的价值也不断增加,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股票、金钱,由于互赠礼物价值的增加,男女双方因为感情不合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后互赠礼物的归属纠纷也日益增多,同样,解除婚约后因赠与财物所有权归属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如果说在封建社会这种赠送彩礼的风俗还不可避免地包含有包办买卖婚姻的性质而必须明令加以废除和禁止的话,那么,在男女平等特别是男女在经济上完全平等的今天,赠送彩礼

17、的风俗已经极少包含有包办买卖婚姻的性质了,赠送彩礼的,已不仅仅是男方及其家长,而且女方及其家长向男方赠送彩礼的现象也极为普遍,彩礼成为确立男女双方恋爱关系的一种象征,在今天,男女双方互相赠送彩礼,既是为了确认婚约成立并预想将来婚姻成立,又是为了双方的婚姻在将来建立亲戚关系时,使这种亲戚关系更加深厚,即所谓的“亲上加亲”, 1 这是一般的社会习俗,但这种习俗并不违反法律,又不违反“公序良俗”。今天,人们更加看重的,不是彩礼的经济价值的多寡,而是彩礼所包含的丰富的内涵及它们所代表的意义。对于彩礼的性质问题,尽管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无法达成共识,但均认为这种彩礼的给付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很

18、少有心甘情愿主动给付的,与一般意义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不同。具体而言: 彩礼就其法律性质而言,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正如史尚宽所说的,“证明婚约的成立并以将来应成立的婚姻为前提而敦厚其因亲属关系所发生的相互间的情谊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它是一种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它具有普遍无偿赠与所不具有的特性。”从法律角度讲,赠送彩礼确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这种赠与行为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为目的,实际上这种赠与行为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所谓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与行为,在当事人所约定的条件不成就时仍保持其原有效力,当条件成就时,其效力便消灭,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广大的农

19、村地区,老百姓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的。这种目的性、现实性、无奈性,都不容否认和忽视。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赠送彩礼行为,实际上是预想将来婚约得到履行,而以婚约的解除为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其中,婚约的解除是所附的条件,如果条件不成就,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彩礼归受赠人所有,如果条件成就,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彩礼应当返还给赠与人。婚约解除后,彩礼的

20、不当得利性。“婚约的聘财究为附负担的赠与,抑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其主要区别,在乎前者须先经撤消始得返还,后者则于条件成就时,赠与即失其效力,受赠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对当事人言,此项区别非属重要,因赠与人叙明理由对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物时,得解为含有默示撤消赠与之意思表示。问题在于究采何说较为可采,盖将聘财解为附有结婚负担的义务,不啻视婚姻为买卖,与当事人意思显有不合。其须强调的是,以聘金为附解除条件之赠与,纯属对当事人意思之拟制。又结婚在法律上之性质原非可认为系财产上之给付,且不得强制执行,以结婚为赠与之负担,与婚姻之本质,实有不合。理论上较为圆通者,系认为赠与聘礼乃在期待成立婚姻,婚姻不能成立时

21、,赠与聘礼之目的不达,受赠人受领给付,无法律上之原因,应成立不当得利。”婚约彩礼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以婚约解除作为条件,彩礼从一方向另一方转移,是因为存在着预约婚姻这种法律关系,随着男女双方当事人婚约的解除,赠与彩礼的缘由归于消灭,受赠人在婚约解除后丧失了继续占有彩礼的法律依据,由于婚约解除后彩礼继续由受赠人占有的法律依据消失,那么根据民法的公平与诚信原则应将财产“恢复原状”,即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因此,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当将彩礼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彩礼,将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有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受害人有权请

22、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依照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向另一方为给付后,因为附解除条件成就,另一方因受领给付所获得之利益,失去法律上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在赠送彩礼的行为中,虽然财产已经转移归受赠人占有,但由于成为财产转移的原因的法律关系已消灭,当事人所期待的婚姻关系未建立,这意味着赠送和接受彩礼的终极目的未能达到,受赠人缺乏接受彩礼的法律上的依据,由此可以视拒绝返还彩礼构成不当得利,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受赠财产,受赠人则有将自己基于婚约产生的不当利益全部或部分返还的义务。综上所述,婚约成立后男女互赠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婚

23、姻成立为条件而进行的一种赠与。这种赠与,既是确立男女双方婚约的成立,又是为了将来正式缔结婚姻做准备,一旦解除婚约,受赠人继续占有彩礼的法律依据将不存在,赠与人有权基于不当得利请求受赠 人返还,受赠人则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比较法上的考察 婚约解除时,考察各国立法例,关于彩礼是否返还,如何返还,返还多少,其规定不完全一致。 1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大陆法系各国的通说多认为彩礼为附条件的赠予。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又可以分为附生效条件和附解除条件两类,此分类对于彩礼的处置至关重要。如果是“附生效条件”的赠予的话,那么结婚时赠予才生效,此前彩礼之所有权仍在男方手中;而如果认为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予的话

24、,彩礼的所有权一经交付即转移到对方手中,只不过在婚姻不成时,赠予合同予以解除而已。一般在对彩礼有规定的国家的学理上或立法上以认为此种赠予为“附解除条件”为通说。只有少数的判例和学理认为是“附生效条件”或类似证约定金的(主要为日本旧说)。德国、瑞士的民法均明文规定了此种赠予,从其规定看,均要求在婚姻不成时,对赠予之物得请求返还。 一般在解除婚约时,如果一方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财产和非财产上的赔偿,同时涉及赠与物返还问题。墨西哥民法典规定:订婚后,如果结婚未能实现,订婚人双方都有权要求退还因准备结婚而相互赠送的礼物;但婚前赠品(为夫妻一方在婚前送给另一方的赠品,无论其习惯名称如何,都称为婚

25、前赠品)则应适用关于一般赠品的规则。瑞士民法典规定:一方有重大过错时,不仅可要求获得赔偿金,还可要求获得慰抚金,但允许婚约双方请求返还各自的赠与物。联邦德国有关解释称,婚约人无重大正当事由而解约,或自己有过错而造成他方之解约,均丧失赠与物的返还请求权。 2英美法系国家规定。以美国为例,当一方对另一方以结婚为条件赠与礼物,婚约关系破裂后,双方发生争议,各州法院在处理时所遵循的原则及规定各不相同。有些法院认为,赠与人只有在双方同意解除婚约关系或受赠人不正当解除婚约关系时,才能要求返还赠与物。有些法院认为,不论双方是否同意,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物在婚约解除时,都应当返还而不考虑是否有过错。许多法院在办

26、理案件时,凡没有证据证明婚前赠与是以结婚为条件的,在婚约解除时,该赠与物可以不返还。 通过上述比较,我们可以对国外的立法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有的国家视婚约解除是否有重大过错来决定是否返还财物,如有重大过错,则不享有返还请求权。其次,有的国家男女双方均享有返还请求权,表现出在行使这一权利上的形式平等。其三,在婚约赠与物是否返还问题上,有多种救济途径。如因婚约解除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包括财产上的和精神上的),同时可以请求返还赠与物。最后,有的国家对婚约赠与物范围有明确的界定,比如仅限于订婚当时的赠品或信物,这就大大缩小了返还的范围。 三、质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27、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5日公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婚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和处理婚姻关系的程序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并且第一次对彩礼的返还问题及其情形进行了明确。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对此司法解释条款,笔者有以下疑惑: 1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首先,在该规定中,没有正式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一律返还。事实上,对于没办理结

28、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 生活多年的,很多情况下,彩礼早已转化为共同财产或被共同消耗了,因此法律规定女方返还彩礼显然有违公平。 另外,诉讼时效的计算会成为一个在实践中难于操作的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知道权利遭受侵害是指权利人现实地于主观上已明知自己权利被侵害事实的发生”。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计算返还彩礼的诉讼时效相当复杂。当然,收受彩礼的一方与给付彩礼一方以外的人

29、结婚,或者明确告知不与给付彩礼一方结婚,诉讼时效的起算日就不存在争议,但若收受彩礼的一方既不与别人结婚,也并不明确拒绝与给付彩礼一方结婚,只是以各种借口拖延,最后给付彩礼一方欲解除双方的婚约,要求返还彩礼,那么这种情况下的诉讼时效的计算就变得复杂。是从给付彩礼之日起计算,适用两年的时效,还是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规定的最长保护期限,从给付彩礼之日起二十年之内,只要收受彩礼方没有与给付方结婚,都可以请求返还彩礼?如果是依前者,给付彩礼方若在给付之后 三、五年甚至十年才提出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那么会因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超过诉讼时效得不到司法保护。但若依后者,会因为有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法官

30、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让这个问题变得很复杂。2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对此规定,关于确定“共同生活”的问题上,会存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困难。一般认为,“共同生活”除共同的住所外大体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间的性生活;(2)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籍;(3)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4)夫妻共同承担对其他家庭生活所负的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返还彩礼的诉讼举证责任应当在主张返还彩礼的一方,即彩礼给付方必须证明已结婚登记的双方,并没有真正共同生活。事实上,除了是否有共同的住所,相对容易证明之外,其他都很难通过

31、举证来完成,特别是要证明夫妻间无性生活,如果要以证明有性生活尚是可能的,但要证明无性生活就只有依靠当事人的陈述,只要对方不承认,就很难把事实证明。因此笔者认为要求请求返还彩礼方证明双方无共同生活是缺乏操作的可能性,因此法律赋予的该项权利是很难真正落实的。 3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有的当事人之所以要求返还彩礼款的请求没得到支持,因为其生活是相对困难而非绝对困难。对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而应返还彩礼的,是指生活的绝对困难而非相对困难。所谓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

32、件来说,出现困难。 4解释(二)诉讼主体规定不够明确。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其分为实体意义上的当事人和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当事人是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如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换言之,如果没有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就不是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要求法院就具体的诉讼案件行使审判权并作出裁判的人及相对人,即只要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请求权,主张人就是原告当事人,至于该原告在客观上是否确实

33、具有实体上的请求权与当事人的地位没有关系。我国诉讼法主张的当事人概念是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在此司法解释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关于“当事人”是指婚姻关系的双方还是用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即在一个离婚诉讼中,是将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男方给付彩礼的人一起作为原告?还是将给付彩礼方作为第三人或者给付彩礼方只能单独起诉的问题?如果此处的“当事人”仅指婚姻关系的双方,那么会 出现以下两个情形:婚前的彩礼为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自己给付的,在其起诉离婚时可以一并提出返还请求;但如果婚前的彩礼为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的父母或家人给付的,其父母或家人就不是这里所称的当事人,因此他们该如何进入诉讼程序

34、? 5解释(二)并未考虑到关于证据的认定问题。赠送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其一,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其二,既使有证人,参与者一般也多为亲友。因此,原告方对于给付彩礼的主张通常举证困难并且证明力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常以此作为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四、立法建议 综上所述,关于适用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从实体上是想解决在民间婚姻法律关系中引发纠纷的彩礼问题,但在民事诉讼程序上却又存在一些没有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有待学术界进一步讨论,也有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进一步的解释。笔者认为,对于彩礼返还问题,应在以下方面进行立法上完善: 1确定返还彩礼的排除因素。有人认

35、为根据该规定,婚约财物今后处理应是全额返还。因为“本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3j1“对此,笔者持不同看法。给付彩礼,本身就是一种陋习、法律不提倡这种行为,由此引发纠纷,如法院判决全额返还,则助长了这种陋习的泛滥。对于婚姻不成的彩礼之债,在立法时应当考虑以返还为原则,而以不返还为特例,要注意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利益,而对彩礼的不同处理也可以稍微弥补一下这方面的立法不足。笔者认为,在以下情形,可拒绝返还彩

36、礼:首先,是否返还应当主要依据婚史的长短,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的,可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的,第一可以排除女方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主观可能性;第二,经过长时间的共同生活,女方接受的彩礼大多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没有返还的必要。作者认为,根据实际情况,婚姻关系存续两年以上的,可认定为婚史较长,不再支持返还彩礼的要求。此外,对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考虑其共同生活的时间,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其次,如果有证据证明,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就算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女方可拒绝返还。 其三,对于因男方具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导致离婚的,女方也

37、可拒绝返还彩礼。 其四,对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属男方过错的,可拒绝返还彩礼。 最后,还应该确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返还彩礼诉讼时效的计算标准,超出该标准不应再支持返还。 2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证据认定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若将举证责任倒置,将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证明责任改由否认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比如应由彩礼给付方证明双方无共同生活,改为由收受彩礼的一方证明双方有共同生活,证明难度就会大大降低。收受彩礼的一方只要能证明双方存在以上所述的任何一种共同生活的事实,就完成了举证责任,不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样更有利于彩礼给付方实现法律赋予他的返还彩礼请求权,也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诉讼效率

38、,降低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成本。 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为了收集有利证据,当事人往往会不经对方同意,自行录制双方谈话录音或电话录音。那么对于此类视听资料如何认定呢?1995年最高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严格强调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的私自录音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在后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于证据形式的规定认可了视听资料即包括了录音资料,同时第六十八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款则降低了证据合法性的要求,认为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不违反法

39、律禁止性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但是如果利用威胁、利诱、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就不应采用,即所谓的“毒树之果”原则。因而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和原则,且能证明其真实性,对于其提供的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资料应当做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对于彩礼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只要当事人所举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产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它合理怀疑,那么就可认定该法律事实达到客观真实。 3关于诉讼主体问题。彩礼纠纷诉讼,诉讼主体的明确问题。现实中,婚约彩礼的给付、接受,一般不是在婚约双方直接发生的,往往是一方父母或亲属通过婚姻介绍人给付另一方父母或亲属。从原告角度

40、看,给付的彩礼是家庭共同财产或父母财产或亲属财产,男方本人不是权利人,如果只能由男方做为原告,其主体资格往往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从被告角度看,收受的财产无论是被女方父母或亲属拿走,还是被女方本人接受,女方及其家属都是共同受益人,如果只列女方本人为被告,由于女方本人未收到彩礼或无独立财产,使给付方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既使得到法院胜诉判决,也得不到执行。那么他们该如何进入诉讼程序呢?笔者认为,司法解释(二)所指的“当事人”应是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包含了婚姻关系的双方和彩礼的给付人,而且这个诉讼只能与离婚诉讼相分离,是一个单独的诉讼,这样即有利于对彩礼给付人权利的保护,也符合我国离婚诉讼中不引

41、入第三人的司法操作惯例。 婚约财产纠纷 推荐第3篇:农村彩礼退还 婚约解除,彩礼能否退还? 农村彩礼问题由来已久,由于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彩礼也越来越贵重,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更多的受到人们广泛关注。本文通过下面案例对农村彩礼进行简单剖析。 甲男、乙女二人在2023年正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23年3月两人取得双方家长的同意于4月2日订婚,甲交给乙现金8800,甲父母给乙1200元并为乙父母买电视机一台,后来在相处过程中乙发现甲好吃懒做,而且热衷于赌博,遂提出要与甲解除婚约关系。甲同意解除婚约,但是要求乙归还两人在交往过程中甲为乙买礼物所花费的共800元人民币,以及甲乙二人订婚时甲和甲父母交给乙的

42、所有财物,乙认为上述财物是甲及其父母无偿赠与的,甲无权索回。那么甲的要求能否实现呢? 这种事件在农村时有发生,仔细分析一下其实这样的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订婚是否是我国法律保护? 事实上,我国法律对婚约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即未明文禁止,也未明确规定其法律效力。通常认为,根据“婚姻自由”原则和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可以得出“婚约不受法律保护”的结论。 其次,如果乙拒不交还财物,那么诉讼主体应该是谁? 要确定彩礼纠纷案件的主体,重要的是考虑彩礼的财产权属问题。如果彩礼的赠与只发生在婚约关系的男女本人之间,给付人给付的是自己个人财产,接受人接受的彩礼未用于家庭生活消费,彩礼成

43、为接受人的个人财产,诉讼主体为男女本人;反之,如果彩礼的赠与发生在婚约关系的男女之间,或发生在双方父母、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但给付的是家庭共有财产,接受彩礼是以家庭方式出现的,诉讼主体可列包括男女本人和双方的家庭成员。在本案中,彩礼的赠与不仅发生在婚约关系的甲乙本人之间还发生在甲父母与乙父母之间,所以诉讼主体可列为甲乙本人和双方父母。 最后,甲的返还请求能否全部得到实现? (一)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所给付的财物,不能一概视为彩礼。对于赠与财物,应区别对待:对于双方在交往过程中非基于订婚而由单方赠与或由双方互赠的价值不大的财物,即日常交往的馈赠物,可排除在法律规定的彩礼范围之外,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44、;即甲乙在交往过程中甲为乙买礼物所花费的800元乙可以不予偿还。 (二)婚约解除后,彩礼的归属问题可以依照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处理,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所以不受法律保护,不当得利人应将所获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害的人。这种不当利益返还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在案件中,甲在与乙订立婚约后送给乙的彩礼,是基于婚约的订立而为的。它一方面是为了证实甲乙双方婚约的成立,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甲乙两人将来正式建立婚姻关系。甲乙婚约解除,两人所期待的法律关系未能发生,甲乙双方不能结婚,送彩礼的目的不能达到,接受人乙继续占有彩礼没有法律

45、依据,甲及其父母有权要求乙及其父母返还彩礼。 订立婚约,彩礼的赠与,传统的婚姻习俗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多的经济压力,而妥善处理彩礼纠纷也应该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从立法上和司法上给予相对的完善。 推荐第4篇:河南彩礼规矩 河南彩礼介绍河南的朋友,尤其是男孩.对家乡的风俗应该相当的咬牙.想必别人看到就很难理解.下面有本人介绍一下河南结婚彩礼的所要耗资.以及基本步骤. 首先要以女方有面子为中心和基本点,不关做什么都要围着这个中心,才能达到结婚的终极目标. 第一步,见面.由媒人介绍男女双方认识,确定见面地点和时间,<地点一般都是女孩家里,时间一般都是事发的第二天>.由媒人带领男方去女孩家.去的

46、时候要穿的时髦,或西装革履.就是尽量把自己打扮的人不人鬼不鬼的那种.第一个重点是,口袋里面必须有香烟3包以上.另外给媒人一包.到了女方村庄见人就发烟,这样别人会说男孩子会办事,能间接的提高成功率. 第二步,上集,在与女孩子十分钟到一个小时内,尽量确定她是不是陪自己一生的人.然后和媒人一起回家,路上媒人会问感觉怎么样,男孩子有的需要点时间,就说要和家人商量一下.<一般都会这样说>,但第二天必须给于明确答复.不行就说脾气不合.行的话,第二天和女孩子上集.趁机让家人偷看一下,毕竟下礼是聚集了老人一辈子的财富,不能随便就下了,但有的男孩子家里不参考意见,就不看了,怕男孩子以后找不到更好的,

47、怪及父母.在集上,也就是第二次见面.要把见面礼给女孩.400到1000元不等.另外需要买些东西给女孩子带回,比如糖块,瓜子之类.不求精,但求有.回来后媒人一般已经在家里等了.要商量下礼日期.<根据女孩子的属相而定>.期间,男方需要第三次陪女孩子上集,帮女孩子买衣服.有的需要买金银首饰.需要3000元左右. 第三步.下礼,礼分干礼和湿礼,干礼为全现金,一般为.6000.8000.11000.元,现在有钱的普遍11000的 ,万里挑一的意思.但一般人家还是6000.8000的多.湿礼为物品.有逢4,逢6,逢8等,逢六的意思就是,六箱酒,六箱烟,六十斤牛肉,六十斤猪肉.六只鸡<要大

48、,要肥>.六条鱼.六十斤果子,六箱牛奶,六箱苹果,六箱梨子.六箱橘子.六箱火腿肠.六箱可乐.六箱饼干.等.需要10000元左右. 第四步,回看.现在一般下礼都逢春节.当下完礼后,女孩子要来男方拜见未来的公婆.这时候有公婆的拜年钱.一般都是1000快.男方需要摆上上好酒席两桌,邀请女方来的客人,以及请本村酒量大的人来集体PK.看谁喝的过谁,看那方能把那方的灌倒,不关怎么样,只要喝醉就是丢人.所以酒桌上大家骗酒,刷赖,等所有的人类最极端的伎俩全都用上.力求为各自的一方争光. 第四步,看好.就是确定结婚日期.这时候有个看好礼.一般是4000.6000.8000.元不等,另外物品随便拿些,比如两箱酒,几十斤肉,不求多,但一定要有.然后不过隔年号,就是今年见的面,一般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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