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产品质量鉴定申请书(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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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产品质量鉴定申请书(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产品质量鉴定申请书 产品质量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AA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职员,电话 被申请人:BB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 。 申请事项: BB公司所供产品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是否相符。 BB公司所供产品是否符合法规强制标准。 事实及理由: 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对产品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AA公司提出质量异议。AA公司库存BB公司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质量不符的产品数量为 。 在合同履行中,BB公司的供货 与样品的质量要求不符,AA公司 年 月 日提出质量异议。 双方签订合同书,BB公司供货

2、 只,是不合格产品,已退部份货物,下余 只AA公司在库存。 与国家规定 条 款不符,是不合格产品。 因BB公司的产品存在内在的瑕疵和质量问题,BB公司先是承认并接受退货。为查清事实真相,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准许!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AAGf有限公司 与国家规定 条 款不符,是不合格产品。BB公司的供货 推荐第2篇:产品质量鉴定申请书 产品质量鉴定申请书 产品质量鉴定申请书一:产品质量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组织对AA窗饰产品(深圳)有限公司交付给申请人的电动百叶帘组件中的电机和控制器进行鉴定,以确认为不合格产品。 事实及理由 AA窗饰产品(深圳)有限公司

3、与申请人纠纷案,贵院已受理,案号为(202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33号。申请人也依法提起反诉,因AA窗饰产品(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货物不合格(组件电机和控制器不合格不能使用导致整个电动百叶帘布能使用),故申请人依法申请贵院组织鉴定。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产品质量鉴定申请书二:产品质量鉴定申请书(594字) 申请人:建湖县中盛石化阀门厂 法定代表人:朱咸虎,厂长 地址:建湖县建阳兴荡路58号 申请鉴定的事项与要求: 被上诉人泰州市东升工业设备制造厂出售给申请人的KGPS1200/2.0/1S中频炉频繁出现的 死炉 现象是操作不当引起,还是因内在质量瑕疵或设计缺陷引起。 事实和理由:

4、20XX年12月26日,申请人与被上诉人泰州市东升工业设备制造厂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上诉人向申请人出售型号为KGPS1200/2.0/1Sk 中频炉一台,价格17万元;由被上诉人负责安装调试,提供产品基础图;质量与技术标准为JB/T4280-9 3、JB/T8669-20XX,主电路保修1年,二次回路三年质保。合同对其他事项亦作了约定。申请人在使用该炉后,发现经常出现 死炉、电容及晶闸管烧毁等内在故障。被上诉人应申请人的要求,于20XX年6月份到9月份之间曾多次派人进行维修,但始终未能使该炉正常运作。20XX年10月份以后,被上诉人开始拒绝维修,甚至连申请人的电话也不接,导致上诉人无法继

5、续使用该炉从事生产经营。上诉人为此提起了诉讼。现因被上诉人不承认出售的中频炉存在内在质量瑕疵,并认为 死炉 是上诉人操作不当造成的。为此,申请人特具申请书,恳请贵院依法对诉争中频感应炉 死炉 现象的形成原因委托司法鉴定。 此致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盛石化阀门厂 特别授权代理人:路秀律师(电话:18905102286) 二00八年六月六日 产品质量鉴定申请书三:产品质量鉴定申请书(372字) 申请人:AA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职员,电话 被申请人:BB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 申请事项: BB公司所供产品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是否相符

6、。 BB公司所供产品是否符合法规强制标准。 事实及理由: 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对产品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AA公司提出质量异议。AA公司库存BB公司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质量不符的产品数量为 。 在合同履行中,BB公司的供货 与样品的质量要求不符,AA公司 年 月 日提出质量异议。 双方签订合同书,BB公司供货 只,是不合格产品, 已退部份货物,下余 只AA公司在库存。 与国家规定 条 款不符,是不合格产品。BB公司的供货 与国家规定 条 款不符,是不合格产品。 因BB公司的产品存在内在的瑕疵和质量问题,BB公司先是承认并接受退货。为查清事实真相,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准许!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7、: AA科技有限公司 推荐第3篇:产品质量鉴定书 产品质量鉴定书 目录 什么是产品质量鉴定 产品质量鉴定的特征 产品质量鉴定的申请 什么是产品质量鉴定 所谓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产品质量鉴定书。 产品质量鉴定的特征 质量鉴定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只有省级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接受质量鉴定申请;质量鉴定由上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鉴定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2、质量鉴定对争议产品而言,没有争议的产品质量鉴定,不适用。 3、质量鉴定的产品状况多是已经磨损、损

8、坏、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因此将鉴定产品的内在质量状况与合同或产品标准要求比较,不能说明产品的质量问题是什么原因、由谁造成的,因此,产品质量鉴定一项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诊断工作,它区别于仲裁检验。 4、质量鉴定的技术工作由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由专家组对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产品质量鉴定的申请 1.申请人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产品质量鉴定工作。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产品质量鉴定申请的申请人,是指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处理产品质量纠纷有关社会团体,

9、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书产品质量鉴定书。 2.不予受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列产品质量鉴定申请不予受理:一是申请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二是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三是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是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五是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作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3.产品质量鉴定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与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签订委托书,明确产品质量鉴定的委托事项,并提供所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质量鉴定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1)委托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

10、系方式;(3)委托质量鉴定的项目和标的;(4)完成产品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5)产品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6)违约责任;(7)申请人和鉴定组织单位代表签章和时间;(8)其他必要的约定。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及其审查和备案1.产品质量鉴定的实施 专家组负责制仃产品质量鉴定实施方案,独立进行产品质量鉴定。产品质量鉴定需要查看现场,对实物进行勘验的,申请人及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场,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条件。对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条件使产品质量鉴定无法进行的,应当终止质量鉴定。 产品质量鉴定需要做检验或者试验的,专家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技术机构进行,并由其出具检验或者试验报告。 2.产品质

11、量鉴定报告 专家组负责出具产品质量鉴定垠告包括以下有关事项和内容:(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受理产品质量鉴定的日期;(2)产品质量鉴定的目的、要求;(3)鉴定产品情况的必要描述;(4)现场勘验情况;(5)产品质量鉴定检验、试验报告;(6)分析说明;(7)产品质量鉴定结论;(g)鉴定专家组成员签名表;(9)鉴定报告日期。 3.审查和备案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产品质量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并对产品质量鉴定报告负责。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将产品质量鉴定报告交付申请人,并向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推荐第4篇:产品质量鉴定机构 产品质量鉴定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

12、中心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为履行国务院赋予其“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职能,做好受理用户、消费者质量申诉,调解产品质量纠纷,接受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组织质量鉴定,负责汇总和分析全国的质量申诉信息等工作而成立的机构,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中心设在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由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负责管理,具体承办申诉处理、质量仲裁检验和鉴定的日常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中心”在行政上归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领导,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秘书长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中心”的法人代表;业务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予以归口管理,对外以“国

13、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中心”名义开展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受理产品质量申诉,处理、移送、催办等项工作。 二、调解产品质量纠纷 1、负责受理并调解重大的产品质量纠纷; 2、负责对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调解产品质量纠纷有关咨询问题的答疑。 三、接受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 1、负责解答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的相关问题; 2、负责向委托人介绍和推荐检验机构、技术专家; 3、受委托人的委托,组织管理产品质量鉴定工作。 四、负责汇总和分析质量申诉信息 1、收集并定期汇总分析全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申诉的信息; 2、建立产品质量申诉档案; 3

14、、编制质量申诉简报。 五、参与起草产品质量申诉和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方面的规章和工作制度。 六、承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临时交办的任务。 - 办理时限: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 申办对象资格:(一)司法机关; (二)仲裁机构;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四)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五)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鉴定材料产品质量鉴定机构。 下列情况以外的质量鉴定申请均予以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以上办理范围的; (二)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 (三)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

15、鉴定的; (五)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申办手续: 办理程序:(一)申请人按以上办理条件提出质量鉴定申请,填写产品质量鉴定申请书”; (二)办理部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发出产品质量鉴定联系单”。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三)申请人与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签订质量鉴定委托书”; 质量鉴定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 1、委托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3、委托质量鉴定的项目和要求; 4、完成质量鉴定的时

16、间要求; 5、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6、违约责任; 7、申请人和鉴定组织单位代表签章和填写时间; 8、其他必要的约定。 (四)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3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质量鉴定专家组,具体实施质量鉴定工作。由专家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独立进行质量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五)申请人及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条件,对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条件,使质量鉴定无法进行的,可以终止质量鉴定;并发出质量鉴定终止通知书”; (六)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质量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并对质量鉴定报告负责;审查无误后,及时将质量鉴定报告交付申请人,并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七)

17、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八)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将各有关鉴定材料归档。 收费标准及依据:按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办理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推荐第5篇:机械产品质量鉴定 机械产品质量鉴定 努力推进农业机械化质量工程工作,扎实做好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职能职责,力争使我站的各项工作有一个新的进展,为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质量保障和优质服务,机械产品质量鉴定。202

18、3年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一、2023年农机试验鉴定工作计划 (一)认真贯彻农业机械化又好快发展的意见,推进农业机械化质量工程新进展 1、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落实全国农业机械化质量工作精神,按照农机化促进法、自治区农机促进条例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化质量工作的意见要求,认真实施法律法规,做好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2、认真贯彻落实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配合农牧业主管部门做好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种类指南;按照办法的规定和指南的范围,继续开展并做好部级、自治区级推广鉴定工作。 3、2023年要按照农

19、牧业机械推广鉴定有效期内证后监督实施方案,确定监督的产品种类,积极做好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的证后监督工作,保证推广鉴定工作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4、积极配合农机鉴定总站做好农业机械的选型试验、质量跟踪调查、安全普查等各项工作,为农机质量把好关。 5、按照自治区支持推广目录的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20232023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调整补充工作,制定2023年补充目录申报条件的规定,认真做好受理、登记、汇总、审查等相关工作,鉴定材料机械产品质量鉴定。 6、积极争取各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努力创造条件,建立和建设农牧业机械试验检测基地,逐步推行以集中试验、选型为主的鉴定模式,更好地为

20、支持推广目录把好关。 (二)做好农牧机质量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农牧机质量调查 1、继续开展农牧机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积极争取并完成国家质检总局、自治区技术监督局和自治区工商局下达的国家抽查、自治区抽查和市场检查任务。更好的掌握和更新农牧业机械生产企业、经销市场的质量状况和信息,为行业发展做好服务。 2、继续加强自治区农牧业监督投诉体系建设,加强系统合作,组织召开全区投诉站长会议。一是贯彻落实农业机械投诉监督管理办法,依法规范,及时、高效、公正处理农牧机产品投诉事件;二是总结交流上年度的工作,学习工作突出的投诉站的先进经验。 3、结合农资市场治理整顿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牧机产品的治理整顿和打假

21、查劣,为净化农牧机市场服务。 4、配合主管部门组织召开2023年度自治区质量调查质量分析会,公布2023年农牧业机械质量调查结果,配合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做好2023年质量调查后处理工作,有效发挥质量调查、保障督导的作用。 5、在认真总结2023年质量调查工作经验、方法和问题的基础上提出2023年质量调查建议,制订2023年质量调查方案,组织质量调查员培训学习,严格按照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有效开展2023年自治区质量调查工作。 6、继续做好对农机经营维修企业的调查研究和监督管理工作;通过贯彻执行农机维修管理软件,进一步规范提高农牧机维修网点管理工作;加强维修企业、维修配件、维修质量、维修人员的培

22、训、管理、监督,切实。 推荐第6篇: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3月10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李传卿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定产品质量状况 ,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是在处理产品质量争议时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 产品

23、质量仲裁检验(以下简称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 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9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 产品质量鉴定(以下简称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第五条 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科学、求实的原则。 第六条 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以按照办法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和质量鉴定报告为准。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仲裁检验和质

24、量鉴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仲裁检验 第八条 下列申请人有权提出仲裁检验申请:(一)司法机关;(二)仲裁机构;(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四)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五)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人可以直接向质检验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质检验机构提高出申请。 第九条 质检验机构不受理下列仲裁检验申请:(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二)没有相应的检验依据的;(三)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检验的;(四)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机检验应当与质检验机构签订仲检验委托书,明确

25、仲裁检验的委托 事项,并提供仲裁检验所需要的有关资料。仲裁检验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一)委托仲裁检验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三)委托仲裁检验的依据和检验项目;(四)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方式;(五)完成仲裁检验的时间要求;(六)仲裁检验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七)违约责任;(八)申请人和质检机构代表签章和时间;(九)其他必要的约定。 第十一条 仲裁检验的质量判定依据:(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执行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产品标准或者

26、 有关质量要求;(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争议双方当事人也未作约定的,执行提供产 品一方所明示的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有规定的,按规定进行;(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没有规定的,按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进行;(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由质检机构提出抽样方案,经申请人确认后抽取样品。 第十三条 产品抽样、封样由质检机构负责的,应当由申请人通知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由申请人到场或者由其提供同意抽样、封样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仲裁检验的检验方法:(一)国家强制性标准有检验方法规定的

27、,按规定执行;(二)国家强制性标准没有检验方法规定的,执行生产方出厂检验方法;(三)生产方没有出厂检验方法的或者提供不出检验方法的,执行申请人征求争议双方当事人 同意的检验方法或者申请人确认的质检机构提供的检验方法。 第十五条 质检机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仲裁检验报告。质检机构负责对批量产品抽样的,仲裁检验报告对该批产品有效。 第十六条 质检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除损耗品外,样品应当在仲裁检验终结后返还或者按有关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或者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仲裁 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仲裁检验的质检机构提出,质检机构应当认真处理,并予以签复。对

28、质检机构的答复仍有民间议的,可以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质检机构申请复检,其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为终局结论。 第三章 质量鉴定 第十八条 下列申请人有权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质量鉴定申请:(一)司法机关;(二)仲裁机构;(三)质理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四)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五)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第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接受下列质量鉴定申请:(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二)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三)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五)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第二

29、十条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与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签订委托书,明确质量鉴定的委托事项,并提 供质量鉴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质量鉴定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一)委托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三)委托质量鉴定的项目和要求;(四)完成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五)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六)违约责任;(七)申请人和鉴定组织单位代表签章和时间;(八)其他必要的约定。 第

30、二十二条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给织三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质量鉴定专家组,具体实施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家组的成员应当从有高级技术监督职称、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二十四条 专家组的成员与产品质量争议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专家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一)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质量鉴定有关的资料;(二)通过申请人向争议双方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三)勘察现场;(四)发表质量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专家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正确、及时地作出质量鉴定报告;(二)解答申请人提出的与质量鉴定报告有关的问题;(三)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守秘密;(四)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

31、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专家组负责制订质量蜒实施方案,独立进行质量鉴定。 第二十八条 质量鉴定需要查看现场,对实物进行勘验的,申请人及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场,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的条件。对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条件使质量鉴定无法进行的,终止质量鉴定。 第二十九条 质量鉴定需要做检验或者试验的,专家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技术机构进行,并由其出具检验或者试验报告。 第三十条 专家组负责出具质量鉴定报告。质量鉴定报告包括以下有关事项和内容(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受理质量鉴定的日期;(二)质量鉴定的目的、要求;(三)鉴定产品情况的必要描述;(四)现场勘验情况;(五)质量鉴定检验、试验报告;(六)分

32、析说明;(七)质量鉴定结论;(八)鉴定专家组成员签名表;(九)鉴定报告日期。 第三十一条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质量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并对质量鉴定报告负责。 第三十二条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将质量鉴定报告交付申请人,并向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质量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有权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 质检机构在其有权检的产品范围

33、内,应当积极承担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组织工作。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三十六条 质检机构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仲裁检验报告、质量 鉴定报告与事实不符,并对当事人的佥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关人员在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十八条 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终结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归档。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国

34、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推荐第7篇: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详解 1 制定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办法 ) 的必要性 ? 答: 1985 年原国家标准局为加强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工作的管理,曾制定有全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暂行 办法 (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 。由于当时处于改革开放初期,主要内容多是适应当时计划经济管理 的需要。多年来,暂行办法虽然对仲裁检验工作,对解决产品质量纠纷起了一定作用。但随着改革开 放政策的不断深入,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很多内容已不适应现在客观形势的需要。为了加强对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 ( 以下简称仲裁检验 ) 和产

35、品质量鉴定 ( 以下简称质量鉴定 ) 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定 产品质量状况,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制定了本办法。 2 制定办法的意义是什么 ? 答:制定办法一是为加强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的管理。因为这项工作的最终结果是提供正确判 定产品质量状况的技术依据,出具处理产品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如果仲裁检验报告和质量 鉴定报告出现差错,必然影响执法部门等对产品质量的判定,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为规范仲裁检 验和质量鉴定工作。办法规定了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申请人条件、工作程序和委托书内容;仲裁检验 质量判定依据,抽样要求,检验方法;鉴定组织单位资格要

36、求,专家组成员要求及其权利、义务、责任, 鉴定报告内容以及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报告异议的处理等主要内容,使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规范、一致,从而保证了工作质量。 3 办法与 1985 年暂行办法的主要区别。 答:暂行办法对仲裁检验内涵未作界定,只笼统地讲“产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需要对其质量 进行仲裁检验时”由“标准化管理部门执行仲裁检验”,内涵很不明确。且把仲裁验和质量鉴定两个不同的工 作混在一起。而办法将质量鉴定从暂行办法的仲裁检验中分离出来,在第三条、第四条分别对仲 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内涵作了明确确定。 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承担单位不同。办法规定仲裁检验由“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7、或者其 授权部门考核合格的质检机构”承担仲裁检验工作,出具仲裁检验报告。质量鉴定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组织专家承担质量鉴定工作,出具质量鉴定报告。而暂行办法规定上述工 作由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并由其作出质量判定,出具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结论 证书,把技术性工作和 政府行政管理工作混在一起,政事不分。 办法根据近十几年工作的实践,更加科学合理地规定了仲裁检验的程序、质量判定依据、抽样方法、检验依据等内容,使仲裁检验的结果更加真实、可靠。 办法明确了不予受理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的几种情况,剔除了暂行办法中不属于 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范畴的质量争议调解内容。

38、 4 什么是产品质量仲裁检验 ? 答: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 验报告的过程。 仲裁检验有几个特征: 一是有资格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须是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质检 机构,并且其仲裁检验的产品范围限制在授权其检验的范围内;二是仲裁检验和一般检验一样,是“对实体 的特征进行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特征合格情况所进行的活动”, 也就是说检验要有依据,并将结果和依据进行比较。三是

39、仲裁检验是针对争议产品所做的检验,仲裁检验 的目的是做出争议产品的质量判定,以作为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技术依据。因此,不是任何产品检验都可 称为仲裁检验。四是仲裁检验必须由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提出,如果仅由质量争议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 也不能称为仲裁检验。 5 什么是产品质量鉴定 ? 答: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 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质量鉴定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只有省级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接受质量鉴定申请;质量鉴定由上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 门指定鉴定组织单位组织实施。二是质

40、量鉴定是对争议产品而言,没有争议的产品质量鉴定,办法不 适用。三是质量鉴定的产品状况多是已经磨损、损坏、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因此将鉴定时的产品内在质 量状况与合同或产品标准要求比较,不能说明产品的质量问题是什么原因、由谁造成的。因此,产品质量 鉴定是一项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诊断”工作,它区别于仲裁检验。四是由于上述特征,质量鉴定的技术 工作由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由专家组对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6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 答: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 公平、科学、求实的原则。这是朱鎔基总理针对国家质检中 心工作质量

41、所做的重要批示,是质检机构的工作原则,也是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的工作原则。公正、公平是指该项工作不受各方面包括经济的、行政的、感情的干扰,保证争议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从事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时,不偏袒任何一方;科学、求实是指调查、分析判定要以事实为依据,要尊重 科学理论和实践,不能凭主观臆断,随意下结论,不负责任的进行判定。 7 有权提出仲裁检验的申请人包括哪几种 ? 答:下列申请人有权提出仲裁检验申请: (1) 司法机关; (2) 仲裁机构; (3)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4) 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5) 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其中第三款规定

42、是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及行业管理部门,在处理质量争议和质量申诉中,有时需 要对产品进行检验。同样,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在处理投诉时,有时也需要对产品进行 仲裁检验。第五款中的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而不是一方当事人单独申 请。一方当事人申请的检验只能作为委托检验。 另外,对同一产品只能由上述五种申请人中的一种申请。如法院处理的案件,只能由法院提出,仲裁机构、行政部门或社会团体不能再提出仲裁检验申请。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 8 质检机构不受理哪几种仲裁检验申请 ? 答:质检机构不受理下列仲裁

43、检验申请: (1) 申请人不符合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2) 没有相应的检验依据的; (3) 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检验的; (4) 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在现实企业的生产活动中,无标生产的情况是存在的,特别是一些小的乡镇和私营企业中,其产品不但无 标生产,且产品说明、广告、合同等都没有,若有争议,往往找不到检验依据,使检验无法进行。 这里的“做出生效判定和决定”是指诸如法院、仲裁机构已作出判决、裁定,而争议双方没有提出上诉,判 决、裁定已经生效的,或者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裁定的情况。 9 仲裁检验委托书包括哪些内容 ? 答:仲裁检验委托书应包括的内容有

44、: (1) 委托仲裁检验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2) 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3) 委托仲裁检验的依据和检验项目; (4) 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方式; (5) 完成仲裁检验的时间要求; (6) 仲裁检验的费用 、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7) 违约责任; (8) 申请人和质检机构代表签章和时间; (9) 其他必要的约定。 检验依据是检验得以进行的最基本条件,没有依据则无法进行检验。而检验依据又是争议双方最敏感的, 因为依据不同,检验结论也不同,所以质检机构必须事先和申请人约定,以保证检验结果的有效性;检验 项目则涉及到检验报告完成时间、检

45、验费用多少和对检验产品判定的针对性,也是必须事先约定的;而批 量产品的抽样方式除需满足办法第 12 条要求外,由质检机构抽样的还要满足办法第 13 条的规 定,也需事先约定。 10 仲裁检验为什么一定要和质检机构签定仲裁检验委托书 ? 答:仲裁检验委托书实质上是仲裁检验委托方和质检机构之间的一份经济合同。因此,双方的义务、责任 都应体现在仲裁检验委托书上,并以此检查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是否履行了合同。仲裁检验委托书一旦签字, 双方即应按委托书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如质检机构应按委托方提供的检验依据和项目认真检验,并按时 完成仲裁检验报告等。而委托方则应按 委托方规定的交付方式及时间交付仲裁检验费用等

46、。如果一方违约了,即应按委托书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 任,以避免延误检验工作。因此,仲裁检验申请人申请仲裁检验时,一定要和质检机构签定仲裁检验委托 书。 11 仲裁检验的质量判定依据是什么 ? 答:仲裁检验的质量判定依据包括: (1)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2)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执行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产品标准或者有关质量要求; (3)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准未作规定,争议双方当事人也未作约定的,执行提供产品一方所明示的 质量要求。上述质量判定依据是根据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制订的。这里所指提供 产品一方所明示的质量要求,包括明示的国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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