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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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为规范涉水行政裁决行为,促进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裁决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行政裁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裁决,是指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依据当事人申请,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详细办理,同级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裁决的行为。 第三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行政裁决: (一)水事纠纷; 1、因 取水排水发生的水事纠纷, 2、因抗旱发生的水事纠纷, 3、因 防汛抗洪发生的水事纠纷。 (二) 因水土流失发生的纠纷; (三) 因违反河道管理条例造成经济损失的纠纷。 第五条 依照本规定申请行政裁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与申请人产生特定 涉水纠纷的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与特定 涉水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为第三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托付代理人代为参与行政裁决。托付他人代理的,必需向行政裁决机关提交由托付人出具的托付书。 第
3、六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裁决的,应当供应行政裁决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状况、行政裁决恳求、申请行政裁决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裁决,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状况、行政裁决恳求、申请行政裁决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行政裁决申请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7日内进行审查,并依据不怜悯形作出以下处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须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内容(
4、补正期间不计入行政裁决审理期限);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行政裁决申请,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无正值理由不予受理的,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受理。 第十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发觉申请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驳回行政裁决申请。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自行政裁决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通知其在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 地方各级水行
5、政主管部门 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答复副本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到 水行政主管部门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涉及国家隐私、商业隐私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理行政裁决案件,应实行当面听取当事人看法和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审查争议事实、证据材料,严格根据法定程序和法定的证据规则居中裁判案件。 必要时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可采纳现场勘验、托付鉴定、评估等方式。并可实行听证方式进行审理,组织双方当事人当面陈述、相互辩论、举证质证。组织听证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7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方式和
6、有关权利义务等事项通知当事人。 对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裁决事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执行听证、合法性审核、 集体探讨确定制度。须要专家评审的,应当根据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建议、辅导、规劝等方式,也可以通过供应事实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或者法律看法等,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组织双方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并送达当事人 。调解协议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后仍未达成协议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刚好将办理状况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决。 调解 和同级人民政府
7、作出裁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裁决期限。 第十四条 行政裁决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裁决中止: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须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与行政裁决的; (二)一方当事人丢失参与行政裁决实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行抗拒的事由,不能参与行政裁决的; (五)案件审理须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须要有权机关作出说明或者确认的; (七)行政裁决案件中须要对有关事项进行鉴定、评估、确认的; (八)其他须要中止行政裁决的情形。 行政裁决中止事由消退后,应
8、当刚好复原审理。 行政裁决机关中止、复原行政裁决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十五条 行政裁决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裁决案件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裁决申请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且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裁决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裁决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 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案件满60日后,行政裁决中止的缘由仍未消退的,行政裁决终止。 第十六条 行政裁决期间,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裁决申请。申请人撤回行政裁决申请的应主动向水行政主管
9、部门说明理由。 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刚好将行政裁决终止的通知告知当事人。撤回行政裁决申请后,申请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裁决。 第十七条 行政裁决案件办理过程中,须要进行技术鉴定、重新评估及其他证明行为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当协商并共同托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协商无法达成一样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决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依法须要检验、检疫、检测、公告、听证、招标、拍卖、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裁决办理期限内。 案情困难,不能在规定时间内 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决的,经水行政
10、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九条 对行政裁决案件,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体探讨确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决确定。 其次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裁决确定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裁决书。行政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状况; (二)争议的事实; (三)认定的事实; (四)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五)裁决内容和理由; (六)救济途径和期限; (七)行政裁决机关印章和裁决日期; (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其次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十二条 省水利厅应将办理行政裁决的
11、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须要提交材料的书目和申请书样式等在门户网站上公布,供申请人下载运用。并依据法律法规修改状况刚好进行动态调整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其次十三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机构和详细承办人员。加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储备,通过配强工作队伍、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建立行政裁决专家库、向社会力气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行政裁决工作实力建设。 其次十四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行政裁决事项相关法律学问宣扬力度,提高行政裁决在群众中的认知度。 其次十五条 省水利厅应当将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裁决工作状况纳入全省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其次
12、十六条 行政裁决工作人员在行政裁决活动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其次十七条 本程序关于期限的规定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其次十 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 2 四川省水利厅 行政裁决流程图、法律文书参考文本 四川省水 行政裁决流程图 四川省水 行政裁决法律文书参考文本 四川省水行政裁决法律文书参考文本包括行政裁决申请书、行政裁决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裁决告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确定书、行政裁决受理通知书、责令受理通知书、行政裁决答复通知书、第三人参与行政裁决通知书、行政裁决答复书送达通知书、行政裁决中止通知书、复原审理通知书、行政裁决终止确定书、行政
13、裁决听证通知书、行政裁决确定延期通知书、行政裁决调解书、行政裁决确定书、送达回证、调查(询问)笔录等18份法律文书参考文本。 行政裁决申请书 申 请 人 姓名或法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邮政编号 电 话 代理人姓名 机构名称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被申 请人 姓名或法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邮政编号 电 话 代理人姓名 机构名称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行政裁决恳求: 事实和理由: 恳求人签章: 年月日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行政裁决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裁补20*号 (申请人): 你(你们,你单位)与(被申请人)就 存在争议,于2
14、0*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初步审查,请比照下述内容对相关材料进行补正(或补充): 1. ; 2. ; 请你(你们,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补正上述材料。依据 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无正值理由逾期不补正或未按要求进行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裁决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裁决审理期限。 特此通知。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行政裁决告知书 *裁告20*号 (申请人): 你(你们,你单位)与(被申请人)就 存在争议,于20*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经审查,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依据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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