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巧记三大诉讼法】巧记字母.docx

上传人:ylj18****70940 文档编号:66290043 上传时间:2022-12-14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17.6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3年【巧记三大诉讼法】巧记字母.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2023年【巧记三大诉讼法】巧记字母.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3年【巧记三大诉讼法】巧记字母.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巧记三大诉讼法】巧记字母.docx(1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23年【巧记三大诉讼法】巧记字母 巧记三大诉讼法的27点不同 三大诉讼法是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们之间有许多的相像之处,考生可以通过对比记忆很快地驾驭。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刑事诉讼: 1.危害国家平安案; 2.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一般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诉讼 1.重大涉外案件(标的大或案情困难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海事海商,专利纠纷,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行政诉讼: 1.确认独创专利权案(专利申请案,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案)

2、; 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行政惩罚案); 3.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4.本辖区内重大、困难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相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其他)。 (二)地区管辖 刑事诉讼: 1.犯罪地(即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为辅; 2.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3.特别状况的管辖。 民事诉讼: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2.离婚管辖的特殊规定; 3.特别地域管辖(9种); 4.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居处地或

3、主要遗产所在地。 行政诉讼: 1.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变更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向下转移 刑事诉讼:不能 民事诉讼:能 行政诉讼:能 (四)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刑事诉讼: 1.公诉(一般程序):7日内确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托付辩护人; 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3日内受理; 3.自诉:2至15日受理。 民事诉讼: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

4、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 行政诉讼: 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确定立案,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书;7日内不能确定是否立案时,应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受理。 (五)反诉条件 刑事诉讼: 1.对象是本案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知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稍微刑事案件; 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民事诉讼: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

5、辖权;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行政诉讼:无 (六)关于调解 刑事诉讼: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可调解; 3.对公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自诉,不适用调解。 民事诉讼: 1.在自愿合法基础上均可调解; 2.离婚案件必需进行调解。 行政诉讼: 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七)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刑事诉讼:审判长 民事诉讼:书记员 行政诉讼:审判长 (八)确定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的回避 刑事诉讼:院长 民事诉讼:审判长 行政诉讼:审判长 (九)回避确定及复议

6、刑事诉讼:驳回申请确定后,不服确定,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有权机关3日内作出复议确定。 民事诉讼:法院对回避申请3日内确定,申请人不服确定,申请复议一次,法院3日内作出复议确定。 行政诉讼:无明确规定。 (十)不公开审理情形 刑事诉讼: 1.有关国家隐私、个人隐私的案件; 2.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一律不公开,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一般也不公开; 3.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商业隐私的,应当确定不公开。 民事诉讼: 1.涉及国家隐私、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涉及商业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行政诉讼: 涉及国家隐私、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 (

7、十一)是否准许撤诉 刑事诉讼: 1.公诉:检察院撤诉,法院可裁定准许或不准许; 2.自诉:自诉人自愿撤诉,应当准许。 民事诉讼: 原告撤诉,法院可准许,可不准许(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 原告撤诉,法院可准许,可不准许(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十二)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 刑事诉讼: 1.公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抗诉的,没有新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自诉: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又告知的,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 1.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恳求再次起诉,法院应受理; 2.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

8、新状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受理(被告不受此限)。 行政诉讼: 1.原告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2.但未按期交受理费而按撤诉处理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应予受理。 (十三)延期审理情形 刑事诉讼: 1.需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 2.检察人员建议补充侦查(1个月补充完毕); 3.应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拒绝辩护的; 5.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需辩护打算的。 民事诉讼: 1.必需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有正值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通知新证人到庭,调新证据,重新鉴

9、定、勘验,或需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行政诉讼: 无明确规定。 (十四)中止审理的情形 刑事诉讼: 审判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受理后被告人脱逃;其他缘由。 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须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与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丢失诉讼行为实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行抗拒的事由,不能参与诉讼的; 5.本案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 (十五)终止审理的情形 刑事诉讼: 1.已过追诉时效的; 2.经特赦免除刑罚; 3.告知才处理

10、,没告知或撤回告知;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民事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担当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行政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 3.原告死亡、丢失行为实力、法人终止90日无人接着诉讼。 (十六)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刑事诉讼: 1.同时具有:事实清晰,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1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管、单惩罚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告知才处理的案件,包括:羞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稍微刑事案件。 民事诉讼: 1.事实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洁的民事案件。 2.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已经根据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 (3)发回重审和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行政诉讼:无。 (十七)简易程序转一般程序的情形 刑事诉讼: 1.公诉案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2.公诉案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3.公诉案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犯罪事实; 4.

1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5.其他。 审理期限从确定转为一般程序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 发觉案情困难,须要转化为一般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一般程序,并组织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同时刚好通知双方当事人。 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算。 行政诉讼:无。 (十八)上诉主体 刑事诉讼: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3.附民诉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对附民诉部分有上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刑事判决不服,只能恳求检察院抗诉。 民事诉讼: 1.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 2.诉讼代表人; 3.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判决担当责任的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

13、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托付代理人。 (十九)上诉期限 刑事诉讼: 判决:10天(被害人5日内请检察院抗诉);裁定:5天; 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上诉期限按刑事部分确定期限;原审附民事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按民诉规定。 民事诉讼: 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的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行政诉讼: 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的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二十)二审审判原则 刑事诉讼: 1.二审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

14、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 2.上诉不加刑(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除外)。 民事诉讼: 对上诉恳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他人利益的除外。 行政诉讼: 应当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限制。 二审中,被诉行政机关不得变更原详细行政行为。 (二十一)二审维持原判的形式 刑事诉讼: 裁判。 民事诉讼: 判决。 行政诉讼: 判决。 (二十二)当事人的申诉期限 刑事诉讼: 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 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 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2年内提出(2年为不变期间)。 (二十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刑事诉

15、讼: 1.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的; (1)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的确、不充分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冲突的; 2.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错误的; 3.严峻违反诉讼程序,影响正确裁判; 4.审判人员审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民事诉讼: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 5.审判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已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判决、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16、、破产还债程序、再审维持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行政诉讼: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十四)确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刑事诉讼: 不停止。 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 裁定再审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状况紧急时,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二十五)一审审限 刑事诉讼: 一般程序: 1.公诉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涉及广,取证

17、难的重大困难案件)规定的情形,经高院批准确定,可再延长1个月; 2.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20天。 民事诉讼: 一般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别状况要延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3个月,不得申请延长。 行政诉讼: 立案之日起3个月,有特别状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基层申请延长的,报请高院,同时报中院备案。 (二十六)二审审限 刑事诉讼: 1.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2.有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高院批准或确定,可再延长1个

18、月; 3.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由最高法院确定。 民事诉讼: 1.不服判决: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别状况需延长,报请本院院长批准; 2.不服裁定: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特别状况延长的规定。 行政诉讼: 2个月,有特别状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二十七)再审审限 刑事诉讼: 3个月审结: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民事诉讼: 再审原是一审终结的用一审程序;原是二审终结的,用二审程序;提审的,按二审程序。 行政诉讼: 按一审程序审理的,3个月作出裁判,有特别状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按二审程序审理的,2个月作出裁判,有特别状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报告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