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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人民陪审员学习培训心得体会 我国陪审制度具有较长的司法积累,在清末修律时期,沈家本在其主持编制的刑、民事诉讼法中借鉴西方阅历规定了陪审制。现行人民陪审制源于二十世纪三十年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详细规定了陪审制度。当时的人民陪审制通过汲取一般民众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而成为我国实践司法民主之先声。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陪审制得以沿用和发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在审判组织部分作出了适用陪审制度的规定。2023年,自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确定(以下简称确定)起,人民陪审员制度起先在我
2、国正式实施。应当说,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正是长期以来司法实践积累和司法理论不断发展的成果,反映了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以及公众对此项制度的良好愿望:一是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把社会道德标准带入法庭,与专业法官思维互补,有助于强化司法民主,促进产生更加符合公众标准、公正理念的裁判;二是具有专业背景的陪审员可以发挥专业优长,帮助法官解决审判中的专业性疑难问题;三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向广阔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扬教化,有利于刚好化解纠纷,构建社会和谐;四是人民陪审员能在审判活动中干脆监督法官,增加审判程序的透亮度,保证司法廉洁;五是人民陪审员的参加能够缓解司法资源的惊慌状况,削减法官的劳动强度,提高司法效率。从现
3、实来看,随着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和司法实践,这些愿望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实现。但要从根本上落实确定精神,笔者认为,还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人民陪审制度作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一、保证人民陪审员的素养,杜绝“陪而不审”,陪审员的素养是其胜任陪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法学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学科,假如陪审员的综合素养不高,势必会因为专业的局限,使其只能做陪衬,奢侈了国家的人、财、物力。因此当务之急必需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养。 1、人民陪审员必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政治素养是人民陪审员进行审判活动的思想观点、政治立场,以及政策水平与素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陪审员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是其参加案件审判公正与否的前提条
4、件。因此必需培育其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要有廉洁公正的作风,维护党的方针、路途与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会各种先进的思想和理论。当今时代,对人才的要求是“德才兼备”,有德无才不适应学问经济的要求,但是有才无德则会给社会带来危害,同时人民陪审员也必需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素养。 2、人民陪审员要有健康的心理素养。所谓陪审员的心理素养就是其心理素养,即审理案件所依据的心理状态。在审判工作中人民陪审员必需具备良好的、健康的心理素养。它要求“无求、无畏、有情、力学”等,即分别为:不奢求别人赐予,敢于伸张正义,有大无畏的精神,刚正不阿,不急噪,随时都具有醒悟的头脑,能冷静的分析问题,能敬重人民给予的权力,寓
5、情于人民之中。不被世俗所侵蚀,不被权力、利益所动。能坚守人文精神与关注弱势群体;能不断学习,常学不倦。能主动、主动的学习各种先进的理论和学问,为人公道、正派,有较好的群众基础等。 3、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素养。学问是人类社会相识世界的成果和才智的结晶。只有驾驭了学问,才能相识世界。文化素养是当代人的基本要求。假如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素养太低,对法律一窍不通,那么他面对法官、律师的“法言法语”将很难理解,即使多次说明也很困难,从而导致审判效率的不高。更为严峻的是可能会左右法官的正确思维,造成司法不公。这将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在强调人民陪审员的民众参加性的同时,还必需要求具备肯定的文化
6、素养。一般应为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至少不低于中学文化,这将有利于案件的审判,有利于司法公正。 4、人民陪审员要有较好的业务素养,扎实的专业学问。这是变更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的重要前提。只有具备肯定的法学专业学问,对实体法与程序法有肯定的了解和驾驭,对审判理论和实务有深化的探讨。才能使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人民陪审员必需要求通过择优选举,不能汲取那些毫无专业素养的人民陪审员。同时,人民陪审员也必需努力学习各种先进的理论和业务技能,借鉴好的审判阅历。这也是法律规定的“人民陪审员同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相符合的。在对要求提高审判人员专业素养的呼声里,提高人民陪审员的
7、专业素养也是形势所迫。 二、完善有关制度、立法。 1、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未作规定。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其内容是规定国家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而作为司法民主重要内容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就其地位和重要作用而言,都应当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前三部宪法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规定。现行的1982年宪法却未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对1982年宪法进行的3次修正中也均未提及人民陪审员制度。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确定对人民陪审员只是作了粗线条的规定,也有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在当今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治国方
8、略、以民主政治建设为基本纲领的形势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地位却从宪法原则下降为基本法的原则,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种缺陷。 2、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模糊。确定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的“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审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且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都可以向法院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判。但确定的这些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确定中并未规定什么案件必需由陪审员参加审理。这就导致实践中那些案件由陪审员参审不好驾驭,而实践当中往往是将该项制度置于“可有可无”的境地,甚至法院将人民陪审员作为一种审判力气
9、不足时的补充,更有甚者将其作为一种廉价的“劳动力”,得不到至少的重视。而“社会影响较大”也不简单精确理解和把握。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是当事人可以要求也可以放弃的一种法定权利,还是法院的权利没有明确。在实践中也没有相关的诉讼程序加以爱护,如在开庭通知当中没有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权利,有许多当事人事实上也不知道还有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权利,这是一种立法程序上的缺失。假如符合陪审条件案件的当事人要求采纳陪审的方式进行审理,法院是不是有权拒绝?或者相反,在当事人与法院就是否适用陪审员出现看法分歧时,是以当事人的看法为准,还是以法院的看法为准,确定没有规定,只能依据详细的状况详细
10、适用,实践中各种做法都有。 3、变更法院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机会的体制。在确定施行前,我国在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时,多数的做法是由法院自行指定。一些法院出于便利支配陪审工作等考虑,将陪审任务固定交给少数主动性较高的人民陪审员,导致他们变相成为“编外法官”,失去了这项制度应有的群众性,为体现程序公正,确定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规定,基层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高级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判的,通过其所在城市的基层法院在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这就意味着人民陪审员能否参审、何时参审、审何案全由法院确定。 4、中级法院审理
11、的案件难见陪审员。在确定实施前,中级法院有自己的陪审员名册,所以有一些案件由陪审员参与。如嘉兴中院审理的轰动全国的高校生周一超因乙肝卑视而杀害人事干部一案,就有陪审员参与,事后还接受了媒体采访,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社会公众对该死刑判决未有激扬的反映。确定施行后,中级法院不再有自己的陪审员名册,须从基层法院的陪审员名册中选取,手续比较繁琐,陪审员参与审理也不便利,因此陪审员在中级法院审理重大案件中的缺位在全国都是一个普遍现象,某些虽已结案即仍旧没有尘埃落定的案件,可能也有这方面的因素。比如,就有人质疑为何广州的许霆案、上海的杨佳案没有陪审员参与? 5、人民陪审员不行能成为审判委员会成员亦不行能参加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而审判委员会往往改判合议庭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