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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合伙企业协议书范本(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企业合伙协议书范本 甲方: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乙方: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风险提示:合伙人资格 审查合伙人的资格,是签订合伙协议最重要的方面。因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所以合伙人一般都是彼此之间比较熟悉、信任的人。但理智的选择合伙人不单纯是熟悉、信任,还要看其有无一定的物质实力或软实力。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
2、一旦企业债务不能偿还时,有实力偿还的合伙人就有被强制偿还企业全部债务的风险,如果其他合伙人没有实力,不应由其承担部分则很难追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
3、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_。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期限为_年。(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_。 以货币出资_万元,以
4、(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_万元,总认缴出资_万元,占出资总额的_%。首期实缴出资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个月内缴足。 2、有限合伙人:_。 以货币出资_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_万元,总认缴出资_万元,占出资总额的_%。首期实缴出资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个月内缴足。(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
5、务出资。) 第五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风险提示:利益分配和债务承担 合伙人之间的权益的分配、责任划分要明确。虽合伙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内部合伙人之间还是要按份额分红、承担债务的。有些合伙企业对此没有约定,从而导致在分红或承担债务时合伙人之间产生纠纷,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6、) 第六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风险提示:合作伙伴的职责 在合作初期,创业合作者要明确合作伙伴的各自职责,不能模糊,要能拿出书面的职责分析,因为是长期的合作,明晰责任最重要,这样可以在后期的经营中不至于互相扯皮,反目成仇,好多的创业合作中会有问题,就是因为责任明细不够。 第十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_,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_。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_(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委派_、其他组织合伙人委派_。 (注:可根据实际续
7、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
8、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_。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_。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 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
9、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
10、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二十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七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 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11、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风险提示:退出机制 合作要想好不合作,当一方退出,什么时候退出,退出时的投入比与退出比的比例,以及怎样补偿,是谁承担?这些要提前书面明晰,签到合同里,项目的后期合作双方都能顺利的结束不必要的瓜葛,不要义气用事,以为大家是朋友不必计较的心态,合理的退出机制是合作的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风险提示:退出机制 合作要想好不合作,当一方退出,什么时候退出,退出时的投入比与退出比的比例,以及怎样补偿,是谁
12、承担?这些要提前书面明晰,签到合同里,项目的后期合作双方都能顺利的结束不必要的瓜葛,不要义气用事,以为大家是朋友不必计较的心态,合理的退出机制是合作的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
13、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
14、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
15、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和退还办法)。 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
16、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八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
17、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 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违约责任 因为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决定有
18、关合伙企业的法律不可能对合伙人的违约责任规定的十分具体,所以建议各合伙人在协商合伙协议时,对合伙人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以便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可以比较方便地执行,要求违约者依协议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_份,合伙人各持_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_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_年_月_日
19、推荐第2篇:合伙企业协议书范本 合伙企业协议书范本 合同编号:_ 甲方:_ 法定住址: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委托代理人:_ 身份证号码: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人:_ 电话:_ 传真:_ 账号:_ 电子信箱:_ 乙方:_ 法定住址: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委托代理人:_ 身份证号码: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人:_ 电话:_ 传真:_ 账号:_ 电子信箱:_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双方本着互
20、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事务。 第二条 合伙企业概况 1.名称:_ 2.经营场所:_ 3.经营范围:_ 4.经营方式:_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第四条 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_元,以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 2.乙方:出资额为_元,以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4.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1、。 第五条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年_月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_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条 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_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
22、任。 第八条 财务、会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九条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条 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
23、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一条 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方(一名或数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执行人的职责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
24、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三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
25、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销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26、,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1.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2.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六条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
27、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1.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八条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
28、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九条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
29、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30、;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 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
31、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缴所欠税款、员工工资、返回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
32、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二十五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条 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
33、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年。 第二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34、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 (1)提交
35、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
36、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
37、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三十二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份,甲方、乙方、丙方各_份,
38、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委托代理人(签字):_ 签订地点:_ _年_月_日 乙方(盖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委托代理人(签字):_ 签订地点:_ _年_月_日 丙方(盖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委托代理人(签字):_ 签订地点:_ _年_月_日 推荐第3篇:合伙协议书范本 订立协议各合伙人: 姓名: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身份证号: 姓名: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身份证号: 姓名: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39、 ,身份证号: 第一条合伙宗旨: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发展 第二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营项目和范围:机械加工 第四条合伙期限五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伙企业的成立时间以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 (二)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 (三)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 (四)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五)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
40、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债务承担部份,各合伙人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