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关于业务招待费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所得税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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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关于业务招待费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所得税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关于业务款待费扣除标准合理筹划的思索 一、业务款待费税法相关规定 (一)业务款待费的列支范围 在业务款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赐予精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款待费详细范围如下:1.因企业生产经营须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因企业生产经营须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因企业生产经营须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因企业生产经营须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款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款待费计入会议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款待费,主管税务机关

2、要求供应证明资料的,应供应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假如税务机关发觉业务款待费支出有虚假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觉有不真实的业务款待支出,有权要求纳税人在肯定期间供应证明真实性的、足够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供应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不进一步检查,干脆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款待费的扣除权。 (二)业务款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2356号)进一步明确,自2023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规定广告费、业务款待费、业务宣扬费等扣除的计算基数

3、均为申报表主表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依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组成。 主营业务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后的净额,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中。 其他收入包括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依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依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款

4、待费的基数。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主要包含: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安排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供应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除外。 (三)业务款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比例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款待费扣除比例变更了以前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上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款待费支出,根据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业务款待

5、费的合理筹划 (一)最大限度地合理运用扣除比例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款待费支出,根据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企业发生的业务款待费得以税前扣除,既先要满意60%发生额的标准,又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5‰的规定,在这里采纳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为什么要这样设计呢?笔者认为,对于业务款待费的发生额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款待费中的商业款待和个人消费,所以人为地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款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除;限制为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了不调增40

6、%的业务款待费,就采纳多找餐费发票,甚至找假发票充当业务款待费,造成业务款待费虚高的状况。 那么,企业如何达到既能充分运用业务款待费的限额,又可以最大可能地削减纳税调整事项呢?现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企业2023年销售(营业)收入为X,2023年业务款待费为Y,则2023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款待费=Y×60%≤X ×5‰,只有在Y×60%=X×5‰的状况下,即Y=X×8.3‰,业务款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时,企业才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有了这个数据,企业

7、在预算业务款待费时可以先估算当期的销售(营业)收入,然后按8.3‰这个比例就可以大致测算出合适的业务款待费预算值了。 一般状况下,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可以测算的。假定2023年企业销售(营业)收入X=10 000万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款待费最高不超过10 000×5‰=50万元,那么财务预算全年业务款待费Y=50万元/60%=83万元,其他销售(营业)收入可以依此类推。 假如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款待费100万元>安排83万元,即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款待费的60%可以扣除,纳税调整增加100-60=40万元。但是,

8、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只有50万元,还要进一步纳税调整增加10万元,根据两方面限制孰低的原则进行比较,取其低值干脆纳税调整,共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2.50万元,即实际消费100万元则要付出112.50万元的代价。 假如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款待费40万元 40-24=16万元。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50万元,不须要再纳税调整,只须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4万元,即实际消费40万元则要付出44万元的代价。 因此,得出如下结论: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款待费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超过60%的部分须要全部计税处理,超

9、过部分每支付1 000元,就会导致250元税金流出,等于消费了1 000元要掏1 250元的腰包;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款待费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60%的限额可以充分利用,只须要就40%部分计税处理,等于消费了1 000元只掏1 100元的腰包。 (二)综合运用相近的扣除项目余额 在实际工作中,业务款待费与业务宣扬费存在着可以相互替代的项目内容。虽然税法未对业务款待费的范围作更多的说明,但在执行中,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款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款待客户的餐饮、住宿费以及香烟、茶叶、礼品、正常的消遣活动、支配客户旅游等发生的费用支出。上述支出并非一概而论,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

10、送的,应作为业务款待费,假如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托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扬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扬费。相反,企业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等发生的餐饮、住宿费等也可以列为业务款待费支出。这就为纳税人对业务款待费的筹划供应了活动空间。 鉴于上述政策和筹划空间,纳税人可以依据支出项目性质合理运用自己的权利实施税收筹划。如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业务款待费和业务宣扬费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平常发生的业务款待费和业务宣扬费,以防年终申报或在税务机关检查时对近似项目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应刚好将公司业务款待费和业务宣扬费明细科目核算的费用数额与已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总额)比较,发觉其中某一项费

11、用超支时,刚好用两者近似项目进行调整。如一个年销售收入净额预料达到1 000万元的企业,业务款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是5万元,业务宣扬费和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是150万元,到10月末已发生业务款待费10万元(发生额的60%为6万元),发生业务宣扬费30万元,业务款待费已经超过扣除限额,业务宣扬费则还有较大的限额空间。这样,纳税人就可以将在剩余月份发生的自行生产或经过托付加工的货物当作礼品赠送给客户以及将业务洽谈会、展览会的餐饮、住宿等发生的费用列入业务宣扬费科目核算。 三、几点留意事项 (一)一切以合法为前提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税务筹划的概念已被广泛接受,合法性是其区分于逃税、偷税的根本性标记。

12、税务筹划的前提条件是必需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没有法律依据的税务筹划必将以失败告终。笔者在执业过程中曾遇到这样的例子:某公司经理总是为每年业务款待费税前扣除指标不够用而发愁,于是他想出了一个好办法,即通过异 地关联企业相互交换各自由当地的款待费票据,然后再各自记入账目中的差旅费,以此方法避税。应当说这个方案不叫税务筹划,而是税收*。税收*属于法律上明确禁止的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明事实,纳税人要为此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这位经理实行的弄虚作假行为是万不行取的,最终只会落个鸡飞蛋打的下场。 (二)把握真实性与合理性 业务款待费是一项比较敏感的支出,被称为各国公司税法中滥用扣除

13、最严峻的领域。作为企业,想让自己的业务款待费被税务机关认可并顺当地在税前扣除,首先必需保证业务款待费支出的真实性,即以充分、有效的资料和证据来证明这部分支出是真实的支出。而所谓的合理,就是说企业列支的业务款待费,必需是与经营活动干脆相关并且是正常的和必要的。另外,企业当期列支的业务款待费应与当期的业务成交量相吻合。 (三)建立与税务机关之间的良好沟通关系 依据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么在列支业务款待费时,是不是满意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这三个标准,都须要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另外,在实际发生业务款待费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无法取得正规发票的状况。 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许多,在企业自己难以把握的时候与税务机关多沟通,在两者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这对使税收筹划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有主动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S.2023(12). 2 徐芳.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商业银行的影响J.金融会计,2023(5). 3 高允斌.新法规下如何进行纳税筹划J.企业管理,2023(5). 4 盖地. 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 东北财经高校出版社,2023. 5 刘爱明,刘冬荣.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筹划途径的影响及其对策探析J.经济导刊,20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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