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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中共南昌市委 南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洪发【2023】14号 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打造核心增长极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优化发展环境,推动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按照“降门槛、拆篱笆、搭平台、强服务”的要求,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降低准入门槛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注册登记条件,减少审批环节,量化办证时间。 2、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试行注册资本货币资金首期不受金额限制,允许股东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实物、非专利技术等非货币财产作为首期出资。
2、3、对因资金困难不能在法定缴付期限内缴足出资金额且无违法记录的民营企业,可申请延长出资期限,最长为半年。 4、对以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的,可凭园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所使用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注册登记。允许使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服务外包和文化创意等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 5、对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的民营企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大类核定经营范围,可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支持民营经济进入新兴行业,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体现其行业特点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6、支持民营企业组建集团。集团
3、核心企业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降为1000万元,子公司由5家降为3家,母子公司的合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1亿元降为3000万元。 二、放宽投资领域 7、按“非禁即准”的原则,对民营资本全面放开投资领域,凡是对国有、集体和外资企业开放的投资领域,都允许和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切实做到平等准入、放手发展。 8、支持优秀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重组,参与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国有、集体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为民营有限公司的,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可直接在原单位名称后加后缀使用,原单位相关资质、资格可在有效期内沿用。 9、支持民营资本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增资扩股,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发起设
4、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支持民营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 10、允许民营资本进入能源交通等领域。支持民营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气、 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投资。允许民营资本投向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及旅游、养老设施等社会事业,以及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三、完善要素平台 11、设立南昌市金融服务中心,创建“金融超市”,引入金融机构,发布金融产品,为全市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 12、支持驻昌银行向民营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
5、开发符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加强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民营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对当年贷存比超过75%,且向我市民营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水平、贷款利率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驻昌银行,按当年向我市民营小微企业实际发放贷款额5亿元以上部分的千分之一奖励其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3、支持开展小额信贷保证保险试点,对驻昌银行与保险机构联合向我市符合条件的民营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且保险机构对贷款本息承担保证保险责任的,按当年实际发生小额信贷保证保险额的千分之一奖励保险机构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4、加大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力度。对依
6、法合规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享受原有风险补偿政策的基础上,再按其当年为我市民营中小微工业企业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的0.5% 给予风险补偿,单户最高不超过5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必须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 15、市属创业投资公司按规定重点对民营小微企业投资项目进行跟进投资。对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创办民营企业,且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根据创业项目的需求,可由市属创业投资公司给予项目注册资本25%的股权投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6、对民营企业投资我市重点产业领域,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可由市重点产业引导资金以股权投资和股权质押投资的形式给予扶持。争取国家和省支持,设立若干
7、市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对产业领域内的民营企业项目,以股权投资的形式给予扶持。 17、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我市民营小微企业的,按其实际发行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发行集合债券的民营中小微企业,按其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8、鼓励县区通过消化利用批而未供土地、现有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盘活存量用地,并适当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民营企业用地需求。创新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供应模式。在南昌国家小微企业产业发展示范园规划主导产业区、关联配套区、小微创新区、工业地产区等功能区,
8、对民营中小微企业根据项目需求选择相应片区供地。 19、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企业自有存量土地进行标准厂房及其他工业项目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民营企业工业用地,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20、对将标准厂房租赁给民营中小微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的,3年内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分成额,给予等额奖励。 21、对国家、省人保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省创业孵化基地和小微企业创业园,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22、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员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民营小微企业,可按规
9、定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企业贴息贷款,且贷款期满后可按规定给予再扶持。 23、民营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可以我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现行缴费比例参保缴费。 24、支持民营企业引进和培养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平等享受职称评定及政府特殊人才津贴的申报和评选。 25、按产城融合、宜业宜居的原则,在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商贸集聚区、保障性住房等,为企业员工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 26、政府部门组织实施帮助民营企业开拓市场的活动。每年 在我市举办一定规模和场次的民营企业产品专场展示展销会;组织民营企业产品开展外省市巡回展示展
10、销;有针对性地组织民营企业产品参加国内外知名交易会、博览会等会展活动,并视订单额给予一定的展位费补贴。 27、政府采购产品、服务和工程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在政府采购中通过设定附加条件等形式变相对民营企业设置门槛。对照国家产品惠民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竞标。 28、每年发布本地主机企业配套产品需求,对民营企业针对本地主机企业配套需求进行产品开发、转产扩能的项目,可优先列为市重点产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 29、对民营中小微企业使用市级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上的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研究开发发生的分析测试费用,待新产品产业化并产生效益后,给予全额补贴。 30、建立南昌技术交易市场,及时发布适
11、合民营中小微企业的科技成果及专利信息。对从中购买科技成果及专利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待科技成果及专利产业化并产生效益后,补贴其购买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1、对民营中小微企业的共性技术难题,经专家认定后,由市科技专项资金出资,市科技部门通过项目招标的方式组织开展技术攻关,并将攻关成果免费提供给企业共享。 四、强化服务举措 32、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落实国家支持小微企业的各项 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33、强化针对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市
12、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公益性服务功能,为全市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窗口服务和网络在线服务。加快建立县区、开发区民营中小微企业公益性综合服务平台,为本地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政府公共服务。 34、鼓励县区、开发区民营企业组建行业协会和商会,开展行业行为规范、内部资源整合、产业集群联合、产品品牌创建、市场开拓、行业维权等活动,实现抱团发展。市委、市政府每年对发挥作用好的行业协会和商会,以及推动行业协会和商会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区、开发区进行表彰奖励。 35、对有需求意愿、成长性好的民营企业,从市直有关部门定期遴选一批熟悉经济工作的优秀干部,进行挂点帮扶。 36、完善“企声通道”,加强市政府领导与民营企
13、业家的对话沟通,建立多渠道的政企对话沟通机制。市直有关部门将了解、掌握民营企业诉求作为常态化工作,完善网上政企对话渠道,对企业反映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市政府,通过现场办公会和专题协调会等形式协调解决。 37、营造发展民营经济良好的法治环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约束对民营企业行政处罚 的自由裁量权,慎用强制执行权,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公平、公正、宽容的法治环境。 38、营造发展民营经济浓厚的舆论氛围,市属新闻媒体开辟专题、专栏,大力宣传民营企业家和创业者的先进事迹,引导广大民营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弘扬诚实守信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同时,新闻媒体加强对侵犯民营企业合法
14、权益和干扰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进行公开监督。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监管,禁止新闻媒体对民营企业产品质量、市场信誉进行不实报道,或强拉赞助、搞有偿新闻。 39、根据企业发展速度、税收贡献、科技创新等情况,每年评选优强民营中小企业和突出贡献民营企业家、优秀民营企业创业者,由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40、建立县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考核机制。每年对县区、开发区民营经济增加值及增幅、新增民营企业户数等主要指标,以及市直有关部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进行考核,由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本政策措施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信委)负责解释,并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所涉及的市级奖补资金在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完善政策措施 加快发展民营经济 民营经济发展措施 完善政策加快发展民营经济 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研究 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研究 加快山西民营经济发展的思考 围绕如何加快民营经济发展 我州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