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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福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_最新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福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闽政 号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本细则和试行规定一并执行。本细则适用于福州地区全部企业的全部职工。 第三条 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企业不论是否发生工伤事故,必需参与社会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 工伤保险由市、县(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市、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详细经办。 其次章 工伤保险的范围 第五条 职工因下列状况之一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属于工伤保险范围: (一)从事企业日常生产、
2、工作或企业领导临时指派与生产有关工作的; (二)在紧急状况下,虽未经企业领导指定,而从事有益于本企业工作的,或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造成职 业病的; (四)在本企业生产工作区域内遭遇不行抗拒的外损害的; (五)因公外出期间执行公务时,发生损害事故或患重病没有医疗抢救条件导致残疾、死亡以及失踪的; (六)复员转业军人因公、因战致残后旧伤复发的; (七)劳动部门认定的其他工伤。 第六条 职工在生产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物质,并符合国家公布的有关职业病规定,由省、市职业病防治机构确诊,经市、县(市)区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3、职业病患者,不论是否死亡或是否达到残废评定标准,均属工伤保险范围。但实行工伤保险前个体从事此类作业而引起的职业病、不列入工伤保险范围。 第七条 在生产工作中,由于本人有意行为(如自杀、*、斗殴、酗酒等)以及因本人犯罪行为造成伤残或死亡的,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 第三章 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管理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留有储备的原则,并依据不同行业的危急程度和工伤事故发生频率,实行差别费率,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至的比例征集(福州市工伤保险基金缴纳标准表附后)。工伤保险费全部由企业缴纳,在管理费用列支。 第九条 各企业参与工伤保险应预缴一个月的工伤保险费作为应急储备金。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
4、资总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以上部分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代扣,转入当地社保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工伤保险基金由银行根据城乡居民同期存款计息,利息并入基金。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县(市)、区筹集的工伤保险基金留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用于按规定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上缴省作为调剂储备金; 上缴市社会保险公司(含市本级)作为市风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 故调剂。(当年基金结转存入同级财政专户。假如市风险储备金收不敷支时,由市社会保险公司提出报告,向省社会保险公司申请调剂或
5、由当地财政部门垫付。 第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公司按筹集工伤保险金总额提取作为管理及宣扬费;县(市)、区社保公司按筹集工伤保险金总额提取为管理费用,提取一为宣扬费用。 第三条 已开展工伤保险试点的县(市)、区,其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转入本级应急储备金项下。工伤保险的缴费方法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从年1月1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和管理宣扬费实行财务预决算管理,详细方法由市劳动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并接受审计的监督。工伤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不计征各种税费。 第四章 工伤保险的确认和鉴定 第十五条 企业发生人身伤青事故时,应当在月内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填写福州市职工工伤确
6、认表和福州市企业伤残职工劳动实力鉴定表。 第十六条 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接到企业工伤认定申请书后,应在日内赐予审查,报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鉴定的程序和方法,根据福州市劳动鉴定暂行规定办理。劳动鉴定结论书应当送达社会劳动保险机构。 第十七条 伤残职工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由职工所在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市、县(市)、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申报,社保机构接到申报之日起天内,发给工伤待证,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挂号费、医疗费,由社保机构支付。住院伙食费、就医路费及途中食宿费用等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职工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7、不变,治愈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由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企业按福建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提出医疗终结看法,报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审定,医疗期最长为个月。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或评残后,仍需治疗或旧伤复发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后,其医疗费用由社保机构支付。 其次十条 伤残职工须要安装康复协助器具的,由医院提出看法,报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批,其所需费用按国产普及型标准由社保机构支付。 其次十一条 职工工伤致残医疗终结后,由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按劳动部、卫生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程度鉴定标准提出鉴定伤残等级看法,报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后,由同级劳动部门发给因工伤残等级证件。
8、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对伤残等级定期复查,依据复查鉴定结论支配试工、复工、调整岗位或调整工伤待遇。 其次十二条职 工工伤全残须要护理的,由社保机构以当地上年度统筹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依据护理依靠程度等级按月支付护理费,标准为 一级 二级 三级一 其次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工作岗位,其待遇由社保机构以当地上年度统筹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根据以下规定办理: (一)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个月 二级个月 三级个月 四级个月 (二)按月发给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为: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三) 发给易地安置所需的费用,标准为个月。 其次十四条 职
9、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其待遇根据以下规定办理: (一)由社保机构以当地上年度统筹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个月 六级个月 七级 个月 八级 个月 九级 个月 十级 个月 (二)合同期限内由企业支配适当工作。合同期满后,原则上应续订合同,对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的职工,支配工作确有困难,企业可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离岗养息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止。 (三)伤残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五至十级,职工本人情愿自谋职业的企业可按下列标准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安置费,一级伤残者为个月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一级为个月,一级为个月,同时发给一次性辞退补助费
10、,标准为: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的,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但上述两项费用之和不得超过个月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 其次十五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待遇由社保机构以当地上年度统筹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丧葬补助费,标准为个月。 (二)供给亲属定期抚恤金根据国家规定的供给条件,凭本人当年生存证明,领取抚恤金。标准为: 供给一人的,每月领取当地上年度统筹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总额的; 供给二人的,每月领取当地上年度统筹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总额的; 供给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每月领取当地上年度统筹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总额的; (三)次性补助金,标准为个
11、月。领取一次性补助金的对象及依次为:配偶、子女、父母。如死者生前有遗嘱的按遗嘱办理。 其次十六条 对残废职工进行必要的康复状况或残废程度改变的检查,经市、县(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所需费用由社保机构负担。经检查后按鉴定的残废等级提高享受相应等级的待遇,由社保机构补发与上一次等级的差额。达到完全丢失劳动实力条件的,赐予办理退休,享受残废退休待遇。 其次十七条 破产企业和合同期满不再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清偿应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一次性向当地社保公司缴纳。伤残职工按预期平均寿命年计算,遗属供给年限按年计算。 其次十八条 工伤死亡职工的供给要求选择一次性领取定期抚
12、恤金的,可按实际供给年限一次性发给,但所领取的金额最多不超过个月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农夫合同制工人、,临时工、轮换工、季节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的,如本人情愿,可一次性领取定期伤残抚恤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标准为:一级为个月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二级为个月,三级为个月,四级为个月。符合劳动部劳险字(1992)28号文规定护理条件的,可另按护理等级发给年的护理费。 其次九条 伤残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接着领取伤残抚恤金。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低于现行退休待遇的,差额部分由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第三十条 出国、出境人员在国内参与工伤保险后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
13、死亡,外方付给的赔偿金归当事人或者其亲属全部,但有关单位为处理事故垫付的费用应从赔偿金中偿还,国内工伤保险待遇不再发给。外方未付赔偿金的,由当地社保机构按试行规走办理。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或供给抚恤金的人员到境外定居后可以凭生存证明(每半年供应一次)接着领取抚恤金。凡已领取定期抚恤金的伤残人员或供给亲属,不得再改办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第三十一条 伤残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全残护理费和供给亲属定期抚恤金,从领取抚恤金的下一年起,每年七月一日根据上一年全市统筹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的肯定比例调整一次(参照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幅度),负增长对不作调整。 第三条 本细则发布以前发生工伤的,经
14、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发给工伤等级证件。定期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供给直系亲属抚恤金,由当地社保公司、在一年内改按本规定的标准分步实施。 第六章 工伤预防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采纳符合平安卫生要求的生产工艺设备,保证劳动、平安设施完好有效,同时加强职工劳动平安卫生教化和技术培训工作。企业在一年内未发生工伤事故的,社保机构于下年元月按其上年度企业缴纳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作为平安嘉奖金。 第三十四条 社保机构应依据企业平安生产状况,对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实行浮动费率。浮动标准定为,连续两年有或无工伤事故企业,可在原差别费率1.5%、1和0.5的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其下年度费率0.3的、0.2和0.1,直至最
15、高费率或0.3最低费率;企业当年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保险费用支出超过当年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的时,从下年度起复原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 劳动部门实行宣扬、教化、嘉奖和监督检查等措施,加强工伤预防监察工作,所需的工伤事故预防费,由市、县(市)、区社保机构报同级财政核定后,从基金中提取。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细则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对所属职工担当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实行租赁、承包的企业或被兼并、转让的企业,其经营者或接收方必需担当原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破产,应优先清偿应负担的工伤保险费用。原工伤人员的遗属保险待遇仍按本细则由社保机构支付。 第三十
16、九条 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劳动部门接到报告调查核实后,对企业发出书面通知限期改正,企业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拒不改正的,由劳动部门处以应缴工伤基金额二至十倍的罚款。被惩罚者应到指定的金融机构交纳罚款。 (一)逾期不办理社会工伤保险登记的; (二)不担当工伤保险责任的; (三)拒缴或少缴工伤保险费的。 第四十条 企业未经劳动部门审批,欠缴社会工伤保险费的,每月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四十一条 社保机构未按规定刚好发放工伤保险金的,同级或上级劳动部门接到申诉并查实后,应通知其马上订正补发保险金(含利息),同时给员工按拖欠时间每月赔偿应发金额的赔偿全,利息和赔偿金从管
17、理中列支。 第四十二条 因工伤职工本人责任影响劳动鉴定的,不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复原劳动实力而不听从企业安排的,企业按职工奖惩条例及辞退违纪职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职工因工死亡时,企业和工亡职工亲属应当根据殡葬规定办理丧事。有意拖延处理遗体的,一切费用由亲属负担。工伤职工或其他人,在工伤事故处理中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惩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发生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时,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争议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职工的供给亲属,系指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应,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配偶、父母;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完全丢失劳动实力的; (二)子女、兄弟姐妹;年未满十六周岁,或年满周岁尚在中学学习的(含职业中学);或因残疾无劳动实力的。 第四十六条 在职职工在借用、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由借用聘用单位担当工伤保险责任。 第四十七条 凡过去与试行规定、本细则不相符的,均按试行规定、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福州市劳动局负责说明。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